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服务平台搭建完了吗?在哪填报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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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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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科企〔2017〕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大力培育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2017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
1. 加强分类备案工作。各单位要加强调研,摸清家底,结合原有工作基础,按照《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和分类备案的要求,加强梳理和分类,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做好各类备案企业的分类备案工作。要加强对已备案B、C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辅导,对符合A类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做好升级工作。备案管理系统中有一定数量已注册,但尚未备案成功仅需完善资料的企业,各单位推进备案工作时应分清轻重缓急,可先行完成这部分企业的备案工作,为顺利推进全年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加强对在孵企业的辅导,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做好备案工作。
2. 填报年度统计数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税务汇算清缴结束后,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财务、研发等指标数据,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好2016年度统计数据填报工作,同时,企业备案之后年度指标数据填报不齐全的,应抓紧在备案管理系统补充年度数据。
3. 做好复核工作。对备案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企业提交复核申请后,各单位要按照《备案管理办法》第四、五条要求对企业上年度统计数据进行复核,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省科技厅进行备案。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换发新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4. 加强研发归集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加强研发费用组织管理,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科学合理归集企业研发活动支出。每年按税务规定认真、据实填报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及附表,积极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备案时,应将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及附表作为附件材料上传。
(二)加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育和备案
各单位要加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对符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条件的,要做好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和日常监管工作,引导“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持续开展创新活动,逐渐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助力“科技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逐步发展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三)实施“小升高”培育行动
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重点,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进行一定比例奖补。各地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未认定高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进行遴选并重点培育,在提高研发人员比例、增加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提升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研发经费占比等方面着重加强引导,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尽快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进基层”活动
与高企培训中原行相结合,按照“上下联动、服务企业、加强培育”的原则,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及地方需求,省市联动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涉企科技政策集中培训。各单位有培训需求可以于4月30日报送至省科技厅中小企业办。鼓励各地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灵活便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下基层活动和培训服务,将涉企科技政策普及宣传给更多基层科技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科技型企业。
加强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www.)已正式上线,该平台是宣传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窗口,更是探索“互联网+企业服务”新模式,为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搭建的创新发展要素线上对接平台。各单位应向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大力宣传平台服务功能,鼓励其运用平台解决企业发展实际问题。各单位平台登陆帐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登陆帐号,平台中“地市动态”、“创业风采”栏目是反映地方工作成效的栏目,各单位应及时收集、总结、上传当地推进创新创业的工作动态和创新创业典型,采用后将会在平台中进行宣传。5月10日前,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要把各单位基本情况上传“孵化载体”栏目,并保持动态更新。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动力转换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培育目标,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责任制。要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方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把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配合,做好指导服务。要加强与财政、工信、工商、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注重沟通协调,推进备案工作中,既发展存量企业,也关注新注册企业。要加强省市县联动,政策传导至基层,主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好服务。
(三)多策并举,加大支持力度。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作为各地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根据企业规模和行业分类,集成科技资源优先支持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引导金融、创投等机构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联系人:张卫风
联系电话:2
工作邮箱:
&&&&&&&&&&&&&&&&&&&&&&&&&2017年4月21日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7号
Copyright(C)2016 www.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号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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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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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科技经济园区及有关企业: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6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及程序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二、截止时间请于10月29日前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网址:http://www.)完成网上申报。三、相关政策及要求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发放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是企业今后申报省、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基础。请各单位务必引起重视。附件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2:西湖区“小微企业成长计划” 2016年任务分解&联系人:周捷&&& &&&&&&&&&&&&&&&&&&&&&&&&&&&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局&&&&&&&&&&&&&&&&&&&&&&&&&&&& 日&附件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倍增目标,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第三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督查,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 申请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第五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审核。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三)公示认定。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认定企业,报省科技厅备案;(四)备案颁证。省科技厅印发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六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应当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建立季度认定备案工作机制,在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底前完成认定和上报备案工作。第七条 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在云平台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称号。第八条 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部署,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生态。各市县科技部门要倾斜资源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高自主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省级创新载体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依托云平台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受益面。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第九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估,掌握了解总体情况,发现并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精准服务和指导,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第十条 已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情况报表的。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号)和《关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科发高〔号)同时废止。&附件: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选项)国民经济行业类别(选项)注册时间注册资金&&&&&&&& 万元厂房/办公面积&&&&&&&& M2上年末职工总数&&&&&&& 人科技人员&&&& &&&&&&人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负责人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移动电话工作电话总收入&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万元净资产万元净利润万元上缴税费总额万元申请专利&&&&&&& 件申请发明专利件授权专利&&&&&& 件&附件2西湖区“小微企业成长计划” 2016年任务分解序号镇、街园区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数(家)备注1西湖科技园152转塘科技园173之江文创园84北山街道85西溪街道106翠苑街道207古荡街道50包括浙大科技园8留下街道159转塘街道810蒋村街道2011灵隐街道812文新街道2013三墩镇814双浦镇3全区合计210注:1、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经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小微企业;2、根据2016年度区、县(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考核细则要求,2016年指标按210家分解;3、浙大科技园因未独立统计,指标纳入古荡街道统计。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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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科技经济园区及有关企业: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6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及程序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二、截止时间请于10月29日前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网址:http://www.)完成网上申报。三、相关政策及要求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发放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是企业今后申报省、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基础。请各单位务必引起重视。附件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2:西湖区“小微企业成长计划” 2016年任务分解&联系人:周捷&&& &&&&&&&&&&&&&&&&&&&&&&&&&&&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局&&&&&&&&&&&&&&&&&&&&&&&&&&&& 日&附件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倍增目标,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第三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督查,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 申请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第五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审核。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三)公示认定。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认定企业,报省科技厅备案;(四)备案颁证。省科技厅印发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六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应当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建立季度认定备案工作机制,在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底前完成认定和上报备案工作。第七条 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在云平台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称号。第八条 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部署,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生态。各市县科技部门要倾斜资源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高自主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省级创新载体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依托云平台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受益面。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第九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估,掌握了解总体情况,发现并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精准服务和指导,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第十条 已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情况报表的。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号)和《关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科发高〔号)同时废止。&附件: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选项)国民经济行业类别(选项)注册时间注册资金&&&&&&&& 万元厂房/办公面积&&&&&&&& M2上年末职工总数&&&&&&& 人科技人员&&&& &&&&&&人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负责人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移动电话工作电话总收入&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万元净资产万元净利润万元上缴税费总额万元申请专利&&&&&&& 件申请发明专利件授权专利&&&&&& 件&附件2西湖区“小微企业成长计划” 2016年任务分解序号镇、街园区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数(家)备注1西湖科技园152转塘科技园173之江文创园84北山街道85西溪街道106翠苑街道207古荡街道50包括浙大科技园8留下街道159转塘街道810蒋村街道2011灵隐街道812文新街道2013三墩镇814双浦镇3全区合计210注:1、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经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小微企业;2、根据2016年度区、县(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考核细则要求,2016年指标按210家分解;3、浙大科技园因未独立统计,指标纳入古荡街道统计。404 Not F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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