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门应当保障职业病申报部门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申报部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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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我国的《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职工工资福利待遇1.&凡确诊为职业病的在职职工,在治疗、疗养期间,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福利、保健食品等待遇,按本企业在岗同类人员待遇执行。2.&职工因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其所需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差旅费等,按因工待遇处理。3.&已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奖金减少部分,由企业予以补足。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保健食品予以保留,职业病治愈后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其上述待遇亦不再享受。[详见省劳动厅《关于患职业病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函》(日苏劳函[1996]5号)]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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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2017 Baidu  乔法官:我是一家小厂的负责人,我们厂主要从事金属加工。为大家健康着想,我们每年会安排职工进行健康检查。2014年12月底,一车间的老周合同到期了。考虑到生产需要,我们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11月底我们和老周谈了此事并安排其在12月初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后医生说老周可能患了职业病,要观察一年后复查确定,建议调离原岗位。但厂里实际无其他合适他的岗位,而老周又坚持岗位调整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原工资。所以就未谈拢,此后老周索性就不来了。合同到期后我们本欲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但考虑到工伤保险问题,我们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2015年底,老周将复查结果及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果寄给了我们,结论是职业病致残程度十级。我们遂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并通知其来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想到老周提起仲裁,要求我们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并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其1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我们觉得不太合理。因为此前老周并未被确诊为职业病,且其未上过一天班,未看过一次病,也未开具过一张病假单,我们本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出于好心为其缴了社保,反被其要求支付工资。请问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老曹老曹: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老周在你单位从事有职业病隐患的工作,你单位在老周劳动合同到期前安排其进行健康检查是正确的。老周经医生检查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需要进行医学观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你单位未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费用,通常我们认为包括了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该期间的医疗费用及工资损失等,当然工资的支付原则上仍应以确实需要停工治疗为前提。
  从你所述看,老周并未提供病假单及相关需要停工治疗的证据,其要求按原工资标准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缺乏依据。但是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你单位在收到医疗部门调岗建议的诊断书后,应为老周另行安排合适工作。而此时的工作岗位调整亦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该调岗行为仍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老周在协商变更合同过程中对岗位及薪酬有异议情有可原,你单位应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协商,妥善安置。现你们因与老周意见不合,即将其放置一边,不予合理安排,确有不妥,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老周在单位未有明确态度的情况下甩手而去,不再上班,亦有不当。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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