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涂装企业必须使用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物含量的涂料吗

& & &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日起,我市所有工业涂装企业都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用水性环保油漆代替传统的油性油漆。1月份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大气处对我市的汽车维修、家具、印刷等涂装企业进行了稽查。发现涂装企业在生产中用水性油漆代替传统油性油漆情况不乐观,大部分汽车维修、家具、印刷等涂装企业仍在大量使用油性油漆,购置少量的水性油漆应付环保检查。据涂装行业专业人士反映目前大部分涂装企业生产中使用水性油漆的比例较少,其原因涂装产品使用水性油漆后的光泽度、硬度等技术指标无法满足客户要求。涂装企业业主建议环保部门加强与涂装行业协会沟通协调,找到既有利于保护环境又适应当前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切实可行性办法。
责任编辑:李钟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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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水性原材料品牌深圳工业涂装企业涂料产品升级情况不乐观_新浪财经_新浪网
  生意社03月08日讯
  2015年7月,深圳市发布《建筑装饰装修涂料和胶黏剂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规范,要求全面禁用危害市民健康的溶剂型油漆、胶黏剂等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此后的2015年10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又发布了《市人居环境委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规定的通知》,要求该市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电器机械制造、汽车制造、集装箱制造、自行车制造、塑胶五金、电子制造等涉及喷涂的重点行业必须在2015年前全部改用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同时要求企业遵行停产改造,在2016年全面使用低挥发性涂料。
  但日前当地媒体报道,2016年1月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大气处对该市汽车维修、家具、印刷等涂装企业进行的稽查结果显示,“企业在生产中用水性涂料代替传统油性涂料情况并不乐观,大部分汽车维修、家具、印刷等涂装企业仍在大量使用油性涂料,只是购置少量的水性涂料应付环保检查”。据了解,工业用户水性涂料转型的速度缓慢,是由于产品使用水性涂料涂装后的光泽度、硬度等技术指标无法满足客户要求。
  据中国化工学会涂料涂装专委会专家介绍,涂料涂装行业向环保化方向转型升级已是大势所趋,但在此过程中,水性涂料只是路径之一,特别是在部分高度腐蚀环境下的工业产品防护等领域,即使是发达国家目前也无法做到全面采用水性体系替代,因此现阶段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粉末涂料、UV/EB涂料等也应与水性涂料一同纳入各级地方政府考虑涂装行业环保替代方案时的优先选择范围,并有序引导其在不同领域获得有针对性的应用。同时,水性涂料生产商和原料商仍需要继续加快技术研发进程,使产品的各项性能能尽快地与传统溶剂型产品相媲美。
  本次深圳媒体的报道虽然显示了无论是媒体还是执法监察部门对涂料涂装行业环保化的迫切期待,但也可以看出其将水性涂料作为了涂装企业除了传统溶剂型涂料外的唯一选择,因此涂料行业在科普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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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
HB-CF-0021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或者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以及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已下放(除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海南省重点监控企业和三级以上医院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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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 区环保局 - 权责清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猇亭区编制了区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今后,区级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50702ACF05300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猇亭区环境保护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违法违规行为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1.责令改正;
3.责令停产整治。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依照法律法规分为:轻微、一般、严重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环保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环保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四十七条【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5.《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7.《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大环境违法案件。
2.市级: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3.县级: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二、相关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猇亭大队、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26号猇亭区环保局污控科
监督投诉方式
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26号猇亭区环保局办公室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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