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购入的房产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吗

使用已故夫妻一方工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遗嘱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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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故夫妻一方工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遗嘱是否无效?
& & & &【案例简介】& & & & &被继承人袁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子,长子袁某一、次子袁某二。日,王某某去世。2006年,使用已故妻子王某某的工龄与自己的工龄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变成了私产,日,被继承人袁某某立公证遗嘱一份,将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某条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产由原告袁某一个人继承。被继承人袁某某于日去世。现袁某一主张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某条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产由原告袁某一个人继承,被告不予配合,并称使用母亲的工龄,就享有继承母亲遗留的份额。& & &【代理意见】& & & & & & & & & & & & &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 & 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一审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询问当事人,并查阅了相关材料以及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 & &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二,第一,核心文件即袁某某前所立的公证《遗嘱书》本身的效力问题;第二,本案中购房使用王某某的工龄购房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是否构成王某某的个人遗产问题。围绕这两点,代理人认为:& & & & 一、袁某某于日所立公证《遗嘱书》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请法院予以认定。& & & &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 & & &有效的公证遗嘱须具备四个要件:& & & &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 & &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 &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 &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 & &因此,代理人认为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 &&二、本案中购房使用王某某的工龄购房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是否构成王某某的个人遗产问题& & & &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房屋是袁某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他有权以遗嘱的方式确定由谁继承。& & & & 袁某某购买涉案房屋时,王某某已经去世,虽然使用了王某某的工龄,但使用工龄只是单位给予的一种价格优惠,这种优惠并不等同于产权,王某某已去世,去世的人在法律上已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已无法成为房屋的产权人,所以该房屋只能认定为袁某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换个角度来讲,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王某某去世时该房屋还没有从单位购买,产权属于单位,不属于王某某遗留的合法财产。其去世后,袁某某与其婚姻关系随即消灭,已不存在夫妻关系,更谈不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答辩主张不能成立。& & & &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出具的被继承人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虽然使用了王某某的工龄,只不过是单位的一种价格优惠,并不能等同于财产权,而且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王某某早已去世,而且产权还属于单位,因此,涉案房屋应属于袁某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因此恳请法庭认定该遗嘱有效,维护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 & 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龚俊峰&&&&&&&&&&&&&&&&&&&&&&&&&&&&&&&&&&&&&&&&&&日& & & & 【法院观点】& & & & &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某条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产由原告袁某一个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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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卖掉婚前房子再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在婚后显得不够住,特别是孩子出生后,房子更显得小了,那么此时将婚前买的房子卖掉,用这笔钱购买大一点的房产,再买的房子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婚后卖掉婚前房子再买的房子分两种情况: 一、婚后再买的房产还是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出资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这样的房屋不应予以分割; 二、婚后再买的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时对于出资方应当适当予以多分。在名列前茅种情形下,房产属于出资一方的个人,理由如下: 1、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相比于旧,突出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这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后个人财富极大增长的实际而制定的。较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曾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到21世纪初较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得的房屋,仅仅是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房屋。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在第2种情形下,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为对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如果上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当按照登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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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条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确认了再结婚不迟!
前段时间,一则离婚消息刷爆微博《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妻子终获68元共同财产》。结果由于房子的房产证尚未到位需要两人另行诉讼,婚内归妻子所有的共同财产只有68元...数字倒是很吉利,只是妻子的内心估计是崩溃的...结婚的时候,我们当然是抱着白头偕老的想法去的。不过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还是要弄明白,降低因为财产互撕的可能性...一、住房公积金——是!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积金,积累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二、保险——根据保险的种类,情况不同!保险业内给客户介绍的保险各项好处时,总会伴随着一句“保险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如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那保险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显示,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三、房产——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四、承租权、转租权——算是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五、夫妻公司——收益是共同财产,股权靠商量!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六、奖牌、奖金——奖金可是个人财产!常言道,军功章有你的一般也有我的一半。现在凑着巴西里约奥运这股风来说说体育运动员在奥运会中所获奖牌、奖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运动员的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七、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婚后变成钱才算共同财产!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适当补偿,照顾。八、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九、彩礼、礼金——送出去的礼金就收不回来了!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十、债务——欠的债要一起背!夫妻共同债务裁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简而言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理财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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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成交数据
周成交数据
2017201710月
(罗源县4600元/平方米)
(仓山22000元/平方米)
(仓山30000元/平方米)
(闽侯县300万元/套)
(其他9673.45元/平方米)
(仓山24000元/平方米)
(晋安32000元/平方米)
(平潭县14000元/平方米)
(闽侯县390万元/套)
(永泰县10000元/平方米)
(连江县7500元/平方米)
(马尾28000元/平方米)
(台江29000元/平方米)
(马尾17000元/平方米)
(闽侯县165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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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售出婚前房屋再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 作者:
我们都知道,夫妻在婚后购买的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结婚前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私人财产。但是,如果将婚前财产变卖所得的资金在婚后购买房屋,这种房屋是属于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呢?在苏州有一个案例:丈夫与妻子在婚后期间,妻子出售了自己在二人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将房屋出售,获得房款300万,一周后又用该笔房款购买了一套220万的房子。现在二人打算离婚,在分割婚内财产之时,对该套房屋是否为婚姻共同财产生了争议。法院认为,婚后购买的这套房屋的时间与妻子出售婚前财产的时间非常接近,而且购房款小于售房款。除此之外,妻子变卖的是属于其个人私有的房产,不属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她处分的是属于她个人所有的房产。所以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应将该房屋认定为妻子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们看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来判断,并不是所有在婚姻期间内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在婚内换了一种存在的形式,仍然不会改变其性质。而且,案件中夫妻二人并未对这套房子有另外的约定,妻子购买房屋的资金也是完全从婚前财产中抽取的,并未使用婚后二人取得的共同财产。因此,结合实际,婚后售出婚前房屋再购买的房产,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为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夫妻在婚后售出婚前房屋再购买的房产所做的法律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给各位读者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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