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效 1976年以父母的名誉建房一幢,并登记房产证,父母育有儿女八人(三男五女,女儿全部

父亲和前妻育有三个儿子(前妻早亡), 后来父亲和后妈又生一子一女,现在父亲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后妈准备将储蓄和房子卖掉得来的钱全部给自己的子女,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后妈,请教一下这些钱三个儿子可以分到多少?这是我家的情况。
由于母亲早亡,可能当时三个儿子年龄较小,且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因此只能按照现状予以继承。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该按照《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后妈,剩余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后妈、前妻的三个儿子及后妈的一儿一女共同继承,即每人各得父亲遗产的1/6。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房产是后妈继承所得(特指只归后妈所有),或使用自己所有的钱款购置的,即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是后妈,但应该被认定为是其与父亲的共同财产,必须按照...
其他答案(共44个回答)
由于母亲早亡,可能当时三个儿子年龄较小,且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因此只能按照现状予以继承。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该按照《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后妈,剩余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后妈、前妻的三个儿子及后妈的一儿一女共同继承,即每人各得父亲遗产的1/6。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房产是后妈继承所得(特指只归后妈所有),或使用自己所有的钱款购置的,即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是后妈,但应该被认定为是其与父亲的共同财产,必须按照《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分割。
问题可能因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结果
比如,父母亲去世的顺序,拆迁时小兄弟户口是否和父母在一起,其他人的户口几时转走的,老三去世的准确时间(和父母去世的顺序),是否有其他姐妹,是否是父亲的私房,有无遗嘱?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
第一,老三的儿子至少有一次代位继承权
第二,房子应该是父母的共同财产。
第三,遗产继承的顺序是这样的。父母一方死亡时,首先分割家庭财产,一人一分,然后,活着的另一方和子女按份继承死者遗产,其后,另一方死亡的,子女再次按份继承其遗产。
  如果没有遗嘱,拆迁费和房屋费也没有把最小的兄弟计算在里面的话,这笔遗产可以按下面的方法分配:
1.遗产分配的程序应该是这样的:先从夫妻财产或家庭财产中分出死者的个人财产,然后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既然这五兄弟的父母已经去逝,也没有其他继承人出现,那么他们留下的房产就由五兄弟一起继承,如果兄弟中有生活困难的,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多分;没有的话,就平均分配,每人大约1万5
2.老三虽然已经去逝,但他儿子在,应当由他继承的那一份,就由他的儿子代为继承,这是继承法的一项制度,称为代位继承。
3.最小的那个兄弟拿了一半的事,最好还是劝他按法律的规定均分。实在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由法院分配遗产。但这可能会伤了兄弟间的感情。
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详细参阅下列文章:
文  号:
标  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终止日期:
类  别:继承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
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
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
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
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
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
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
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
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
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
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
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
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
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
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
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
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
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
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
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
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
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
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
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
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
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
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
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
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
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
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
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
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
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
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
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
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
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
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
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
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
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
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
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
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
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
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
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
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
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
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
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
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
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
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
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
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
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
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
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
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
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
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
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
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
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
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
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
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
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
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
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
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
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
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
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
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
不再列为当事人.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
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
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
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
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
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
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
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文  号: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附英文)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终止日期:
类  别:民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
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
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
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
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详细参阅下列文章:
文  号:
标  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终止日期:
类  别:继承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
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
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
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
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
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
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
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
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
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
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
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
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
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
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
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
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
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
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
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
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
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
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
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
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
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
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
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
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
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
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
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
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
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
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
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
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
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
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
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
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
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
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
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
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
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
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
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
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
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
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
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
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
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
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
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
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
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
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
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
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
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
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
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
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
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
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
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
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
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
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
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
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
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
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
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
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
不再列为当事人.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
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
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
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
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
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
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
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文  号: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附英文)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终止日期:
类  别:民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
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
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
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
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
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
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
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
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
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
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
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
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学校老师让家长到网上找高尔基的的电
你后妈的做法是错误的和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和《财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那些财产一半为你后妈的财产,另一半为你父亲的遗产。对这部分遗产,你们三兄弟、后妈及你父亲和后妈所生的一子一女六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这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任何人也不能剥夺的。你们三个儿子一共应得到全部财产的四分之一。此外问题没有说明父亲和后妈结婚前有那些婚前财产(即使没有公证只要明确是后妈与父亲结婚之前就已经有的),那些财产里的一半是你们母亲的遗产,这部分遗产应又你们三兄弟和父亲平分。还有后妈和父亲的婚姻关系持续了多少年等情况,如没有满八年,处理的时候又有区别。
虽然房产证是后妈的名字,但如果房产是在婚后所得,而夫妻双方又无其他相关约定的,则无论上面写的是谁一人或双方的名字,都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各占一半,如果是这样的话,则该房屋的一半加上其他你爸名下的财物都是你爸的遗产,你爸的父母(如果还在生的话)、(现任)配偶、子女(是否婚生的都可以,)都可均分,具体每人分得多少就要看上述三种人一共有几个了。继承人中成年人可选择自愿放弃继承权,但如果是未成年人则因为无行为能力而不能放弃。
女方这种情况下争取到孩子的机率有多大?
如果孩子“一直都是女方带着,男方除了刚出生两三个月住他家有负点生活费”,除此以外,生活费都是女方来承担的。那么,我来告诉...
不是,直系亲属是指三代内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比如你和你爷爷、爸爸、儿子、孙子就是,也就是你自己的爷爷辈,父辈,你自己同辈,儿子辈,孙子辈都是,当然需要是你爷爷(...
首先要 按图索翼, 中国的婚姻法 是最基本的讨论部分...
现在的婚姻法修订本是 在1980年的基础上更新完善的.....
所谓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指:
我想应该不会具有什么法律效应的,要是想让其具有法律效应的话只能是去公证处做一个公证才可以生效的,光是这样的话应该法院不会受理的
父母将他们的财产赠与了其他子女, 是他们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要赠与协议不违反他们的法定义务,如抚养教育义务,你就无权涉。
你给付赡养费用是你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
答: 签订合同时发现房产证房屋地址与现查册地址不一致应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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