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将房屋赠与外孙 老人去世房屋过户后儿子主张赠与无效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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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卖房给外孙女实为赠与 引发遗产风波对簿公堂
来源:江南晚报
无锡9月15日看房团报名 姓名:手机:人数:
&&长辈将名下的房屋过户给晚辈,为避免房屋流转多缴税费,有长辈与晚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长辈去世后容易引发遗产纠纷。近日,继承人宋怡就到崇安区法院打官司,要求确认父亲与外孙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老人生前送房给外孙女,其他小辈不知情
&&宋怡的父亲宋强有五个女儿。妻子去世后,宋强一直和四女儿宋琳一家生活。早在2004年,宋强就到产监处将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了宋琳的女儿,并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对于这事,宋强的其他的女儿并不知情。宋强去世后,其他女儿提出分割遗产时才发现,这套房子已属于宋琳的女儿。宋怡认为是妹妹伪造了父亲的签名、盖章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在庭上,宋琳表示,父亲名下的房屋是拆迁分配的公有住房。父亲的工龄长,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当初买房时宋琳出了一部分钱,房产则登记在父亲名下。宋强曾出具了份说明,表示以后和四女儿一起生活,因她出了一部分钱买房,产权由其继承。考虑到四女儿的身体不大好,之后宋强又和宋琳夫妻商定,与宋琳的女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过户到外孙女的名下。
&&宋琳委托的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记得,曾为宋强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产监处要求本人到场,宋强亲自到场盖了章。至于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后,宋琳母女是否支付房款就不清楚了。
&&赠与公证、过户登记等手续不能少
&&崇安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吴伟分析,本案中的老人将房产过户给孙辈,但其他的子女并不知情,埋下了产生纠纷的风险。其一,老人去世后,由于买卖合同仅有印章没有签字,更没其他的证据证明出售房产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买卖合同存在被确认无效的可能;其二,即使买卖合同确认有效,享有的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据此,其他的继承人可能提出要求房产出售让人支付房款的请求。
&&经庭审,涉案房屋已于2004年时登记在宋强的外孙女名下,宋强本人生前从未对此提出异议。虽然相关房屋买卖协议并非宋强本人签署,但是根据相关证据,他确实亲自前往产监处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在房屋过户时也亲自签署声明书,因此他将房屋转移登记到外孙女的名下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属于赠与,因此法院驳回了宋怡的诉讼请求。
&&为减少房屋流转的税费,老人多动起了房产过户方式的脑筋。房产过户方式主要有继承、买卖和赠与。继承房产支付的费用相对较低,但必须符合法定继承人继承,且遗产属于个人财产,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放弃等条件,限制较多。赠与和买卖相比,赠与费用相对较低,但赠与必须是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手续繁琐,并且将获赠的房子再流转,还得缴纳个税,这样一来,比买卖的费用要高出很多。
&&吴伟提醒,老人过户名下的房产,尽量办理赠与公证、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应召开家庭内部会议,并且找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旁听,将会议内容记录下来,形成每位家庭成员同意处置长辈财产的协议,以免日后发生财产纠纷亲人对簿公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邹皓美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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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被撤销案例
房屋赠与被撤销案例:八旬老夫妻将唯一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了外孙阿健(化名),因为外孙承诺侍奉他们安享晚年。谁知外孙转眼就将这套房子卖了出去,并逐渐不再过问两位老人的生活。买这套房子的,居然是外孙的岳父。两位老人认为,两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将外孙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这套房产。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两位老人胜诉。
  老夫妻起诉外孙讨还房产
  老杨夫妻已经80多岁高龄,在五一路有一套房子。今年29岁的外孙阿健过去经常住在老杨家,两位老人对其十分疼爱。据老杨介绍,2010年,阿健承诺以后会养他们到终老,他们很高兴,于是将两人唯一的一套房子赠与外孙,还将身上仅有的4万元交给了他。他们约定,这套房子现在由老杨夫妻居住,等他们百年之后,就归阿健所有。
  没想到,2013年7月份,阿健将房子卖了。买房子的不是别人,正是阿健的岳父。老杨夫妇认为阿健和其岳父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于是将外孙起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的关系,并撤销赠与,让外孙将房子以及4万元存款归还他们。
  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成争议焦点
  阿健称,房子是他从两位老人手中以5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买的,还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他支付了房款,但由于双方是亲属,并没有要求老杨写收据。他认为,房产过户至起诉时已经3年,超过诉讼时效。他否认从老杨处得到任何财物,双方也不存在附义务赠与关系的赡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双方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老杨的老伴签的字,老杨当时不在场。但老杨老伴称,由于阿健没有如实告知,她误以为是赠与合同,是阿健存在欺诈行为。两位老人还说,并未收到阿健任何的房款,房子是他们无偿赠与的,条件是外孙赡养他们,并保证他们继续住在房子内,直到去世。
  阿健为什么要突然转卖这套外公外婆唯一的房产?老杨出示了一份电话录音材料。录音内容显示,阿健认为外婆想要回房子,其实是要给他们的儿子,也就是他的舅舅。他感觉舅舅要来争房子,就动了卖房子的念头。他称房子卖了,自己也会养老人,可以租房子给两老住,或者送他们去养老院。如果外公外婆想跟舅舅,他也可以付生活费。但现在房子让两位老人住着,他还要掏钱养他们,自己什么都没落着,心里有怨气。至于老杨夫妻给他的4万元,他都在银行存着,一分钱都没动过。
  法院一审判决归还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老杨夫妻否认收到阿健购房款,阿健也未能证明其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合事实看,两位老人的经济情况并不好,却以明显低于市场评估的价格,和外孙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没有收到实际房款,他们也未向阿健追索。根据那份电话录音内容反映的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以及综合其他事实,法院认为,老人当时将房子过户给外孙,真实意思应该是赠与,是在保证两人居住权的前提下,将今后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放在生前处分,符合民间一般惯例。
  本案中,阿健将房子卖出,已经不能保证两老在房屋居住到百年之后的权利,违反了受赠人保证两老居住权的赠与条件。虽然阿健称,转让房产后可以给老人租房住,或安排其住养老院,但未得到两老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他仍坚持转让这套房子,严重侵害了两位老人的权益。两人主张撤销赠与的事实和理由均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阿健的岳父应当知晓这套房产的由来及纠纷等,但仍和阿健完成了房产的转让、过户、交款的手续。法院认为,两人存在恶意串通之嫌,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两位老人对阿健关于这套房产的赠与,阿健及其岳父应返还房子,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阿健返还两位老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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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将其钱财赠予一子女,老人去世后,如果有其他子女追诉,其赠予的钱财算是遗产吗?
广东-潮州&11-12 08:22&&悬赏 0&&发布者:athena…… & 回答:(2)
老人在世时,将其钱财赠予一子女,因老人没文化不会写字,老人口头授权该子女,让其到银行自行办理,老人授权时,并未有其他子女在场。该子女在银行办理时,所有签字都是该子女自己签的,老人并未参与,到现在转到该子女户下近两年,请问,老人去世后,如果有其他子女追诉,这笔钱财算是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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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老人已经将财产赠与给一子女,那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遗产了
律师您好,老人是口头赠予的,并没有纸上证据,也没有任何人作证。钱财之前是在老人的银行卡里,之后由老人授权该子女自己去办理的,银行的单子上所有的签字都是由该子女签的自己的名字。如果日后老人的其他子女上诉告该名子女,法律会把这些钱财判成所有子女平分吗?
要具体分析,如赠与成立,不能平分,如赠与不成立则可以要求平分
什么样的才能算赠予成立呢?是不是必须有证据之类的东西呢?财产已经转到该名子女的名下快两年了。老人于今年8月去世。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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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是遗产。
律师您好,口头赠予,没有证据,也没有人听到,这样能行吗?财产已经转到该名子女的名下快两年了。老人于今年8月去世。
需要有证据。
如果没有文字等证据,此财产则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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