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能向你请教一下票据贴现业务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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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贷款中介办理票据贴现如何收费
找中介公司办理票据贴现,要收费几个点呢?
提问者:网友&&&&
问题来自: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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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问题针对
我来帮他回答▼
你好,票据贴现费用的话一般要根据你所要兑换的额度而定。具体情况欢迎来电咨询!
(回答时间:)
您好!我们公司是专业做贷款的,票据问题我们不能办理。
(回答时间:)
业务地区:四川.宜宾
您好,票据贴现一般的公司是无法办理的,收费点子根据您个人额度以及中介方而定
(回答时间:)
你好!一般看你是多少额度来定。
(回答时间:)
你好,不同的中介公司收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中介公司了解。
回答网友:多可&&
回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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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老师:贴现未到期的票据是否应当作为借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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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 某被审计单位12月31日存在未到期已贴现的应收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 这部分是否应当作为借款处理?有人对说这个是需要作为借款的,不能derecognize应收票据, 因为权利和风险还没有转移。如果应该作为借款的话, 有什么依据或者什么文可以参考吗?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说明上是这样描述的:“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从这个描述看, 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完全可以dereconize应收票据的。所以, 我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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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属于承兑行见票承兑,持票人贴现后由于承兑人到期不能承担给付义务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可以终止确认。
但是商承兑业承兑汇票到期,银行视承兑人有无支付能力决定是否承兑,当承兑人无足够的资金承兑,银行会拒绝承兑,因此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不能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还请高手指正。
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处理。解释5号将判断金融资产是否终止确认的条件明确为“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关于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此前《〈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中以举例的形式说明“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将法律形式(出售金融资产时是否附追索权)作为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的标准,解释5号对此标准进行了修正,即使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如果经过判断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仍旧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即,与此前的规定相比,解释5号的本条规定更注重对风险和报酬的承担和转移情况的实质性判断,而不是以法律形式上是否附有追索权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
另外,证监会公告[2010]37号也明确“对于已贴现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应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终止确认的主要依据,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证监会公告[2011]41号和证监会公告[2012]42号都要求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处理“风险实质性转移与形式上追溯权的关系”。我们倾向于认为:应收票据作为一项金融资产,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将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综合起来看,可以认为对于由中国的已上市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而言,信用风险并不重大,企业通过贴现和背书可以转移该等票据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因此对此类银行承兑汇票,即使贴现或背书转让时附有追索权,前手也可以终止确认该等应收票据,而无需将其作为一项以应收票据作为质押的融资列报。
建议的一般处理原则为:①无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相关应收票据应当终止确认;②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如被贴现的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且其承兑人为已上市银行的,则可以终止确认;其他情形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不应终止确认。我们认为上市银行一般信用较好,其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贴现申请人被追索的可能性很小,可以视为票据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因此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上述一般处理原则应是符合解释5号和证监会公告[2010]37号、[2011]41号和[2012]42号的相关要求的。
上述规定虽然是基于解释5号,但是我们的一贯观点,在此之前也已经在实务中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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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陈老师。不过这个单位是非上市的外企,使用的是旧准则, 即企业会计制度, 也同样适用您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里的金融资产的规定以及政监会公告吗?
以前在旧准则下,习惯上也是按照类似的原则处理,即对于标的票据是大型股份制上市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形,在背书、贴现时终止确认。&
根据财会2004-3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  
六、问:企业以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中,对企业以应收债权进行贴现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根据企业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对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后,以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以应收债权取得质押借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由于上述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性转移,不应冲减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按财会[2003]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对于本问题解答发布之前,对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与本问题解答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问题解答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溯调整。
我们看了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贴现申请书, 风险的确是没有转移的,并且贷款卡里也把这个贴现放入了融资信息里、占用了企业在这个银行的融资额度。
所以纠结是否要重类到短期借款。如果重分类到短期借款,那么贴现利息应该计入预提费用呢还是其他应收款呢
可比照前述类似原则处理,即不仅仅依据法律上有无追索权确定能否终止确认,要考虑实质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情况。如果重分类到短期借款,则习惯上贴现利息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预提费用。&
应收账款贴现利息到底是一次性记入财务费用?还是先预提再分摊??报表列示在“其他流动负债”OR“应付利息”
贴现利息应当在贴现日至到期日期间按实际利率法逐期确认,只有当金额影响不重大时,一次性在贴现日计入损益才是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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