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在行政事业单位下岗职工新政策的职工有什么政策吗

二、全省约8千名乡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编办发【1995】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30号文件规定纳入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和乡镇机关改革,不得使用事业编制,参与事业单位改革,否则挤占事业编制,造成公益性乡镇事业单位超标超量减员。
1、中编办发【1995】3号文件规定:“……这次中央核定的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包括地方税务部门以及由垂直管理改为地方管理的地矿、统计部门的人员,国务院批准设立经济与技术
开发区的党工委和管委会的管理人员,各级政府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人员及乡镇财政所的人员。国家税务部门的行政编制、县(市、区)人武部和基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的编制另行审定。”。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在中央核定的各级地方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之内,乡镇财政所属于机关,其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列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毋庸置疑。
2、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30号《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文件,该文件是指导全国市县乡人员编制精减最权威政策,明确规定行政编制精简范围:“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群众机关的编制,包括基层工商所、税务所、物价所、财政所……,今后,行政机关不得再使用事业编制”。因此,中央明确规定财政所参加行政机关改革、其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纳入行政编制精简范围,不得使用事业编制。
3、皖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应遵循的原则:(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进乡镇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规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各自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收归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由此乡镇财政所一直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就应当收归县(市、区)、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也就并入党政机关。
4、我们认为,改革前全省各地编制使用较为混乱、不规范,乡镇财政所既有使用行政编制,也有使用事业编制的。但是,中&&&&&
编办发【1995】3号、中办发【2000】30号文件和省改革文件下达后,编制使用混乱局面必须结束,凡是与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和抵触的省、市、县出台的政策文件必须纠正或废止,这是国家和地方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所有法律法规必须服从宪法”的准则,乡镇财政所应一律改为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同时,这是机构改革的需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更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组织原则的体现。全省将乡镇财政所仍然作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参与事业单位改革,不仅侵犯了全省约8千名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而且挤占挪用事业编制,造成公益性乡镇事业单位超标超量减员,侵犯了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起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典型案件,要求中央彻查。
铜陵县把本属行政编制的财政所86人挤出党政机关,纳入事业单位改革,就是挤占事业编制,其目的就是保机关压事业。使乡镇事业单位无辜多下岗86人,人为制造和扩大矛盾,更阻碍了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5、由于年铜陵县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被纳入事业单位改革下岗14名,这些14名人员依据中编办发【1995】3号、皖人发【1996】77号、中办发【2000】30号文件和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上访,于2005年由安徽省编办和铜陵县内部操作,把下岗14名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收回复岗工作,按公务员待遇执行。对此我们其他站所下岗人员依据中编办发【1995】3号、皖人发【1996】77号、中办发【2000】30号文件和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上访,提出使用行政编制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占用事业单位编制86个应予退出,返还给我们145名下岗人员中解决86名人员重新上岗,铜陵县拒绝。我们为此上访安徽省编办,日省编办函【2007】36号《关于对陈文忠等98人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
“2、关于铜陵县乡镇财政所被纳入乡镇事业单位改革问题。经查,84年铜陵县乡镇财政所设立时,定性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97年“推公”时根据皖人发【1996】77号文件的规定铜陵县确定乡镇财政所人员纳入“推公”范围。但其单位性质、编制属性并不能因此改变。……,这种做法不违背皖发【2000】16号文件规定。”。据此,铜陵县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性质不变,其有14人下岗收回返岗工作,我们145名也同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也应收回返岗工作,待遇回复,但是铜陵县不知何故予以拒绝。如果铜陵县乡镇财政所按照中编办发【1995】3号、皖人发【1996】77号、中办发【2000】30号文件和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以公务员身份使用行政编制收回,那么铜陵县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占用事业编制就应退出,决不能同时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日,铜编【2010】30号文件又一次明确财政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所挪用、挤占事业编制,不仅违反中央规定,也违反乡镇机构改革精神。更是错上加错。
依据日,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捡查工作暂行规定》,应予追回,返还给被挪用、挤占事业编制而无辜落岗的职工。
三、核定编制,竞争上岗,铜陵县由于没有清理清退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把本属行政编制的乡镇财政所踢出党政机构改革,纳入事业单位改革,并且在考试考核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弊端,乡镇事业单位一大批在编在岗人员冤枉无辜下岗,不在编人员侥幸上岗,出现超编超量减员。同时又违规在社会上另招一大批人进入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
1、根据皖发【2000】15号《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文件规定:“乡镇行政编制精简10%。”,也就是规定在当时已经核定乡镇行政编制内减少10%,按此比例精简,中心建制镇和城关镇行政编制不超过25个,其他乡镇不超过20个。但是,铜陵县不仅没有执行,而且擅自扩大乡镇行政编制,中心建制镇和城关镇由原来25个左右行政编制扩大至30个,其他乡镇由原来20个左右扩大至25个,并且把本属行政编制的乡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踢出党政机构改革,纳入事业单位改革,结果铜陵县乡镇党政机构不仅没有一人分流,而且出现大量多余编制(空编),为违规进人、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创造条件和机会。
2、根据皖发【2000】16号《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文件规定:“中心建制镇和城关镇限额为30名,其他乡镇限额为25名。”,按此基数核批下达编制数后,在乡镇事业单位推行竞争上岗。定编定岗应当有县编委及编办统一具体制定,但是,铜陵县却把定编定岗交由乡镇操作,加之乡镇领导干部腐败横行,因人设岗普遍存在,造成一些岗位设置不合理。同时一方面没有清理清退乡镇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也没有严格区别对待在编人员与不在编人员,就推行竞争上岗,加之考试考核存在许多弊端,结果导致大量在编人员无辜下岗分流,不在编人员侥幸上岗;另一方面把本属行政编制的乡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踢出党政机构改革,纳入事业单位改革,挤占挪用事业编制,造成公益性乡镇事业单位超标超量减员,这是铜陵县乡镇机构改&&&
革最为严重的错误和最为突出的问题&。由于铜陵县乡镇机构改革竞争上岗不是以县为单位进行,而是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操作,受此限制,结果出现有19个岗位无人报考。
3、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皖人字【87】17号转发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4号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皖政明电【1999】8号、皖发【2000】16号政策规定,年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首先是不在编人员,其次是在编人员。如果清理清退了乡镇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就决定了不在编人员没有资格与在编人员同等参加竞争上岗。只有在乡镇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定编定岗和竞争上岗之后有空余编制情况下,不在编人员之间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补充进入到乡镇事业单位。如1987年中央和省编委核批铜陵县乡镇水利员编制26名,2000年底铜陵县乡镇水利员在岗的有43名,其中有17名没有编制,存在超编人员既不在编人员,改革时在编的与不在编的混在一起竞争上岗,导致4名在编在岗的无辜下岗,有10多名不在编人员上岗;朱村水利站1个编制2个人,改革时朱村镇设1个水利员岗位,2人同等竞争上岗,结果在编的汪志敏冤枉无辜下岗,不在编的另一位侥幸上岗(附《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证》);金栏乡林业站4名编制7位工作人员,有3位工作人员无编制,在编的姚能来等2人下岗,无编制的上岗;朱村乡林业站4名编制6位工作人员,2位无编制,在编的潘秉初下岗,不在编的上岗,等等。此类问题其他乡镇事业单位(包括农、林、水、土地、
城建、文化广播、农经)都存在。在大量问题和矛盾暴露以后,我们持续十多年不停上访,铜陵县总是以“不在编人员没有清理清退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把不在编人员与在编人员同等考试考核竞争上岗也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为理由,据不执行皖政明电【1999】8号、皖发【2000】16号政策规定清理清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是正确的没有错。时至今日,省、市编办不仅对不在编人员没有清理清退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反而认同违反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把不在编的说成“视同在编”违反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荒谬论调,纯属无稽之谈,自欺欺人,以此掩盖违反政策的错误做法和严重后果。真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另搞一套。同时又违规在社会上另招一大批人进入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采用文革“极左”路线办法,株连分流人员配偶及领导施压、公安传讯、纪检谈话、组织干部群体围攻等恶劣手段强行解除公益性乡镇事业单位原在编在岗人员劳动关系违法,至今中央没有制定出台强行解除公益性事业单位原在编在岗人员劳动关系的政策。
1、上过世纪九十年代,中央就事业单位改革制定了“资源整合,合理配置,竞争上岗,有序流动,内部消化,不推向社会”&总的指导原则。全国事业单位至今都没有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更没有出台强行解除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
2、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人发【2000】78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规定:“四、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13、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现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改革,,就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这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探索多种形式给予安置,,要注意采取先挖渠、后分流的办法,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行业内或行业间调剂安置,”。
3、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的安置制度,这是事业单位人事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等。
4、省委、省政府皖发【2000】16号文件 :“
(四)妥善分流人员
各地要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类型和特点,结合我省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建立各具特色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尽快建立乡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乡镇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多渠道分流人员。一是鼓励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包括兴办各类示范基地、领办乡镇或村级经济实体、创办农民股份合作社、建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二是下派任职、挂职,主要是安排到村任职或挂职。三是对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并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充实到缺编的中、小学任教。四是鼓励辞职自谋职业。五是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实行提前离岗。六是继续清理清退乡镇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总结以上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改革未聘人员采取内部消化为主,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的安置制度,要建立养老、医疗保险,转岗培训,多渠道安置未聘人员,没有提出解除乡镇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劳动关系,搞身份置换推向社会。然而铜陵县对年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没有一人得到安置的情况下
,采用文革“极左”路线办法,株连分流人员配偶及其领导施压、公安传讯、纪检谈话、组织干部群体围攻等恶劣手段,强行逼迫分流人员在单方面制定好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上签名,解除公益性乡镇事业单位原在编在岗人员劳动关系。
首先必须明确参加年乡镇机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全国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一部分,不是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更不是企业改制。全国事业单位至今没有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把我们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强行解除劳动关系,推向社会,这是安徽省地方政府不负责任的具体表现,是好大喜功、弄虚作假、欺压百姓的有力实证。不能因为乡镇事业单位规模小、人员卑微,就出台歧视性政策,有违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法规面前一律平等基本准则。因此,解除我们劳动人事关系是错误的,违法的,必须纠正。
五、把公益性乡镇事业单位农技站、林业站、水利站等站所简单撤并代替改革违法,纯属胡闹瞎折腾。
乡镇农技站、林业站、水利站等站所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中批准设立的,并在国家《农业法》、《农业科技推广法》、《林业法》、《水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是国家在农村最基层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一部分,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核心站所,这些站所工作人员是为“三农”服务的中坚力量,无可替代,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铜陵县年乡镇机构改革,把乡镇农技站、林业站、水利站等站所简单撤并代替改&
革违法,纯属胡闹瞎折腾。凡是违法行为都必须纠正。
六、铜陵县乡镇事业单位现有人员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中存在名不符实的问题。
现在全省乃至全国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推行编制实名制登记管理,包括乡镇事业单位。由于年铜陵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错误政策,把在编的与不在编的混在一起同等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导致大批在编人员无辜下岗,不在编的侥幸上岗。这样就出现了无辜下岗人员本身有编制,因错误改革政策造成没有编制,也就无法进行编制实名制登记管理,冤枉;侥幸上岗人员本身没有编制,由于错误改革政策变成有编制,堂而皇之的进行编制实名制登记管理,荒唐。铜陵县实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名制登记管理也就名不副实,这就演绎了历史上“狸猫换太子”的故事,弄假成真。
&七、我们的要求:&&&
1、要求上级针对我们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把铜陵县违背和偏离的乡镇机构改革尤其是公益性事业单业机构改革从错误轨道中纠正过来,还乡镇机构改革本来面目。
2、凡是在年铜陵县乡镇机构改革中被错误做法,导致无辜下岗的原在编在岗人员要恢复身份和待遇,重新上岗;对违规操作上岗原不在编人员要清理清退。&&&
3、对在年机构改革中玩忽职守造成冤假错案的原铜陵县党政负责人以及组织人事、编办有关人员要依照政策法规要进行问责。
&4、退一步讲,我们最低也要按照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二轮机构改革办法即内部退养妥善处理,以平衡我们遭此劫难的痛苦和摧残。
5、要求上级 给我们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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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97年财政部为国有企业适应经济体制而制定会计制度,2012年通过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日正式施行,下面小编整理了201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主管部门按照全县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 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第四条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3]4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3]5号)执行。
  第五条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突发性、政策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时间要求,认真、及时编制决算,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决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本年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是否衔接一致。
  第十条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形成本部门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 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 有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采取“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单一帐户、分户核算”的方式,集中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帐簿设置。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一)单位只能建立一套帐。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的单位,应以主要经费来源为依据,并参照自身行政职能,相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相应设置指标、资产、债权、债务等台帐。
  第四条 填制凭证。要求内容齐全、审批手续齐全。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四)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存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五)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登记帐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书写规范、讲求规则、日清月结。
  (一)单位应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除特殊规定外每月应进行一次;
  (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结帐;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明细帐应定期打印。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条会计核算。单位应以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所有资金和财产均要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全面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单位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做好单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缴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加强下列会计事项的核算。
  (一)材料核算 凡批量购进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均要进行材料成本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的计价方法和出入库保管方式,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核算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因购建、调拨、捐赠、融资租入、改建、扩建、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引起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三)项目资金核算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单位要根据专项支出的不同项目,分别建立专项支出明细帐,单独核算并反映资金收支余等情况。 对已完工的项目,资金如有结余,一律按财政部门验收报告意见处理。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基建资金核算 单位经批准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在“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财政给予拨款的基本建设支出,其财政拨款部分,在有关专项收支科目核算。单位自筹与财政拨款形成的建设资金均应转存建设银行,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行组织基建会计核算。零星土建工程在单位有关支出科目等会计科目中核算。 (五)内部成本核算 凡开展产品生产、劳务服务、批发零售、开发研究等具备内部成本核算条件的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具备完全成本核算条件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内部成本核算遵循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并区分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与单位专业职能的关联程度,正确使用事业收支、经营收支会计科目。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成本项目的确定、成本分配的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其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必须与事业支出科目相衔接。
  第九条 财务报告。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一)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的有关数字。
  (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分月报、季报和年报。 月报于次月3日前报送、季报于次月5日前报送、年报按财政决算布置时间报送。
  (三)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的同时要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事项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现金指存放在单位并由出纳会计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各种外币。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
  第二条现金管理遵循严格范围、收入缴存、限额管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尚未实行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等个人报酬;
  (二)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向不能转账结算的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或支付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存国库单一账户,当日缴存确有困难的,最迟在次日缴存。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得挪用挤占,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五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第六条收付现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收入现金应向交款人开具合法票据,并在记账联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支付现金应在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签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 在办理属于个人支出或借支现金时,应由领款人签字,出纳会计不得代领代签。
  第八条个人不得因私借公款。因公借支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必须结清借款,逾期不结清的从其工资中扣还。现金借出时,应以规范的凭证及时入账,严禁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九条单位设专(兼)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会计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活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条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完善保安措施,确保现金安全。单位现金存放处仅允许存放本单位的现金及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现金清查制度,防范和控制各种资金风险。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现金进行盘点和清查。定期清查应按季进行,在分管领导主持下,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清查;不定期清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进行。清查应形成清查纪录。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结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二条结算必须遵循财务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三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收付的业务外,单位资金往来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构成按《县政府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沛政发[2004]76号)执行。
  第四条 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后,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个账户,不得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开设账户。
  第五条结算使用的财务印鉴,是单位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经办人员变动等确需更换印鉴的,应书面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手续。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及时封存。
  第六条单位一律取消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各收入过渡性账户,应缴的收入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具体收入划缴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沛政办发[2004]32号)执行。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资金支出时,除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授权支付方式外,所有支出均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金结算业务的,应由付款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办理内划手续,资金结算各方依据相关票据处理业务。
  第九条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按《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沛财预[2004]6号)执行。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各项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本单位的财务结算活动负法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 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03]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 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分解。
  (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
  (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费、表彰费用、其他费用。
  (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料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后,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
  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落实自筹资金。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和要求按《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03]第3号)执行。
  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
  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请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的提供单位或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纠正的,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所拨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首先自查、自验,对项目资金的落实、工程的实施、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审核有关项目竣工材料,出具检查验收报告。然后由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由主管部门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确保项目工程永续利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等方面的资料,主动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处理建议和意见整改纠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二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
  第四条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关于印发〈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沛财预[2004]6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2、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行为,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印鉴和支票相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四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稽核岗位,配备稽核会计,否则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此项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本单位的会计稽核工作。稽核会计对其稽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计划、经济业务计划及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
  (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不得入帐。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初审,并加盖“稽核”字样印戳,报分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方可入帐。
  (二)记帐凭证由填制人员填制后,经记帐会计初审,稽核会计复核,并分别签名或盖章后入帐。
  (三)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要每月稽核一次。
  第七条稽核会计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稽核时发现的差错和问题进行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出的错误应预以纠正。对重大问题或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纠正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会计机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人签批;未经审核的,分管领导人不得予以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确定具体的支出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人审批。单位其他领导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对大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会计机构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更不准未批先办。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专项资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况,单位的开支标准、报批程序及其它财务事项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单位年初以会议的形式通报本年预算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的打算,年末开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或大额支出应及时在单位通报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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