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土地使用费的含义多少给当地政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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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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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原有《办法》重点进行了那些修订?围绕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司长赖文生近日接受记者采访,并对《办法》进行具体解读。
  当前土地整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促成了对原《办法》的修订
  谈到《办法》修订的原因,赖文生说:根据当前土地整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新增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大家认为,当前新增费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现行新增费使用范围难以满足当前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由于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压年使用”的管理方式,导致资金结余较多;三是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统筹使用力度不够,部分省份也采取因素法将新增费分配到市县,导致资金过于分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和规范新增费使用管理,促进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财务司会同相关司局启动了原《办法》的修订工作,并且在广泛调研、多次座谈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
  《办法》强化了资金使用的管理
  赖文生提出,新《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强化了资金的使用管理。一是明确了新增费预算管理形式。新《办法》明确规定新增费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原《办法》仅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二是调整新增费预算支出管理方式。为提高新增费使用效率,减少资金结余,将新增费使用的原则由“上年收入、下年使用”改为“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三是扩大了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原《办法》仅适用于中央分成新增费,新《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将中央分成与地方留用新增费资金政策进行统一规范,充分发挥新增费在土地整治中的引导作用。四是突出资金的统筹使用。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进一步规范了新增费的支出范围是《办法》又一亮点
  赖文生告诉记者,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新增费的支出范围。一是调整新增费支出类别。将原支出类别为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改为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二是完善土地整理支出内涵。在原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三是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支出的相关内容。明确新增费可用于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动态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支出等。四是增加土地整治管理支出的相关内容。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办法》特别完善了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赖文生说,《办法》首先规定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支出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其次,完善了新增费因素法分配方式。对于中央分成新增费采取因素法分配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综合考虑各省份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分配因素的调整,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再其次,明确了项目法分配新增费的支持重点。对于中央分成新增费中采取项目分配的部分,新《办法》明确近期重点支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和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最后,优化了资金使用方向。新《办法》要求中央按因素法分配新增费和地方留用新增费,要结合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统筹使用,进一步发挥新增费的规模效益。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是新《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赖文生告诉记者,新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办法》还要求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并将新增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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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编辑出版:陕西国土资源编辑部
&刊号:陕新出内印字第90037号
&主办单位:陕西省国土厅
这宗地是否应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洋县国土资源局吕桂枝同志来信:
& 为兴办村幼儿园、敬老院、卫生所,某村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待实施建设时,因城市总体规划修订,该地段的建设用途调整为商业住宅区,原拟建的幼儿园等项目不得不重新选址建设。后该村考虑到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退回有关费用不可行,不如将该宗地征为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后进行房地产开发,既符合规划,又符合相关土地法律法规。但该村在报批征地手续时认为,其报批的是集体建设用地,故不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市政府在按程序审批该宗地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时,按农村集体建设没有要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且该宗地实际上仍然是农用地尚未改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征收时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 请问:该宗地应当还是毋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 答:当然应当缴纳。
& &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来源。《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它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年月日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号)第二条明确给出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定义: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由此可以看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这也就是省政府办公厅年月日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缴费主体和上缴比例”所明确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由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申报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市、县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为预算基金收入,其中上缴中央金库,上缴省财政”。
& & 二、设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目的意义。《土地管理法》设立这一规费的立法本意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为了体现中央政府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产权主体地位,使中央政府对国有土地在财产方面有所体现,要求代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地方政府将其平均土地纯收益中的向中央财政上解;二是为了鼓励各业建设尽量使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农地。一方面为耕地占补平衡积累资金,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等农地,一方面为建设占用耕地等农地抬高门槛,引导土地使用者使用存量土地或未利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三是为了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促使地方政府多以出让方式供地,逐步降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比例。
& &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环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号)第六条规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缴纳环节:“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三、……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五、……。”那么,来信所述的情形究竟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二项,还是属于第四项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对“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规定了“须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由于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县(市)、设区的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限额。这就意味着,农村“三类用地”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且面积标准符合我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农用地转用手续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来信所述的情形即属此类情况。
&很显然,其后将该宗土地征为国有,并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情形,而是属于该条第四项规定的“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情形,所以,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依照该条该项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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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根据国土部去年制定的加强土地、严格新增审查报批的政策,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批项目用地,需与国家发改委沟通,项目审批机关还必须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做出说明。现在吉屋小编来和你说说这个新增建设用地的问题,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情况。新增建设用地为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建设用地净增量为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减去规划期间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量。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为何要做调整,调整后会对哪些方面产生影响,会不会对大家关注的市场产生影响,11月22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现行新增费管理存在问题不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缴纳,30%上缴核心财政,70%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新增费作为核心和地方政府基金预算收入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说,征收新增费的政策,对于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从近几年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对现行新增费的专项检查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1,违规批地现象严重,逃避缴纳新增费。一是不按规定方式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将不属于划拨用地的经营性项目,按照划拨用地方式供应土地;将应纳入分批次地范围的项目,改为单独选址的划拨用地等。二是对于农用地实行“转用”或“只用不征”、“以租代征”,再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以避免缴纳新增费。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了土地收益的流失,而且侵蚀了耕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粮食安全。同时,还助长了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第2,新增费征收政策不明确,影响了政策贯彻执行。1999年以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过几个新增费政策文件,但是,由于相互之间协调不够,造成政策之间不尽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从而影响了地方对政策的理解和贯彻执行。有的政策甚至引发了争议,难以贯彻落实。第三,新增费征收标准和等别亟待调整,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新增费征收标准是1999年制定的,至今已有7年未作调整,明显低于目前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水平。新增费征收等别是2002年制定的,随着近几年行政区划的改变,已有相当一部分等别中的行政区划需要相应细化。第四,新增费缴纳主体错位,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新增费的缴纳主体应当是申请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数地方将其调整为由申请用地单位缴纳,加重了用地单位负担。第五,先缴费后批地流于形式,部分地方未能落实。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的规定,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新增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但是,从2005年和
2006年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对地方新增费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结果看,有相当一部分地方虽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了,并已经核心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用地,但是为了逃避缴纳新增费,在了解和掌握用地审批文件号之后,故意不领取用地审批文件,在不缴纳新增费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土地。第六,新增费未按规定全额征收,直接影响土地调控效果。征收新增费这项制度实施以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据了解,地方分成的70%部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绝大多数省份将70%直接留给市、县,而大多数市、县实际上都未收取,因此,这项政策达到预期调控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调控政策效果。第七,新增费用途受到专款专用限制,造成资金大量闲置和浪费。按照《》的规定,新增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基本没有可供开发的耕地资源,省、市、县均不愿将新增费用于异地开发耕地,因此,造成新增费存在大量结余。据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检查,截至2005年底,结余23.62亿元,广东省结余32.65亿元。新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不大为切实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从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
倍。采取这一措施,将增加地方政府新增建设用地的成本,有利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扩张,从而达到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同时,由于新增费在收入中仅占不足10%的比例,因此,从总体来看,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不会促进房价的提高。新增费征管、清欠力度进一步加大与以往规定有所不同的是,为堵塞各地通过违法批地方式逃避缴纳新增费,新的政策规定,对于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将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费。对于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限期追缴。其中:对于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发布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日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审批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除了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示、暂停办理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加收滞纳金以外,还应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推荐阅读:怎么办理 能贷多少怎么开 办单身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砖混结构含量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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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土地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渝财建〔2007〕1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中心支库、支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经第34次市长办公会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同时,相应调整各区县(自治县)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三、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途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就地入库,实行中央财政与市财政3:7分成体制。市财政分成的70%部分,按下列政策进行分配:(1)调标形成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统筹重点建设。(2)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各项政策安排支出。上述政策分配后,再按市与区县(自治县)的现行体制进行分配,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部分和市级分成的存量部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市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并参照上一年末基本农田面积分配给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规定,用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改变用途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将在次年抵扣区县相应分成。
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中的06项&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科目.修改为12项&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科目,增设13项&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14项&土地整理支出&科目,分别反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上述各项支出情况。
四、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办理缴款事宜,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负责监督解缴。
市国土房管局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市财政局备查。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类、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以及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数额。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市国土房管局缴款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填
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区县(自治县)财
政部门在缴款时,&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重庆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共享,中央30%,
市级70%&,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区县(自治县)国库名称。填写预算科目时,30%填列政府收
支分类科目目&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70%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目&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一般缴款书&共五联,第一联由经收银
行盖章后退缴款的区县财政部门;第二联为开户银行的付款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国库的收款凭证;国库部门
办理缴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第五联退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
(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一般缴款书》第四联、第五联后,将第五联按季度送市财政局,作为市、区县
财政决算对帐依据,将第四联复印件抄送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备查,第四联交当地国土房管局作
为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依据。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中列支,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0899
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
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并抄送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市财政局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批准用地文件等,抽查核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季度做好与国库以及市国土房管局的对账工作,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严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凡不按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市国土房管局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对于拖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区县予以公示。任何区县、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及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国土房管局将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与监督,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相关工作。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重庆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七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有偿& 使用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市
监察局,市审计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月19日印发
&&&&&&&&&&&&&&&&&&&&&&&&&&&&&&&&&&&&&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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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事项名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事项类别:
法定依据:
&&& 1.《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号)
&&& 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三、国务院或者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
&&&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足额征收作为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科学编制用地计划的基础上,加强用地项目的审查,严把用地审批关。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进行处理。
&&&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
责监督解缴。
征收标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办理机关: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部门:
办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金泉路38号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本厅和效能办的监督电话: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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