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信用卡信息罪从中获利1400会判多久

收买73张信用卡获罪_以案说法_检察调研_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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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网上消费获刑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轻轻一点鼠标,身在福建的苏文江就能用北京人杨先生的信用卡网上消费,这都得益于他购买的信用卡信息。昨天,海淀法院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苏文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轻轻一点鼠标,身在福建的苏文江就能用北京人杨先生的信用卡网上消费,这都得益于他购买的信用卡信息。昨天,海淀法院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苏文江有期徒刑1年8个月,处罚金4万元,并责令他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1400余元。这是本市首例收买信用卡信息案。来 自 西 陆 军 事   27岁男子苏文江是福建人,去年3月初,他在网上购买到被害人杨先生的北京招商银行信用卡信息,然后开通该卡的电话支付功能,以杨先生的名义冒用该卡在网上消费1414.15元。去年4月28日,苏文江在福建省泉州市被抓获。  2007年11月,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规定,首次确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罪名。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文江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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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键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几年- 叶庚清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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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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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二、构成要件&&&&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1、行为主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行为及行为对象本罪行为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3、结果&&&&本罪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二)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1.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2.目的&&&&构成本罪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三、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四、追诉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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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是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仍予以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为他人进行信用卡诈骗而提供便利。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4、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所谓窃取,是指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持卡人的账号、密码等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目前最常见的窃取方式有直接偷窥信息资料、以蒙骗手段获得信息资料等。所谓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财物向持有持卡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者交换获得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所谓非法提供,是指持有持卡人信息资料者违反规定,未经持卡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具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行为之一的,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与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行为存在紧密联系,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既然《刑法》及司法解释现在明确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单独作为一个罪名来规定,那么对于这类预备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同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者有通谋的意思,符合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应当对其以本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预备)或者信用卡诈骗罪(预备)。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为了伪造信用卡而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并在之后伪造了信用卡的,则同时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并且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如果行为人为了进行信用卡诈骗而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并在之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则同时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如果行为人先是非法获取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伪造信用卡,接着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则同时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处理。
四、本罪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属于行为犯,即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实行行为施行完毕,基本构成要件即为齐备。行为犯不同于举动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过渡到既遂状态。就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而言,行为人大多通过在ATM机、自助银行的门禁系统、POS机上安装读卡器、微型MP4装置、摄像头的方法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那么如何认定该罪的既遂呢?是一经安装设备完毕即为既遂,还是安装设备完毕并读取到信息资料才为既遂?根据该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和刑法修正案增设该罪的目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社会危害性正是体现在信息资料上,如果没有银行客户的信息资料,就不能伪造信用卡,也无法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同样,行为人在多少家银行多少台ATM机上安装了多少次读卡器和摄像头并不是成立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既遂的关键,从该罪名的字面表述看,只要符合“窃取”(即通过秘密方法)和“信用卡信息资料”两个条件即可,因此,是否读取到(获取了)他人的信息资料才是认定本罪是否既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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