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化安置的好处安置和留地安置在农村股改中有哪些区别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openresty/1.9.7.42016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建议;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自2002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的;一、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渠道;各地要站在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从适度提;各地要在充分尊重和维护农民意愿和权益的前提下,坚;二、努力健全村级安置留地管理制度;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规划实施、;对城市规划
2016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建议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自2002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以来,全省许多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村级安置留地,对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拓展就业渠道,推进劳动力结构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的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政策把握不准确、开展不平衡、指标分配不公平、项目选址难落实、供地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渠道
各地要站在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从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农村、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强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角度出发,准确把握省政府提倡实行留地安置政策的内涵和目的,积极拓宽征地安置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在充分尊重和维护农民意愿和权益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不能搞“一刀切”。既可以继续实行留地安置政策,也可以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失业、养老等保障制度等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问题。
二、努力健全村级安置留地管理制度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规划实施、建设用地供给潜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等条件,合理设定村级安置留地的实施范围、对象和标准。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2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建设需要(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可安排村级安置留地指标。具体安置留地标准以实际被征收的农用地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0。各地要将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安排使用相挂钩。
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土地分等定级、二三产业收益水平以及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村级留地中二三产业用地比例以及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和建筑体量,维护实施村级安置留地的村际间土地收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要建立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结算制度,对安置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以及预支、调剂实行台帐管理。安置留地台帐可作为安置留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的依据。
三、依法规范村级安置留地开发利用
村级安置留地的开发利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实施具体建设项目的,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可保留农村集体所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通过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正确引导村级安置留地建设项目依据产业分类分别向工业园区(功能区块)、城镇社区集中,充分发挥资源共享、产业集聚的社会效应。同时,要采取积极灵活的土地处置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产权租赁、物业回购等方式实现安置留地向“物业化”转变,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业主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的安置留地利用方式,从而建立起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
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一)对用于二产开发建设的安置留地,各地要在开发区、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块内予以优先安排,并可以全省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出租方式与开发区、园区或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出租厂房等物业或以收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二)对用于三产开发建设的安置留地,可安排用于村镇农贸市场、敬老院、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但不得用于开发建设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
(三)对因政府实施经营性用地出让涉及村级安置留地的,应予以征收。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地经营性用地的平均出让价格水平,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回购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商业、办公用房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现安置留地返还收益的“物业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活动提供优惠可靠的不动产来源。
(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且拟撤村建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按照拆旧建新的原则将安置留地用于统建、联建农民公寓,逐步实现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的目标,进一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严禁将安置留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
(五)对确因规划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引进等原因造成安置留地无法开发利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因素限制自动要求
放弃安置留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货币形式回购安置留地。具体回购标准,各地可按照本地区平均土地收益水平以及财政支付能力确定。
四、正确引导村级安置留地收益管理和使用
村级安置留地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村级安置留地收益的使用事宜,必须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留地项目及村公益设施的建设。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中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专业论文、2016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建议35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途径, 规范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根据《...村级发展预留地指标和所申报的项目,负责留地 安置...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指导和...  2016 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建议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自 2002 年省政府下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的通知》 (浙政发〔2002〕 27 号) ...  2016年甘肃省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考试题_职业规划_求职/...A:土地补偿费归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B: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本人 C...  管理专业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祁玲玲 2016 年 3 月 15 日 城市安置...原一个村的村民被分别安置于多个小区、一个小区安 置多个村村民的现象十分常见...  2016 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宅基地补偿原则 与新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 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  2016农村集体管理工作调研报告_总结/汇报_实用文档。...《XX 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等一...(六)加强对农村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积极培养镇...  《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的补充意见》杭州市政府 2005 年年底曾经出台的《杭州市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及之后的《关 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  地开发利用管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妥善解决...村委会、村民小组安置确有困难的,可 以申请市、县...事处应当加强对预留地使用、收益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6)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户口问题,是征地拆迁补偿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那么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到底和户口有没有关系呢?土流网指出,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与户口的关系主要有:
  一、城市房屋征收
  当前,城市房屋的征收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见,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城市产权房的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实践中,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
  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整理如下。
  1、上海市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公有住房
  第四十四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湖南省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陕西省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4、深圳市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农村征地拆迁
  对于农村来讲,农业人口的确定依据主要就是户口登记,而户口在农村的人不一定就是农业人口,要看是否为&农业家庭户&。
  农业人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1、承包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其中,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此外,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2、申请和获得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与户口有关的主要是这两项补偿。
  (1)征收土地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总结如下:
  1)包括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要求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具体归属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4)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另外,&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参照耕地的标准来确定这两项费用,实在是太低了。因此,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后又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对此进一步强调,力求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比较突出的问题。然而,即使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区片地价已经变得落后和不合理。因此可以利用&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原则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
  2)农村房屋
  农村房屋是按照地上物进行补偿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可见,房屋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说到这里,可能有读者会困惑了。所以我们要区别两个概念:补偿和安置。补偿和安置经常放在一起,但是这二者是有区别的。补偿是对被征收房屋产权的补救措施,安置则是对产权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在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与户口基本上没有关系,而有一定关系的主要是要求安置的权利,也就是获得免费安置面积或者平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针对安置的问题,地方政府可能会制定一些规章和政策,而更多的则是存在于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中。
  对于农村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和安置,还有很多其他问题,比如户口的迁出和迁入、承包地的调整和分配,以及离婚和结婚导致户口变动等等,可谓纷繁芜杂。要厘清这一问题并非本文所能涵盖,而要处理和解决相关的补偿安置问题,也非普通人所能胜任。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与户口相关的问题,最好还是聘请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帮助您处理,以防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259人有用359人有用347人有用328人有用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醴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醴操纵选举、暴力抗法、霸占资源&&在部分农村,一些&村霸&r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货币化安置的好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