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务合同欠款的代理词公司合同托欠工资向哪方打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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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由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作者:雷文艳&&发布时间: 09:57:10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系一个村的村民,2010年6月至7月被告李某带领原告孙某等人到云南省某煤矿工作50多天,因为不挣钱,遂结束工作。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但尚有1907元工资未支付。回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直至日被告主动向原告出具一支欠条。后因被告一直拖欠该工资,今年10月,原告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1907元。
  意见分歧
  在审理中,对此案案由的确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理由是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欠发原告工资,属劳动争议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其第一级案由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第二级案由为“劳动争议”,第三级案由为“劳动合同”,第四级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案应选择第四级案由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合同纠纷。理由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是所欠工资,因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应以其第一级案由“合同纠纷”作为该案案由。
  案件评析
  对上述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案由规定角度看,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本案而言,原告孙某是在被告李某的带领下到云南工作,工作中,原告听从被告的安排与指挥,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无疑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后,原告对此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主动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况,该欠条合法有效,故被告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变成了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此时原被告之间除存在劳动关系之外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给原告出具1907元欠条,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依据被告给其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1907元,这时原告的劳动报酬以欠条形式确认,数额明确具体,本案诉争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为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案由应定为债权关系纠纷即合同纠纷。
  其次,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角度看,本案如果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则受劳动法调整,依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由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而本案原告并未先申请劳动仲裁,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将案由定为债权关系纠纷,适用民法,原告主张应获法院支持,权益当可顺利实现。
  此外,因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合同纠纷的案件受理费相差较大(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非财产案件里的劳动争议部分,每件受理费10元。合同纠纷案件属财产案件,10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0元以上的按请求额分段计算,标准较高。
  综上,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民事案由,这不仅关乎案件适用的民事法律范畴,还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上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沁源县人民法院武昌区国税局一采购员拖欠菜贩20万 回应系劳务派遣工
图为:商户的辛苦钱该如何讨回
  荆楚网讯 记者朱娟娟 实习生蔡慧莹 图/本报记者邹斌 实习生祝思怡
  长期给武昌区国税局食堂供货,不料采购员欠下20多万元货款后,留下欠条便玩起“失踪”。拿着欠条,武昌水陆街菜场菜贩们一年来也没有讨回欠款。昨日,武昌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该局已将货款付给采购员,且采购员系劳务派遣工,商户被拖欠的货款“与该局无关”。
  生鲜市场商贩
  3年被拖欠20余万元
  昨日,武昌区水陆街生鲜市场,4名菜贩拿着欠条,他们介绍,从1999年起,他们与武昌区国税局机关服务中心合作,向该局食堂供应鱼、肉、鸡蛋、调料等货物,由该局服务中心采购员徐某与商贩们对接、结账。2009年起,徐某开始拖欠菜贩子的货款,到去年7月,已累计拖欠21.2万元。这些商贩多次要求徐某结账,然而徐某总是借故推诿。此后,这些商贩再也没有向武昌区国税局食堂供货。
  今年6月19日,商贩们找到武昌区国税局机关服务中心,要求对方解决此事。然而今年6月底,商贩们再去该中心找徐某时,却被告知徐某已被开除。商贩们再打徐某电话,已联系不上。索要货款无门,让商贩们焦心不已。
  武昌区国税局
  货款已付 或被截留
  昨日,记者找到武昌区国税局机关服务中心。该中心王主任称,货款已如期给徐某,但徐某可能从中截留了,至于欠下商贩们的货款是否有20多万元,该中心不清楚。王主任还称,徐某是物业公司劳务派遣过来的员工,单位偶尔需要做招待餐时,会让他帮忙买菜。
  商贩们拿出一份《食堂物资购买协议书》,协议书显示,甲方为武昌区国税局,乙方为生鲜市场经营户,协议书内容则为经营户向武昌区国税局食堂供应鱼、肉等,协议书签订于2009年12月。协议书上的甲方签名者为周某,而不是徐某,且有效期只有一年。
  据了解,周某为武昌区国税局机关服务中心食堂管理员。他告诉记者,1999年至2012年期间,食堂由徐某负责买菜,找财务领钱后付给商贩,“但中间他可能截留了部分”。周某还透露,早前,徐某就曾因买菜拖欠过商贩货款。2012年7月,商贩们因此再度找上门,今年7月初,物业公司已将徐某除名。
  徐志强还是徐志祥
  采购员身份竟然不详
  昨日,在武昌区国税局,记者还看到一份《情况说明》。这份《说明》上,署名“徐志强”的人自称,从2009年至2012年,食堂物资采购所欠货款,“都是我的个人行为,与国税局毫无关系,国税局已全部付款”。周某介绍,这份《说明》即是徐某所写。但是,商贩们提供的欠条上,署名却是“徐志祥”。
  到底是徐志强还是徐志祥?作为食堂管理员,周某称自己不知情。
  采购涉及的款项不是一笔小数目,为何将货款交给一个连名字都不确定的人打理?周某不置可否。对此,该局机关服务中心王主任则改口称,徐某不是该局食堂采购员,没有让其采购过,因此欠钱与该局无关。令人不解的是,此前,王主任称,有时会让徐某帮忙买菜。
(作者:&&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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