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玉米拍卖资格怎么办理

8月18-19日政策玉米拍卖公告|交易|粮食|国家粮食局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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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19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分贷分还”国家临时存储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cn)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选择“分贷分还临储玉米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具体交易的品种、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等,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交易清单。
  二、保证金
  “分贷分还”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保证金为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粮食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现已启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在线电子结算方式。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做好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通过开户银行网银、柜台等办理汇款业务(县级以下农信社等地方银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汇款时务必使用在交易市场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会影响资金实时到账。汇款后请及时在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查询资金是否到账,如遇到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010-(财务)、 (交易)或当地注册市场。
  收款人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70P
  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2、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3、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2701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买方竞买“分贷分还”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涉及资金,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分贷分还承贷企业(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自行选择电信或联通入口远程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五、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玉米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六、其它
  1、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有关规定:2013年分贷分还玉米专场销售(自日专场开始)可由承贷企业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2、《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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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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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调〔号-30日国储拍卖“分贷分还”玉米交易公告
15:31:31 来源:中畜网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30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分贷分还”国家临时存储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选择“分贷分还临储玉米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数量(万吨)
标的年份及分布(万吨)
(星期四)
2013年:内蒙古170、黑龙江190
(星期五)
2013年: 辽宁40、吉林200
  具体交易的品种、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等,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交易清单。
  二、保证金
  “分贷分还”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保证金为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粮食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现已启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在线电子结算方式。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做好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通过开户银行网银、柜台等办理汇款业务(县级以下农信社等地方银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交易市场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会影响资金实时到账。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70P,汇款后请及时在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查询资金是否到账,如遇到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当地注册市场。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2、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2701
  3、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买方竞买“分贷分还”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涉及资金,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分贷分还承贷企业(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自行选择电信或联通入口远程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五、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玉米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六、其它
  1、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有关规定:2013年分贷分还玉米专场销售(自日专场开始)可由承贷企业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2、《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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