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竞价招租方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承租人时,采用竞价方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对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4〕94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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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3日&
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对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有效利用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津贴补贴管理的意见》(青办发[2011]49号)、《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号)、《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号)、《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青财资字[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能,且依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经批准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交予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以及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使用合同或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事项的审批、监督等管理工作。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产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已批准对外使用国有资产的整合、运营、处置、调剂及其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资产公开招租、收入上缴及其他交易活动。
  第九条&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相关事项,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对外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事项的报批手续,对本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  出租与出借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的一种经济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分级审批制,分别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各主管部门及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占本单位资产总额的50%以上或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申请文件;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重大事项还需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重大项目实行核准)。资产服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出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以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须于公开招租结束后30日内向资产服务中心提供下列备案资料,并及时登录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列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信息,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一)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二)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出租期限不超过五年。
  超过上述期限的租期需求应在报批时提出并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适当增加。资产出租、出借后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转租、续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第十八条 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资产服务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出租、出借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占有使用主体,仍要承担对资产的管理职能,应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回资产重新出租的,应当重新按公开招租程序进行;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取的违约金,按照租赁收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资产,可报市财政部门研究同意后,调整招租要素后重新公开招租。
第四章 对外投资与担保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经批准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经批准以单位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不得为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进行担保。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拟投资或担保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及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六)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同意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资、担保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重大项目实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被批准后30日内向资产服务中心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供备案。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等事项的,应当向资产服务中心书面说明,并在完成之后的10日内报资产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
  (一)从事纯粹以创收盈利为目的其他投资业务(包括委托理财业务);
  (二)自行主张认购各类债券(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下达的指令性债券认购任务的除外);
  (三)不得在资本市场进行风险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五章&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对外使用、核算的管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对外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并按照《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非税收入支出管理,根据《西宁市本级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事字[号》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外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西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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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国资办发〔号
彭州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彭国资办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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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工作,我们制定了《彭州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附件:彭州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0日 &&为规范我市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成办法〔2015〕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现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我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再报体程序如下:(一)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行政企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上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再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二)资产评估出租计划经批准后,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将出租的国有资产租赁价值进行评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1、单宗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2、出租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三)底价确定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评估、估价、询价结果应按规定报送市国资办备案,并作为确定出租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制订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占有单位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状况、实物现状、明细清单等)、出租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等。(五)信息披露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的,资产占有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和经认可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的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发布招租公告不少于1次)。(六)公开招租公开招租应在市国资办认可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1、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2、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3、公开招租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租赁方时,招租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条件时,可采用竞价的方式招租,并应在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国资办)等部门对公开竞价招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进行:(1)公开招租经两次以上公开征集仍只征集到一个租赁方时,经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租方式;(2)若资产面积低于200平方米或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出租,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局(国资办)批准的;(3)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的:①市政府确定的与招商引资项目有关的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②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③承租人为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国有全资子企业的;④经市政府批准的社区服务中心管理用房的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采用出借的方式。(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资办批准的。(七)结果公示承租人确定后,出租资产的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前在本单位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接受单位职工监督。(八)签订合同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执行中不得随意中止或变更,确需中止或变更的,必须事先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要先对原合同解约后,方能签订新的合同。(九)出租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出租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企业资产出租收入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五、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备案,并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以及原出租价格,续租方案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资办批准。续租资产的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前在本单位内部对资产续租方案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接受单位职工监督。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资产占有单位应按本办法重新招租。六、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资产出租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估价、询价)报告及其备案、资产出租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七、市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资产出租单位应接受本单位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八、行政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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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系方式:&&&&&&&&&&&&&&&&&&&&综合科:028-;受理科:028-(场地预约);&&&&&&&&&&&&&&&&&&&&&&组织科:028- (CA数字证书办理业务咨询);评审科: 028-(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操作咨询);&&&&&&& &信息技术科:028- (交易信息发布);地址: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18号&&&& 蜀ICP备号-1&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效果,建议使用IE8.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陆本网站技术支持: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服务热线:400-961-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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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 14:25:36 作者: 阅读 13694 次
区直及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行为,提高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区财政局、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研究制定了《北仑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部分进入市场交易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统一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挂牌交易。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仑区财政局&&&&&&&&&&北仑区监察局&&&&&&&&&北仑区交管办&&&&日
  北仑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出租和处置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仑委发〔2008〕6号)、《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暂行办法》(仑政办〔号)、《北仑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仑政〔2005〕10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专设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的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出售或产权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对列入进场交易范围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统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通过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征集意向竞租(买)人。  第六条&经挂牌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竞租(买)人的,可按照现场竞价或拍卖的方法进行;只有一个竞租(买)人的,由该意向竞租(买)人按照挂牌价或拍卖底价承租或受让;无意向竞租(买)人的,报经区财政局批准,可按挂牌价或拍卖底价降低10%再次挂牌竞价或拍卖。  第二章&进场范围  第七条&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租、出售;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  (三)股权转让;&&& (四)机动车辆出售;  (五)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机器、设备出售。  (六)需要进场交易的其它国有资产。  虽列入上述进场范围,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协议转让等形式的,经区财政局批准可不进场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由本单位职工租住的,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区财政局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意向、挂牌交易方案,收缴管理出租和处置收入等工作,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协同区财政局对资料报送、挂牌交易、合同签订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为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拟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挂牌交易方案的拟订、报批、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及上缴等工作。  第十一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业务的办理机构,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的公告发布、结果公示、交易情况分析等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区监察局负责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行政监察。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综合协调全区国有资产交易工作。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申请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申报出租和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凭区财政局批准文件或申报审批表,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出租或处置交易登记手续。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估机构对交易的国有资产进行价格评估,并根据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会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编制交易方案(含交易方式、交易底价等事项)。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信息应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也可将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同时在其他网站或报刊等媒体同时发布),出租信息发布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处置信息发布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告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标的物基本信息;  (二)标的物出租和处置的相关审批依据;  (三)标的物交易的办理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意向竞租(买)人的资格、资质要求;  (五)标的物的交易底价;  (六)标的物的交易形式;  (七)公示的起讫日期;  (八)报名地点、方式和截止日期;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采用现场竞价方法交易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用拍卖方法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组织实施;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交易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意向竞租(买)人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意向竞租(买)人的能力、以往业绩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凡有违规经营、恶意拖欠租金等不良行为的意向竞租(买)人,应取消竞租(买)资格。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买)人应在出租或处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竞租(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竞租(买)保证金。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租(买)意向。  第十九条&出租和处置结果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报刊等媒体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合同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出租的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经区财政局批准租赁期限可延长至五年。  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且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的原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要求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分为月、季、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应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设备(设施)出租保证金一般不低于购置成本的10%。  第二十三条&出租期限内,承租人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可以由承接的法人或组织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和扣除一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出租和处置收入由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在收到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负责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可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监察局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对未按本细则进行公开出租和处置,场外交易、违规操作、越权审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截留、挪用、坐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省、市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北仑区(开发区)辖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进行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出租和处置收入统一纳入企业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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