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能源汽车补贴贴为什么用到企业公章

2016年天津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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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政策改革:2016年天津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全文解读。关注政策改革的朋友们欢迎阅读本文哦,更多资讯尽在独特网,敬请阅读和关注。  2016年天津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全文解读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十三五”推广任务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按照《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备案,在本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公交、环卫、机关事业单位用车,以及新能源出租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补助,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委,各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市科委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并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补助申请的审核。其中,个人购车由市科委负责审核,非租赁企业购车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租赁企业购车由市科委会同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的拨付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应在日至日间,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等事项。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第七条2016年至2020年,每一年度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分别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100%、70%、60%、50%、40%执行;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统一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地方补助标准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适时调整。(2016年地方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6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减少地方补助金额。  第八条个人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非租赁企业购置新能源汽车,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财政给予补助。租赁企业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和企业注册地所在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个人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企业购车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10辆。企业年度购车超过10辆的,应于购车前向市科委提出购车备案申请,说明车辆用途,由市科委会同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车辆采购,同时,在企业存续期内,相关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未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补助。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申领地方补助。  非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属同一产品商标车辆,须按照乘用车、专用车、客车等车辆类型,授权委托唯一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地方补助的申领,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详见附件2)。授权期内,如被授权销售机构发生变化,须由生产企业、原被授权机构和新被授权机构三方共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每两个月集中申报一次。市科委于每个单月初10个工作日内,受理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当期地方补助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书(详见附件4);  (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详见附件5);  (三)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四)购车企业营业执照及购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  以上材料需加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市科委会同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分工,于申请当月25日前,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补助对象不同将审核结果及资金拨付意见分别提供市、区财政局。市、区财政局收到上述意见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申报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中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相关企业和产品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应确保所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对上报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车辆将延后兑现补助资金。对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上报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的申请单位,将暂停其三个周期的申请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获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如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与上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助,取消商标车型备案资格,取消生产企业和产品备案资格等措施。  第十七条已获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解读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对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补助范围、补助对象和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小编针对广大汽车企业、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归纳和整理了一些具体方面为大家一一解读。  1.哪些车能享受到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  享受本市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这个推荐车型目录是由国家工信部制定颁布的,目前已发布了3个批次共计1022款新能源车型。该目录也是判定车辆是否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唯一标准。目前市面上常见的比亚迪唐、秦,北汽新能源,知豆等车型都已纳入该目录。  (2)按照《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备案。实施新能源汽车备案管理,是我市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管理,推动建立完善的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广大市民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所采取的重要措施。通过备案的新能源车型,必须在津具备完备的销售、服务、救援等服务能力。完成备案的车型将在“天津EV”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和查询。  (3)日至日期间,在本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公交、环卫、机关事业单位用车,以及新能源出租车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2.天津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是怎么样的?  年,国家财政补贴标准实行退坡机制,即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下调20%,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下调40%。  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财政补助标准联动执行,且实行退坡机制,即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的100%、70%、60%、50%、40%执行。  年新能源汽车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统一按照国家标准的25%执行。  表2&2016年新能源客车天津地方财政补助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年,天津市地方补助标准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适时调整。  特别注意的是,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6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减少地方补助金额。举例来说,如果一辆新能源车的指导价格为12万元,纯电续航里程为200公里,那么它所能获得的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补助理论上应为2×4.5万元=9万元,为指导价格的75%,大于规定的不超过指导价格60%,即7.2万元的规定,那么这辆车实际能获得的地方财政补贴应为7.2万元-4.5万元(国家补贴)=2.7万元。  3.如果我想买辆新能源汽车,如何申请补助?  我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但这并不是说要由消费者自己来进行补贴申领。为了方便广大市民,我市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负责相关申领工作。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应在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并完成开具发票、车辆上牌等事宜。也就是说,您在购车时的价格已经是扣减补助之后的价格,已经享受到国家和我市的财政补助了。  4.对于个人购车申领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有哪些要求?  (1)个人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如果个人单一年度内,购买了超过2辆的新能源汽车,那么只能对其中2辆车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2)对于已获得天津市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  5.对于企业购车申领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有哪些要求?  (1)企业购车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10辆。如果企业年度购车超过10辆的,应于购车前向市科委提出购车备案申请,说明车辆用途,由市科委会同购车企业注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车辆采购。同时,在企业存续期内,相关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未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补助。  (2)对于已获得天津市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  6.在津如何购买新能源汽车?  在我市完成产品备案的车型将在“天津EV”微信公众账号发布,并提供车辆技术参数和销售网点等信息,市民可关注“天津EV”微信公众账号,查询意向购买车型是否完成备案、是否享受我市财政补助。如满足上述两点要求,即可按照扣减两级财政补助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由销售商协助办理号牌申领、车辆上牌等事宜,并由销售商申领财政补助。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已完成企业及产品备案但未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如特斯拉、宝马I3等车型,将不享受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但可享受免摇号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不受机动车尾号限行等政策。  7.在津使用新能源汽车有哪些优惠?  目前,在我市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能够享受财政补贴、免摇号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不受机动车尾号限行、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且近期公安部将启用、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异化的交通管理措施。未来,我市还将制定更加优惠的通行政策,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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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北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标准细则公布
【导语】:北京市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纯电动小客车2016年按续驶里程不同分别补贴2.5万、4.5万和5.5万;2017年按续驶里程不同分别补贴2万、3.6万和4.4万。燃料电池小客车年各补贴20万元。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信委联合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细则明确北京市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纯电动小客车2016年按续驶里程不同分别补贴2.5万、4.5万和5.5万;2017年按续驶里程不同分别补贴2万、3.6万和4.4万。燃料电池小客车年各补贴20万元。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同日发布的还有《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该政策明确,在中央补助基础上,北京市纯电动客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京财经一〔号附件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号)、《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京科发〔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企业及车辆,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完成备案并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依照本细则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要求,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统筹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兑付,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符合本市财政补助政策的新能源小客车,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车辆类型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补助标准(万元/辆)2015年2016年2017年纯电动小客车80≤R&1003.15&&100≤R&1503.152.52150≤R&2504.54.53.6R≥2505.45.54.4燃料电池小客车&182020  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第四章 补助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须向环交所递交以下材料:  (一)汽车生产企业备案材料  1.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明复印件;  2.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申请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1.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  2.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登记证和复印件;  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汽车企业公章。  第条环交所负责受理财政补助申请资料,按《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工作流程》(附后)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审核结果和补助资金书面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复算后,在其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汽车企业。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依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企业和产品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汽车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小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形的,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企业退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补助资格。  第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将汽车企业申报、环交所审核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管理纳入监管范围,综合运用自查自纠、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并充分利用监督成果,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市注册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号)、《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市财政局按中央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兑付到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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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QSF-
&&&&&&&& 海&南&省&商&务&厅
&&&&&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琼商建〔号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备案,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建〔号)要求,对《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的补充通知》(琼商建〔号)等有关文件补充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对于新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按照本通知附件《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提交全部材料,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商建〔号)和《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的补充通知》(琼商建〔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对于2017年以前已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按照本通知附件《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更新和补充以下材料,根据上述要求办理更新备案程序:
1.更新《新能源汽车企业车型备案信息表》,补充汽车产品被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的证明材料。
2.更新备案车型的《汽车产品技术参数表》。
3.补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案。
4.补充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承诺书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以上4项材料均需加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公章。
二、监督管理
(一)严格备案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备案,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售后服务能力进行现场勘验,重点检查售后服务人员技术水平、电机电池电控维修能力及维修条件等,勘验合格后给予备案,并作为企业申报补贴的依据。2016年我省发布的《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只适用于申报2016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需重新核定车型目录后才能作为申报2017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依据。在企业完成备案后还要对售后服务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加强信息公开。对于通过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车型,公开车型关键参数信息,以及海南省地方购车财政补贴参考标准。
(三)建立监测平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凡在海南省销售的、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号)要求,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与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平台对接。
(四)确保服务质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在产品安全、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建立完善的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应主动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完善销售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制定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依法依规做好产品一致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有关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联系电话:海南省商务厅,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
特此通知。
附件: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申请材料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写&&须&&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申请材料须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含纸质文件的扫描电子文件),且电子文件信息须与纸质文件信息一致;
&5.申请材料按《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材料清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6.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
&7.文件加盖骑缝章有效。
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材料清单
凡参与海南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备案材料目录
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
商务部备案登记网上打印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合一”企业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销售机构备案还需提供销售协议或授权委托书
新能源汽车维保网点一览表
附件1-1,维修网点应不少于2家
经营场所、维修网点图片资料
包括办公现场、维修车间、充电设施等现场图片
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信息表(含被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的证明材料)
附件1-2,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分类填写,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汽车产品技术参数表》
每款车型提供一份,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质保承诺书
附件1-3,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动力电池回收承诺书(含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案)
附件1-4,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承诺书(含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附件1-5,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新能源汽车维保网点一览表
新能源汽车企业名称(盖章)
&&&&&&&&&&&&&&&&&&&
&&&&&&&&&&&&&&&&&&年&&&月&&&日
表1: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信息表(乘用车)
车辆类型信息
车辆参数信息
出厂指导价格
销售机构名称
《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及序号
《免征购置税目录》批次及序号
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Wh/kg)
纯电动续驶里程(工况法、公里)
百公里耗电量(kWh/100km)
节油率水平(%)
第*批第*号
第*批第*号
插电式混合动力
BYD6121LGEV
第*批第*号
第*批第*号
以上为填报格式
1.燃料种类分为: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增程式混合动力。
2.《推荐车型目录》指:国家工信部发布的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3.《免征购置税目录》指: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4.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需填写“节油率水平”指标,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需填写“百公里耗电量”指标,其余指标均需填写。
表2: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信息表(客车)
车辆类型信息
车辆参数信息
出厂指导价格
销售机构名称
《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及序号
《免征购置税目录》批次及序号
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Wh/kg)
节油率水平(%)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第*批第*号
第*批第*号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BYD6121LGEV
第*批第*号
第*批第*号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
BYD6121LGEV
第*批第*号
第*批第*号
以上为填报格式
1.车辆类型分为:快充类纯电动客车、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插电式/增程式混合动力客车。
2.《推荐车型目录》指:国家工信部发布的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3.《免征购置税目录》指: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4.快充类纯电动客车需填写“快充倍率”指标,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需填写“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指标,插电式/增程式混合动力客车需填写“节油率水平”指标;其余指标均需填写。
表3: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信息表(货车和专用车)
车辆类型信息
车辆参数信息
出厂指导价格
销售机构名称
《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及序号
《免征购置税目录》批次及序号
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Wh/kg)
动力电池总储电量(kWh)
纯电动货车
第*批第*号
第*批第*号
纯电动专用车
BYD6121LGEV
第*批第*号
第*批第*号
以上为填报格式
1.车辆类型分为:纯电动货车、纯电动专用车。
2.《推荐车型目录》指:国家工信部发布的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3.《免征购置税目录》指: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4.每类车型均需填写车辆参数信息指标。
表4: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信息表(燃料电池汽车)
车辆类型信息
车辆参数信息
出厂指导价格
销售机构名称
《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及序号
《免征购置税目录》批次及序号
纯电动续驶里程
(工况法、公里)
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kW)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kW)
燃料电池乘用车
第*批第*号
第*批第*号
纯电动专用车
BYD6121LGEV
第*批第*号
第*批第*号
以上为填报格式
1.车辆类型分为:燃料电池乘用车、燃料电池乘客车、燃料电池货车、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燃料电池中重型货车。
2.《推荐车型目录》指:国家工信部发布的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3.《免征购置税目录》指: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4.每类车型均需填写车辆参数信息指标。
新能源汽车质保承诺书
我司拟在海南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并对售后服务及产品质保承诺如下:
我司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均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应行业标准、条例及规范。
我司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从购车之日起,均提供三年或十二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整车质保期。
我司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从购车之日起,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驱动电机控制器等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均提供八年或十二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以上信息准确、真实,愿意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必要检查,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整车生产企业(盖章):&&&&&&&&&&&&&&&&&&&&&&&&&&&&&&&&&&&&&&&&&&&&&&&&&&&
&&&&&&&&&&&&&&&&日期&:&&年&&月&&日
动力电池回收承诺书
我司拟在海南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我司在海南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车型,所使用的动力电池均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相关要求,其生产企业均进入国家工信部《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
根据《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司对在海南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动力电池提供不低于八年或十二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在动力电池在八年或十二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内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免费更换;八年或十二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后按当时市场价值及电池生产厂家废旧电池利用率,回收可利用的废旧电池。
我司将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相关政策和标准。
以上信息准确、真实,愿意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必要检查,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案
&&&&&&&&&&&&&&&&整车生产企业(盖章):
&&&&&&&&&&&&&日期&:&&年&&月&&日
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承诺书
我司拟在海南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并对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我司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的全程控制。
二、我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凡应用于海南省公共服务领域的,将严格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2960)国家标准要求,将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及时上传至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平台。
三、我司将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相关政策和标准,必要时将积极配合国家和海南省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以上信息准确、真实,愿意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必要检查,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整车生产企业(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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