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宿舍算不算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户主

企业职工宿舍到底征不征房产税?
企业职工宿舍到底征不征房产税?
作者:求知
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对此部分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笔者一直以为企业对这部分房产不征房产税,因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况且总网站对这个问题也有专门的回复:
问: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对此部分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发布日期】: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属于该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总局最近出台的财税〔2013〕94号“改变”了笔者的观点,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看了该规定后,笔者首先产生的疑问是,为什么要对财税〔号第一条中“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加个
“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 定语? 财税〔号第一条规定有问题吗?表达有歧义吗?
带着这个疑问,笔者在百度里搜了一下,各地地方税务局对“员工宿是否征房产税”的规定还真不尽相同。
一、主张不征房产税地区
(一)、辽宁省
问: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对此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日期:)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安徽省
问: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能否暂免房产税?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有偿提供给员工居住,但收取房租原低于同期市场公允价值,且收取的租金已入账并缴纳了营业税,请问此情况下能否暂免房产税
??(日期:)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应免征房产税。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有偿提供给员工居住,收取的租金若不高于政府规定的价格,免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若高于政府规定的价格,则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但自日起,房产税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的4%征收。
(三)、广东省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但对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通知》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征收房产税。对此问题,我们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是指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而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住房,由于不是出租,不属免税之列,应属于企业单位本身的自用房屋,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是认为根据《通知》精神,按照规定条件出租的尚且免税,不收房租的就更应该免税,并且不收取房租亦可视为零房租。由于存在上述不同的观点,现请省地税局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予以明确。
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12号: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主张征房产税地区
(一)、河南省
1、公司自有职工宿舍楼免费提供给职工居住,宿舍楼是否免交房产税?(日期:)网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因此,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不符合该政策规定,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按语:这个回答有点牵强。)
2、公司以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单位自有住房给个人使用是否免征房产税?(日期:)网址:
答: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企业纳入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范围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因此,仅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不免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湖南省
问:请问公司自有房屋免费提供给职工居住,需要交纳房产税吗?(日期:)
答: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的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厦门市
问: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对此部分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回复时间:)
答:您好!财税〔号文提及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指的是暂未实行房改的老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国家资金建造的公有住房。(税政一处)
企业职工宿舍到底征不征房产税吗?财税〔2013〕94号出台以后,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企业职工宿舍属于公有住房吗?可以肯定不属于公有住房,因为,公有住房是国有住宅。它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既然不属公有住房,自然就不会被按照公有住房管理啦。
那么职工宿舍能成为廉租房吗?能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吗?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房来源如下:
1、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2、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公有住房;
3、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4、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5、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6、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企业职工宿舍如果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就只能让符合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员工住,如有空余政府应有权向社会按廉租出租。
如此看来,企业职工宿舍想不纳房产税难!真不知,时隔那么久出台财税〔2013〕94号文是对财税〔号的补充,还是对个别地区理解偏差的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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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与公有住房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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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随着住宅商品化的推进,城市私有住宅的比重将会随着房改的推进而不断提高。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廉租房是在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中首次提出了廉租房这一概念,类似于香港的廉租屋。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高级、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税金、物业的管理费。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经济适用房这个概念。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约占住宅总量的70%。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在12平方米以下。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厦门的;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申请。●以投靠子女方式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单独申请。●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5万元以下,4-5人户年收入6万元以下,6人以上户年收入7万元以下。】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以上户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4、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户。【2006年我市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家庭申请须满足的条件:1、家庭具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本市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2、无房户,即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房产。单身居民(未婚或离异、丧偶(没有未成年子女或不具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申请须满足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且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2、年满35周岁;3、无房。不得申请购买的情形:1、申请家庭成员中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按房产转让认定,5年后方可申请;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取得本市户籍的;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4、已享受过政府住房政策优惠的,包括曾经购买过、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或现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98866·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524
hongbin1986
条件一、销售、准入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 或丧偶) 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 现有( 或已有过)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含48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或已有过)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 、承租的公有住房;2 、已购买的房改房;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一)价格结算方法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价格计算公式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一)申请、认定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30个工作日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1 、身份证明材料;2 、户籍证明材料;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三)销售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2 、房源公告。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人员名单和顺序。(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5 、换发《准购证》。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6 、公开选房。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35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十、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解释。
hongboiiii
基本上跟你理解的一样,就是通过摇号选定先后顺序但基本上不会像你想想的那么悲观,用不了10年一定可以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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