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混结构的参照依据省市审批时适用的依据可以吗

  外地参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审批批准了吗?    沈阳市市直事业单位想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审批工作一直没信,所有的补助都停止了,本来原来的钱就不多。    我们是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市法制办还认定具有行政许可职能,从日公务员涨工资就没带我们,后来把教师的都补上了,还是没带上我们。三年了,到现在不仅不涨工资,所有的补助都取消,出勤补助没了、月票补助没了、公积金比例从15%降到12%、其他的补助也没了、五一一分钱没有,本来原来就是非常穷的事业单位,什么额外收入也没有,纯执法单位,全靠财政拨款,一个月赚一千多块钱,现在可好,我都三十多了,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一个月工资还不到一千块钱。沈阳市内还算将就的地段房子起价4千多,这还算便宜的,沈阳房价和杭州等地比起来确实不算“贵”,可看我们赚多少钱?一个月9百多块,买个房子再还贷款够吗?    公务员涨工资不给我们涨,让等,参照公务员不批,让等,扣钱时倒快,全给你停了,还能不能活啊?谁还有心情执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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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自太行山的山沟,父亲因先天性白内障一个眼已经无法治疗失明,另一个只能模糊看东西.生活不能自利.家里就只有年迈白发的娘在几亩田里苦苦劳作.收成可微.家里为给我两个哥哥娶媳妇儿也欠下几万债. 我自从上大学后就开始每个星期天发传单和在学校打扫卫生做些勤工助学的工作,幸好可以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本科毕业本也想考研的,我每年都拿学校的一等奖学金,就赶快拿出一部分给父亲看病用,什么名牌时尚,校服是我的最爱.新款手机只是看看我的同学用而已,话吧我都不舍得去的,我也想跟同学联系联系的.但四年我已欠下大学高达一万多的学费,学校说不缴齐学费不给毕业证.   
实在是没办法我只身来到北京寻找可以让我实习的地方,我是从农村出来的我不怕苦不怕累, 饿了就忍忍,现在是彻底知道了原来饿过头了就不饿了,有时一天只吃一顿饭,为省下一元而不舍得做公交车,脚都磨气泡了 ,而我去问路的时候,他们给我答复很多都是打的去了,他们怎么能体会我的想法那.而现在身上只有9元了,还好现在外边很暖和了可以睡在马路边的,这工作怎么找啊,这毕业证怎么去拿啊,拿不到毕业证又影响工作,都快恶性循环了.   
现在好压抑,好无助啊,现实的学费和吃饭的问题实在没有办法了,希望大家能在一个陌生人不想活下去的时候给他点温暖,可能我无法记住你们,一旦我有翻身之日,我定会把这温暖传给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现在吃饭是个大问题,现在一天一顿饭,这也过不了几天了,但还是因为是学生,始终有那么点自尊,但一个人一旦连吃的都没有就!!!!!!! 我的邮政卡号是:1450766 希望大家能解燃眉之急.     
  二楼的很强哦!  要饭要到这里了      
  莫非是执法局?我们机关的编制真是够复杂,解决起来恐怕也需要很大的智慧。
  不是,执法局早给调完了,政府的打手还能不管?
  好像参照审批一直都没什么消息!!!  只知道行政编制的公务员登记全国快结束了!!
  LZ,审批完成后,该补的钱会全部补还给你的。
  再等等吧.其实这也不是市里的原因,据说省人事厅一直不受理,所以,沈阳也没办法,不过听说省里确定的参公单位不会超过七家.所以,我看这事前景不太看好.
  同情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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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那些厉害人那样都是每月8千,1万的赚,我重在自己开心。我只赚点小钱,做生活费补贴读书罢了!很多人只愿意帮人打工,就是不想,也不敢做自己的老板!   
也就是算为自己再打一份工吧!   
  作者:雪山v飞狐
回复日期: 17:15:00
      再等等吧.其实这也不是市里的原因,据说省人事厅一直不受理,所以,沈阳也没办法,不过听说省里确定的参公单位不会超过七家.所以,我看这事前景不太看好.    哇!真的假的?
  日涨工资就给教师补了,每人一万多块,事业单位就没份。这笔钱纯黄了,也难怪,教师敢闹,事业单位没有敢去找的。    7家?这么狠啊,别的局不了解,如果我们局有一家,也肯定是我们。
  省里确定7家参公???
  你们听说没?省里已经批了6家了,其中有卫生局的卫生监督所,他们是委托执法吧,不是授权的啊,还讲不讲道理???
  不用着急,气象局好象已经涨了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鄙视二楼
  沈阳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到现在怎么还没有涨工资的信?大家说,怎么没有说理的地方?我看开17大也不能给涨,开奥运会也不能给涨
  同志们都在等,也快要饿死了。
  沈阳的帖子顶上去。
  辽宁省人事厅都是猪
  不用太担心,只要是以前审核参照,这次由省厅重新审核的一般是会过的。  不过以后的就难说了
  辽宁省参照公务员登记,估计今年年底够戗了
  有个概念你没搞清楚  事业单位不能独立行使行政许可。只是受行政呢各机关的委托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许可行为还是要由行政机关做出。
  辽宁省参公登记为何迟迟不动呢?  省人事厅办事效率不敢恭维
  你所说的事业单位不能行使行政许可无非是引自《行政许可法》,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各级法制办经审核公示后有一些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许可,希望你能多了解一些实际情况再下结论,就象我们的很多官老爷只是坐在办公室里想当然,根本不管下面的实际情况,基础工作都是我们基层的工作人员做的,话都是当官的说的。
  何时开始呢?  年底估计够戗了!!
  沈阳的啊?阜新也没动呢,7月份,国家批的10多家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有供销社、地震局啥的,结果,到现在省里一点动静也没有。市里又说要上行下效,看上面什么样,等等等!!!明年的津贴调整由要开始了,我们这些二等公民今年的还没影呢。
  早就听说有些单位批了,比如执法局,听说最近有些单位已经开始登记了,比如采购中心
  终于看到有阜新的同志了!  阜新市委党校、讲师团、社会主义学院等被批准参公了。  市供销社等单位上报省里,还没回息!  难道参公审批不是同步的吗?
  同步肯定不是的了,我知道的就有好几批
  为啥不是同步的呢?  向中央批准的那样,统一公布,公开透明!
  黑龙江省的也没有批呢,去年7月就开始整,现在还没有批呢,没有办法呀,办事效率太低,你看看人家湖北和重庆登记都结束了,东北就是落后,他们审批还没有开始呢
  什么登记不登记的,登记了也白登记。山东省ZF机关的人连基本加减法都不懂,据新闻报道说是多了相当多人出来,每年经费开支都达5000多万。这种登记的质量难以令人信服。还是多想办法拉关系去、走后门去吧。权钱向来无仇啊。
  真TMD落后
  谁说湖北参公登记结束了???别瞎说了,我们湖北的也在翘首以待
  辽宁何时能开始呢?
  沈阳房价很便宜.
  来个河北的做做伴,不知道安监局算什么?名义上行政局,其实只有十几个行政编,绝大多数为副科级领导,下设两个事业科室,会不会参公呢?
  即使批准参照登记了,好像只能享受公务员待遇,还是不能跟公务员交流吧。
  沈阳房价便宜?赚的也少啊
  啥时候能开始那?
  辽宁省人事工作效率...  很好很强大
  辽宁省人事工作效率强大到自身干啥地都忘了吧!
  参不参的什么都不影响,钱一分也不会少的!机关公务员与非公务待遇一样,参照事业与非参照事业待遇一样,别担心 ,早晚的问题
  辽宁省人事厅都是猪!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嘛
  也不能老是初级阶段吧!办事也太拖拉了!  还振兴东北呢,有这帮混吃等死的蠢猪,振兴等到下个世纪吧!
  太JB慢!
  真鸡巴让人生气,什么鸡巴人事局
  不过人事局和劳动局马上要合并,不知道对参公有什么影响,会拖延吗,操他二哥的
  辽宁省人事厅真变态啊!省、市参公审批时大肆扩张,结果为了平衡,到县、区级参公时,要求拿出2002年结构改革由行政转为事业的文件来,否则不予上报!这样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参公审批的原则!
  据说丹东、沈阳等地县、区事业单位的有到北京上访的了!
  我看有上访的也不稀奇,省人事的效率就是极其低下!听说年前够呛; 啥时候也没个准。叫我们这些基层的工薪阶层怎么活啊,以前单位非年过节还能发个大米白面什么的,理顺工资后,啥也没有了,可怜的是我们这样参照的没有批下来的人了,工资也没有涨一点,气人啊!和中央提出的扩大内需一点也不想符合,现在的工资都不够温饱的,哪有闲钱消费啊,能吃饱就不错了!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更是梦想吧。悲哀啊!
  同意!我们小地方好久都没有动静了。据说省里面要我们的单位参公,但是被自己县里面压下来了。太不公平了,事业单位的干死干活的,公务员好像没干什么事,凭什么他们涨,我们就那点死工资。。
  听说辽宁省只审批县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不审批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有知情者告知一下
  是不是辽宁省对省市参公审批太多了,名额有限,所以县区只能少批甚至不批,这样总量才不超过中央下的指标数啊?
  中央本意是好的,到了省就被扭曲了,现在正面对金融危机,人心惶惶,你们别在制造不和谐因素了,对符合件的就批了吧,多少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都符合参公条件,可就一直拖着拖了3年了,如果让你们等3年,你们什么感受。这是涉及到全省县区整个事业单位人员的利益问题,望审批人员三思,多做点好事吧!
  参不参的什么都不影响,钱一分也不会少的!机关公务员与非公务待遇一样,参照事业与非参照事业待遇一样,别担心 ,早晚的问题     你是哪个单位的,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现在物价都涨了,工资还和三年前一样,我看你是不明收入太多了吧!
  这样等着的滋味是不好受啊,这三年到年末都是借债过日的,都是TMD的该死的人事厅迟迟不批下来,工资不动,物价往死的涨,家里孩子要读书,家属无业身体还不好,还要缴个人养老保险金,去年借的2100块还没还上,今年涨到3500块,还是出去借的。随人情的事情也不少,最怕有人告诉去喝喜酒什么的了,赶礼还不能欠着,烦死了!挣的这点工资怎么算计怎么不够啊,太没劲了!我也想知道辽宁省人事厅的那些蠢猪们审批县区的参公管理的确定时间。
  作者:suhang1978
回复日期: 10:37:00
      终于看到有阜新的同志了!    阜新市委党校、讲师团、社会主义学院等被批准参公了。    市供销社等单位上报省里,还没回息!    难道参公审批不是同步的吗?    讲师团、社会主义学院  这是什么单位,我怎么从来没有听过,难道是我们这里没有?  
  这个是网上看到的,还说什么辽宁的参照基本完成,真能瞎说,县区还没有动静呢!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啊!   来源: 辽宁日报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辽宁省政府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综述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实施公务员法,创新制度和机制,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日常管理步入了法制化、科学化新阶段,为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具有中国特色辽宁特点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      自1993年《国家公务员条例》实施到《公务员法》颁布前,全省各级政府以及人事部门共制定下发了涵盖公务员管理各环节的规范性文件350余个,符合辽宁实际、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配套的公务员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公务员年度考核、竞争上岗等工作均在全国介绍经验,为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尝试。      2005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务员法》,这是我国50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后,公务员考核、考试录用、奖励、处分、调任、职务与级别、非领导职务设置、职务任免与升降、培训、申诉等配套法规相继出台。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公务员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公务员登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公务员调任等环节工作出台了实施细则,实现了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机关199448名公务员的平稳登记,全省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管理集中审批工作基本完成。与此同时,还建立并实施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等四项制度,公务员管理各项制度不断完善,我省的公务员管理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人事向来都是站着人事不干人事
  作者:liaodong2008
回复日期: 15:49:00
      这个是网上看到的,还说什么辽宁的参照基本完成,真能瞎说,县区还没有动静呢!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啊!       ----------------------------------------    别急,春节后二月中旬左右会批复一批县区级的事业单位........
  希望是这样,不要到时候还是让等啊
  春节后二月中旬左右会批复一批县区级的事业单位........是真的?
  有知情者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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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镜兄请问您,春节后二月中旬左右会批复一批县区级的事业单位........是真的吗?能说详细点吗?谢谢
  2月中旬这个消息可靠吗?
  辽宁省人事厅还能干点人事吗?不个参公审批2年还批不下来,赵厅长的领导能力真强啊!
  不只是辽宁如此,我们西部省份也是从06年批到现在,县一级部分原参公单位和新申请参公单位也还是没有任何消息啊!看来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据说是因为中央给地方的参公单位名额和参公人数有限,地方上没有办法,只有拖,唉.我们也在苦苦等待中,身份都不清不楚的.这样的行政效率真是~~~~~~~~~~~~~
  还是没有什么动静,唉,共产党看来是确需加强执政能力了!也不知道小眼镜说的二月中旬行不行了,总觉得够呛,对人事厅已经没有信心了。只能等了........
  拉到吧,都三月了..........
  希望两会结束后,各省参公审批进度加快些吧.
  县里还要到什么时候开始啊?眼睛你怎么不说了呢?是驴年吧!!!
  我想问一下,辽宁省市一级参照公务员管理集中审批是否结束?谢谢。
  事业单位实行效绩工资时,正高四级效绩工资是多少?我怎么没有看见呢?
  怎么没有说话的了呢?是不是都参照完了啊?我们区级的到现在还没有信!
  公务员的日子也不好过
  省政府部门的公务员都是吃干饭的,每天特别闲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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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答:你好,你这种情况如果名下没有房再购房的话算首套房,首付比例根据贷款银行要求不一样,百分之二十或者三十的首付比例(解答律师:华剑山)
答:你好,你这种情况最好是到当地国土部门咨询土地证办理的具体手续,以免影响后续房屋的产权和交易(解答律师:华剑山)
答:你好,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对外售房。可先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要求退房或按约定支付赔偿。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主要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可向当地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反映(解答律师:华剑山)
答:你好,你这种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你可以要求房东提供其他方式的担保或者双方共同监管按揭款的账户,还有你可以要求中介公司一起承担担保责任,减少风险(解答律师:华剑山)
答:你好,一般我们所说的“70年产权和50年产权”,是指土地使用年限。购买房屋后,房屋即属于私人财产,享有永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国家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一般来说,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这是土地出让过程中确定的(商业用地5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解答律师:华剑山)
答:你好,有三种方式:1、以出让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房屋买卖办理过户的主要费用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三种。其中房产满五年,营业税是免征的,同时个税也免征,只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如果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同时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2、以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办理赠与过户,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公证费。赠与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是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赠与过户也需要缴纳公证费。3、以继承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只需要缴纳公证费。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更名就可以了(解答律师:华剑山)
答:你好,购买安置房是存在一些风险的。这里重要的是一定要在有产权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为了避免交易过程中房主转卖过户给他人,可以进行公证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解答律师:华剑山)
答:你好,我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具体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实行“一户一宅”制,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具体可咨询户口所在地的当地政府机关(解答律师:华剑山)
答:你好,对于新房的物业费缴纳是按照业主收房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计算。对于收房日期的确定则还有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按时收房,双方不存在争议。另一种情况是业主没有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收房。如果属于业主故意拖延或者其他问题,则物业费起缴时间以物业公司此前规定的收房日期算。拖延期间的物业费在业主最后收房时也必须一起补交。如果属于物业方由于房屋质量等问题让业主无法收房,物业公司必须将房屋修缮至可以达到交房条件时,才能开始收取物业费(解答律师:华剑山)
答:你好,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去行政服务中心契税补贴申请窗口详细咨询(解答律师:华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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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各行业处室、局机关处室: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第228号令),我局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要件和申请材料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制定了《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见附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如需对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要件进行调整的,应按照《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青政办发〔2011〕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意见》(青法制〔2011〕19号)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备案手续。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青市政公用〔号)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 日  (联系人:孙娟&& 联系电话:)  附件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城市排水许可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日实施)第二十九条: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产生污水,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所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具体条件、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条件:  1.城市排放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我市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申报材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平面配置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3.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及排水监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5.情况说明(生产企业应说明排水水质、水量变化及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稳定情况;餐饮业户应说明隔油设施日常清理养护情况;施工排水应说明排水起止时间及确保达标排放的具体措施等);  6.与具有城市粪便清运、代运资质单位签订的清运协议书复印件;&  7.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以上材料之外,申请人在申请变更时还须提交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在补证时还须提交证件遗失登报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二、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道  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许可  设立依据:  1.《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经排水、规划、城市防汛等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  2.《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0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在河道、排洪道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道,需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办理条件:  1.项目可研已批复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已进行项目选址;  2.设计文件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3.不影响城区河道、明沟、暗渠防洪功能,符合《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明沟、暗渠两侧各三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五米内,属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从事爆破作业等活动。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保护措施。  申报材料:  1.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进行工程建设许可申请表;  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图(含电子版光盘),包括平面图、纵断面图以及设计说明等;  4.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批准-办结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管道及设施  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许可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办理条件:  1.建设单位和物品堆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查明地下和地上设施的具体位置;  2.建设单位和物品堆放单位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商定相关安全保护措施,能够保证相关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3.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有现场监护措施。  申报材料:  1.《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许可申请表》;  2.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平面布置图及施工范围平面图;  3.地下和地上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平面图和立面图;  4.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5.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答复意见及现场监护措施;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四、市政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日实施)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标准的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改动燃气设施的原因、改动方案说明;因建设工程施工需改动燃气设施的,需说明建设项目概况,并详细说明建设工程的位置和施工范围,爆破、顶进、支护等特殊作业项目,使用大型施工机械情况,对市政燃气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2.改动燃气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防护方案;  5.市政燃气供应保障方案;  6.因建设工程施工需改动燃气设施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审批意见,施工现场监护措施;  7.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五、雨水、污水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  设立依据:  1.《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0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修正)第三十七条:雨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须经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  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日实施)第十六条第二款: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  办理条件:  1.属于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  2.建筑物或构筑物周边城市排水管网配套完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具备接纳条件;  3.符合《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质量要求》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  1.雨水、污水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申请表;  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  3.雨水、污水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平面配置图及纵断图(含电子版光盘)及与排水有关的扩初设计文件等;  4.管径和排水的水质、水量数据资料;属生产单位还要提供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材料、排水量资料及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5.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协议书、房产部门意见书(房产为房管局);  6.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未确定施工单位的说明;  7.排水设施建成后有关问题的承诺书(或设计问题的说明);  8.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六、燃气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设计方案)许可  设立依据:  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2.《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日实施)第八条: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办理条件:  一、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许可(项目建议书)  1.建设项目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建设项目符合青岛市及各区(市)燃气专业规划;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4.管道燃气项目设计供气能力不小于20000居民用户,新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总储存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  二、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许可(设计方案)  1.设计方案符合青岛市及各区(市)燃气专业规划并与项目建议书一致;  2.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4.建设项目(不包括管道建设工程)已按规定进行设立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的建议变更设计方案或采取了有效措施;  5.建设项目按规定经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项目所在地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与加油站合建的加气站需提供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6.管道燃气项目设计供气能力不小于20000居民用户,新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总储存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  申报材料:  一、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许可(项目建议书)  1.申请报告;  2.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内四区除外);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二、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许可(设计方案)  1.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  2.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年检记录复印件);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储配站、瓶组站、加气站建设项目);  5.项目所在地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内四区除外);  6.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与加油站合建的加气站需提供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7.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项目建议书许可8个工作日,设计方案许可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七、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日实施)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办理条件:  一、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许可(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1.影响青岛市城区建设规划,需要做出调整;  2.具备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提供拆除迁移方案,方案应包括重建或者补偿等。  二、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许可(一般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  1.影响青岛市城区建设规划,需要做出调整;  2.具备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提供拆除迁移方案,方案应包括重建或者补偿等。  申报材料:  一、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许可(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1.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核准登记表并附现状图;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因丧失使用功能或其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需要拆除迁移的,提供相应证明;  3.拆除的补偿方案,需重建公共环卫设施的,提供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及完成时间;  4.防止污染的措施;  5.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二、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许可(一般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  1.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核准登记表并附现状图;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因丧失使用功能或其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需要拆除迁移的,提供相应证明;  3.拆除的补偿方案,需重建公共环卫设施的,提供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及完成时间;  4.防止污染的措施;  5.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八、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条件: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计划)  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2.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运输单位应获得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营性运输)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专用运输车辆(单台载质量5吨以上)≧8辆;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条件;  6.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纳入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  7.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增加、更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  2.专用运输车辆单台载质量5吨以上;  3.运输车辆为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具备全密闭运输条件的特种车辆;  4.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纳入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  5.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运力增加计划。  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完成工商法人名称变更登记;  2.企业特许经营车辆全部完成所有人名称变更。  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完成工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场设置)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有固定的办公以及机械、车辆、设备停放场所及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处置场地;  3.符合《青岛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取得市环保局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4.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完善的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6.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有控制污染、扬尘和突发事件预案。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临时堆放)  1.建设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临时堆放原因,堆放地点,时限以及最终处置方式等);  2.有堆放地点的场地平面图;  3.异地临时堆放的,还应取得堆放地点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4.堆放的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双层密封覆盖(内层使用塑料篷布,外层使用密织网),达到堆放有序、封闭严密、固定牢靠,避免因大风等天气原因造成扬尘污染。  五、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综合利用处置)  1.有固定的办公以及机械、车辆、设备停放场所及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地;  2.符合《青岛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取得市环保局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3.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生产、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具有完善的建筑垃圾分类综合利用的方案;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有控制污染、扬尘和突发事件预案。  申报材料: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计划)  1.《青岛市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申报表》;  2.提供能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施工图纸;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6.《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原件)(许可延期需提交)。  许可延期按第1、3、4、6项申报;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营性运输)  1.《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申报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按申报车辆顺序复印A4纸上,每张印三辆);  4.办公场所及停车场的图纸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国家认定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出具的车辆合格证;  6.车辆GPS设备安装及纳入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的证明;  7.《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及车辆履约担保金凭据;  8.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增加、更新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车辆变更申请(表);  2.《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授权证书》正、副本(原件);  3.申报变更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按申报车辆顺序复印A4纸上,每张印三辆);  4.国家认定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出具的车辆合格证;  5.车辆GPS设备安装及纳入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的证明;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  2.工商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授权证书》正、副本(原件);  4.申报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按申报车辆顺序复印A4纸上,每张印三辆);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还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加盖公章);  2.工商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授权证书》副本(原件);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套,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场设置)  1.《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服务审批表》;  2.处置场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勘查测绘机构出具的处置场地平面图;  4.建筑垃圾进场路线图;  5.建筑垃圾分类综合利用方案;  6.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卫生、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材料;  7.控制污染、扬尘和突发事件预案;  8.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临时堆放)  1.《青岛市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申报表》;  2.计算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施工图纸;  3.异地堆放的需提供运输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4.异地堆放的需由堆放地点土地所有者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及同意临时堆放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五、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综合利用处置)  1.《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申请表》;  2.综合利用场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场地平面图;  3.建筑垃圾进场路线图;  4.建筑垃圾分类综合利用方案;  5.控制污染、扬尘和突发事件预案;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办结/发证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计划):4个工作日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营性运输):7个工作日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场设置):13个工作日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临时堆放): 8个工作日  五、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综合利用处置):14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九、城市供热经营(特许经营)许可  设立依据: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日修订)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日实施)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  3.《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日实施)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办理条件:  一、供热经营许可和供热特许经营许可  1.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7.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8.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二、供热经营许可延期  1.具备供热经营许可条件;  2.所在设区市已编制完成供热专项规划并通过省厅批准;所在县市已编制完成供热专项规划并报省厅备案;  3.供热能耗考核达到省规定的标准;  4.供热服务和供热质量投诉率低。  三、供热经营许可变更  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变更的,向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供热经营单位停业歇业许可  1.供热企业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在采暖期开始前六个月提出申请,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申报材料:  一、供热经营许可和供热特许经营许可  1.申报材料目录;  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  4.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5.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材料;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险抢修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  7.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  8.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社会公开情况;  9.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市内四区以外单位);  10.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及被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三套(均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核查。  二、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延期  1.申报材料目录;  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换证申请表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当年有效的聘任文件;  4.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5.近三年企业供热能耗统计报表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情况及规划(含供热计量工作情况);  6.法定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书;  7.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评价意见;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险抢修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  9.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  10.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11.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2.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市内四区以外单位);  1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三套(均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核查。  三、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人变更、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变更登记附表--企业名称变更信息》;  2.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3.工商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内部决议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三套(均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核查。  (二)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企业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  2.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3.工商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三套(均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核查。  (三)企业注册资金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企业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2.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3.工商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三套(均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核查。  (四)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企业住所变更信息》;  2.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3.工商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三套(均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核查。  四、供热经营单位停业歇业许可  1.申请停业歇业的报告(须写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供热基本情况、停业歇业影响范围、确需停业歇业的说明);  2.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发证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经营许可14个工作日,许可延期、变更10个工作日,停业歇业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十、燃气经营单位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  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许可  设立依据:  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2.《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日实施)第十五条: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办理条件:  1.符合青岛市及各区(市)燃气专业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3.有与燃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  6.工程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已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取得消防、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单项验收合格文件或许可文件。  申报材料:  1.山东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2.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  3.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4.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项验收或许可文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资料;经营管道燃气的还应提供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延续申请书(内容含五年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情况、具备的供应许可条件),延续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9.《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0.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状况或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价);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燃气质量检测报告;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以上材料A4幅面,编印页码,装订成册,新办理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许可的需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新办需提交1-7项,许可延续须提报第2、3、5-10项。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决定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十一、燃气经营(城镇燃气特许经营)许可  设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日实施)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4.《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日实施)第十四条: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存、输配能力;(三)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日实施)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办理条件:  一、燃气经营(城镇燃气特许经营)许可  1.企业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2.符合青岛市及各区(市)燃气专业规划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3.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6.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7.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8.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9.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4)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 15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10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3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6)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10.工程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已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取得相关部门的单项验收合格文件或许可文件。  二、燃气经营单位停业歇业许可  1.通过当地报纸、电台或者电视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2.未储存燃气,已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有确保用户燃气供应的措施;  4.有安全保护措施。  申报材料:  一、燃气经营(城镇燃气特许经营)许可  1.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或青岛市燃气特许经营申请表一式4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5.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6.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项验收或许可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7.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合同;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  9.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延续申请(内容含五年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情况、具备的经营供应许可条件),延续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11.《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正、副本);  12.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状况或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价);  13.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14.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以上材料A4幅面,编印页码,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新办需提交1-9项,许可延期按第2、3、4、5、7、9-14项申报。  二、燃气经营单位停业歇业许可  1.申请停业歇业的报告(须写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燃气供应基本情况、停业歇业影响范围、确需停业歇业的说明);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向社会公示材料样本;  4.燃气经营企业站内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书面材料;  5.燃气处置措施、安全检查报告书面材料;  6.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签定的燃气用户转供合同或协议;  7.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燃气经营(城镇燃气特许经营)许可15个工作日;  燃气经营单位停业歇业许可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十二、城市供水经营(特许经营)许可  设立依据: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日施行)第十七条: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四)有保证持续供水的水源;(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七)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八)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服务承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城市自来水供水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  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日施行)第十九条: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拟停业、歇业的,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供水企业停业、歇业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排。  办理条件:  一、城市供水经营许可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3.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5.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有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6.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修、应急处置能力;  7.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二、城市供水特许经营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2.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4.有持续供水的水源;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7.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8.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服务承诺;  9.自来水供水企业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企业停业歇业  1.拟停业歇业的供水企业已提前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对用户用水做出妥善安排。  申报材料:  一、城市供水经营许可  1.《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年度经营报告;企业验资报告;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岗位和须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5.企业章程;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定;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6.企业检测仪器设备,抢修设备购置凭证;  7.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分类装订,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二、城市供水特许经营  1.《青岛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年度经营报告、企业验资报告、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4.银行资信证明;  5.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岗位和须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6.企业章程、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定、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7.企业经营方案和服务承诺;  8.企业检测仪器设备、抢修设备购置凭证;  9.企业的水质检测能力证明;  10.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1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三、供水企业停业歇业  1.《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申请表》;  2.对供水范围内的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排的措施方案;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30天  承诺期限:  一、城市供水经营许可:15个工作日  二、城市供水特许经营:20个工作日  三、供水企业停业歇业: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十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办理条件:  一、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许可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许可办理条件包括分级条款、通用条款两部分。分级条款是指一、二、三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所分别具备的相应条件;通用条款是指所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分级条款  1.一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15辆。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20辆,总载重量≧200吨。  2.二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灯车辆总数≧10辆。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8辆,总载重量≧100吨。  3.三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清扫作业机动车辆≧6辆。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不设三级许可。  (二)通用条款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  企业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企业制定了应对特殊天气、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  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工休息场所;  企业生活清扫、运输能力应与参与投标的道路保洁面积或垃圾运输量相适应。  2.企业人员要求  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所有正式人员应达到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经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就业。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3.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车辆要求  企业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以及道路除冰、雪设备。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垃圾收集应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放及维修场地、设备和配件储备;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许可  生活垃圾特许经营许可办理条件包括分级条款、通用条款两部分。分级条款是指一、二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所分别具备的相应条件;通用条款是指所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分级条款  1.一级企业的条件包括:  (1)处理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或者是所有规模的焚烧垃圾处理厂,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企业净资产达到8000万元以上,其中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2.二级企业的条件包括:  (1)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  (2)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以上;  (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二)通用条款  1.经营管理  (1)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  (2)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运行管理  (1)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3)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3.安全管理  (1)垃圾处理厂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必须具备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已组织认真实施。  (3)企业应配备沼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以及必要的通风、防毒等安全防护装备。  三、餐厨废弃物(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许可  1.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3.具有能够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工休息场所;  5.具有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车辆具有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和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且车辆总载重量不小于20吨;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放及维修场地、设备和配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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