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猛犸恐怖组织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是哪些名单

反洗钱《3号令》解读修订细则-反洗钱-白河农商银行
您现在的位置: >
反洗钱《3号令》解读修订细则
2016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对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进行了修订更新,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使大家了解新规,现通过解读《3号令》内容,提醒大家树立反洗钱意识,积极配合白河农商银行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调查、报告工作,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
一、修订背景
(一)原法定异常交易监测指标已影响可疑交易制度有效性;
(二)基于行为特征的报送条件不符合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的国际标准。
(三)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具备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的能力。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解决现行可疑交易报告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立足国情,充分吸收、借鉴国际通行标准;
(三)充分听取多方意见;
(四)整合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的内容
1、调整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
新办法第五条: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调整大额转账交易的统计方式
新办法第五条: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新办法第五条: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 上(含1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
3、调整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新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4、调整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新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1)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二)新增的内容
1、新增4类适用对象
新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
2、新增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
新办法第五条: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3、新增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新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建立要求
新办法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且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2)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3)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5、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完善要求
新办法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6、新增交易分析与识别要求
新办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7、新增涉恐名单监测要求
新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1)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承认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2)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3)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新增监测系统建立要求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9、新增记录保存要求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10、新增内控制度、人员配备及保密要求。
新办法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新办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新办法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下一篇: 没有了!拒绝访问 |
| 百度云加速
请打开cookies.
此网站 () 的管理员禁止了您的访问。原因是您的访问包含了非浏览器特征(39add-ua98).
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介绍
【珠江人寿个险】这是一个有温度的公众号!
日,人民银行印发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简称“3号令”)
3号令于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 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
日,人民银行颁布了配套制度《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
国际方面:
2012年FATF提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新评估技术标准
FATF于2016年2月提出《反恐怖融资总体战略》
FATF互评估强调反洗钱工作有效性(预防措施、金融情报、洗钱和恐怖融资调查和起诉等)
国内方面:
原法定异常交易监测指标已影响可疑交易制度有效性
基于行为特征的报送条件不符合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的国际标准
我国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具备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的能力
调整的内容
调整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
原办法第九条: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3号令第五条: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说明: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而非保单
调整大额转账交易的统计方式
原办法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元美金以上的款项划转
3号令第五条: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元以上的款项转账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说明: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负责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调整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原办法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3号令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不是指金融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异常交易预警到人工分析判断等所有环节,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而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内部预警、分析等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应当立即提交,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
调整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原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3号令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新增的内容
新增4类适用对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新增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
原办法第九条: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3号令第五条: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新增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说明:什么是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应当是经过审慎的思考,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上所提出的“充分的怀疑”或“现实的怀疑”从来源上讲,合理怀疑并非纯粹的心理怀疑,而是与洗钱犯罪或其上游犯罪相关的怀疑。从主观上讲,它是一个具有正常心理状态和智力水平的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客户及交易情况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对某些关键环节的怀疑;从客观上讲,它区别于“想象的怀疑”、“推测的怀疑”,是一种有现实可能性和存在性的怀疑。
简言之,应该是建立在对客户身份充分尽职调查及其交易行为充分合理分析,与洗钱风险样态相对比后得出的判断。
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建立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且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完善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 定期评估至少按照年度进行, 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
√ 业务结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等发生调整,或者重大案件、洗钱事件等发生时需配合法律合规部开展评估工作
√ 评估的内容包括指标规则、参数阈值、模型结构、报告流程等
新增交易分析与识别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强调人工识别,而非系统直接处理(上报或排除)
强调工作记录,留下可追溯的工作痕迹
新增涉恐名单监测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上述可疑交易报告,应当立即提交,最迟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
2. 名单调整的,应当对本机构所有客户以及上溯3年内的交易启动回溯性调查;对跨境交易和一次性交易等较高风险业务的回溯性调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新增监测系统建立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成、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新增记录保存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说明:开展黑名单回溯性调查的相关工作记录也至少应当完整保存5年
新增内控制度、人员配备及保密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号令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3号令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对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总体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试图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产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金融机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3号令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银发〔2017〕99号文中明确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提交,最迟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涉恐名单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实施涉恐名单监测的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在涉恐名单调整后,金融机构应立即对全部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开展回溯性调查。
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涉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1号)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新网
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日 12:16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唐云云】
>相关新闻:
>经济新闻精选:
 |  |  |  |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京公网安备:-1] [] 总机:86-10-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恐怖组织is向中国宣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