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碰到拒不支付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填写案件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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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71号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公安局,韩城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规范劳动监察与司法的顺畅衔接,现就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人社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案件专查和自查备案等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通过检查发现和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克扣拖欠劳动报酬问题,要在法定期限内快速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工作要扎实细致,要把被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所有劳动者姓名、每名劳动者被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和数额核查清楚,及时给用人单位按法定途径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执法文书应载明被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姓名和具体劳动报酬数额。
二、找准建设等领域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对公路、铁路、房屋、装修、厂房等建设领域发生的克扣拖欠劳动报酬问题,人社部门首先要按项目或工地明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工程和劳务工程分包企业;其次是要理清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企业,准确制作和送达执法文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工程和劳务工程分包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应将执法文书送达发包企业并抄送该自然人;自然人已收到了发包企业支付的劳动者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在执法文书中责令发包企业监督该自然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人社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责令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执法文书依法生效后,用人单位仍然拒不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且符合刑事追究标准的案件,人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 号),及时向县(市、区)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社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3 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后3 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四、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用人单位和自然人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且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对用人单位或自然人是否有能力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出判断。
五、建立健全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工作联系制度。各级人社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确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到刑事追究。
陕西省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公安厅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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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看法院怎样支招
文/&孟焕良 通讯员 鹿 轩
来源/微信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
4年前的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恶意欠薪行为列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制。在今年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审判白皮书,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4年,该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9件,占温州此类案件的40.9%;判决被告人12人,涉案企业10家,涉及被害人824人,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369万余元;进入司法程序后,清偿金额345万余元,清偿率为93.4%。
合伙开餐厅,大股东欠薪逃匿
2013年10月间,被告人麻A某与麻B某(另案处理)、魏某合伙经营未经工商登记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的“怡福小鲜”餐厅。其中,被告人麻A某占65%股份,魏某占15%股份。
2013年11月至日间,被告人麻A某作为“怡福小鲜”餐厅的负责人,在明知拖欠童某等23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15479元的情况下,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于日将餐馆停业,后逃匿并变更手机号码。
同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将其张贴在“怡福小鲜”餐厅门口,责令被告人麻A某及魏某限期支付被拖欠工资,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
此后,魏某按15%的股份比例将21800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但被告人麻A某未履行支付义务。
日中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麻A某在温州南火车站出站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4月4日,被告人麻A某的家属将拖欠员工的工资款人民币1万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麻A某的亲友代为缴纳人民币83679元,用于支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
鹿城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麻A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鞋厂倒闭,未支付报酬老总落网
日,被告人叶某与陈某投资组建了温州市东莎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某。2013年3月间,被告人叶某、黄某、梁某经商量并达成口头协议,由叶某占“东莎公司”40%的股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黄某、梁某均以技术股入股,分别占“东莎公司”30%的股份,其中,黄某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梁某任公司厂长,负责生产、业务。
2013年七八月间,叶某、黄某、梁某在明知公司拖欠140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671714元的情况下,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且陆续逃匿,并同时关闭手机。
同年9月2日,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向“东莎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将其张贴在“东莎公司”门口,责令“东莎公司”限期支付被拖欠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671714元,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但“东莎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同年9月6日,“区人社局”为“东莎公司”垫付被拖欠员工工资。同年9月26日,“东莎公司”设备被拍卖得款人民币18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叶某、黄某、梁某分别被抓获。同年4月,被告人黄某、梁某、叶某按照股份比例,将537490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内。
鹿城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拖欠工资,老板逃匿难逃罚处
日,被告人熊某依法经工商登记,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炉田南路43弄17号成立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清兰包跟加工店(以下简称“清兰店”)。
2013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熊某拖欠员工周某等四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35169元。日,被告人熊某在明知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而逃匿,并关闭手机。
同年1月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向熊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在“清兰店”门口,限被告人熊某于同月11日前发放被拖欠员工工资,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
同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通过“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垫付了4名员工的部分工资。
日,被告人熊某在江西省宜春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2日,熊某亲属将人民币45169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鹿城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加大监管力度 形成打击合力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温州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大量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劳动群众从农村纷纷涌向市区,为城市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部分恶意拖欠劳动工资问题没得到有效、妥善的解决,严重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鹿城法院白皮书显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增长趋势明显,案件爆发呈密集性,应对形势较为严峻。
异地籍被告人和小微企业多
鹿城法院从罪犯户籍角度分析,异地籍被告人有11人,占总人数91.6%,此为鹿城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最显著的特点。这一现象与温州外来人口众多有关。根据《温州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全市外来人口约为340多万。
“大量外来人口来创业为温州带来繁荣,但创业者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多发,应引起高度重视。外来人口聚居区域、创业区域应成为预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法制宣传工作的新阵地。”鹿城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严永乐说。
白皮书显示,涉案企业的规模以小微企业为主,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占4成。在涉案的10家中,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4家,占总数的40%;个体户2家,占总数的20%;有限公司4家,占总数的40%。而且,涉案企业所属的行业多集中在制造业,其中以皮鞋企业为主。温州作为中国皮鞋之都,拥有例如康奈、红蜻蜓等知名品牌,同时也存在众多小微型乃至家庭作坊式的皮鞋制造企业。皮鞋制造业作为温州的重要工业,为温州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的同时,良莠不齐的皮鞋制造厂也给恶意欠薪犯罪的爆发提供了土壤。涉案的10家企业中,除了1家为餐饮业,其余9家皆为制造业,其中8家从事皮鞋生产,皮鞋制造企业占据涉案企业的8成。
个案中,拖欠劳动报酬最少的为人民币35169元,最多的为人民币1286285元,相差36倍多。被害人人数最少的为4人,最多的为311人。
从判决结果看,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适用缓刑比率较高。公诉前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被告人共有9人,占总数的75%;公诉后一审宣判前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被告人有2人,占总数的16.7%;一审宣判前未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被告人为1人,占总数的8.3%。总体上,归案后被告人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态度积极,超过9成在判决前已支付了全部报酬;在这些全部支付报酬的被告人中有超过9成被适用缓刑。
“在正常情形下企业单位具有支付劳动者薪酬的能力,即使在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者到期不能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依照我国破产法,企业所拥有的机器、厂房、专利技术等企业财产都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厂房往往是企业财产中价值最高、最为重要的资产,因此,可将企业是否购置厂房视为企业经济实力乃至预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风险的一项指标。”严永乐说,通过分析案件发现,涉案企业的厂房都属于租用性质,企业本身并没有购置厂房。
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尤为关键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及时介入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处置而言尤其关键。”严永乐说,首先,根据刑法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方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入是前提。
其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处置中,扮演十分重要角色:一方面,其可以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被害人垫付工资,在9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有1起最终由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垫付全部工资;另一方面,其可以作为涉案企业的还款账户,由还款责任人(包括案件被告人)将应还报酬汇入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再由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召集被害人组织分配,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此外,在鹿城法院受理的两起案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担任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代表众多劳动者出庭应诉,积极履行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大力度查处未经工商登记的违法企业
鹿城法院白皮书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要对重点、多发工业区进行分级化监管。政府监管在预防、处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之中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应尽的本职工作。针对特定地区案件突发的现状,可在现有的区划基础上以街道为单位进行“红黄绿三级”划分,即将工业区较多的或曾爆发案件的区域列为红色重点监管区域,将可能爆发案件的区域列为黄色监督区域,案发风险较小的区域列为绿色管理区域。通过分级化监管,合理配置政府公共管理资源,为有效预防恶意欠薪、化解企业劳资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要加大力度查处未经工商登记的违法企业。在涉案的10家企业中,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占有40%的比率,属于监管空白区域。未经登记企业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不利于安全生产,更不利于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有着巨大的安全隐患,易爆发劳资纠纷,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第三要建立联席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席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共同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力合作,加快办案速度,形成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合力。
欠薪≠欠薪罪
自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恶意欠薪罪就成为社会上谈论的热点,因为从此以后拖欠工资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限期支付工资、支付因拖欠工资而辞工的员工经济补偿金)、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刑事责任,企业的责任不容忽视。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立案标准,界定了刑法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界定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从此,恶意欠薪罪将从刑法概念真正变成司法实践,企业主必须慎重对待,不能掉以轻心,一旦处理不当,不仅要破财,还要陷入牢狱之灾。但是,这一立法的目的是督促企业按时发放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而不是“为难”企业。
首先,恶意欠薪罪的构成有个前提条件,就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司法解释详细解释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这里实际上指的劳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包括劳动仲裁裁决书,因为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可以起诉的,并且一经起诉仲裁书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拖欠工资到收到行政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因此,只要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按时支付,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恶意欠薪罪针对的是恶意欠薪行为,而不是针对所有欠薪行为,如果确实是因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不在追诉之列。
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以下几种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1.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3.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责编/赵润众
实习编辑/陈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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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实施办法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刑法有关规定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认真做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的案件查处工作,是严厉打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协调配合,有效衔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建立健全行政司法衔接制度,严厉打击欠薪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人社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对有证据表明在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三、完善机制,确保实效。要进一步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切实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四、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力宣传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做好相关案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并依法将查处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 &&&&&& &&&&&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618&&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施办法&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3&&&&& & &&&&& &&&& & &&第五条 第六条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91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由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移送省公安厅进行处理;各地(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管辖,由各地(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共同确定。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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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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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查处移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社局、公安(分)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公安分局,大榭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等4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移送衔接工作,现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工作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公安局
&&&&&&&&&&&&&&&&&&&&&&&&&&&&&&&&&&&&&&&&&&& 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查处移送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案件查处移送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落实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部门。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书形式作出。
  第四条 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第五条 行为人逃跑、藏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第六条 行为人常用通讯设备处于无应答状态,又未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张贴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3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并有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实时记录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
  第八条 行为人具有现金资产、各类应收账款,以及土地、厂房、设备、存货、原材料等可变现资产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认定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介入调查处理。
  (一)涉案人员众多的;
  (二)涉嫌跨区域犯罪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体上访、堵路、跳楼等);
  (四)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资料,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介入调查处理的。
  第十条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实时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张贴责令支付文书限定整改日期到期的,即视为送达。
  “行为人住所地”包括行为人的户籍居住地或者暂住地,“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包括单位负责劳动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负有垫付义务的责任主体,不能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行为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仅部分履行了责令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应按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处理,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十四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支付的对象为该单位,并写明实际控制人;没有字号的,责令支付的对象为实际控制人,有多个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同时列明。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责令支付文书中责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监督自然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发包方,并将责令支付文书的内容告知该自然人。
  第十六条 行为人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劳动者已付出劳动而未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额,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十七条 行为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以逃匿方式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且实际控制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并在3日内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予以受理,认真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案情疑难、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协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回复意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结案件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劳动报酬纠纷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对审理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联席协商会议,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共同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样本
  抄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波市政法委。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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