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运作的非正常清盘产品不得高于其产品比例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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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肖钢
               
                                                        & 2014年 8 月 21 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私募清盘潮起 私募非正常死亡骤增_基金动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公私募清盘潮起 私募非正常死亡骤增
  记者 吴黎华 韦夏怡 北京报道
  在2011年的熊市当中,公募基金重伤倒地,行业整体规模缩水,多只基金也逼近了“清盘”红线。而向来作为“好学生”的私募基金也受伤颇深,“非正常死亡”的案例更是明显增多。
  62只公募基金逼近“清盘”红线
  截至日,上证综指全年累计下跌21.68%,深证成指全年累计下跌28.41%。覆巢之下无完卵,在这一年的熊市当中,公募基金再次遭遇了全行业的大幅度的亏损,整体跌幅超过了25%。公募基金行业整体资产管理规模缩水12.45%,其中更是有62只基金逼近清盘边缘。
  Wind统计显示,截至日,来自37家基金公司的高达62只开放式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在1亿元以下;而2010年末,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基金仅有19只。
  从单只基金的管理规模来看,在逼近清盘线的62只基金中偏股基金就以30只的数量占据了半壁江山。此外,债券型基金13只、货币基金3只和QDII基金16只。其中共有30只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规模小于1亿元,且大部分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偏股型基金是受累于规模持续缩水的老基金。规模排名后十位的股票及混合型基金分别有,宝盈、国联安红利、申万菱信盛利配置、天治趋势精选、泰信优势增长、天弘永定成长、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金元比联核心动力、华富策略精选,其管理规模依次为0.4724亿元、0.4825亿元、0.5066亿元、0.5174亿元、0.5755亿元、0.5833亿元、0.6046亿元、0.6204亿元、0.6297亿元、0.663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国联安红利和宝盈中证100的管理规模已经跌破5000万元的清盘“红线”。
  游走在清盘线边缘的QDII基金中,长信标普100等权重的规模已低于5000万元,仅有近4709万元。日刚刚成立的长信标普100等权重目前的累计单位净值为0.949元。此外,景顺长城大中华、国投瑞银新兴市场、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等基金的管理规模也游走于5000万元附近。
  规模低于1亿元的13只债券型基金方面,2009年下半年成立的浦银安盛优化收益的规模最低,为5313万元,2008年成立的天治稳健双盈以5674万元的规模紧随其后。此外,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信达澳银稳定、信诚三得益债券等也位列榜单。
  “在这么多濒临清盘红线的公募产品中,肯定有满足‘连续二十个工作日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但是基金的资产净值规模情况并不是每天都披露,即使满足了条件,投资者也无从得知。”新浪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李俊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即使资产净值规模触及了5000万元的红线,基金产品仍然可以通过自购或者拉资金的方式来避免被清盘。
  187只阳光私募清盘“非正常死亡”骤增
  在公募一片惨淡的情况下,向来作为比较对象的私募基金也在2011年遭遇了大范围的亏损,全年共计187只产品清盘,其中“非正常死亡”的案例更是明显增多。
  在糟糕的市场环境下,2011年阳光私募出现大面积亏损。据私募排排网统计,截至日,存续期满一年的非结构化信托产品数量为702只,其中全年实现正收益的产品仅为32只,670只产品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亏损比例高达95.44%。其中,117只产品下跌幅度在10%以下,占比16.67%;270只产品亏损幅度在10%-20%之间,占比38.46%;亏损幅度超过20%的私募产品数量为284只,占比达40.46%。
  702只产品中,下跌幅度超过40%的阳光私募数量为14只,其中“时策1期”亏损最大,2011年去年收益为-61.56%。
  “总的来说,2011年私募的业绩表现不如2008年金融危机中的表现。这主要是因为全年行情的复杂以及反复,让很多私募在今年的投资中始终没有完全放弃,在连续的下跌中尝试抄底等,但最终的结果都不甚理想。”好买基金研究中心表示。
  在大范围的亏损局面下,2011年阳光私募迎来前所未有的清盘潮。据私募排排网统计,2011年全年累计清盘阳光私募产品数量达187只,其中,非正常清盘的产品数量达51只,占比27.27%。
  去年清盘阳光私募中,以结构化产品为主,清盘数量达131只,占比70.05%;非结构化产品数量为56只,占比29.95%。从清盘的类型来看,187只产品中,正常清盘即到期清算的产品数量为136只,占比72.73%;非正常清盘即提前清算的产品数量为51只,占比27.27%。
  非正常清盘的产品中,结构化产品与管理型产品数量相当,其中,结构化产品数量为25只,占比49.02%;非结构化产品26只,占比50.98%。51只提前清算的产品中,出现亏损的产品数量为29只,占比56.86%,其中累计净值在0.85元以下的产品数量为17只,8只产品累计亏损超过30%。
  分析人士指出,阳光私募非正常清盘的主要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产品业绩和规模达不到信托公司要求等而被信托方强制清盘,另一方面是私募机构由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对市场悲观等一些因素导致的主动清盘。
  融智评级研究员彭晓武表示,去年九成以上阳光私募出现亏损,同时客户赎回的现象也经常发生,阳光私募非正常清盘的数量明显增加。“假如市场持续低迷,规模和业绩的双重打击下,2012年被提前清算的阳光私募数量或会更多。”彭晓武说。
  2012:私募寒冬来临
  众所周知,私募基金只有创出净值新高,才能提取业绩报酬。因此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2011年是格外难过的一年,但2012年的生存压力并未有丝毫的减轻。
  好买统计显示,在2011年以前成立的658只私募基金中,仅有175只私募基金净值在2011年创出了新高,而其余的482只私募基金净值没能在2011年创出新高,占比73.25%。而在2011年成立的236只私募基金中,有61只私募基金的最高净值为1元(或100元),也就是说,这些私募基金自成立以后,没有取得过正收益,占比25.85%。而另外的175只私募基金,则在2011年曾经获得过正收益,从而获取业绩提成。
  总的来看,有543只基金在2011年除了获得微薄的管理费用之外,没能拿到业绩提成,占比高达60.74%。一般情况下,私募从客户处收取管理费1.75%-2%,除去托管银行、信托平台、渠道方的费用,私募只能拿到0.5%的管理费,最低者甚至只有0.2%。私募的规模普遍较小,一般在几千万元到几个亿之间,若以3个亿的存量来计算,0.5%的管理费,每年拿到的管理费仅仅150万元,除去平时的人员、办公、调研等开支,大部分私募在去年都呈亏损状态。
  与此同时,根据好买基金的统计,在2011年未能取得净值新高的543只阳光私募产品中,仅有48只目前的净值距离其最高净值在10%以内,占比仅8.84%。有83只私募净值距离最高点相差10%-20%,占比15.29%。
  另外,有110只私募离最高点的差距处于20%-30%之间,占比20.26%;87只私募距离最高点的差距在30%-40%之间,占比16.02%;55只私募距离最高点在40%-50%之间,占比10.13%。而有160只私募基金的差距甚至达到了50%以上,占比29.47%,其中26只私募的最新净值与历史最高相差了100%以上。最差的鑫鹏净值仅有25.34元,要上涨294%才能回到面值。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认为,对于大部分私募而言,送走了难熬的2011年后,2012年也会是艰难的一年。很多过去牛市创新高的私募会有很漂亮的业绩,但它们若不能在熊市中保存前期的硕果,那么在今后的很长时间里将不能提取业绩提成。私募产品遭遇清盘私募基金如何备案(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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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2209只私募产品清盘,私募基金如何发产品
据腾博国际陈先生所知,根据格上理财统计,今年上半年共有2209只产品清盘,远超去年全年1660只产品的清盘量。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上半年产品清盘量高的是1月份,为504只,高于去年上半年总清盘量495只。
从清盘产品的投资策略来看,77%的清盘产品为股票策略,宏观对冲策略由于本身产品基数较少产品清盘数量占比低。
从清盘产品的发行平台来看,数据显示,在上半年清盘的产品中,通过券商资管平台发行的产品多占比37%,信托平台次之。据了解,这些清盘产品多成立于去年上半年,到今年上半年部分产品开始到期清盘。
分析人士认为,上半年私募产品发行数量急剧增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因素:一是年初熔断后市场处于低位,私募及投资者 “抄底”意愿强烈;二是协会监管政策的出台带动产品发行与备案;三是期货市场的异常火爆带动了期货类产品数量的大幅增加;四是银行委外资金大量涌入,带动产品发行数量的增加。
那么私募基金产品该如何备案,注意些什么呢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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