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成都行愿环保公司倒闭不合格而关闭的工厂算是倒闭么?如果算是倒闭工人与工厂没有签合同能得到补偿吗?

9月底关停近18万家不达标厂企 民营企业倒闭 旺季断货 涨价成定局!说好的叫停呢?
  客户:前天的价,能出货的话,我马上派人过去签合同。
  老总:不好意思,运价也涨了,前天的价出不了。
  客户:定!我现在就定!马上签订单!!!
  不好意思,货没了。准备提前放假了!
  在环保形势紧张,价格报不准,交货日期待确定!
  客户不挂电话也不说话......以上这样的对话正在某些地区的市场上演,可能不久就会在全国上演!
  一部《西游记》,数百年来解读何止千万,但是,“被猴子打死的,都是没有后台的妖精”这一经典论断,却很少有人异议,在经济领域也不例外。
  倾巢之下,岂有完卵?在去产能的大旗下,铝价的大幅上涨,曾经的央企亏损王——中国铝业,终于迎来了利润爆发,今年上半年利润飙升10倍。屋漏偏逢连夜雨,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刮起的环保风暴,一轮比一轮猛烈,环保重压之下,风暴所到之处,包括化工行业企业在内的诸多民营企业,被大面积断水断电停产,工人停工失业,家庭生计堪忧,有点哀鸿遍野的味道。
  而在制造业重镇长三角和珠三角,没有后台的民营企业成为环保风暴刀下冤魂,成为重灾区。这些年每况愈下的中国制造被加上了最后一根稻草,岌岌可危。
  浙江染厂、纺织厂:关闭377家,搬迁140家,签订搬迁协议54家,断电1631家。2577家“三无”企业下月将全部关闭。广东关闭623家,搬迁265家,断电4263家。所有三无企业10月份将全部关闭……
  环保部近日通报,要将从严治理“散乱污”企业作为强化督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无法升级改造达标排放的企业,今年9月底前一律关闭!截止6月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8个城市已经核查出“散乱污”企业17.6万家!
  很多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国有化工厂、热电厂、钢厂等没有受到环保风暴的影响,反而是那些民营纺织、染厂等成为环保重点的监管和关闭对象,这样选择性执法,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
  环保严查,本无可厚非,上峰要求以绿色发展为主线,保护绿水青山,维护人居环境,本应得到民众拥护。但是 ,过犹不及,矫枉过正,很多环保登报的措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规定朝令夕改,无谓增加企业运营成本,甚至不管是否符合条件,都一刀切式的一关了之,确实引起很多民愤。
  在中国经济下行,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兴起的大背景下,中国制造业本就艰难;当前供给侧改革下的去产能,已经成为国企提高上有大宗商品价格、清空库存、出清债务的利器,在此背景下的原材料价格飞涨,已经让高房价、高税费和高人力成本下的制造业不堪重负。
  就像一个感冒发高烧的病人,通过往其头上泼冰水来降温,而当前的环保风暴,正在成为浇灭制造业最后希望的一盆冰水。运动式、一刀切式环保渐渐变味,一场声势浩大的“保卫蓝天行动”变成了无数民企的哀号。就像一个民营企业主所说的:我们害怕每个太阳升起的早晨,工厂外警车 、执法车 、甚至便衣 、甚至出动无人机。环保风暴造成的恶劣后果,还在持续发酵:
  一、加剧中小私营企业的倒闭
  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有40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同样,在全世界,中小企业都是一国经济的主体力量,是最受重视的群体。在欧盟,共有2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占欧盟企业总数的99.8%。其中92.2%是雇员少于10人的微型企业。
  2016年-2017年以来,在去产能、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包括化工行业企业在内的广大中小企业成为了去产能的对象,特别是在雾霾压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被一刀切式关停,在环保的尚方宝剑下,中小制造业成为牺牲品,加剧中小实体企业的倒闭。
  而本轮由供给侧和环保风暴启动的企业倒闭潮,将从民营中小企业向大型国企蔓延,从出口制造部门向基础性、资源型产业部门传导,从生活性服务业向生产性服务业扩散。
  倒闭一旦加速就会恶性循环:廉价抛售→资产价格下跌→实际利率上升→更多的廉价抛售→周转速度下降→净资产减少→更多破产→银行挤兑→信贷萎缩→银行抛售资产→信心越来越低迷→囤积现金。
  二、加剧失业潮的到来
  一个文件、一个措施的出台,往往就是一个会议、几句话的功夫,但是以公权力出台的措施,到底会给多少个家庭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带来什么不可承受之重,都不在措施制定者的考察范围之内。国家的一段弯路,很可能就是很多家庭的灭顶之灾。
  现在自主创业的小企业基本都是70、 80后的人群,肩上担负一家老小三代人的生计。土地流转了,厂子关停、倒闭了,不仅创业半途夭折,很多员工也会失去工作,失去饭碗。孩子读书、老人养老、医疗,都会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一刀切运动式的环保风暴下的失业人群和老幼人群生计如何保障,是否在环保风暴的考虑之列?
  就天津市为例各区数以千计的小微化工企业关停,又有多少人失业?又有哪一级政府、部门想过他们的生活怎么办?河北廊坊就曾有工人,因为环保整改、断电导致失业,情绪激动,拉条幅抗议。未来是否还会发生更多的极端事件,也未可知。
  三、 涨价成为新常态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7月份制造业PMI指数51.4,处于景气区间。两项指标大幅上升,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从50.4上升到57.9,出厂价格从49.1上升到52.7。上述指数显示原材料、产品价格都在大幅上升。
  纺织、机电、包装等多个领域,价格出现持续上涨。请广大的外贸、制造企业务必注意,做好相关的备货工作。
  去年的化工市场涨价潮并非是需求回暖所拉动,而更像是环保和去产能导致上游材料企业产能突然集中而引爆的涨价潮。这种爆发式的涨价很难传导给终端企业,使得位于中游的众多中小化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订单转移等原因而出现倒闭潮。
  借去产能之机,行涨价之实,提升企业利润,降低金融风险,这是使本轮高负债高杠杆周期化险为夷的一条有效途径——去产能将有利于大企业与银行,去债务有利于大企业,大企业的债务出清,商业银行的风险降低。留下中小企业倒闭后的尸骨和成千上万的下岗工人,还有正在长途奔袭的通胀大老虎,这就是共计侧改革和环保风暴后,最恶劣的后果。
  环保风暴后隐藏的涨价潮已经开始,下半年,很多商品不是价高价低的问题,而是有钱能不能买到的问题,价格的上涨和部分商品的紧缺,通胀之火燎原,将成为一道亮丽的奇观,我们一起见证。来源:环球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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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永康市新佳五金加工厂与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8民初771号
原告(反诉被告)永康市新佳五金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表面精饰整合区滨河路3号。
诉讼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圆,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李店二村(永康二线旁)。
诉讼代表人楼洪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杰栋,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777号萧宏大厦24楼A、B、C座。
法定代表人楼洪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斌来,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青,律师。
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康市新佳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新佳五金厂)与被告(以下简称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反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4日进行了合并公开开庭审理&#x年12月17日,本院以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立案调查为由,作出(2014)杭滨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裁定,一、驳回新佳五金厂的起诉;二、驳回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的反诉。新佳五金厂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浙杭商终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2014)杭滨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本院继续审理&#x年2月18日,本院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进行了合并公开开庭审理。新佳五金厂的诉讼代表人王俊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圆,永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杰栋,海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斌来、应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佳五金厂诉称:2006年度永康市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工业重金属污染问题,规划建设了电镀产业园区——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将当时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分散小企业集中在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统一管理,统一污染治理。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新佳五金厂在内的13家电镀企业和5家电解企业于2006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以受让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进入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并按照永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三个月完工、五个月投产”的目标,进行了项目建设,投入生产。入驻该电镀产业园区的主要是两类企业,一类是电镀企业,另一类是电解企业。永康市人民政府则在规划的电镀产业园区投资建设了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电镀产业园区各企业产生的废水和污水&#x年10月13日,与海拓公司签订了《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污水站运营管理合同书》。合同书第二条约定,海拓公司负责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污水集中处理站内所有与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相关的设施的正常生产经营、预防性维护和保养、药剂采购控制等生产运营工作,负责企业水表及整合区一期地块污水管网维护并收取企业污水处理费,保证污水的达标排放与污泥的合法处置。同时,合同书第六条还约定,废水处理达到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和当地环保部门现行要求的排放标准后排放。依据上述合同书,海拓公司在永康当地设立了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并由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与包括新佳五金厂在内的所有18家电镀、电解企业签订了内容相同的《污水处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按用水量收取10元/吨的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后以地表二类标准达标排放。同时,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效果负责,由于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污水处理不达标,其后果由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自负。如因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原因造成污水处理不达标,被环保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应承担新佳五金厂停产期间造成的直接损失。本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与合同书同期,&#x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污水处理协议书》签订后,新佳五金厂等企业依约缴纳污水处理费,但是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偷排污水且经处理后的污水总磷、总氮、总铜、总铬、总镍等重金属元素超标,导致司法介入,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刑事处理,污水处理站多次被责令停业整顿&#x年1月20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出《关于抓紧处置钱塘江流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函》(浙环函(2014)30号),将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污水厂列入停产整改、立案处罚、限期改正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名单。之后,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未能在停产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污水处理站关闭,整个电镀产业园区停产。新佳五金厂等企业因停产,致资金链断裂,全部工人失业,面临破产。经多次催告,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仍未达标排放,恢复生产,双方遂成纠纷。新佳五金厂认为,从事实上来讲,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实行的是统一排污、统一治污,永康市政府规划建设了污水处理站并交由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运营生产,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运营承包合同书约定的各项排放标准及治理目标执行,以保证园区内电镀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从法律上来讲,新佳五金厂与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之间签订的《污水处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新佳五金厂依约向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企业排放的污水进行治理,达到对外排放的法定标准。但是,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从2014年1月20日被列入停产整改的名单至今无法完成整改,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不能履行污水处理的合同义务,致使新佳五金厂生产停顿、造成损失,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新佳五金厂的全部损失。因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海拓公司作为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的开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新佳五金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向新佳五金厂赔偿停产期间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海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辩称:一、新佳五金厂起诉对象错误,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1、永康市人民政府在规划的电镀产业园区内投资建设了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电镀产业园区各企业产生的废水和污水;2、海拓公司负责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污水集中处理站维护和保养、药剂采购控制等生产运营工作,负责企业水表及整合区一期地块污水管网维护并收取企业污水处理费,保证污水的达标排放与污泥的合法处置;3、将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污水厂列入停产整改、立案处罚、限期整改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名单。上述内容已经完整地证明了案涉纠纷中有三个主体:污水处理站、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和海拓公司、新佳五金厂。同时,已经清晰地界定了污水处理站的产权单位系永康市人民政府或其下属的国有公司,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作为污水处理站的第三方运营机构负责污水污泥处理工作。故,2014年1月20日,浙江省环保厅发出的《关于抓紧处置钱塘江流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函》(浙环函&#x】30号)中,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主体是“污水厂”,而非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二、新佳五金厂停产的原因系由其自身存在严重环境污染行为,被浙江省环保厅和永康市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损失由其自己承担。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2015)浙金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作出的(2015)浙行终字第229号行政判决书,已经进一步认定了新佳五金厂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该事实是新佳五金厂被责令停产的根本原因。三、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行为,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与新佳五金厂停产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新佳五金厂诉称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偷排污水且经处理后的污水总磷、总氮、总铜、总铬、总镍等重金属元素超标,导致司法介入,与事实不符。经过永康市环保局、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永康市人民法院四个部门的司法介入,最终由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的员工不存在污染环境的事实,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当然也不存在污染环境的事实&#x年4月,海拓公司由上市公司完成上市并购,在上市并购过程中,经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等多家中介机构审查,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四、新佳五金厂起诉的停产损失没有任何计算标准。新佳五金厂因自身存在严重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而被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在政府责令整顿文件中有新佳五金厂将“电镀槽液槽渣混入污水管网,排入海拓污水处理厂”这一行为,不但会造成海拓公司永康分公司污水处理工艺难度增加,处理成本增加,更重要的是会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其行为甚至可能因为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而触犯污染环境罪。在本案中新佳五金厂只提出500万的数额,而没有计算依据及标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新佳五金厂的诉讼请求。
反诉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诉称:2010年10月,因海拓公司在工业污水处理方面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永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环境保护局将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污水站委托海拓公司运营管理,并以永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海拓公司签订了合同。随后,海拓公司设立了海拓永康分公司作为运营主体,并与包括新佳五金厂在内的18家企业签订了《污水处理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约定:新佳五金厂必须按照“排污管网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水分质排放的原则规划建设”,“各类污水不得混排、交叉漏排”,并明确了含氰废水、含镍废水、含铬废水、不锈钢电解、铝氧化废水等进水控制指标;污水处理费基准价按物价部门批复暂定每吨10元计收,超过浓度极限值标准的污水处理加收费率;如果新佳五金厂未按约定分质排放,限制性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造成污水处理站系统冲击或该项指标无法达标处理的,被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新佳五金厂应承担海拓永康分公司和整合区内其他企业停产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海拓永康分公司正式运营污水处理站,但新佳五金厂一直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环评,获得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指标,超范围从事电镀行业,未按协议约定进行分质排放,甚至将槽渣槽液排入污水管网,导致海拓永康分公司污水处理难度加大、污水处理成本急剧增加,而且难以保证出水稳定达标。因此,海拓永康分公司一方面不得不对污水处理站加大投入,确保出水稳定达标;另一方面向永康市国资办、环境保护局报告要求制止新佳五金厂的违法、违规排放,但新佳五金厂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置钱塘江流域人民生命安全不顾,利欲熏心,在多次被永康市环保局责令停产的情况下,依然违规将污水混排,将槽渣槽液倾倒到海拓永康分公司的污水处理站&#x年1月20日,针对新佳五金厂等企业的违法行为,浙江省环保厅发出浙环函(2014)30号《关于抓紧处置钱塘江流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函》,认定新佳五金厂存在“未进行环评、电镀槽渣槽液混入污水管网,排入海拓污水处理厂、未达到电镀行业整治要求”,并作出“停产整改、立案查处、限期改正”的处罚措施。与此同时,永康市政府也发出责令停产的文件,但新佳五金厂仍然不顾造成重大环境灾难的风险,继续生产,违法违规排放,直至永康市政府出动特警将其企业强行关闭。综上,海拓永康分公司认为,首先,根据我国环保法的立法精神,新佳五金厂应是产生污染和治理污染的主体,其停产的根本原因是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与海拓永康分公司无因果关系。其次,关于新佳五金厂要求海拓永康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x万元没有起算时间和计算依据,而且新佳五金厂没有取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其非法经营所得不应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最后,新佳五金厂的违法、违约行为,直接增加了海拓永康分公司的历年运营成本,造成了经济损合计人民币813221元。基于上述,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反诉要求:判令新佳五金厂赔偿污水处理成本增加损失人民币813221元。
反诉被告新佳五金厂辩称:一、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的反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第一、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的反诉有混淆责任主体之误导。理由:永康市政府设立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解决当地工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为了尽早实现“摘帽”(摘掉“省级环境保护准重点监管区管理”的帽子),于2006年规划建设了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将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分散小企业集中在园区内统一管理、统一污染治理。整合区项目分期实施,新佳五金厂系在一期工程就进入园区的18家电镀和电解企业之一。为了保障整合区内污水集中处理的效果,永康市政府由作为发包人与海拓公司签订了《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污水集中处理站运营承包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第3项的项目范围明确: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包括污水集中处理站及整合区一期地块污水收集管网)的生产运营和常规维护,都是海拓公司的承包内容。同时,合同第二条对合同项目运营事项及工作内容进一步明确:海拓公司负责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污水集中处理站内所有与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相关的设施的正常生产运营、预防性维护和保养、药剂采购控制等生产运营工作,负责企业水表及整合区一期地块污水管网维护并收取企业污水处理费,保证污水的达标排放与污泥的合法处置。负责污水集中处理站国有资产的安全。此外,合同第九条第5项及第十一条第2项进一步规定,海拓公司不得将污水处理工作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人。综合上述,很明显,永康市政府是将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污水集中处理的全部工作及要求都托付给了海拓公司,相应的,海拓公司就应当对整合区内污水处理的效果及环境污染问题负起全部的责任,海拓公司没有理由将污水处理相关的责任推卸给业主或者是其他第三人。因此,《污水处理协议书》只是海拓永康分公司与新佳五金厂之间内部的污水处理协议,权利义务也仅在双方内部之间有效,但对外,所有与污水处理有关的责任以及环境违法问题,实际上都应当由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全部负责,这才是永康市政府设立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污水集中处理的根本目的,也是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接受承包应尽的义务与职责。所以说,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将污水处理不达标的责任推给原告,是不负责任的。第二,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在反诉状中引用了《污水处理协议书》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如乙方未按约定分质排放,限制性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造成污水处理站处理系统冲击或该项指标无法处理达标的,被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责令停产,乙方应承担甲方和整合区内其他企业停产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并一口认定新佳五金厂实施了分质排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其损失。但是,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这样的认定显然是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首先,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实整合区内存在企业实施了分质排放的行为,根据海拓公司与承包运营合同第九条第8项之规定,“出水水质检测报告,每月定期送交甲方。完善建立运营台帐或档案,供甲方及有关管理部门检查”是海拓公司应尽的义务之一,因此,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企业实施了分质排放的污染行为;其次,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还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企业实施分质排放行为,对其造成污水处理站处理系统冲击或该项指标无法处理达标的证据材料,否则既使有企业实施了分质排放的行为,但如果程度比较轻微,尚在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处理能力内的情况下,也不能就此认为其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超标超浓度排放,需加收污水处理费,达不到违约的程度。而对于是否造成冲击或无法处理达标,按双方合同第四条第3项约定,由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提请鉴定单位认定,因此对于分质排放量的判断,举证责任仍然在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再次,园区内企业一期共有18家电镀及电解企业,理论上都存在向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分质排放的可能性,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人,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既然向反诉被告提起索赔,那必须要证明是反诉被告实施的分质排放的行为,而且还得排除其他企业同时不存在排污或者说排放的污染可以忽略不计的因素,否则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向反诉被告索赔仍属依据不足。因此,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向新佳五金厂主张违约并进而索赔,缺乏事实和证据证明。可以负责任的说,新佳五金厂生产经营至今,还从未收到过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或者鉴定单位向其发出的违法违规排放的通知或告知书,足以说明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在反诉状中提到的这些问题并不都针对新佳五金厂的。假使海拓永康分公司、海拓公司所说的分质排放等问题存在,也与新佳五金厂无关,其向新佳五金厂索赔,是毫无道理的!第三、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出《关于抓紧处置钱塘江流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函》认定,新佳五金厂存在“未进行环评、电镀槽渣槽液混入污水管网,排入海拓污水处理厂、未达到电镀行业整治要求”,并作出“停产整改、立案查处、限期改正”的处罚措施,与此同时,永康市政府也发出责令其停产的文件。对于此项指控,新佳五金厂认为,是完全不成立的。其理由如下:1、关于“未进行环评”的问题。根据永康市政府的总体规划,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单位确定为金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并于2007年12月20日在《永康日报》上就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进行了公示,征求公众意见&#x年12月,新佳五金厂委托金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专门就“永康市新佳电镀有限公司年加工五金配件200万只电镀生产线新建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总结论是就环保角度而言,该项目是可行的&#x年11月,新佳五金厂又委托金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就“永康市新佳五金厂电镀车间提升改造技术项目”送审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总结论: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符合《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要求,符合规划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总量控制指标,故从环保角度来看,本项目在该厂址实施是可行的。因此,新佳五金厂不是没有进行环评,而是认认真真做了环评。那么,为何在浙江省环保厅的认定中会出现“未进行环评”的说法呢?实际上主要责任在于永康市政府。永康市政府直&#x年1月16日才批复同意将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内的二类工业用地调整为三类工业用地,同时,永康市政府于2013年3月6日承诺&#x年底前对永康市表面精饰整合区实行集中供热,但直到今天,这一承诺都没有兑现。因此,永康市环保局无法审核通过新佳五金厂的环评验收,但新佳五金厂确实完成了环评,这一客观事实是无法改变的,法院应当予以确认。2、关于“电镀槽渣槽液混入污水管网”的问题。首先,2013年5月8日,永康市政府批复同意了永康市环保局核定的表面精饰整合区内整治后的13家电镀企业及1家搬入迁入园企业的镀槽规模,其中新佳五金厂赫然被列入在内,批准的电镀槽规模足以保证新佳五金厂的生产线产量。这说明了新佳五金厂的电镀槽生产本身不&#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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