我的银行卡钱被盗最新手段在我身上,卡里的钱被盗走了,我也报案了,银行查出是在外境自动取款 ,是这样的情况,银行会

(烩银丝儿)
(江左盟甄平)
(最赞是傻逼)
第三方登录:人在广州卡在身钱在湛江被盗走7万法院判银行赔9成
  法院判发卡银行赔9成!法院认为银行对用户的账户安全负有更大保障责任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人在广州,账户上的7万多元却在湛江被取走了,张先生一气之下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记者26日从广州中院获悉,该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发卡银行应赔偿张先生6万余元及利息。也即发卡银行承担了九成责任。办案法官表示,相对储户而言,银行对用户的账户安全负有更大的保障责任。
  张先生是台湾居民,2011年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迪支行(简称某银行金迪支行)办了银行卡。他称,该卡平时由其随身携带,没有发生过遗失、被盗等情况,也没有将密码泄露给他人。
  然而,日23时32分,其手机突然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称其银行卡于当日23时32分在湛江自助设备转出5万元,手续费30元。紧接着,他手机连续收到短信,称该卡在湛江连续被取现金2万元。张先生表示,其当时在广州市内,银行卡也在身上,没有进行任何转账及取现行为。
  张先生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十几分钟后,他携带银行卡赶到棠景街派出所报案。4月25日,他到某银行金迪支行柜台查询交易明细,确定被转账和取现共70030元,余额仅剩l万余元。
  张先生认为,其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被他人在异地取款,足以说明某银行金迪支行设置的安全手段不足,起诉要求银行赔偿70030元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称,张先生持有的是借记卡,密码是识别持卡人身份的唯一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先生被他人持伪卡盗用款项,也未有法定机关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张先生的借记卡及密码均由其自行保管,不能排除其委托他人交易的可能性,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银行方面赔偿张先生63030元及利息。宣判后,某银行金迪支行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取证及时才获判赔九成
  办案法官表示,审判实务中,只要储户能证明真卡并未离身,而本人不可能在银行卡盗刷的时间和地点出现,则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存在伪卡取款的事实。该案中,由于张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强,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案在审理时,张先生能举证证明在银行卡被盗刷时,真卡在身处广州的自己身上,不可能到湛江去取款,同时某银行金迪支行也确认取款的银行卡不是其发出的银行卡,所以法院认定存在伪卡取款的事实。
  法官说,实际上,由于ATM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都是银行开发的设备和系统,银行对其具有较强的掌控能力,应该具有能够识别取款的银行卡是否为真卡的能力。若在某案中,当事人不像张先生这样及时维权处理,则很可能无法证明存在伪卡取款的事实。
  (董柳)
  3种情形可认定银行卡被伪造
  1、银行监控录像中所记录的涉案交易中用以取款的银行卡的颜色、图案等与真实的银行卡不一致。
  2、“同一张”银行卡在较短时间内在相隔甚远的两地进行操作等等。
  3、储户持有的真实存折中无涉案交易的打印记录。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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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银行卡取款时显示无效磁卡咋回事,里面的钱还在吗因为这是还房贷的卡,不可以换该咋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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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银行冲磁 钱没问题的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申请住房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贷款银行交纳贷款所需费用并进行面谈签约,这个过程就叫做房贷面签。那么房贷面签银行会查什么?怎样才能顺利获得贷款?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
银行房贷面签的注意事项 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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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银行卡还在自己身上 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
银行卡还在自己身上,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借记卡纠纷案,认定银行未保管好储户银行卡里的钱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客户李某存款损失738910元。日,李某在被告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南阳某支行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主卡(芯片卡)一张,不挂折。此后,该卡开通有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短信提醒业务,卡中也一直存有一定数量的人民币。日常生活中,李某在手机、电脑、被告柜台、自动取款机和POS机上均使用过该卡。截至日,卡内存款总计元。日20时55分,李某的手机接到被告发送的短信提示:银行账户于3月22日20时55分完成一笔消费交易,金额-,余额47.54。李某立刻赶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原告到被告处查询交易明细,显示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某汽车装饰用品商行消费支出777800元,余额47.54元。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该商行系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发展的特约商户。李某金穗借记卡上的钱就是从该商户的POS机上刷走后,随即分十余笔转入其他账户。但该商户无法联系。李某自述其母亲和妹妹曾使用过该卡,知道卡号密码。该案的争议在于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储蓄卡内的钱是被他人凭密码转走的,是否就意味着银行可以免责呢?对此,承办该案的法官张治菊认为,应该从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考察。首先,庭审中,被告银行认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对于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银行负有审查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免除了银行在接受伪卡交易时既无需审查又无需担责的义务,因此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其次,银行作为从事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其发行银行卡、开通银联、POS终端消费,其实际上是扩大营业规模,降低经营成本的一种形式。POS机是信息的硬件载体,银联是信息传送平台,只有银行有权利发送交易的指令和划拨资金。银行作为金穗卡的设立人,在获取经营利益的同时,理应承担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再次,就本案而言,虽然客户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尚未查明,但在银行卡法律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作为发卡行没有尽到保护原告银行卡内款项安全之法定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从本案发生交易的时间、地点以及李某报案事实等一系列过程,可以证明李某并未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但是李某的银行卡密码曾经告诉过其家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原告对借记卡的管理使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银行南阳某支行承担9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存款损失73891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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