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学堂 资产损失境外经营产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哪些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问题答疑(二、汇算清缴五大风险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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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地税局 | 【
】【】【】&&汇算清缴五大风险要注意&当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企业办税人员需特别重视税务风险管理,笔者列出5个容易疏忽的风险点供读者参考。& 风险点1:国债产生利息收入的起算时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计算公式中的&持有天数&的起算时间也应当按照&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但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从非发行者手中购买国债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效的日期,尤其是无记名国债,很难确认其具体移交时间,只能以有效的合同约定为准。&风险点2: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人员已不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企业发生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得在税前扣除。&风险点3: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同时,笔者认为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没有向第三方保险机构支付,资金的所有权仍保留在企业内部,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风险点4: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债权和股权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风险点5:企业境外所得包含的资产损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纳税人境外经营产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参与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计算资产损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境外的股权投资损失,债务人在境外的债权投资损失,应收及预付款损失,应收票据、各类垫款和往来款损失,固定资产所在地为境外的固定资产损失等。& 按照现行申报表的逻辑结构,纳税人境外所得为负数时,应在主表第14行&境外所得&填写负数,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分离。其中形成分支机构亏损的损失以&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进行弥补,境内机构的上述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应收预付款、财产转让损失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申报受理标准。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对该部分损失进行申报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予以受理。bugbug蚌埠地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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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包含的资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bug | 浏览次数: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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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境外经营产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参与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计算资产损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境外的股权投资损失,债务人在境外的债权投资损失,应收及预付款损失,应收票据、各类垫款和往来款损失,固定资产所在地为境外的固定资产损失等。  按照现行申报表的逻辑结构,纳税人境外所得为负数时,应在主表第14行&境外所得&填写负数,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分离。其中形成分支机构亏损的损失以&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进行弥补,境内机构的上述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应收预付款、财产转让损失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申报受理标准。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对该部分损失进行申报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予以受理。bugbug蚌埠地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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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辅导材料附件二.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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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辅导材料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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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辅导材料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及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市局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下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号),明确了我市对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及管理要求等内容。现结合上述政策规定就资产损失审批问题介绍如下:
一、资产和资产损失的概念
(一)资产的概念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的概念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总体要求
(一)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范围
1、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不同的分类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包括的范围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3、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1)除上述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方法和审批权限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方法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2)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对于单笔审批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报市局备案。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时限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1、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负责审批资产损失的税务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需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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