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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人“合伙做生意”:购买银行不良资产 执行费五五分成
(原标题:法院与人“合伙做生意”:购买银行不良资产 执行费五五分成)
湖滨区冯福劳与国签定的承诺书
央广网三门峡1月25日消息(记者吴喆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河南听众张先生向中国之声反映,他十多年前交给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担保的一辆小轿车,在法院承办人员的&授意&下被非法变卖,至今车辆没有追回。
湖滨区法院为了弥补张先生的损失,竟然与张先生签下一纸承诺书。双方约定,张先生一系列案件执行后,法院和张先生将收回的诉讼费、执行费成,或者张先生给法院三辆轿车。承诺书中还要求张先生不再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把媒体采访资料销毁。
张先生称,此后他不断&讨好&湖滨区法院,送了两万元餐劵,给立案庭送了12万元赞助,并给法院购买了一辆轿车,法院还用张先生的执行款自行购买一辆越野车&&但18年过去了,张先生并没有把系列案件中执行回来的款项拿到手,他被非法变卖的担保车辆也没有追回。张先生指责湖滨区法院言而无信,违规操作,公开受贿。据了解,湖滨区法院纪检部门近日已经介入调查。
一辆或许永远也无法追回的小轿车,令当事人张俊国(曾用名国)陷入了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长达十八年的纠葛之中。
1998年,张俊国与合伙人张云烈发生债务纠纷,张云烈先起诉,法院判决张俊国欠张云烈16万余元。张俊国交给法院一辆桑塔纳2000做担保,并也起诉张云烈。因张云烈作为另案被执行人,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庭长成某明确要求,不能把张俊国担保车辆交给申请人张云烈一方。但案件承办法官马军亚却&授意 &张云烈的儿子张培强,把这辆担保车辆非法变卖。张俊国说,马军亚敢这么做,因为和张培强关系好。
张俊国说,马军亚就是张培强的同学,他俩在法院坐对桌。当时,张俊国声明,张培强欠他的钱,已经到中院但还没结果。等判决下来,两个案子一抵,该给张培强的给张培强,张培强该给他的给他。但马军亚不听,他就找了个朋友开了辆20万的商品车,连发票带合同开到法院。后来,马军亚督促张培强赶紧把车开走卖了。
张培强母亲在法院做的笔录称承办法官做假笔录
根据1999年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对张培强母亲做的调查笔录,张培强母亲称,她&找亲戚朋友借了六七千元&作为评估费交给了马军亚,马军亚收钱后多次告诉张培强,&赶快找卖家把车处理掉,&甚至还帮着找卖家。此后,张俊国起诉张云烈一案终审宣判,张云烈欠张俊国本息共计24万余元。也就是说,两案相抵,张云烈实际上还欠张俊国8万余元。但张俊国担保的车辆这时候已经被张云烈卖给了四川丹巴县张某,无法追回。
张俊国表示,两个案抵了后,张培强欠他8万块。这种情况下,法院着急了,因为车早给人家开走了,事情开始变得麻烦。当初,法院执行时,只用了三天,采取各种措施对他进行搜查拘留。现在反过来,同样一个案子,却用了十几年事件,依然没有动静。
也就是说,湖滨区法院在这件事情上,不仅张云烈一方欠张俊国的8万块钱至今没有执行,担保物还被搞丢了。在当时,二十多万的金额算是件大事,湖滨区法院开始追责。张培强母亲在笔录里称,承办人马军亚和张培强做了一个假笔录,&说是中院杨院长指示此事,压区院&。
张云烈与张俊国的和解协议,张云烈欠8万余元。
日,三门峡湖滨区法院下发文件,认为承办人马军亚在该案中&违背领导命令,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法院扣押的担保车辆被非法转移,致不能追回的后果,给我院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给马军亚行政警告处分。
而对于把担保车辆非法变卖的张培强,湖滨区法院作出书面报告并发函,认为&张培强有构成妨碍司法机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嫌疑,建议移送湖滨公安分局侦查&。然而2002年7月,湖滨区法院又向湖滨公安分局发函要求撤案,称汽车折抵纠纷已经妥善解决,&不宜追究张云烈父子的刑事责任&。
张俊国称,法院之所以反悔,是因为马军亚放车的事儿牵扯到了领导,湖滨区法院的文件显示,放车也经过了时任副庭长常某的审批。
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的冯福劳告诉记者,公函是他发的,后来院领导又反悔了,要求撤案。
湖滨区法院给公安发函要求撤案
张俊国与合伙人发生债务纠纷,他担保给湖滨区法院的一辆桑塔纳2000,在法院承办人员的&授意&下被非法变卖。根据最终法院判决,张俊国和合伙人达成的协议,是合伙人欠张俊国8万块钱。这张俊国钱没要回来,担保的车还没了。湖滨区法院为了弥补张俊国的损失,与张俊国签订了一份承诺书,以另外一种方式给做出补偿,这补偿的方式却令人大跌眼镜。
所谓的补偿竟然是让张俊国去银行&联系&一些案件到区法院诉讼执行,缓交批量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再从被执行一方收回的费用中,张俊国和法院五五分成,或者张俊国给法院购买三辆轿车换取剩余费用作为补偿。
湖滨区法院要求撤案的公函里称,2001年10月与张俊国达成共识:
第一,张俊国不再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把河南省某媒体的采访资料销毁。据了解,报道并未播出。
第二,张俊国到银行联系部分案件到区院诉讼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三,在收回的诉讼费、执行费中,法院和张俊国各得50%或者张俊国给法院购买三辆普桑,剩余的作为对张俊国的补偿。
第四,继续追要被放走的担保车辆。
张俊国说,这份承诺是就是他和法院&合伙做生意&,法院在公然&卖法&。三辆车也好,一半分成也好,都是他跟法院达成的一个合作协议。
由于丢车的事儿发生在执行庭,这份承诺书由张俊国和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的冯福劳签字。冯福劳向记者确认,字是他签的,但得到了时任院长曹治华的授意。因为案件涉及立案庭、审理庭和执行庭等众多部门,所以提前肯定沟通好了。
具体的操作是:张俊国去&买一些案件&到湖滨区法院执行,从被执行一方收回的费用中,张俊国和法院五五分成,或者张俊国给法院购买三辆轿车得到剩余的费用。张俊国不希望分成,选择了给法院送车、送餐券、送赞助费。
也就是说,张俊国在湖滨区法院的首肯下,通过购买银行呆坏账债权并加以执行的方式来赚钱。可张俊国车也买了,赞助也给了,执行回来的钱还是没有看到。
张俊国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他在湖滨区法院的执行案件明细,共有14个案件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他解释说,当时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也就是核销呆坏账,他希望通过购买银行债务的方式赚钱。
张俊国介绍称,&比如银行贷给他1000万,我给银行掏了200万,把1000万的债权买过来,就可以向他主张1000万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债权转移&,银行的权利转给我这里,由我来实现。我找他要200万,正好够本;要300万,就赚一百万。&
也就是说,本来湖滨区法院为银行执行的案件,因为债权人的转移,需要为张俊国来执行这些案件,一旦执行力度够大,利润相当可观。案件涉及立案、审理、执行三庭,张俊国说,一般人不敢打这个主意,这是法院给他的建议,他花费近一百万元,从三门峡市某银行购买了十多个债权,总标的约1000万。
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冯福劳说,张俊国买的债务,省高院也有人买。这事儿,原来就是这样,各银行都有。
在张俊国提供的清单里,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同意仅为建行东风路支行批量缓交诉讼费和执行费,就有17个案件,总计50余万元。在清单之外,另以对河南三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为例,由时任院长曹治华签字,同意缓交合计453370元。据不完全统计,仅缓交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就90多万元。张俊国说,所谓的五五分成,就是原告先缓交这部分费用,收回之后双方五五分成。
湖滨区法院时任院长签字同意缓交诉讼费
张俊国说,一二十个案件,法院的态度是&立案庭快立,经济庭快审,执行庭快执。&另外,他给法院购买了一辆轿车,并拿了两万块钱餐券,还给立案庭赞助了12万现金。
张俊国给法院购买了一辆尾号为豫M6348的轿车,冯福劳说,当时是作为公用车。对于餐券,他表示经常带熟人来吃饭,自己确实用了一些餐劵。
这辆红色的轿车至今仍停在湖滨区法院大院里,由于时间久远,已经很少有人开,车身落了一层尘土。张俊国说,这辆车还没有过户。而湖滨区法院民庭王武鹏还用收回的执行款购买了一辆尾号豫112的越野车。这两辆车都被法院使用多年,其中越野车已经报废。这个说法得到了湖滨区法院办公室负责后勤管理的郑泽梅的确认。
郑泽梅说,车现在由民一庭使用,最开始使用权在刑庭。
记者上周五上午来到湖滨区法院,就张俊国自称送赞助费、送车、送餐劵一事求证,湖滨区法院当年负责执行张俊国系列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现执行二庭曲俊刚表示,时间太长了,他什么都不知道。
张俊国说,2004年左右,湖滨区法院时任院长曹治华,主管此事的冯福劳都相继调离原岗位,承诺书再无院领导认可。张俊国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承诺,算上法院&弄丢& 的担保车辆,他共给法院提供了三两辆车,已经执行回来的80多万仍在湖滨区法院,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当事人张俊国给湖滨区法院购买的车辆停在法院车库
湖滨区法院宣传科负责人周六上午致电记者,称院领导非常重视,周末加班展开调查,纪检部门已经介入,但截至发稿没有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据了解,时任院长曹治华如今已经退休并搬离法院家属院。时任执行庭庭长冯福劳认为,院长已经换了五任,张俊国的损失要想从法院拿回,是不可能了。
&叫法院给你出?&在冯福劳看来,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了。&现在,财政纪律这么严,损失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去财政要钱,简直是吃了豹子胆,头上乌纱帽不想要了。&
由一辆担保车辆被卖掉引发的一系列蹊跷事件,发生在三门峡市司法系统,令人瞠目。法院何以两次向公安分局发公函?本该上交财政的诉讼费、执行费,法院怎会同意批量缓交,甚至胆敢从中分成?公开接受当事人赠送的车辆、餐票为何能够公用?疑问等待解答。
河南省高院2012年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对参与其中的法院工作人员追责,他们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等待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乃至上级法院的答复。
(编辑:songshaohui)
本文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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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欠的债 散伙时为何他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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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张琦 记者肖梦阳与人合伙做生意时欠下的债,不应该是合伙人的共同..
原标题:合伙做生意欠的债事件原来是这样的 散伙时为何他来还——未来日报
□本报通讯员张琦 记者肖梦阳与人合伙做生意时欠下的债,不应该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吗?可因为一张欠条,襄州人郑某被法院判决偿还全部欠款。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这样一起经济纠纷。2007年,郑某与沈某、袁某合伙经营了一家沙场,因为柴油消耗量较大,便定点在马某处赊购。日,双方经过对账后,郑某确认累计拖欠马某柴油钱12400元,遂当场出具书面欠条,载明&今欠到老马油壹万贰仟肆佰元整&。没多久,3人散伙。经马某多次催要,郑某于去年6月还了3000元后,便不肯归还余下欠款。无奈之下,马某将郑某诉至法院。去年9月,襄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郑某于该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马某柴油款9400元。郑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庭审中郑某辩称,该笔借款是他与沈某、袁某3人合伙经营沙场时的共同欠款。他经手购买的柴油款只有3000元,剩余9400元欠款应由沈某、袁某偿还。近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郑某在马某处购买柴油,并出具欠条,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马某要求郑某偿还柴油款9400元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郑某上诉称该笔欠款是他与沈某、袁某合伙经营沙场时欠的。因欠条是郑某本人出具的,马某据此向郑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该款是不是郑某与沈某、袁某的合伙债务,与马某无关。市中院遂判决,驳回马某上诉,维持原判。&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昨日,主审此案的李法官告诉记者,即使郑某可以证明这笔欠款是他和沈某、袁某合伙时共同欠下的,3人散伙后,马某也可以要求他一人偿还全部欠款。之后,他可以再找沈某、袁某进行追偿。可在本案中,郑某拿出的合伙账目并没有沈某、袁某的签字,法院无法采信。并且,郑某向马某出具的欠条没有写明欠款用途,无法证明欠款究竟是其个人债务,还是合伙债务。根据现有证据,法院只能判他偿还全部欠款。李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为合伙债务出具欠条时,一定要写清楚欠款为合伙欠债,并让合伙人同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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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 如果有限公司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那么合伙企业法为什么就不直接规定有限公司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从理论上讲,既然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就是可行的。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合伙企业外采取了反面列举的方法,规定了有限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满足了《公司法》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条件。另外,法人的无限责任和投资者的有限责任还是应当区别看来的。有限公司的有限是对其投资者而言的,而对于法人本身来说还是无限责任,比如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不能因为法人的投资者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禁止其对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进行投资。从实践上看,前不久就有个合伙企业的股东准备把出资转让给其关联的有限公司。我去工商局办过,工商局的同志尽管说还没办到过这样的业务,但也不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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