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合同水装了一年半房顶漏水合同了谁的责任水费漏掉的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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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消防设施漏水费用承担主体认定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郭奎
胡纯&&更新时间: 16:17:04&&
&&&&康宁小区商住楼于2005年投入使用,阳光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2013年10月,由于消防栓漏水,该小区消防用水水表显示用水5.6万吨,产生约18万元水费。自来水公司找到阳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水费。阳光物业公司以小区公共消防设施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应由所有人承担漏水损失,且阳光物业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无供用水合同,要求阳光物业公司承担水费无依据,拒绝给付水费。2014年1月,原告自来水公司将被告阳光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给付水费179200元。
对于小区超过保修期的公共消防设施漏水所产生的水费应当由谁承担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小区业主承担。小区业主是消防设施的所有人,其有义务承担消防设施漏水所产生的水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设施管理人,因管理不善导致消防设施漏水,产生的水费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第三种意见认为,自来水公司具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业主承担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选择业主承担后,业主可以依据物业合同向物业公司追偿。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消防设施分为公共消防设施和自备消防设施,小区内部消防设施属于小区自备消防设施,从自备消防设施取水救火需要缴纳水费。小区自备消防设施漏水产生的水费,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小区业主或物业公司承担。
一、自来水公司可依据&物权&法律关系要求小区业主承担。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开发商已将小区的这些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土地出让费等计入该小区的房屋价格构成,并以预算造价按住宅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到小区的每一业主的房屋单价中。小区的消防设施就属于公用设施,所有权归业主共有。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承担义务的表现就包括分担共用部分产生的费用。该法第八十条还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可见,业主作为小区消防设施的所有人,自来水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小区消防栓漏水产生的费用。
二、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中,物件致他人损害,原则上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小区共有设施设备管理主体为全体业主,但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小区业主集体将其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行使,此时共有设施设备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消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由此可见,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小区的自备消防设施的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消防用水不同于一般的居民用水或者商业用水,而是小区的消防保障资源,储存在消防管道与自来水公司水库内。如果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消防用水流失,就会侵犯自来水公司财产权,自来水公司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业主承担义务后,可依据物业合同向物业公司追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给业主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即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如果未尽维护管理责任,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物业公司追偿。
&&&作者单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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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两月用了15000元的水?水管漏水同意减免部分水费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新闻热线:96677&|&
  胡女士家的水表。
  &水管漏水5000多吨,抄表员为什么没有及时通知我们?&前两天,安顺市民胡女士向本报安顺新闻热线打电话称,家里表内水管漏水,但由于抄表员没能正常抄表而未及时发现,面对15000多元的高昂水费,胡女士一家犯了愁,这个责任谁来负?
  2月漏5000吨水
  胡女士家住汪家湾的四层楼民房里,由于是老式建房,她家的总水表在隔壁邻居家的院子里,每次抄表都要到隔壁邻居家院子里抄。每月10号左右,抄表员都会来抄表,胡女士会根据当月的用水量缴纳水费,每月都是100吨左右,一直没有出过问题。
  &10月17号,抄表员说我家水表不对,一个月用了5000多吨水,肯定是水管漏了。&胡女士说,抄表员告诉她10月11号就到胡女士家抄表,回公司登录数据时发现胡女士家用水5000多吨,发现不对劲后17号返回查看,发现短短6天时间,胡女士家用水量就高达300吨,于是就告知了胡女士家人。
  胡女士说,第二天她丈夫找管道工修理,经过检查,是表内水管由于老化有了裂缝导致漏水,便更换了老化管道。
  &当时看到水漏得不是很严重,我就有点纳闷,一个月怎么会漏这么多。&胡女士说,她立即算了一笔账,发现不太对劲。
  &六天300吨,一天就差不多是50吨,那5000吨水不是证明漏了100天左右,抄表员不是已经两个多月没抄表了。&随后,胡女士找到抄表员得知,9月10号抄表员抄表时邻居家无人在家,于是没能抄到水表,而抄表员就根据胡女士家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估算出当月用水量,并进行登记。这样算起来,上次抄表时间距离这次抄表时间正好2个月。
  胡女士说,虽然自家的水表安在别人家的院子里,抄表确实有些困难,但如果抄表员抄不到水表可以联系她,或者找到隔壁的胡女士家,这样不仅能抄表还能及时发现水管漏水。
  &2个月,就要交15000块钱的水费,这太吓人了,我们哪有这么多钱去交?&胡女士说,这笔费用不应该由他们全部承担,抄表员也有一定责任,供水公司应该进行减免。
  胡女士和家人多次找到供水公司,工作人员均以领导在开会研究商量回绝,事情过去一个月了,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抄表员未违反规定
  安顺市供水总公司客户分公司经理滕涛说,用户的水表应该设置在抄表员看得见、摸得着的地方,而胡女士家的水表安在他人家的院子里,本身就给抄表工作带来了障碍和困难。
  滕涛说,根据规定,公司的抄表员准确率和到位率应该是100%,但如果出现水淹、拆迁、围墙遮挡水表的情况,抄表员无法抄到水表并没有用户的联系方式,就可以按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推算出这个月的用水量。期间,如果抄表员发现用户用水吨位过大,确有义务通知用户,抄表员发现用水量异常后也及时通知了胡女士家。
  此外,公司朗书记告诉记者,根据供水条例,表前漏水责任归公司,表后漏水责任由用户承担,如果发生矛盾,可以请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水表检测明确责任。而胡女士家漏水情况,确实是表后漏水,责任应该由其承担,公司从未有过正常水费减免的先例。
  但考虑到胡女士家的特殊情况,加之水费过高,公司已经多次开会研讨,不仅一直保持胡女士家的正常用水,还请了汪家湾公司进行协调,准备适当减免部分水费。
蔡雪 田儒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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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是小区供水欠交水费案中的责任主体
1997年6月至2000年5月,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升公司)先后向原告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公司)申请接水,用水地址分别为被告润升公司开发的七个小区。2003年3月,润升公司与腾祥公司分别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腾祥公司对润升公司开发的七个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约定由腾祥公司负责向业主收取水费、电费等。2007年3月,腾祥公司在结清所有水费的情况下终止了对上述小区的物业服务,撤出上述小区。同年4月,润升公司与置鑫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置鑫公司对前述七个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置鑫公司分别于日、日、日、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退出润升花苑小区、向阳小区、天津路5号院及新唐村小区的物业管理。截至2011年5月,置鑫公司对上述小区实施物业服务期间,欠交水费共计元;置鑫公司撤出润升花苑小区、向阳小区、天津路5号院及新唐村小区后,上述四小区欠交水费金额共计54778.5元。
北控公司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润升公司偿还上述欠交水费及利息。
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润升公司作为润升花苑、唐村小区、向阳小区等的开发单位,其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在原告处申请自来水接水,双方事实上已形成了供用水合同关系,在润升公司完成开发项目并销售商品房后,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双方已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目前,上述小区未进行水网改造、水表未出户,原告北控公司无法向终端用水人,即业主收取水费,置鑫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目前的交易习惯,有义务对其服务的小区业主代收水费,并及时交予供水人,置鑫公司未及时交纳水费,故被告润升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拖欠水费的行为承担付款责任。
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润升公司对拖欠的水费37.75523万元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北控公司与被告润升公司均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润升公司至原告处申请自来水接水,安装总水表,故原告北控公司与被告润升公司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润升公司应承担支付拖欠水费的责任。
本案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未与原告北控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原告也并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业主进行代收、代缴水费,故让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拖欠水费无法律依据。
本案中,小区业主是实际用水人,业主应该是水费的最终承担者。但供水公司没有与小区业主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公司无权要求业主担责。开发商担责后,有权向小区业主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系受小区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与原告建立供用水合同的相对人应是被告润升公司,被告润升公司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润升公司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委托物业服务合同追究物业公司违约责任。太原律师乔中国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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