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银行贷款证明单"受托支付解付"与"受托支付系统内支付"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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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疑: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保证金委托支付申请
  周金龙(农行江苏(,)分行):  在集中采购程序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竞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在中标后需要归还各竞标人,但不少竞标人往往出具书面委托支付申请,要求银行将保证金划入第三人的账户,面对银行的询问,授权人并无充分的理由。笔者认为,银行贷款中的委托支付,是基于借款人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合同,而集中采购中的委托支付,没有充分的理由,似有不当的企图。但银行是否有权拒绝这样的委托支付申请?竞标人的这一申请是否有违相关的规定?  芮 明(农行新疆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的一种担保,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纵观上述,均未对投标保证金退还路径、退还方式进行统一规定。只是某些、规章进行了规定,例如杭州市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投标保证金缴退制度的补充规定》第6条规定“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个工作日后,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即可退付。"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应按规定及时将保证金(含活期利息)退还到投标人的企业基本账户,并进一步做好相关信息告知等后续服务工作”。该规定就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当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中。因此,在某些地方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招标人只能将保证金退还到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如果投标单位有别的要求,招标单位可以拒绝。但是,如果当地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投标单位如要求招标单位退还到别的账户,是否可以拒绝呢?我们认为应当从投标保证金的性质以及所有权角度来判断。  目前对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学理上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了担保主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立约定金以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违约金。第三种观点认为,投标保证金是以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或支票等权利凭证为标的的担保,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特定的质押担保方式,不同于定金等法定担保形式。  我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投标保证金是质押担保,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投标人以现金、电汇、网上支付等形式,将其金钱交至招标人指定账户(通常是保证金专用账户)保存,保存期间投标人无法动用,招标人依法也不得挪用,即该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被特定化了,其不再是一般种类物,可以作为质押标的。根据《担保法》第63条、《物权法》第2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应为动产质押。此外,投标人以汇票、支票、本票等权利凭证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该权利凭证移交招标人占有,作为投标人履行特定债务担保的,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其法律性质应为权利质押。  综上所述,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应为质押担保,根据投标保证金缴纳的不同形式而确定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投标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招标人是质权人、投标保证金是质物。该质物的所有权人是出质人,而质权人是合法的占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了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的情形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具体如何返还时我们首先看是否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从约定,若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表述投标保证金返还方式和路径,作为该质物的所有权人享有支配权,若投标人在退还保证金申请书上明确注明退还的单位名称、账号,招标人应当按照所有人的指示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果招标人担心投标人有某种隐藏的理由,又不能拒绝,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表明投标保证金退还时按照保证金缴纳时原账户、路径退回。这样投标单位既然参与投标即视为双方的约定,如果投标单位要求招标人把保证金退还到其他账户,招标人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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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和用途,受托支付方式是目前银行常见的贷款支付方式,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09年2号文)第25、26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1号文)24、26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2号文)第29、30、31、33条之规定,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相对应,是指对于贷款数额较大的贷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个人金支付给复核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本文将指出银行在受托支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希望对从事银行管理人员有所帮助。
&一、受托支付要件
根据目前银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业务实务,受托支付方式适用要件包括以下四个:
1、数额较大
个人贷款在30万元以上,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在500万元或超过项目总投资5%。数额较小的消费贷款如车贷或个人之间的联保消费贷款一般不采用受托支付的形式。
2、借款人申请
采取受托支付的形式,借款人要提出受托支付申请,同时提交符合贷款用途的合同。如个人房屋装修消费贷款,借款人要向银行提供房屋装修合同;企业购买设备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任要向银行提供设备购销合同。
&3、贷款人审查
贷款人要在贷款发放前审核借款任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条件,对于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发现而为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按《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4、实行两步放款
实务中银行对于采取受托支付形式放款的贷款,均按两步进行,首先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行开设的放款账户中;第一步完成后当即再转至借款人申请的受托支付账户中。
二、受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多年从事银行投融资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发现受托支付的银行贷款,实务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一旦借款人逾期发生诉讼,这些隐患会给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影响,银行应引起足够重视,问题主要包括:
&1、按照银行贷款的流程应是先是借款人资信和资料审批,然后签订合同,最后放款。三个阶段前后衔接,如之前手续不能完成,后续手续必须中止。但银行工作人员为提高效率,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款支取单等文件一次性签署。这显然是将贷款的审批、合同的签订和放款程序相互交叉。
2、借款合同中的文本载明需借款人或代理人填写的内容,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会作为经办人员代为填写,对其中的一些关键条款如受托支付账户无借款人捺印确认,发生争议后借款人会主张对银行填写的内容无法确认。
3、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装修或购销等交易合同的真实性未尽审查义务,甚至借款人的签订与借款合同的签字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也未能注意,导致借款人主张受托支付的账户非本人提供,资金未能实际使用和占有,拒绝偿付贷款。
&4、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其中有些条款有免除贷款人责任,加大借款人责任的嫌疑,关系借款人核心的权利义务,银行未能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借款人有可能会以格式未尽到提示和提醒注意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
三、完善银行受托业务的建议
建议银行应增强风险意识,尤其是目前经济下行,银行应充分重视有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严格贷款的审查、发放以及贷后的监管。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严格贷款审批流程,建议贷款审批、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三个阶段由不同人员或部门独立进行,形成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也可查漏补缺,预防风险。
2、对于受托支付中的交易合同应重点关注。借款人和交易对手(装修公司、销售公司)应到银行面签交易合同;也可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对交易合同的签署进行公证或见证。&&
3、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需借款人或代理人填写的内容应有借款人亲自填写,如却因借款人问题不能填写的,应在核心条款处由借款人捺印确认。同时注意,应将合同全部内容填写完成(合同空白处加盖空白章)借款人确认后签字,避免出现借款人签字后有银行工作人员再代为填写合同内容程序倒置的问题。
4、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等涉及免除贷款人责任或加大借款人义务的条款应标出显著字体尽到提示义务,同时在合同明确表述“上述条款已明确提示借款人,借款人知晓并理解其含义”等内容。
(作者:胡山峰&&&&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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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生:银监会采取“受托支付”效果不明显
  【财新网】(记者 邢昀)6月29日“”三十周年宏观经济研讨会上,中国银监会特邀顾问、中国工商银行前行长表示,现在银行的资金是不是被企业借贷后进入股市,有多少进入股市,这点银行掌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他还认为,中国企业发展对银行的依赖过多,必须引起重视,银行信贷应在企业商业模式比较定形后才进入。
  1985年9月,60多位中外经济学家和官员在“巴山”号轮船上举行“宏观经济管理国际研讨会”,对于中国经济转轨、计划与市场关系、经济调控手段的运用形成诸多共识。时隔三十周年,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联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和世界银行举办“巴山轮会议”三十周年宏观经济研讨会。
  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比较严峻,增速继续下行的压力较大,今年以来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中,来自银行贷款的增长速度出现下降,但是从银行这边看贷款是发出的。
  关于贷款到底去了哪儿?杨凯生表示,从之前的报表看,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投放增长速度同比的确不高,但绝对是有的。同比不高的主要原因,他认为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置换存在一定关系。
  至于借款人,也就是企业现在拿到了资金以后,是按照原先约定的用途去使用,还是进入股市。杨凯生表示,银行进行信贷管理,对投放的资金去向负责监测,但实际上这里面监测有很多难度,特别是现在多家银行多头开户,资金之间互相转账是很难真正监测到天衣无缝。他强调,银监会曾经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贷款并不进入借贷者的账户,而是在托管人,等到实际支付采购原料或者是工程款时,才直接支付到该资金的直接企业,有效果但是并没有原来想象当中这么明显。
  “所以现在银行的资金是不是进入股市,有多少是进入股市了,这点坦率来说,银行掌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此外,杨凯生还强调,中国企业发展对银行的依赖过多,必须引起重视。他表示,虽然经常说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行也要求更积极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这些说法是对的。但他同时认为,需要注意,在中国银行贷款的投放应该承认是过度的,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势必会积累系统性的风险。
  他表示,企业的发展确实需要融资,需要有资金的投入,但是在企业生命周期里,从初创期、成长期,到成熟期,再进入衰退期,不同阶段所需要的资金性质不一样。杨凯生举例道,在初创阶段、成长初期,恐怕更多的是需要天使基金,VC、PE这类。
  “银行信贷是在一个企业的商业模式比较定形、比较成熟的阶段才能进入,因为银行最终是要对存款人负责。”他表示。
  杨凯生表示,要促进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健康发育,要下决心促进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比率进一步优化和协调,这样才能够真正解决所谓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李涛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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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要想邮政行贷款500万,邮政银行要我方提供受托支付合同,应该怎么写,我搞不懂是什么意思,我方应该是委托方吧,
咨询者: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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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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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委托律师帮你起草这份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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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帮你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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