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用人单位要求转转正才签合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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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面试,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合同期限是3年,我说为什么要那么长时间是这样吗?
您好,律师请问我去面试,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合同期限是3年,我说为什么要那么长时间,他们说但是如果没满三年也没关系,不用承担什么责任,是这样吗?
律师回答地区:广东-广州咨询电话:15902***帮助网友:1812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若是不满3年你提出辞职,单位可以要求你赔偿损失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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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00-400-400-400-公司要跟我签一年的,但是我可能干不了一年就会辞职,请问合同没到期可以辞职吗?
你的问题很简单,公司要与你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但你担心可能干不了一年就会辞职,提前辞职势必形成违约,违约就要被追究违约金,这是时下盛行的做法。
是否同意提前辞职及支付违约金,需要看劳动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提前辞职需要支付若干数额的违约金的话,那么届时即使你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但在公司不同意接受你辞职的情况下,可能仍然避免不了被追究违约责任。
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违约惩罚条款的话,你就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了。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法规及规章...
可以。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日到期你就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当天一次性付清劳动者所有工资。30日是《劳动法》给用人单位的合理的招工替代期间,也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但是《劳动法》同时赋予了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力,所以你可以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是你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不存在相关信息法规及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你应赔偿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合同有约定按合同,合同无约定则无需赔偿)
可以辞职。
不过要注意以下情况: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除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者违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劳动者依据上述第1项所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在试用期内以外,在其他条件下,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有: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在合同期内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按劳动合同期限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主要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约定“违反劳动合同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违约金条款的设定仅限于:违反服务期限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的;
违约条款是否经过协商。一般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很难举证用人单位“一方单独决定”;但劳动者需要有证据意识,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妥善收集和保管保证据。
违约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只约定,如果其违反劳动合同,将按劳动者每满一年补偿若干元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是法定内容,其实质不是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固定额,另外一种是随合同期的履行而递减支付额。选择不同方式,劳动合同违约金支付的数额就不同。这就决定于劳动合同的约定。
一、刚签了劳动合同,两天后想辞职,可以么 ?刚签的无固定期合同,有没有约定试用期?如果在试用期内,想两天后辞职,你只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如果没有试用期,你有...
你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使合同没有到期,你也可以辞职,但按照劳动法规定,你必须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书面辞职。这样就不存在违反合同的问题了...
签了就可以了,自己没有没关系,到时候老板拿不出合同来,他更亏。生不生效看合同是否违法,一般来说都生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生效部分。没有不让辞职的,签了什么...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规定,你有权随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而无需征得公司的同...
1、你没有和老板约定“帮他做多久的时间”,那么有劳动合同吗?是否也没有约定试用期?好像老板也一直没有给你买社保吧?2、如果没有试用期、或是已经过了试用期,你完全...
答: 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必须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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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工龄10年合同到期,单位必须续签合同吗?
【案例一】
小汪1997年2月进入某外资公司,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该合同期满前,公司表示不愿续签。小汪自认为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庭审中,小汪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日之前,当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终止,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应看公司是否有续签的意愿。现公司不同意续签,故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终,小汪的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
【案例二】
老周2000年进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10年1月,在另一公司任人事主管的好友告知,一年后所在公司有空缺,希望老周届时接任。老周遂与公司续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但“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12月,老周与公司续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好友所在公司却因经营不善,不再招聘新员工。老周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用人单位就应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找到公司领导,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领导却准备终止其劳动合同。老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案例三】
老戚1997年毕业后到某服装公司工作。日,双方签订至日的劳动合同。日,服装公司通知老戚自次日起终止劳动关系。老戚于2009年10月提起仲裁,称曾于日向公司口头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辩称,日,公司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送达老戚;日,公司将《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过挂号信送达老戚,通知载明:“公司于日书面通知你劳动合同于日到期后,至今未收到你对劳动合同续订与否的意见。为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仲裁委裁决,对老戚的请求不予支持。
【辨析焦点】
三个案例中,小汪、老周和老戚在原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在本单位工作都已满十年,为何只有小汪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得到了劳动仲裁支持,而老周和老戚提出同样的请求却未得到支持呢?
【法律解析】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如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劳动法》要求应同时满足“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但《劳动合同法》并无此条件,即便用人单位已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一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适用哪个法律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发生原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也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在日期满,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双方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现小汪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强制规定,但法律同样尊重被保护一方即劳动者的意愿。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即使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一种情况下,也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就是“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说,即使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二中,在2010年1月续订劳动合同时,老周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他当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单位提出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周不同意,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由于某种原因,老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单位提出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周表示同意,即当时他主动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所以老周的请求难以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需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是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说,工作满十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不意味着“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三中的老戚,日虽已在公司工作满十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其在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任何合同续签的意思表示。因此,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错。
当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仍较复杂。如果要求劳动者承担有关“向用人单位提出过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明责任,这对劳动者来说,要在争议发生的事后,提供可查证的证据往往十分困难。实践中,即便劳动者明明提出过,用人单位也可采取否认的应对策略。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由于“不能自证其无”,显然用人单位无法完成其有关“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均未表示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的证明责任。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认为,合理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如下:劳动者应当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就属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外情形成立负举证责任。具体案件处理中,仲裁庭应当考虑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运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自由心证进行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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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客户关联企业间转签劳动合同,可否规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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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于2007年7月进入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日至日的劳动合同,后合同续订至日。
在第二份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前,A公司为了规避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于是要求王某与A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另一间单位B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
【点评】:
1、王某能否要求有权要求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A公司与王某第一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跨越了07年与08年,因此,双方应当计算为已签订了一次的劳动合同。
&&& 而A公司与王某在08年7月1日又续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已经符合了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的条件(关于续签二次劳动合同的次数,有部分地方有特别的规定,如上海地区认定应当连续签订三次以上)。
&&& 所以,王某有权要求A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A公司的关联企业B公司与王某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王某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A公司与B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A公司与B公司虽然属于不同的签约主体,但应当认定为一个用工主体,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B公司应当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同样,王某照旧可以向B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采用的方式出不穷。虽然至今,国家仍然未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对规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方式的合法性进行定性,但从部分地区所公布的法律意见文件来看,对这种规避行为是持着否定的态度的,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
易博士建议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审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性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员工有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双方也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必为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采取各种各样的规避方式,这样,不仅不能做到合法规避,反而让自己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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