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渊源不包括外汇业务的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您的访问出错了(404错误)
很抱歉,您要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1、请检查您输入的地址是否正确。
进行查找。
3、感谢您使用本站,3秒后自动跳转至网站首页  【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外汇管理体制
  2.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5.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6.外汇监督检査制度
  【高频考点】: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 外汇管理体制
  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的概念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贸易收支, 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人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劳务或接收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和政府单方面转移两类。
  2.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3.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资本项目的概念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3.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4.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5.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6.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1.汇率管理制度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外汇市场管理制度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六)外汇监督检査制度
  1. 外汇监督检查权限
  2. 外汇监督检查程序
  3. 外汇信息报告制度  备考热点推荐:
  233网校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网校课程全科VIP班 
责编:chenying
移动端/互动交流经济法(第11章(1)&外汇管理制度)-以2012年教材为基础
197919791994
1980128199612919972008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此前,我国实行强制结汇制,境内机构的所有外汇收入都必须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中,在经批准的限额内保留一部分。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进行审批;可兑换后,主要体现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进行真实性管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您现在的位置: &&
>>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八章: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八章: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 10:12:02
  &&&&&&
&&&& 相关链接:&&
  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1.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2.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的概念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1)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
  (2)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或接收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
  (3)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和政府单方面转移两类。
  2.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3.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资本项目的概念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3.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4.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5.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2)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6.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3)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4)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课程免费试听
中级会计师最新资讯 ―>
中级会计师试题专区 ―>
中级会计师复习资料 ―>
中级会计师辅导在线 ―>2010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经济法
第四节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由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银行履行
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职责,具体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其他外汇业务,如外
汇与外汇间的买卖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管理部门还负责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
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包括外汇
保险、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即期结售汇业务等。
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
银行外汇业务主要是为有关机构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按照外汇
管理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结售汇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同时,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净
差额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对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产生影响,并通过基础货币投放影响
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因此,需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特殊监管。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需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根据目前的银行结售汇业务类
型,可以分为即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1.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准入
即期结售汇业务是即期结汇与即期售汇的统称。即期结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按当天结售汇市场
即期汇率买入客户的外汇,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业务。即期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按当天结售汇
市场即期汇率卖给客户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业务。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
理方式。银行总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是证明银行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材料,包括《金融
许可证》复印件或银监部门批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二是经营结售汇业
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于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由银行上级行自行授权、事前报告所在地国家
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备案制准入管理方式。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
址变更等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变更备案表》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银行停
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前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持《停办备案表》
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1)因法
定事由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 (2)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1)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或者备
案擅自经营结售汇业务; (2)在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核准或者备案中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
局提供虚假信息;
(3)违规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4)未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
支局履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2.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准入
目前已开办的人民币外币衍生产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远期结售汇
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
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
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是指,境内机构与银行有一前一后不同日期
、两次方向相反的本外币交易。在前一次交易中,境内机构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银行换入人民
币,在后一次交易中,该机构再用人民币按照约定汇率从银行换回外汇;上述交易也可以相反办理
。通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企业实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目的。
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结售
汇业务资格,近两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2)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
下备案资料: (1)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2)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已获
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6个月以上的银行,依有关程序向外汇局备案后,可以办理不涉及利率互
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银行申请这两项业务,应提交其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
法定证明文件,并提供相应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上述业务需要事先取得其法
人的书面授权。
(二)银行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
《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综合头寸管理是一种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不仅有利于经营外汇
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外汇周转,而且也有利于实现国家外汇管理均衡化,保证国际收支平衡。根据
有关规定,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
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
场交易所形成。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和综合头寸按日考核和监督来实现
1.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核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 (或者营运
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实行限额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
2.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考核和监管
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进行考核和监管。银行应当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
汇综合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对于临时超过
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外汇管理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结
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考核和监管。所谓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
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
(三)银行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管理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
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凡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在具备健全的内控机
制和完善的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可根据自身外汇总资产规模向人民银行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
。各商业银行需凭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在批准的购汇规模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其中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申请购汇。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
管理局根据外汇市场供求状况逐步安排银行购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银行资本金或
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应由其总行或总部统一向外汇管理局申请。
二、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日益提高,以外汇保险为主要形式的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也不断发展。根据
现行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以及对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
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
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
外汇保险是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最主要形式。所谓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产保险,保险经
营机构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一是保险标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二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者实现;三是保险
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
;四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身保险,可以外汇收
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一是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
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二是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
(二)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经营范围变更等。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
汇保险业务须经外汇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应当首先按照规定准备有关申请资料后,向外汇局提
出申请,外汇局依法审核同意后,保险经营机构方可从事外汇业务。经批准获得外汇业务经营资
格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保险经
营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扩大或停止办理外汇业务,在变更之前,应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
依法审核。
(三)与外汇保险有关的外汇收支管理
外汇保险项下的外汇收支包括保费、赔偿、保险金、再保险保费、摊回赔偿、退保费等。保险
公司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的管理是按照真实性审核的原则办理。保险经营机构持相关凭证可
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应的收付手续。
(四)保险公司资本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境外保险公司纷纷以合资或独资形式在境内设立保险经营机构。
同时,为保证外汇保险业务正常开展,保险经营机构需要持有一定数额的外汇资本金。保险经营
机构由此产生了资本金本外币间兑换需求。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保险经营机构资本金本外币
转换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保险经营机构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提交申请
资料,经外汇局依法审核同意后,持核准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本外币转换手续。
三、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目前,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包括: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外币资产管理业务、外汇同业拆借业
务等。其中,绝大多数证券公司以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 (即 B股经纪业务)为主。证券公司
外汇业务运行是否平稳,不仅涉及到广大投资者利益,而且关系到未来资本市场开放、资本项目
可兑换的平稳推进。
目前,对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方面。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
展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须满足一定的外汇营运资金要求,
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对其从业人员也有相关的要求,开展境外证券投资须取得证
监会的批准等。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要求每隔 3年
重新核发一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会主义经济法包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