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平均等待时间举证时可以查询客户交易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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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借记卡异地被取款4万元 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真卡交易 法院判决其向持卡人支付损失
本报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潘静波
上海的小魏,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外地被支取了4万多元,她认为这是伪卡交易,银行应偿还其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就本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交易存在疑点,而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真卡交易,应支付小魏损失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放】
2014年6月下午,小魏的丈夫拿着她的借记卡在ATM机操作,突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124.63元,远少于原来该有的存款。小魏丈夫随即至银行柜台打印明细。明细对账单显示,当日凌晨,该卡曾在山东昌乐县发生交易,分9次支取了44700元。
小魏表示,“我从未听说过昌乐县这个地方,和那里也没有任何关系,银行卡我一直放在身边,没有出借过,密码也没有泄露过,肯定是被别人制作伪卡盗刷的”。
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魏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偿还其储蓄存款损失44700元、手续费损失357元及相应利息等。
历经二审,法院认为,小魏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对系争交易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此时应由银行就其主张的真卡交易进行举证,但银行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小魏所主张的伪卡盗刷情节,依法予以采信。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银行支付小魏45057元及相应利息。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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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银行查取个人存取款交易记录证据该谁实施
儿子趁老子重伤昏迷取走其钥匙,到老子住所窃取了他的存款单、折并到银行提现。老子起诉到法院要讨回存款.但农村信用社不给调取老子的存取款记录,要求需法院才可以查取。请问:查取当事人在银行存取款交易记录作为证据的工作该由法院自己办理还是他人凭法院出具的查取文书就可以办理?
江苏 南京 秦淮区发表时间: 08:20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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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折是父亲的名字,我觉得父亲可以到银行调取自己的存取款记录。如果不给调,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律所: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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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4 条
及时到法院起诉,同时提交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律所: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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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银行一般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去调取,已经起诉就申请法院调取。
律所: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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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511****
可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南京律师,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办公室在珠江路地铁站旁
律所: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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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152****
可以由法院调查,也可以由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取。
律所: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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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省兴化市垛田中心小学教师。2007年3月被借用到兴化楚水实验学校小学部任教并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约时间为2007年3月到2007年7月终止。回单位前同事多次提醒我,学校许多奖金滞后一两个月发放,要我到时到中国银行兴化支行领取。到现单位后的8月至
10月间,我和爱人多次带存折或银行卡到中国银行兴化支行营业网点咨询未发奖金的到帐情况,当然也存侥幸心理,看看8月份的工资楚水有没有发,但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工作人员或取款机都告知没有新注入资金。
由于8月份工资没有着落,寒假期间,我和借用到文正学校的孙晓芳、吴海霞、郁坤前三位老师冒着风雪严寒多次到市政府、信访局、财政局、教育局去要缺发的8月份工资,未果。今年5月20日,我校会计肖中兴通知我们到原工作单位打证明,证明2007年8月份工资未发,学校许诺如果财政局不发,那么我们学校发。我委托原楚水同事杨永宏打证明,这才惊讶地得知:学校去年8月10日发了工资及六月份奖金2502.50元,8月28日又发了夏凉费320元——可我们之前多次查询怎么没有查询到钱数的增加呢?兴奋地去拿钱,工资本打出来只增加了3百多元钱,怎么回事呢?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流水打印出来,告诉我那三笔钱确实按时上帐了,但有2500元在11月3日在工商银行一个网点用银行卡取走了。跨行取钱我们不懂,再说中行与工行相距一百来米,我有什么必要如此操作并多花业务费呢?而且如果取钱的话,我也应该一次取尽,因为我跟楚水学校已经没有任何关系,钱取后把卡与工资本注销才合情合理。
从我办工资本到工资被盗,到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去理论,以及收集的一些证据分析后,我认为此次工资被盗是一起预谋行为,与我卡接触的除了我家人外,还有江苏省兴化市楚水学校会计和中国银行兴化支行。而且我认为中国银行兴化支行与学校对我的工资被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由如下:
我的借记卡是在日左右楚水学校会计以办工资本为名在本人未打书面申请或口头授权代办协议的情况下,会计要走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随工资本一同办的。借记卡申请表上一再声明:经本单位员工合法授权,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如有伪造、欺诈,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我的借记卡申请表是一份带有预谋虚假的证明,因为小学部与我于日办卡的还有周晨老师,她现在仍在那儿上班,这从学校提供的工资表中也可以看出来。(我到学校打八月份工资证明共打了两次,第一次上面没有银行印章,第二次就有了)而学校会计提供的证明中却没有她的姓名。学校会计在给我办证件时提供的我的身份证号150187与我的真实身份证号码155860不相符。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工作人员校对信息时,居然用一个虚假的信息给我办工资本和卡。银行无法在法庭上解释自己的行为。
按照楚水学校内部规定的惯例:教师无论是寒假前或暑假前离开,学校一律发放假期工资。(这个我后来才知道的)按理我的八月份工资名单应放在小学部,而我8月10日的1862元工资名单却放在了高中部后面。且被盗到2500元就是8月10日的两笔注入资金.
  2.银行安全保障不到位
  银行是带风险的企业。国家法律规定对企业而言,必须与客户签订安全协议。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当庭无法举证与我签订的协议书。中国银行兴化支行没有行使告知权,到现在我对借记卡的应该遵守的章程,协议书的内容一无所知。如果我知道卡使用时存在风险,一发下来就注销了,不注销的话,我也应该申请网上银行服务,随时查阅自己的真实收支情况。
  公民的财产存入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我的工资本、借记卡(含密码)在保存完好的情况下,(工资注入、支出我全不知道)我帐户上的资金被盗,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借记卡中注意事项中说明:员工如果不更改初始密码,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我的卡初始密码日的卡、工资本密码的修改是在工资本上的金额无辜被盗、卡没少但卡上资金却无缘无故消失了的同事们的提醒下修改的,与银行的提醒告知无关。,中国银行兴化支行、法院认为我改了密码,资金少了与银行无关。按中国银行兴化支行、法院说法,我改不改密码,资金损失了都是我自己的事,这是什么道理?
由于一些案件发现较晚,国家规定大型的银行监控录像至少要保存一年或永久保存。银行完全可以也多次说明一定提供取款监控录像,到现在并没有提供。
跨行作业要交手续费,,且遵循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的同一张卡在一定的区域不收手续费:如中国银行卡在泰州地区所有的营业网点不收费。中国银行兴化昭阳支行提供的工商银行ATM取款机交易记录手续费为0元。中国银行兴化昭阳支行工作人员无法当庭解释。
  5、工资本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凭证。而从我的工资本看,没有8月份收入注入的痕迹。中国银行兴化支行用浓缩来解释,我有以下质疑:(1)银行应该以诚信为本,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在工商等其他银行,浓缩正常显示累计存入资金与支出资金,然后是累计结余资金。浓缩时间以取款时间为准。而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却只显示了结余资金情况,没有存入与支取的显示,所有看过我工资本的人都知道我的八月份三笔资金没有正常入帐。(2)工资本是个人收支情况的直接反映,工资本应按时间顺序排序,数据显示应一目了然。我的工资本中出现了反常现象:我的工资本出现了2007年8
月1 日与2007年12月之间夹有 日的情况,且2008年3
月2日的结算在日资金余额的基础上结算。银行隐藏了我的、10、11月最应该知道的收支情况。在、10月这段时间内我和对象持借记卡、工资本反复咨询,中国银行兴化支行柜台服务人员及取款机都告知没有新注入的资金。中国银行兴化支行举证时提供的日的咨询记录同样说明了我们对我2007年8月份收入的关注(我相信我们在银行的咨询记录不仅仅这一次,没有公、检、法的参与的证明是不可信的,银行不可能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如果不是到学校打证明,我们根本就不知道这些事存在。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剥夺了我的知情权,贻误了我及时取款的时间。如果因为时间的长短问题,工资本数据显示要么全部展开,要么全部浓缩。我的工资本是日打印的,如果浓缩的话,应该正常显示为:日至日全部浓缩为5月22日的一笔。工资本数据不正常显示,正是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工作人员掩盖自己肮脏行为留下的痕迹。中国银行兴化支行解释由于时间问题存在每十笔基金轧差一次,我工资本、工资细目表如果正常显示的话,从日到日就最少有十笔结算(2007年8月三笔,9月最少五笔,10月最少一笔,11月加上被盗的记录至少就有两笔),轧差说法如果存在的话,最晚应当轧到日,11月的工资不管有没有资金注入都应正常显示。中国银行兴化支行提供的这种怪异现象的解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是欺骗客户的行为。庭审时我对银行的这种说法表示质疑时,要求被告提供金融系统浓缩的原材料,中国银行兴化支行负责人当庭回答:没有。江苏省兴化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文却支持了他们的辩解。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继林判决书中回避了此问题。
   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在我账户上显示不正常还有三个理由:(1)我的工资本
日的取款余额为87.07元,在没有任何变动的情况下我的8月15日的取款机咨询帐户余额为87.06元,而中国银行兴化支行提供的工资细目表上的8月15日的结算又是在87.07元基础上计算的。(2)2007年9
月21日一共有四笔利息结算,其中有季度利息及息税结算,还有国家统一调息及息税结算。同事的中国银行的工资本可以证明,我的工资细目表上只有一笔利息及息税结算。(3)中国银行兴化支行提供的工资细目表,我的工资本中我2007年12月、2008年1月、2月、3月工资注入0元,说明学校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工资上账,我、11月学校同样没有资金注入,而中国银行兴化支行提供的我的工资细目表却没有显示出来。从以上情况可以得出结论:中国银行兴化支行提供的工资细目表只能作为参考,并不是我个人收支情况的真实反应。
  6、银行工作人员知法犯法。
  向银监局咨询取款地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本人参与(或委托人)。我对象不了解银行操作程序,口头请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工作人员帮着查询取款地址。在我对象没有提供我的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我的银行借记卡,他本人没有在场的情况下,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我的个人信息,并冒充我个人名义,查询了
日的取款地址。为了确认银行说话的真实性,暑假期间,我和对象一起到中国银行泰州总行按正常程序查询后才敢确认。这件事中,中国银行兴化昭阳支行工作人员犯了渎职罪,对我没有行使告知权,剥夺了我的知情权,侵犯了我的名义权。而中国银行兴化支行负责人在答辩的时候说,凭我的银行卡号就查到了日的取款地点,审判员对我的质疑没有作出公正判断,兴化市人民法院默认了被告的行为为合法行为。第二次庭审时银行责任人没到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继林判决书中对此只字不提。
  7、我们多次到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咨询我八月份收入情况,银行工作人员或取款机均告知无新注入资金,而11月3日却在工行被盗,说明我的卡与工资本一直处于挂失状态,而能让他们处于挂失状态达三个多月,只有银行工作人员做到。
  楚水学校是一所公办民营学校,教师进进出出属正常行为,我想像我碰到这样怪事的同行,银行不仅仅就我一例吧?
  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存在这么严重的违规行为,并且拥有我的个人信息,谁能保证在整个事情的过程中,我的卡没有被复制,密码没有被破码、解码?
卡的目的是使持卡者使用携带更加方便。我对象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用卡取过一次款,(法官可以当庭检测我的卡是使用情况)据银行提供的工资细目表显示的取款方式只有日的用卡取款的记录,如果我们用卡取款的话,也就不会与被告对簿公堂了。银行提供的日我们用卡咨询收入情况的记载地点在中国银行兴化支行的营业网点,属正常行为。江苏省兴化法庭审判员陈文在庭审时,仅凭着我对象知道我的卡与密码就轻易地下结论认为
日在工商银行用卡取款的人我对象的可能性最大,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主观判断。
相对银行来说,我们是弱势群体。所有的证据都在银行里面,取证相当困难。作为教师我们不可能为了这区区的两千五百元拿自己的尊严与人格开玩笑。我们没有拿日的这笔资金可以从许多方面得到印证:我回到现单位多次跟领导要钱;跨行作业我们不懂;中行与工行之间相距不过一百来米,我们没有必要为了这点距离付手续费;我与楚水实验学校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取款应该一次取尽,再把卡与工资本注销才正常(至于11月3
日取款为什么留有余额,1,取款人对金融法律知识比较精通,金额达到一定的量,被发现的话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他们心里清楚;2、故意造成假象,如果不是家人取的话,怎会留下余额?3、8月份工资学校没发);查询记录的显示;寒假与同事到多个单位信访;请楚水同事开证明;我们不知道银行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有多久,强烈要求银行提供录像;到派出所,刑警大队报案;到中国人民银行兴化分行、中国银行泰州总行,工商银行兴化支行、建设银行兴化支行等多家单位寻求帮助;跑遍了中国银行兴化支行的所有营业网点;是许多律师事务所的常客。
银行是全国最大的保险柜,中国银行兴化支行出现此类情况没有自查自纠,给客户赔偿并道歉,相反说工资被盗与己无关,说我们敲诈银行,有本事告去。(我工资注入点为:中国银行兴化金东门)
  法官代表了国家、法院、公正无私形象。然而我遇到的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法官陈文审案时先下结论再判案,且有引诱我们的行为存在,有意隐藏了我的证据,判决书中多次写我们无法举证,这与事实不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继林审案时多次出现不懂金融系统知识且说与己无关,审案时对被告虚假证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谎言全部采信。且与被告及其代理人关系反常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与被告代理人咬耳交谈。我10月13日就将二次上诉材料递送,而到12月27日才收到泰州中级人民发语言判决书。我打电话给高继林,他接电话(12月29
日号码:)后随即挂机,过一阵后并以电话出故障为名用号码回话,一阵搪塞。
   中国银行兴化银行的负责人狂妄地说:“我看哪个媒体敢报道!”
   请高人指点迷津,此时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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