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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工具应用及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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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信用保险.ppt 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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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府委托 私营保险机 构办理模式 (五) 进出口银行 经营模式 政府委托某私营保险机构代理政府从事官 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该部分业务记入“ 国家账号”,所有风险由政府承担;该私 营保险机构另设“公司账号”,在自负盈 亏的基础上自主经营商业性业务。
进出口银行在直接进行出口融资业务 的同时兼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 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必须是资信良好、具有相当业务经验和管理水平、会计账册齐全的出口商。投保时,被保险人必须以投保申请书的形式,将其以前一定时期(1年或3年)和预计保险年度的出口货物的种类、出口金额、收汇方式、出口国家和地区以及过去和将来可能的损失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申报。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实务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Short-term Export Credit Insurance),一般是指保险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可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延长保险期限但必须在360天以内,通常适用于初级产品和消费品的出口。 1、适保范围 其适用范围主要是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账(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一般在180天以内的出口收汇。
2、承保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这两类风险。 商业风险指承担付款义务的进口方 或其开证银行、保兑银行,由于自身 信用问题不能按时支付出口商货款, 致使被保险人发生的收汇损失。 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进口方、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破产 或者无力偿付债务; (2)进口方收货后,进口方、开证银行 或保兑银行因故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 上仍未支付货款; (3)进口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 非由于被保险人违约,或其开证银行 或保兑银行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是指进出口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由于进口 国政治或政府行为导致进口方或其银行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风 险。政治风险常见情形包括: (1)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或地 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 方以货物发票上写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 险人支付货款;(2)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 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 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条件 下,买方所在国撤消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 许可证的展期;(4)买方所在国或货物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 付款令;(5)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 命、暴动或其他骚乱;(6)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被保险 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其他非常事件。 3、除外责任 (1)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通常可以由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许可证,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人在获得有效信用限额前出口所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已知风险而出运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向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3、除外责任 (4)信用证支付下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因单据不符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迟延、遗失、残缺不全或者误邮所造成的损失。 (5)非信用证方式下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信用证方式下在被保险人提交单据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6)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单列明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产品 综合保险
信用证保险
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
特定买方保险
买方违约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
出口票据保险
5、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操作实务 投保
拟定保险方案
信用限额申请 信用限额审批 出口申报及缴纳保费
主要内容包括: ①适保范围 ②赔偿比例 ③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 ④最高赔偿限额 ⑤费率厘定 ⑥出口申报方式 ⑦保单批注
信用限额是保险人承诺对保险单项下某一特定买方或银行,在特定支付条件下的信用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6、保险理赔与追偿操作实务
被保险人填报可能 损失通知
被保险人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人理赔
保险人进行追偿
两种主要方式: 一是以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名义与债务人联系; 二是委托国外的追偿渠道进行调查和追偿,如追账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一般遵循“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和“就近、经济、高效、安全”的原则。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1)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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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A.保险费:申报发票总值X保险费率B.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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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A.保险费:申报发票总值X保险费率B.保险费二买方信用限额X保险费率C.保险费二出口合同金额X保险费率D.保险费:买方未付款项总额X保险费率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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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大概是多少啊 - 出口保险 -
福步外贸论坛(FOB Business Forum) |中国第一外贸论坛
UID 1647669
阅读权限 25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大概是多少啊
前辈们,关于这个信用保险的费率大概是多少啊,谢谢
UID 1647669
阅读权限 25
没有人做过吗
UID 1356819
福步币 50 块
阅读权限 40
来自 山东 青岛
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东东?
UID 160323
福步币 10 块
阅读权限 25
没听过。。。应该是记错名字了吧。
UID 972472
阅读权限 40
这个要根据不同国家的信用等级分的,比较 同样30天,意大利的是0.79%,俄罗斯的是1.13.可以直接让中信保发国家分区和费率给你嘛
UID 1472048
阅读权限 40
回复 #1 会骑马的鱼 的帖子
和你们公司的年出口额有关系的。。如果年出口额在0-60万 USD2500/年;60-120万 USD5000/年;120-240万 USD10000/年
UID 1647669
阅读权限 25
这个一定要整年的吗,不能单票的吗
(专业货运保险 周先生)
专业货运保险 QQ:
UID 1570079
积分 38211
福步币 250 块
阅读权限 120
来自 24小时手机:
货运保险可以联系我这边!
(货运保险-高斌 )
UID 1569406
阅读权限 40
来自 上海虹口
货运保险无所不懂,信用保险不在其位,不谋其职! 哈哈
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
UID 1711938
阅读权限 40
回复 #1 会骑马的鱼 的帖子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由中信保垄断的,只有了解到具体的细节,才能给出准确的费率,比如说出口国家、买家信用、贸易方式、回笼资金时间等因素。需要了解细节,加我msn:john_
(PICC人保财险国际部)
货运保险(进口,出口,国内)
UID 1425290
积分 58381
阅读权限 120
嗯 楼上说的对 这个是国家政策性质的 很多不能做 有要货运保险 可以联系我
保运通货运险--400-678-8628
UID 1196088
阅读权限 40
这么多做货运险的啊 ,我也来凑热闹,买货运险call me
UID 1711758
阅读权限 40
信用保险的费率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确定的:
1、每个买家的年销售额,要求的赊账额度
2、赊账的账期,O/A30、45、60
3、总的销售金额、国家区域
4、实际批复的额度
现在我们合作的一家外资保险公司,使用单一费率,与中信保对比,为我司省下了一部份成本。
UID 2423000
阅读权限 25
我们公司在做这个,应该是在千分之三左右。具体的我觉得这个应该有波动的
UID 2107058
阅读权限 25
来自 江浙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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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简称内贸险,保障的是的安全,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包括因买方破产、债务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其基本功能是,当上述风险发生时,如果企业难以收回货款、造成应收账款损失,提供损失补偿。内贸险项下融资业务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当卖方为与买方产生的应收账款购买了内贸险并履行了保险生效所必须的各项义务之后,卖方利用其投保的应收账款向银行进行融资的业务。
  (一)信用保险公司与银行制度规定不同蕴含的风险
  1、信保公司较少考察卖方的、往年的,在卖方交足保费的前提下,信保公司可对其超过以往销售收入或超出在手订单几倍的数额进行承保,尽管这些销售收入未必能够完全实现,导致相应的最高也会提高,无形中会拉高银行的。
  2、信保公司受理的卖方年度投保金额一般是其最高赔偿限额的数倍,在办理单笔保理预付款融资时,虽然在信保公司投保的卖方已将相关交易进行申报并取得《承保情况通知书》,但信保公司在每份通知书中承保的申报金额仅仅是不超过特定买方的。如果卖方销售非常集中、在短期内进行了大量申报,很可能会出现信保公司承保的申报金额远远高于中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如果银行依据信保公司的《承保情况通知书》逐笔为卖方办理了融资,就会造成融资额超过信保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
  3、信保公司根据卖方的贸易申报及提供的发票进行承保,但卖方提供发票的贸易并非都能成为银行规定的合格应收账款,如果逐笔为卖方提供保理预付款,不仅会出现银行信保项下融资额大于卖方应收账款的怪现象,更会为银行受让的卖方的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埋下隐患。
  4、卖方、信保公司与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在性质上仅仅是赔款路径的一种安排,它改变的只是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并没有改变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各项条件。而且尽管《赔款转让协议》中规定了卖方可以以其名义代理索赔,但代理索赔不仅需要卖方的代理索赔,还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各种。在卖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代理索赔基本上很难实现。同时,不同于,目前还没有银行投保的渠道,因此索赔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被保险人即卖方手中。
  5、信保公司接受在同一保险合同项下存在多个被保险人的共同投保情形,但规定“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个被保险人违反保单规定的义务,将被视为全部被保险人的违约,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程度适当降低赔付比例,直至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6.中有载明的“等待期”。“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从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计算。如果等待期过长,将对银行实现保险权益有较大的不利影响。此外,信保公司承保的业务有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但国内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
  (二)信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不足额赔付风险
  1、信保公司做出决定或未能足额赔付的主要原因信保公司定损核赔主要依据保险双方签订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在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后由买方信用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即买方接收货物后,且在保险合同规定期限内向买方开具相关发票,同时足额缴纳,此时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公司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无法核实确认买卖双方间真实合法的贸易关系;因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违法违规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已交付货物而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2)被保险人作为卖方没有完全履行贸易合同项下卖方的各项义务,由于自身违约造成的损失。
  (3)卖方作为被保险人没有完全履行项下的义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保险人超出保险公司批准的或变化的特定额度交付货物。第二,被保险人没有严格遵循保险合同相关约定,就适保范围内的全部贸易向保险公司进行申报,特别是与同一买方的全部贸易如果有漏报行为,会导致保险公司认为是挑保而不足额赔付、甚至是拒赔。第三,被保险人在发现买方风险信号后,没有严格遵循保险合同相关约定立即停止交付货物并向保险公司通报情况所遭受的损失。第四,被保险人已知风险发生后没有及时报损、避免损失扩大,尤其是在买方破产情况下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按保险人指示履行减损义务。第五,出险后,被保险人没有积极配合或按保险公司指示进行调查和追偿。第六,被保险人在投保及限额申请等阶段没有认真履行,就一切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买方风险评估的信息没有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地向保险公司进行披露。第七,与具有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出具了买方信用限额额度及承保通知书,仍有可能依据认定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第八,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及时、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等中对其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4)除买方外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5)通常可由其它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三)公司保险条款比银行约定严格引发的风险
  1、有些信保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包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条款中对“关联关系”规定了非常广泛的主体范围与内容含义。如果被保险人的上游供应商与被保险人的下游买方存在关联关系,对被保险人与上述下游买方的交易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关系”包括“与其直接或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而银行《信用保险国内保理合同》要求卖方作出的特别陈述和保证中仅包括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关系仅包括控制或管理。两种条款不仅存在差别,而且信保条款的规定明显更加苛刻与严格。
  2、有些信保保险条款规定:将货物交给买方必须是实体货物交付,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其与上游供应商交易的相关贸易和物流凭证,以及与下游买方间的贸易和物流凭证,若被保险人的交付仅为凭证交给买方,而无实体货物交付,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银行《信用保险国内保理合同》仅要求卖方承诺贸易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信保条款的规定同样严谨而又严格,可能形成卖方达到银行规定却达不到信保公司的赔付标准的纠纷状况。
  (一)防范制度风险
  1、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以及银行和卖方即被保险人之间的融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彼此不作为对方合同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保险行为和融资行为彼此独立,信用保险不是银行提供融资的,也不是的担保措施。银行在给予卖方信保项下保理业务时不应依据信保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而应依据银行内部的《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对卖方的融资申请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不能过度授信;待卖方的资信与实力不断增强之后,再考虑增加授信额度。
  2、银行在给卖方办理融资时,要牢记保险公司的责任仅以最高赔偿限额和特定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为限,给予卖方的合计决不可超过保险公司向卖方出具的保险合同中列示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能简单依据信保公司的《承保情况通知书》逐笔为卖方办理融资、造成超限额融资。
  3、银行在受让卖方应收账款为其提供保理预付款融资时,不能以《承保情况通知书》为依据,而应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4、向银行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的卖方应与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对银行的各项操作能够无条件积极配合。银行提供保理预付款后在相应应收账款到期未及时收款时,应立即通知信保公司,并督促卖方即按照保险合同和赔款转让协议有关规定申报损失、提起索赔,避免出现因被保险人或信保公司的不作为导致银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5、保险合同中对于共同投保的约定对于银行实现保险权益非常不利,应考虑不予接受此类条款。
  6、银行内部可以接受的等待期不应超过4—5个月,如果等待期过长,应考虑不接受此类条款。
  7、因国内服务贸易不规范之处较多、相关贸易单证易造假等原因,目前银行不宜对运输、等服务贸易提供保理预付款融资。
  (二)防范拒赔风险
  1、严格审查贸易背景、买卖双方资质及贸易合同履行等情况
  虽然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为卖方企业提供的保险服务使得银行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来自买方企业的,但作为融资对象的卖方企业的信用风险以及包括贸易真实性及贸易争议等贸易过程中的其他风险依然存在,银行应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逐一进行审查,对投保动机主要是融资需求的卖方尤其要加大审查力度。
  2、督促并审查卖方对于保险合同履约情况
  保险合同由、、(最新版)、批单、申请表及其附表、申报单、信用限额审批单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均采取书面形式。在保险单上增加的批注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一般会提出一些比统一保险条款更为严格、更为清楚的要求,但也同样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如上述信保条款要求“关联关系包括被保险人的上游供应商与被保险人的下游买方存在关联关系”、“实体货物交付”的条款,就出现在银行某客户第三次续转的保险单的批注中,但也适用于其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为了借助信用保险提高银行防范风险能力,银行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相关单证、仔细研究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详细积累保险公司的各类批注等特殊要求,充分了解信保公司的保险范围和免责范围,注意防范保险,确保银行办理的完全符合保险条款中的适保范围并从中得到风险保障。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在出险之前保险人不做任何实质性审查。与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申请承保时做出的声明与保证、全面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就是说卖方必须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企业,保险公司才能承担保险责任。银行不能忽视对卖方诚实守信方面的审查,同时要督促卖方严格履行的各项约定与义务,并对卖方是否全面履行了这些义务进行认真核实。
  (三)完善银行合同条款
  虽然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对于信报公司保险条款比银行《信用保险国内保理合同》条款严格苛刻之处,建议在银行保理合同中进行完善,将卖方符合信保保险条款中有关关联关系、实体货物交付等要求作为对银行的承诺与保证。
  如果卖方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这些严格要求,视为卖方对银行违约,以此督促卖方即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各项约定,提高信保公司赔付可能性。
  总之,信用保险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对象是卖方,信用保险仅仅是对卖方的贸易安全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对卖方的主观信用没有任何增强作用,也不是独立的第二还款来源。卖方必须讲信用、守法守约、完全符合贸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规定、其贸易对手资质等条件也不欠缺,他的贸易往来以及银行对其的融资才能受到信用保险的保障。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正确认识信用保险的作用、防患于未然,审查该项业务的标准不能有丝毫降低,以便信用保险能够真正起到防范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的效果。
惠蓉.浅析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呆理业务的潜在风险及防范措施[J].金融经济:下半月.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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