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有欠条诉讼时效是20年吗吗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导读]:法律人士认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为了保障员工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只有存在这种情形,员工请求救济时,才会产生诉讼时效的问题。
  陈某系某公司员工,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参保手续。后企业因搬迁及会计更换等原因漏交了陈某的费,故陈某向主管部门申请补交。但主管部门认为陈某申请已过法定投诉时效,不予办理。陈某为此咨询该咋办?
  法律人士认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为了保障员工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只有存在这种情形,员工请求救济时,才会产生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中,陈某与公司之间没有争议,只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养老保险费的漏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应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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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注排行超时效诉请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认识错误非正当理由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作者:刘义
  劳动者姚某超过时效要求用人单位农贸市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提出了时效抗辩,姚某的诉请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日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了姚某的诉讼请求。
  姚某与万盛某农贸市场于1999年3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日,姚某与农贸市场解除劳动关系。姚某于日向万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其在农贸市场工作期间,该单位从1999年3月至2013年5月未给其交纳养老保险。
  日,万盛社保局出具《告知书》告知姚某的诉求应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处理。日,姚某向万盛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农贸市场支付申请人养老保险损失。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日,姚某对该通知书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贸市场向其支付养老保险费损失20974.68元。
  被告农贸市场辩称姚某的诉求已过时效,故应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姚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农贸市场支付从1999年3月至2013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损失,所以姚某最迟于2013年5月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日,姚某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未举示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故原告在该案中的请求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虽然原告在日向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被告未给其交纳养老保险,但是也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不构成仲裁时效的中断。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认识错误并非劳动者超过时效主张权利的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文义从认识要素考量系当事人对权利被侵害的客观事实的认知情况,而不包含法律认识错误。
  该案中,姚某虽主张其从相关部门咨询后才知晓救济途径,但并不构成其推迟时效起算的正当事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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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十八期)
社保待遇损失追索应当尽早,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不受法院保护!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进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就业、医疗以及子女入学等造成相应的影响。希望通过本期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引起重视……  黄大姐于1983年12月进入某银行系统担任出纳员工作。1986年9月,黄大姐根据某银行的公司政策规定,顶替父亲的职位正式入职某银行处继续工作,某银行于1994年开始为黄大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年底黄大姐向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退休申请,&2015年1月底获得批准退休。在黄大姐办理退休的时候才获知自己1986年9月至1992年年底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据此,黄大姐每月的退休工资差距800元之多。根据法律规定,黄大姐依法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审查认为黄大姐为女性,实际年龄已超过51周岁,仲裁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提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和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黄大姐属于追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主要的法律依据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致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一次性要求用人单位一经济补偿,补偿计算至劳动者75周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黄大姐追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某银行未为黄大姐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于1994年1月终止,黄大姐请求某银行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已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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