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空气污染指数没有污染的工厂怎么也封了?

东丽一工厂被查封后揭开封条私自开工生产
截至日12时,我市推进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办公室共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1112件。其中:滨海新区147件、和平区63件、河东区128件、河西区88件、南开区112件、河北区86件、红桥区59件、东丽区47件、西青区67件、津南区54件、北辰区85件、武清区38件、宝坻区22件、静海区40件、宁河区23件、蓟州区52件,市水务局1件。现将部分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公布如下: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举报人反映东丽区大亮烤漆厂揭开封条私自开工生产。同时,东丽区大毕庄镇存在很多散乱污企业,没有环评手续,违规生产问题。行政区域:东丽区污染类型:建设项目调查核实情况:经查,大亮烤漆厂名为大亮金属制品(天津)有限公司,无环评手续。前期已责令企业停产,并对电箱总闸进行断电贴封条处理。6月1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车间总闸上的封条已脱落;生产车间正在进行流水线部分环节作业,有违规复产迹象,反映情况属实。经查,排查各类问题企业724家,其中没有环评手续企业716家,存在燃煤锅炉情况的274家,存在露天喷漆及粉尘污染情况的250家,废品回收行业121家,仓库25家,存在其他问题企业76家。反映情况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已对大亮烤漆厂总电箱进行断电并再次查封。将该企业列入散乱污企业改造范围内。针对金钟街道散乱污企业问题,已对存在问题的全部724家企业全部责令整改。截至目前,燃煤锅炉已全部停用并已拆除,喷漆及粉尘污染企业已全部关停,废品回收行业全部清除,仓库类已全部断电封停。下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防止问题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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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长回复8条留言&工厂污染问题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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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26日电 (白雪)昨日,天津市各地对网友给市长黄兴国的8条留言作出回复。其中一位网友留言反映西青区张家窝镇镇政府附近化工厂多,环境污染严重。
西青区对此作出回应称据环保部门监测,目前该区域附近1000米内未发现明显异味。
【网民留言】
西青区张家窝镇镇政府附近化工厂多,环境污染严重,我们这边的居民都受不了了,空气污染,味道刺鼻,南站开通,试问,我们上下班都难受,请领导为民请愿!
答复意见:
感谢您留言。经查,2010年以来,区环保局始终对该区域加大监管力度,要求产生异味的企业关停、整改、搬迁。据环保部门监测,目前该区域附近1000米内未发现明显异味。下一步,区环保局将继续关注此问题,严格执法,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
【网民留言】
黄市长您好; 我家住在西青区松江城(武台馨苑),从2012年9月入住到现在楼内无联通信号,手机无法使用。我们多次反映联通公司至今没有解决!请领导过问一下,谢谢!
答复意见:
感谢您留言。经核查确认,您提供的小区地址距离现有通信基站较远,我公司已将该小区信号改善工程列入2014年改造计划,预计2014年年底完成改造。
【网民留言】
市长您好!现在全市上下都在为(美丽天津一号工程)而努力着。而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居住区域却脏乱差,在小区内私搭乱建,建筑垃圾随处可见,杂草丛生,街道无垃圾箱,有的路段无路灯,汽车一过尘土飞扬。该区域紧邻外环线,与环线内环境反差及大,望有关部门领导能亲邻现场看看,改善一下环境,使该区域能和美丽天津一起向前发展。
答复意见:
感谢您留言。经查,大任庄村区域于2012年至2013年进行小区电力工程改造,对周边群众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目前,大任庄村委会已结合全市四清一绿工程,正在对该村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统一清整。
【网民留言】
市委、市政府领导您们好! 我们是天津机场外民航社区的居民。美丽天津一号工程、东丽区惠民工程实施以来深得广大居民拥护和赞扬!而我们这里确享受不到这样的两个惠民工程,(成为被遗忘角落的社区)对此我们强烈要求与张贵庄、丰年村等地区一样享受(如楼栋粉刷、安装防盗门、楼区路面改造、违章建筑拆除等)。 我们积极响应市、区政府号召参加各项经济建设,房屋基本上也已经买给了个人,正常向地方政府缴纳税费。做为天津市居民我们同样应该享受到这样的惠及全体社区居民的民心工程! 恳请得到各级政府、各级领导的支持! 谢谢!
答复意见:
感谢您留言。经与市国土房管局、区房管局核实,按照《2014年中心城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只对中心城区部分旧楼区进行改造,您反映的天津机场民航社区位置属于中心城区外,因此不能享受“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项目。 根据《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东丽政办〔2013〕15号)文件精神,新立街在前期准备阶段,已对辖区内小区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上报,并将民航社区等部分旧楼社区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整合汇总,预计3月底前确定今年总体实施方案。现该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网民留言】
677路公交2小时一趟 请你给予关照一下 这是公交吗
答复意见:
感谢您留言。经核实,您反映的问题并不完全属实。 677路隶属于公交四公司,由体院北至空港物流加工区,线路42公里,线路配车8部,间隔在37-48分钟。由于该线路客流偏低,正常运营间隔的确偏大,但您反映两小时一趟的问题并不存在。 由于677路线路较长,间隔偏大,为了改善677路的运质水平,公交四公司已着手研究对677路的线型进行调整,由一条线改造为两条线路运营,争取缩短线路长度,从而加快车辆周转,缩小间隔。同时随着今年新车的投入,将对677路的车辆进行调整更换,进一步增加车辆投入,提高运质水平。
【网民留言】
市长您好: 我是义兴里社区8号楼6门的居民,几年前此小区有过旧楼改造,改过水路,但是由于一楼的某些用户不配合,导致五楼六楼的用户现在根本无法正常用水,严重影响了生活,我们是五楼的用户,现在的水流只能洗手,根本无法做饭洗衣和洗澡,居委会和楼长已多次协商无果,我们也不能强制做什么,自来水的人员随时都可以换管子,只要一楼的配合,自来水马上就给换,一楼都是老人,我们不忍去多次骚扰或苛责,但是不能因不忍而导致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希望政府能帮我们,或是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或者改水路的走向,我们都会全力配合,希望政府能高度重视,能让我们正常生活。
答复意见:
感谢您留言。接件后,自来水集团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到南开区义兴里小区现场了解情况。经核实,义兴里8号楼6门102和302为一家,该楼居民、居委会及自来水集团工作人员,曾多次到现场协调户管改造,因改造需从102户破地面、拆装修铺管,此户索要赔偿费用太高,楼内居民不同意,因此一直未能实施改造。102户称只要金额赔不到位就不同意施工,经过多次解释、协调,但102户仍然不同意。自来水集团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更改施工方案,与居委会上门协调,提出从楼道内铺管,不破102家中地面的改造方案,从2楼铺管再穿墙走管下返回102户,但102户和2楼用户均不同意此方案,因此该楼户管改造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自来水集团工作人员将继续配合居委会做该楼居民的协调工作,一旦意见达成一致,将立即施工。
【网民留言】
尊敬的市长您好:咱天津市伤残军人、在市内坐公共交通车可以、郊区的不可以那?!可是在北京、上海市内郊区都可以。请市长您百忙中过问一下!也叫那些功臣们真正感到政策的优势、伐我也不会说就是这个情况吧。谢谢您市长了!
答复意见:
感谢您留言。经了解,根据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民联[2005]3号)精神,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轨道交通。据此文件精神,残疾军人不能免费乘坐郊区线路公共汽车,敬请谅解!
【网民留言】
您好,听说由于李七庄村民的原因,地铁5号线昌凌路站很有可能取消。我们不希望取消啊!这边公交车本身就少,可千万别取消昌凌路站啊!
答复意见:
感谢您留言。经查,地铁5号线建设正在按照规划实施中,目前,地铁公司正在和村民协商,没有取消的安排。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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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白雪、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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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津南一重污染企业未按规定处理废水 被环保部门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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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津南区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瀚隆镀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存贮工业废水。依据《环保法》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对该单位下达查封决定书,并对生产设备实施查封。
原标题:查封非法排污企业 日前,津南区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瀚隆镀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存贮工业废水。经监测,该坑塘总排口中重金属锌浓度为3.62mg/L。依据《环保法》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对该单位下达查封决定书,并对生产设备实施查封。讲天津故事,传天津文化,聚天津力量!扫描二维码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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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为什么传销集团天津权健一直没有被封? - 知乎1295被浏览563502分享邀请回答0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关闭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小化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化工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小型化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关闭小化工企业应当坚持教育、引导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业,一经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第五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直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一)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二)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
(三)不符合本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
(四)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无力回生的。
第六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严重污染,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停产(停业)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停产(停业)治理:
(一)符合本市工业布局规划要求、为本市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提供配套生产的;
(二)具备限期治理条件、能力和必需的自有资金的;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属于初犯的;
(四)远离居(村)民生活区、且可以根治环境污染的。
第七条 对被取缔的小化工企业,
未取得工商执照,属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工商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对被关闭的小化工企业, 由环保部门依法撤销其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被停产(停业) 治理的小化工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加强监管力度。
凡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确需试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阶段,区、县环保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现场检测结果书面报市环保部门审查。
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或者经限期治理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 对予以取缔、关闭的小化工企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动实施搬迁,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经申请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或区、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领导小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
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对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企业股东或者股东共同推选的代表;
(二)职工代表;
(三)有关行政机关代表;
(四)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清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二)国家税款;
(三)其他债务。
依照前款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由企业股东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予以关闭的, 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清算组织应当及时为企业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接续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企业尚未支付职工应得工资、社会保险等合法收入的,应予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关闭, 应当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为,按照职工在该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前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职工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企业关闭, 对职工补偿资金不到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清算组织中止企业财产的分配活动,待资金到位后方可重新进行。
第十六条 企业关闭后,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职工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企业关闭决定一经作出,被关闭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将产品、生产设备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清算组织报送与企业财产有关的一切账簿、单据、文件等资料,协助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企业拒不执行关闭决定, 擅自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安全生产、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
(二)查封、扣押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
(三)查封、填堵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企业关闭后, 需要对其周围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危险、违禁物品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其环境治理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污染企业承担,并从企业清算财产中列支。
第二十条 被取缔、
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一)拒不移交企业账簿等资料的;
(二)私分、转移、隐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非法处置企业资产的;
(三)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关闭小化工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小化工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除小化工企业之外的其他小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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