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行业协会管理规定和地方性行业协会管理规定规定冲突怎么办

民政部解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_网易财经
民政部解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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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与行政机关总体方案》。行业协会商会现状如何?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如何加强监管、试点工作如何开展?记者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增速快但面临挑战我国共有行业协会商会近7万个,发展面临行政色彩浓、自身建设不足问题2014年底我国共有行业协会商会近7万个,相比上世纪80年代末的不足1000个,每年以10%到15%的速度增长,在各类社会团体中数量最多、增速最快。目前,行业协会商会广泛分布在各个领域,伴随产业链的延伸和市场发育的不断成熟,分工更加细致、辐射面更广。仅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就拥有会员企业298.2万个,总资产168.8亿元。行业协会商会会员涵盖了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规模、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而且,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独立自主、能力突出、公信力高、示范作用强的行业协会商会,这些行业协会商会在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参与相关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协调国际贸易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总体来看,我国行业协会商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仍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和挑战。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及社会舆论对行业协会商会地位、作用的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对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对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意义、发展趋势认识不清。二是行政化色彩较浓。由于历史原因,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密切,不利于协会业务活动的有效开展,甚至会引发摊派会费、乱评比、乱表彰等乱象。三是自身能力建设不足。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尚未建立起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内部治理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民主管理不落实,财务管理不透明,自律性和诚信度不高,社会公信力不足。有的行业协会商会待遇不高,难以留住人才,专职人员数量较少。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对行业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掌握不全,缺乏对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创新性的研究和思考,服务会员的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不等于脱管,脱钩后要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该负责人认为,要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民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来说,一是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条件、负责人产生办法、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强化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追究责任。推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二是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活动的管理。民政部门将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按照8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档案,探索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三是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督。制定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办法,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四是加强专项治理。配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编办等部门,做好涉企收费清理、减轻企业负担、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专项活动。对行业协会商会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试点先行分步推进今年下半年选择100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始首批试点该负责人介绍,按照脱钩总体方案要求,要遵循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的原则,做好脱钩试点工作。民政部将设立试点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开展。
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层面,总的安排是,今年下半年选择100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始第一批试点,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在脱钩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确保责任到人;要在认真研究和充分沟通基础上,稳妥确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试点名单;要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逐个缜密制定脱钩试点实施方案,并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具体把握。参加脱钩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对照脱钩总体方案和配套文件精神,做好脱钩事项的自查和分离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脱钩试点任务。在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层面,各省(区、市)脱钩工作组负责组织同步开展脱钩试点,今年下半年要首先选择几个省一级协会开展试点,在2016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并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审慎推开。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潘跃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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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59人次行业协会发展交流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我国的行业协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民间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它类别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相比较,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行业协会与企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并直接作用于经济建设。在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9**年至19**年为起步阶段。当时一些工业部门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只有部门管理,没有行业管理的状况,在对国外行业管理进行考察研究的基础上,开始组建行业协会。19**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包装技术协会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从而迈出了我国企业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的第一步。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启动和19**年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综合作用的直接成果是,政府部分权力下放,企业活力增强,行政隶属关系开始弱化,一批地方性行业协会取代了二级公司,国务院一些部委的专业司局在机构合并、人员精简后,相应成立了一批行业协会。至19**年,全国性行业协会发展到170多家,约占全国性社团总数的11%。从1992年至19**年为平稳发展阶段。1992年四届人大召开后,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开始加快,轻工、纺织两总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行业管理即将步入新阶段。特别是19**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在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作用,进一步推动了行业协会的发展。到19**年,全国性行业协会登记注册416家,约占当时全国性社团总数的23%。从1998年到现在,应为行业协会的充实发展和巩固提高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机构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20**年国家9个工业局撤消后,均转为行业协会,加上我国加入WTO等因素,使行业协会在不断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数量上也有所增长。到目前,全国性行业协会已近700家,约占全国性社团总数的40%。纵观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组建和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进程同步推进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直接管理企业,行业协会是不必要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情况下,行业协会是应运而生并逐步发展的;当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实现政企分开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行业协会是可以得到迅速发展并发挥重要作用的。近二十年来,我国的行业协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发展壮大,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和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为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推动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利地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了企业改革的深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体系的发育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但是,从当前我国行业协会的整体情况看,能够围绕协会章程规定宗旨任务积极开展活动,较好发挥作用的,只占行业协会总数的1/3;开展活动但发挥作用一般的占1/3;受种种因素制约和影响,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占1/3。显然,这种状况很难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加入WTO的形势要求。因此,要把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放在加强和改善民间组织管理的全局上,重点考量、认真对待。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重要意义朱榕基总理在国家机关党的第十三次会议上讲到,中央国家机关要抓三个转变:一是转变政府职能,二是转变工作作风,三是转变工作方式。如果这三个转变不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将付之东流;如果人减了、庙撒了、职能不变,人员随时就会膨胀起来。改革逼迫我们尽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的作用真正得到发挥,并承担政府转移出去的一些职能。这实际上是政府机构改革后对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提出的一个新的迫切要求飞由此可见,能否下大气力,尽快培育和发展一批能真正发挥作用的行业协会,是关系到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成果能否巩固和继续推进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培育发展行业协会是入世后新形势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政府和企业都要遵守斗WTO的规则。就企业而言,它将面临的是国际性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要使自己的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就需要行业协会作为全行业厂家、商家的代表,凝聚集体的力量参与竞争,以维护企业的利益。同时,随着跨国经济贸易的逐步增多,经济贸易纠纷也会不断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介入争议,解决纠纷,维护企业利益和声誉。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入世后,无论是进一步规范国内市场竞争秩序,还是依WTO规则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都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培育发展行业协会,是我们当前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二、正确处理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有关问题在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有些是民间组织普遍存在的共同性问题;有些是行业协会存在的特殊性问题,即使是特殊性问题,如果置于一定范围看,也可能成为普遍性问题。就行业协会来说,当前应该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关于行业协会的设立标准以往,我国行业协会的设立,基本上是以国民经济分类的中类为标准的。这种规定,在当时条件下,为防止社团组织“过多过滥”起过一定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新行业的出现,原有的国民经济分类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中类标准的界定,究竟是依企业数量、从业人员多少计算,还是按产值产量、社会影响评估,很难有科学的依据。特别是在动态运行情况下,所谓分类标准,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要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就不能拘泥于中类标准。现在,有的同志提出: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应降低行业协会的“准入门槛”。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太准确。因为WTO就是规则,对所有成员都一样,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法规,所有社团都要遵守,都要符合社团的设立条件,不能因社团类别而易。有鉴于此,认为抬高或降低“准入门槛”,都会使游戏规则遭到破坏。因此,行业协会的设立应以政府和企业的双向需要为标准则更为恰当。(二)关于行业协会的职能任务在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还没有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大背景下,协会如何从职能上定好位,找准自己的工作点,处理好政府、协会、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确实是很值得研究探索的问题。我们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行业管理。行业管理是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予以实现。这些措施包括财政、金融、分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也适当运用一些行政干预手段,但更直接和经常的应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调控。在实现行业管理的过程中,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的密切配合、有机衔接非常重要,尤其是在职能分解问题上,哪些职能属于政府的,哪些职能是分给行业协会的,要认真研究,科学划分,把握好度。如果把本属于政府的职能硬要行业协会去做或本应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而得不到,都不利于行业协会的生存和发展。(三)关于行业协会的政策支持行业协会不同于其他中介组织,具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国家在制定行业政策时,应该把行业协会纳入进去。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也应该考虑到行业协会的特点,除了通过政策调整,解决好民间组织共同存在的人、财、物和其他一些问题以外,主要还是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就长期制约行业协会发展的地位不顺、职能不顺、体制不顺等突出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对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用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和地位,用政策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以使其肩负起行业管理的重任。民政部门作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有责任、有义务为培育发展行业协会作出努力,这种努力最根本的就是为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面对着这样一个重要的课题,首先要搞好调查研究。通过调研,真正弄清行业协会的现状及所存在问题,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久前,广东省民政厅对行业协会下了一番功夫,作了个调查,并提出了调查报告。部里对这项工作很重视,希望各省也尽快行动起来,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争取在不太长时间内有个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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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化工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日期:
  为了加强对化工行业协会(简称协会)的管理,促其健康发展,并做到有章可循,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协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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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不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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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福州8月18日电 (张羽 李锋华)记者18日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并对经费管理进行重新规范。同时,《办法》划定了7条“红线”规范行业协会行为。
原标题:福建“七不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中新网福州8月18日电 (张羽 李锋华)记者18日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并对经费管理进行重新规范。同时,《办法》划定了7条“红线”规范行业协会行为。财务筹措三类途径接受公开监督《办法》明确,行业协会可通过3类途经筹措经费,分别是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会费标准由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行业协会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应当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价格政策规定执行。《办法》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 行业协会行为“七不准”《办法》明确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政府制订相关法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办法》也对政府与行业协会的相关权责进行了界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能够由行业协会承担的服务职能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依法转移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职能范围内的职能转移至行业协会。为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建立行业协会孵化基地,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提供行业协会孵化培育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服务,支持和帮助行业协会发展。对成立初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办法》还特别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或者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参加听证会,并向相关行业协会反馈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和主要理由。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的信息沟通,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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