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设立外企入职材料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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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外国企业常驻境内代表处及其劳务输入用工人员的影响
朝晖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 近年来,因劳务派遣而发生的用工纠纷不断增多,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成了社会关注问题。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日起正式实施。修正案针对劳务派遣业中的劳动用工形态、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的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了对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 本文通过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学习,试分析《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对外国企业常驻中国境内代表处雇佣劳务输入用工人员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 首先:外国企业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是否可以定义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是中国境内的组织,而外国企业属于境外组织。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主体作了列举,但未将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纳入其中。 &&& 我们知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不同于分公司、子公司等组织形式,代表机构的设立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临时性。严格来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仍属于该外国企业的内部机构,对外不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对外从事活动,一般都是以处理该外国企业的内部事务为主要活动范围。所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所定义的“用人单位”。 &&&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 日起施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 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定。 &&&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根据这条规定,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这样,外国公司委托的外事服务单位也就直接和我国公民建立劳动关系,外事服务单位、劳动者和代表处分属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而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等权利也能得到保障。一旦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也可以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是否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 一、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处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 &&&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中国大陆代表机构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以上规定,充分说明外国企业常驻中国大陆代表机构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 二、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处直接雇佣员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 1980年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由于该《暂行规定》的出台,各地政府作出了一脉相承的规定。1999年广东省颁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11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必须委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19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1997年北京市《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第5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第6条: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有类似规定的还有天津市、安徽省、山西省、海南省、福建省、陕西省等。 &&& 最后,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外国企业驻中国境内代表处劳务输入用工人员的影响。 &&&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正案同时对“三性”作出规定: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外国企业驻中国境内代表处的工作一般都是以处理该外国企业的内部事务为主要活动范围,不独立进行对外事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根据以上定性,外国企业驻中国境内代表处设立的工作岗位,应该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 &&& 根据以上分析和思考,笔者认为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外事服务劳务派遣单位、外国企业驻中国境内代表处,及与之建立用工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将不会产生影响。声明:本网站查询结果涉及信息,均为仅供公众参考的信息。涉及法律状态的即时信息应以相关国家部门的正式记载为准。公众在正式使用上述信息前请进行核实。未经核实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本网站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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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时间:.00 毫秒外国公司在境内设立代表处,其代表处是否属于外企公司呢?
根据≤ 外国企业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而公司是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所以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不属于外企公司,属于外企派出办事机构。
外企代表处的一般代表就是代表处的普通员工的称呼,比如:业务代表,销售代表,市场代表,客户代表,商务代表等等。
而首席代表指的是外企代表处的总负责人。
1、缴纳多数税我不知道
2、在其上班的中国籍员工的纳税标准和其他的没有区别
在???碚f,我算是在外企,?]感覺以上事情,只是很多工作,誰有?r間想這麼多的事。
裁员,有! 已是工作一部份。
属于中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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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浙江省国际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隶属于浙江省商务厅(原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各项服务的涉外服务机构,是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理事单位。杭州总部内设项目代理部、外企服务部、综合服务部三个部门,在省内各市地设有分支机构,全国范围内设有广泛的业务网络。
联系人:陈小姐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以其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支股权购买对价时的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
需提供的审核材料:
1、外方自行提交或委托中方提的书面申请(包括有关帐户开户行、帐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申请的内容和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
2、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证;
3、中外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4、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
5、外经贸部门批准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文件;
6、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须审核分期支付证明,证明中注明分期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
7、以人民币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支付股权购买对价的,须审核外汇局开立的有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验证,第3-7项还需提供复印件留底。
由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1996】第187号)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企业性质到底应该是什么?该怎样划分呢?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营业范围以及外资比例是划分再投资企业内外资性质的标准。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该法规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该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定。因此,该企业并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属于外资企业。
2、根据该法规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根据该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笔者认为也应当包括再投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因此,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所需材料(商务局):
1、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签字;独资企业且无董事会,则由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
3、其他投资方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4、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5、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质押股权必须是出质投资者已缴清的部分,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6、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1、提交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应当在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内容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书写和签字部分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3、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翻译件。
一、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家认监委.)、《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64号)
二、申报条件
1、设立认证机构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的注册资本(金)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
二、办理程序:
企业向外经贸局申请,外经贸局审核有关材料后拟文作初步批复或上报。企业就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自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后提交有关资料,报外经贸局申请批复。
三、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
2、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3、中国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4、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订的就减资事项的修改合同、修改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修改章程)(原件,1份)。
收到审批机关
营业执照的期限是根据您公司的一些情况来确定的,比如经营期限租赁合同等,建议您向登记机关咨询相关情况,根据相关情况来确定您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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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HeiGHT: 30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span style=
'Line-HeiGHT: 30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企业性质到底应该是什么?该怎样划分呢?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营业范围以及外资比例是划分再投资企业内外资性质的标准。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该法规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该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定。因此,该企业并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属于外资企业。
2、根据该法规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根据该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笔者认为也应当包括再投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因此,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外资代表处注册登记时必须设置一名首席代表,除此以外,还可以配置一般代表。代表处在经营活动中,也可以随时增加或更换一般代表处。
但是,依据最新的代表处管理规定,外资企业代表处所配置的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处的人数加在一起不能超过4名。
那么,外资代表处新增一般代表处需要哪些材料呢?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人员(首席代表、代表)变更的申请书;
3 、 外国(地区)企业关于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书和新任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 、 登记证;
5 、 被撤销代表的工作证;
6 、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代表处新增一般代表处时,工商部门不要求体检,只需提供个人的护照复印件与照片即可。
但是,如果一般代表为大陆籍的,代表处在办理新增一般代表手续时,在提供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要提供与上海涉外人事代理机构的劳动合同。
外企代表处年检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一、年检协议一式两份,代表处盖章。
二、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代表处盖章)、登记证原件,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原件,首席代表、代表照片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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