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合镇异地搬迁实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安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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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中货币化安置的路径和意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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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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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咨询 [已回复]
尊敬的区领导你好,我是柏合镇爱国村17组居民,2013年5月我们已经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安置我们在怡和新城。但是几年过去了连一点安置的音讯也没有,之前我也资询过,说是怡和新城F取正在筹划中,我想问问怡和新城F去到底在哪里修,什么时候能够修,什么时候又能安置我们。如果现在选择不要房子了,又可不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龙泉驿区网民留言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0:46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留言咨询柏合镇爱国村17组拆迁安置的问题,现回复如下:&&&&关于您咨询怡和新城F区修建时间及地址问题。经柏合镇查实,2016年2月,根据我区统一安排,分配柏合镇怡和新城F区1069套安置房。4月,柏合镇政府按照征地项目拆迁的先后顺序,已全部分配给安置户。关于您咨询安置房修建地址的问题。经查,自日起,经开区征地项目拆迁户住房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建设等由区安居办负责,柏合镇负责将安置房分配给拆迁户(按征地项目拆迁的先后顺序分配)。目前新的安置点正在规划设计中,具体修建位置和时间暂不明确。&&&&关于您留言咨询能否货币安置的问题。根据《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府发〔2015〕10号)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安置方式由征地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拆迁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合同,按人均35O的建筑面积进行经济补偿,并按区政府当年批准的货币化安置价格结算。同时,由征地实施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上级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柏合镇将督促镇拆迁办做好待安置群众意愿收集工作,汇总上报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待区政府出台货币化安置政策后,我镇会按照上级要求,即时通知符合政策的待安置户办理货币化安置手续,帮助待安置群众实现货币安置的愿望。&&&&下一步,柏合镇将通过广播、远程平台、入户宣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多渠道了解有关拆迁安置的政策和信息。&&&&时45分,柏合镇拆迁办负责人与您电话联系,告知您上述情况。您对此表示满意。&&&&谢留言。祝您工作生活愉快,全家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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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闻网对鹿城拆迁户来说,货币安置究竟好不好?鹿城区委书记李无文是这样说的
温州都市报5月18日刊出《鹿城区征迁安置出惠民新政策 区委书记李无文算了“三笔账”》一文,经《政三角》栏目、温州都市报官方微信、政三角V微信公众号、掌上温州客户端等平台刊发后,引起极大反响。其中,温都官方微信阅读量超9万。
针对一些焦点问题,李无文再度解读。他说,货币化安置能带来大幅提升土地价值、缩短产权调换安置周期、提升安置房品质等“三大利好”。此外,为了配合新政实施,鹿城制订了“二十四字”拆整方针,确保百姓得实惠。
温州都市报5月18日刊发的《鹿城区征迁安置出惠民新政策 区委书记李无文算了“三笔账”》
货币化安置三大利好
大幅提升土地价值
去年,鹿城区货币化安置比例仅为7.56%。截至目前,鹿城建成区范围内还夹杂着16个行政村、27个老旧片区、44个旧市场、31个旧厂区,排查出的“四无”生产经营单位2万多家,C、D级危旧房总量占全市三分之二、全省五分之一。据初步统计,目前主城区范围内,需更新片区多达39个、25平方公里,涉及近半区域。
今年4月1日,鹿城推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鼓励老百姓选择货币化安置。
李无文说,如果按照原有征迁安置模式,“四旧”改造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政府财政难以支撑。对政策进行调整,确立产权货币回购利益最大化政策导向,既让群众有更多的选择,也为城市发展、民生福祉留出更多空间。新政策出台后,货币化安置比例的提高能使土地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提升。
缩短产权调换安置周期
一般情况下,新建安置房从立项、审批、建设、竣工、验收到交付入住,至少需要3年时间,政府要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期间的临时过渡费、搬迁费等,征迁成本和财政负担沉重。而采取货币化安置模式,能大大缩短这种过渡时间,缩短产权调换安置周期,从而降低政府成本。
不仅如此,货币化安置模式还能盘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资源,优化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品质。李无文说,大家选择货币化安置,腾出的土地可以及时上市拍卖。当政府有限的财政资金从就地安置的牵绊中脱离出来,将有更多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向其他民生社会事业,从而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品质,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提升安置房品质
按照测算,鹿城区完成核心片区城中村改造政府需支持回购资金1000亿元,但可腾出6000多亩土地,很大部分将用来增加学校、幼儿园、医院、社区卫生、养老、菜篮子、公厕、停车位、充电桩、加油设施、长租公寓、文体设施等12类公建配套。
李无文说,对于改造腾挪出的净地,鹿城将尽量用最高标准来规划和建设公建配套。今年的鹿城区政府报告定下目标:加快推进51个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有效投资421亿元;争取列入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等建设试点;在南郊、双屿等区块,加快建设一批中高档新型居住区,打造城市生活新社区;大南、五马、松台、蒲鞋市等核心区块将加快推进人口疏解,实现优地优用;滨江、南汇、七都等区块规划建设标志性建筑、城市综合体、高端楼宇群,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信息经济;丰门、仰义、藤桥、山福等区块,依托产业基础、生态优势,加速产城融合、城乡融合,打造城市发展新增长极。
“二十四字”拆整方针
按照计划,鹿城区今年将在完成16个行政村改造基础上,力争3年时间基本完成计划外城中村和旧小区、旧厂区、旧市场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主城区的空间形态。为此,鹿城区特制订“二十四字”拆整方针:意愿导向、货币为主、异地安置、等值置换、保障安居、限制炒房。
意愿导向:
把群众意愿率作为启动计划外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的标准,哪里意愿率高就优先改哪里。
货币为主:
改变实物安置模式,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区块货币化安置率比例提高。
异地安置:
改变就地安置做法,老城区以人口疏解为主,通过城市有机更新、拓展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解决“城市病”问题。对经济条件较好的安置对象,鼓励拿现金就近购买;对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政府可以收购部分较好房源,临时过渡。
等值置换: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根据市场房屋评估价值,在集中安置区块内调换同等市场价值的房屋。
保障安居:
对选择货币补偿或期房回购的,划定基本保障用房底线,确保家庭住房基本需求。
限制炒房:
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的最主要目的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目前已确立货币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政策导向。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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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钧寓 校对:周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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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把城市拆迁改造的过程变成广大群众生活环境条件进一步改善的过程,实现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拆迁实物安置  (一)就地就近安置。  凡具备就地就近安置条件的拆迁项目,安置房屋由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或有关单位根据土地规划组织建设。安置房屋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由被拆迁居民签订安置协议时选择。实际安置面积与被拆迁居民选择面积有差异的,按实际面积安置。  被拆迁居民由多层(含平房)安置到高层的,根据安置房屋不同类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安置到高层或由多层(含平房)安置到多层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计算。安置房屋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1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享受《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31号)规定的面积补贴政策,面积补贴金额从被拆迁居民应结算房款中扣除。  (二)异地安置。  凡不具备就地就近安置条件的拆迁项目,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异地安置房屋,原则上按所在的补偿区域补偿面积。补偿区域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安置房屋还原面积及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如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低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如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高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1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其他政策与就地就近安置相同。  异地安置房屋,由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或单位选择合适地块组织建设,也可通过团购存量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予以安置。  (三)非住宅拆迁安置。  拆迁非住宅房屋,规划条件允许的,就地就近安置,规划条件不允许的,可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根据市场评估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受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等条件限制不能实物安置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安置房屋建设。  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应优先规划、优先审批、优先建设。有关地区或单位要提前介入,与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安置房屋规划建设方案,确保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期限得到及时安置。安置房屋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户型规范和建设标准。  二、实行拆迁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具体比例由有关地区或单位根据拆迁项目所处区位、被拆迁房屋不同户型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  拆迁住宅房屋,根据房屋所处不同区位,搬迁奖励每平方米300-500元,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首次拆迁期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个月,其他项目3个月),前15日或1个月内搬迁的,全额奖励,后15日或2个月内搬迁的,奖励金额70%,超过首次拆迁期限未搬迁的,不予奖励。因拆迁资金短缺等属于拆迁人责任,造成被拆迁居民首次拆迁期限内未能搬迁的除外。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最低6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被拆迁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按协议约定为准,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就地就近或异地建设安置房屋,要先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支付1次。被拆迁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  (三)搬家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80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由市政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四、规范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到阳光拆迁、和谐拆迁。有关地区或单位要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涉及的法规政策、工作程序、补偿安置方案、评估价格、补偿结果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拆迁项目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对拆迁补偿及相关费用实施审计。  五、推进现有项目收尾工作  在政策调整过渡期间内,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积极推进现有项目拆迁收尾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权,协助推进此项工作。  六、维护拆迁信访稳定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全力维护拆迁信访稳定,务必坚持依法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尊重被拆迁居民选择意愿,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并重,确保安置及时、补偿到位,严禁拖欠拆迁补偿款。实施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对未经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不得颁发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居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不得实施强制搬迁。要按照区域负责制的要求,加大拆迁信访案件处理力度,确保政策过渡期间信访稳定。  七、做好政策对接工作  本通知发布施行之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执行原补偿安置政策;本通知发布施行之日后,新批准的拆迁项目,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补偿安置政策。本通知未涉及的补偿安置政策,仍按原补偿安置政策执行,确保新旧政策平稳对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拆迁补偿、搬迁奖励及拆迁补助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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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www.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柏合镇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区劳动、农业、统计、公安、民政、物价、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时任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则很难各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扰。
第二章 征 地 补 偿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定、数量,按本办法附表一、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表三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己。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顺势、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适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用地负责及时负责,保证水、路畅通。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首先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安置。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安置后若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由征地部门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的所有者。补偿后,地上附着物由其所有权人自行搬移处置,处置收入归己;地上建(构)筑物由原房主自行拆除,材料归己。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被撤销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人 员 安 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人口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农转非安置对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薄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四条 征地农转非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对农转非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以及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属于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 房 安 置
第十七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农村村民人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拥有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准。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实现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按本办法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m2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货币化安置价格结算。同时,由拆迁安置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零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m2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每户安置房超出人均35m2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安置房价格向安置单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m2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房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安置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由被拆迁户实行自行过渡,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安置房交付日期为准,由拆迁安置单位对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每人每月计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且超过十二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被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从安置之日起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自建安置方式:城市总体规划之外的征地被拆迁户,其家庭成员全部未农转非,自愿放弃现(建)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可以采取自建安置方式,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自建住宅,其自建住宅的宅基地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的人员可以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随未农转非的家庭成员居住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划定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由农转非人员随家庭(未农转非)成员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择地自建进行住房安置。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确系拆迁安置单位原因造成过渡时间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上浮50%执行。
第十九条 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以及其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没有进行过住房安置或者其接收安置单位没有住房的,均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是城镇居民的,该城镇居民在拆迁前长期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而且其在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未分配过住房的,其享受的补助面积按17.5平方米计,其住房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货币化安置方式。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房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由拆迁安置单位计发按时搬迁奖励:被拆迁对象自拆迁溶质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在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的,按拆迁原房的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奖励;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的农户,由拆迁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自第一次房屋拆迁签协之日起计,凡在六年内因规划调整原因造成农户自建房二次拆迁的,对其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二标准补偿外,再按本办法附表二规定的相应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在三年内(含三年)二次拆迁的按30%;在三年以上六年以内(含六年)二次拆迁的按15%;超过六年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凡将批准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一律按住宅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村民住房安置后,由拆迁安置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合法权证。
第二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和在校学生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第五章 法律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区审计、监察、农业、物价和国土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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