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4s店修车不满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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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于房子拆迁评估程序不合理该怎么办
& && && && && && && && && && &&&关于望春路490弄111号房屋征被收上访书 尊敬的领导:国家有关国有土地拆迁和征收赔偿的原则应该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利国利民的。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后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我们望春路518号(现望春路490弄111号)被征收的用户,对海曙区征收办关于房屋价格评估程序以及对征收政策的告知等,存有质疑。为了维护全体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已经到区信访办上访过一次,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所以继续联名上访,请各级领导能给予公平、公正的回复及处理,对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予以正面回应。& & 一、被征收人对该土地征收后的规划使用享有知情权。该地块被征收后是用于公用事业或商业开发,请予以告知,国家有关赔偿标准上有着很大的差别。& & 二、自本次被征收的土地公告张贴后,海曙区征收办的工作人员没有向被征收人进行过任何解释和说明,全体被征收人对征收的程序和政策不了解。事后虽然海曙区征收办于日下午,在真和大酒店召开过他们所谓的面对面政策解答会,但见面会只是海曙区征收办主任在宣传“阳光征收政策”的口号,一味的要求被征收人如何配合他们的征收工作。但在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及提出来的核心问题时(如关于土地征收后的用途、规划等),均避而不答,仅用“不知道!”三个字来敷衍塞责,其他问题也答非所问。由于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会议不足一小时就草草收场,除了他们自己宣传口号外,实际回答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仅短短几分钟时间,最后望春街道领导不得不草草宣布散会,全体被征收人都愤然离场。这就是他们所谓的政策解答会?海曙区征收办主任宣传的所谓“阳光征收政策”?& & 三、作为政府部门专职征收工作人员,政策宣讲很不到位,甚至都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不满意,60天内可以书面上诉复评”的有关规定(事后我们从其他途径才得以了解)。该区块第一次预估价格为11500元/平方米,而且望春路490弄111号48户全体被征收户没有一户参加,不了解11533元/平方米的价格是怎么评估出来的,就算该地段属四类地段,那也跟青林湾相同,而青林湾的开盘价则是15800元/平方米。难道这样的赔偿金额能让拆迁户信服?评估出来的赔偿价格每户仅有71—86万元(包含装修费在内)这样的价格请问能买到我们现在要拆迁区块的71.28平方米的面积、离地铁口仅有不到200米的房子吗?这就是你们所说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大家都在质疑评估的依据和真实性。被征收的土地地段离望春桥1号地铁站只有两百米不到的距离,日东南商报C13版面曾报道过关于开启轨道交通时代,地铁附近地块属于宁波轨道交通物产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开发轨道交通沿线相关地块。目前市政府已经确定1号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地块由该公司进行商业开发,开发价值大。由此说明我们所处地块被征收是用于商业开发。& & 四、住户的独立车棚赔偿是算建筑面积还是实用面积?现核价被征收人的车棚价格是1400元/平方米,墙头的面积全部切除不计(难道现在买房子规定是买实用面积?)难道我们的车棚是违章建筑?难道难道这样的行为不算压低赔偿?& & 五、根据海曙区城市规划图:现望春路已经成为中山西路延伸段,地段已经从原来的四类地段升为三类地段,还要考虑到地铁交通等的因素,故而要求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重新评估房屋的价格。& & 六、评估公司进户内评估存在着一定的强制和欺骗性。60%住户在户主不在家或者仅有小孩子在家的情况下,擅自入户进行评估。80%以上的住户没有在评估书上签字确认该评估结果,评估公司就把所有的评估价格公之于众,并把评估价格强行计算为各户赔偿价格。因为用户不满这样的评估价格,还有12户人家没评估里面装修价格,日居委会,海曙区拆迁办,评估公司一起强制把外面评估的价格贴在住户门上,并取证,难道国家工作人员是这样强制工作,这样对待老百姓???鉴于以上事实,望春路490弄111号全体住户强烈要求上级部门介入调查。核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望春桥村(望春路以北)地铁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真实、公平,弄清楚此次征收用地的目的、性质,保证全体居民的知情权,规范征收程序,结果公开透明,补偿公平合理,真正做到阳光拆迁,创建名副其实的和谐社会,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扎实做好征收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路490弄111号全体住户&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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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回复:
本帖最后由 宁波市住建委 于
09:09 编辑 网友您好! & && &关于望春桥村(望春路以北)地块房屋征收问题已收悉,经调查核实,海曙区征收办现答复如下: & && &一、关于该土地征收后的规划使用问题 & && &望春路518号(现望春路490弄111号)的房屋已列入望春桥村(望春路以北)地块房屋征收范围。该项目是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相关规定,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 && &二、关于征收程序和征收政策的问题 &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等有关规定,在经过组织房屋调查登记、公布房屋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补偿方案反馈意见及修改情况等征收程序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于日就望春桥村(望春路以北)地块房屋征收作出了《关于望春桥村(望春路以北)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政〔2014〕20号),并于日、5月17日分别在征收范围内、新闻媒体进行了公告,望春桥村(望春路以北)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也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项目的征收程序符合相关征收法规政策规定。日下午,海曙区征收办召集相关单位在宁波市海曙区真和大酒店召开与被征收房屋住户见面座谈会,就此次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及房屋征收相关事宜与被征收房屋住户代表进行面对面政策解答。在该项目房屋调查登记时,已经公布了项目现场办公地点和电话,若被征收户对房屋征收政策方面有不明之处,可致电或直接到项目现场向工作人员咨询。 & && & 三、关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问题 & && &日,在宁波市信业公证处现场公证下,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宁波市豪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望春桥村(望春路以北)地块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于日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公告。宁波市豪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房地产征收评估工作后,组织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现场进行实地查勘,了解周边房屋状况、环境等,以《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试行)》为估价依据,从宁波市房管中心交易数据库中以从高原则选取三个案例,以日为估价时点,最终确定本项目的被征收房屋的住宅评估比准价格为11533元/平方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 && &四、关于车棚征收补偿的问题 & && &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试行)》附表七的相关规定,附属自行车房(独用)结合使用面积、成新(成新按每年0.5%折旧确定)按14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 && & 五、关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问题 & && & 根据甬政发[2006]90号文件公布的《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中海曙区城市土地定级的级别范围的规定,三级区域范围:东与二级地为邻。北界东起姚江大桥,向西沿余姚江至新星村村道;西界沿新星村村道往南经新星路连接机场公路,再沿机场公路南下经环城南路至启运路,并穿过环城西路经段塘中路直达奉化江。东南以奉化江为界。除一、二、三级地外,都是四级。故望春桥村(望春路以北)地块房屋地段等级为四级。 & && & 六、关于评估机构逐户上门实地查勘的问题 & &&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二条规定,宁波市豪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日起对该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逐户上门实地查勘。至8月11日止,该项目尚有11户住户因联系不上或不愿协助实地查勘等原因,致使上述11户被征收房屋未能进行实地查勘。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号)第九条规定,被征收人不协助对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资料,参照同区域类似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宁波市豪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资料,参照同区域类似房屋对上述11户未能入户实地查勘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装修未评),并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于日将评估报告予以公示。 & && &日,部分被征收房屋住户来该地块房屋征收现场办进行反映该地块被征收房屋价格太低,评估不合理等事项,并要求见相关单位领导。区房屋征收事务所领导已就他们提出的问题当面进行了解答。宁波市豪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他们提出的评估方面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回复,并签名。如若您们对房屋评估方面仍有不明确之处,可向宁波市豪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咨询。 & && &特此答复。已被0人收藏
&请问拆迁评估不满意,怎么才能重新评估?
来自: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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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过字了
但是发现吃亏了
评估到现在已经过去2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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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楼主...
来自:保密
发帖:14+541
签过字了你还问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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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归尘 土归土
来自:保密
发帖:91+9281
这个很难办,不满意就别签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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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S?SDK:Read The F***ing Source Code
来自:保密
发帖:7+509
2b签过字了,谁叫你签的?没法改了
[发自iPhone客户端-贝客悦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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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保密
发帖:290+3998
签字了,没用了。但是如果你有背景可以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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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首先,请你以一种,团成一个团的姿势,然后,慢慢地比较圆润的方式,离开这座让你讨厌的城市,或者讨厌的人的周围首先,请你以一种,团成一个团的姿势,然后,慢慢地比较圆润的方式,离开这座让你讨厌的城市,或者讨厌的人的周围
请问拆迁评估不满意,怎么才能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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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报名参加的人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争议根本原因大多为补偿问题,对于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作出如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正是由于这样的规定,很多人认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政府通过特殊的“协调”“裁决”程序处理,被征收人诉至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往往被拒之门外,现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事予以论述,希望能够对被征地农民处理这类争议有所帮助。
笔者认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首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先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复议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这种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类型,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实质为行政复议。
1、对于裁决的含义进行解释,要结合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背
景及行政复议相关规定来进行,行政复议属于政府裁决。
&很多人将“裁决”理解为与行政复议相不同的程序,是属于对于法律理解的错误,实质上裁决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给类决定的统称,其中包含:土地确权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决、专制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等各种,行政复议决定即属于其中一种类型。
如:现行《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复议决定归纳到“裁决”的范围,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就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于1998年,正处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施行期间,《行政复议法》尚未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二十五条所使用的“裁决”一词,正是当时行政复议的同义表述。《行政复议条例》将“行政复议”与“裁决”是作为同一概念加以使用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该条例其他条文还多次出现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裁决的表述。
可见,行政复议与裁决并非相互不同的概念,而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概念,即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裁决的类型之一,关于这一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方军同志在《论征地补偿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作了更为详细和精辟的论证,读者可以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阅读。
2、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这一类型的裁决处理。
案例:经国务院批准二广(二连浩特至广州)高速公路(常德段)项目征地,湖南省常德市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因不服二广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法制办作出(国法复函[号)文件明确答复:“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来信收悉,你们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广高速公路(梅城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你们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广高速公路(梅城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国务院裁决的范围,特此告知
依据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解释和复函可知,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实际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的“裁决”是指行政复议,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针对这种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进一步作出明确解释,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近年来,一些地方因不服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所增多,部分争议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工作,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才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之后安徽等省已经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上述文件的精神废止了《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并规定了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以为,根据国务院的解释,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一些人理解的“裁决”属于对裁决程序的误解。
二、关于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裁决机关”存在的一些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上文所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裁决实为行政复议,然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裁决机关并不一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为“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为征地批准机关只有省政府或国务院,而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机关却是市县人民政府,其上一级机关因该是市或省人民政府,两者不相同。
针对这一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方军通知认为:“这一规定却与当时的《行政复议条例》保持一致,因为《行政复议条例》认可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管辖所作的具体规定,故该规定是基于行政复议条例的框架下制定的,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二条虽然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但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其他复议管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管辖因市、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并没有任何冲突。”
在《行政复议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机关需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市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依法受理,同时这也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的规定一致。
三、关于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本是一致的,符合行政复议的要求,应该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要求,案件就应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在管辖、利害关系、诉讼期限等方面要求,应该属于受案范围。
四、行政复议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可见该类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只有经过行政复议之后才可以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首先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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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房屋被拆迁,补偿不满意,应该怎样维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问题也逐渐成为这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城市建设中需对公民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这就必然会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及到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那么拆迁问题如何解决,律师为你解答。
房屋纠纷拆迁规范
目前,我国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地政府自己制定的地方法规,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
第一,房屋拆迁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
房屋拆迁通常是由于土地或作为私人财产的房屋被征收或征用,以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发生,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第二,房屋拆迁必须以给予补偿为前提。
征收是所有权消灭的一种原因,其最终以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为代价;而征用则是以权利人之使用权的丧失为代价,因此征收和征用在本质上是通过行政权剥夺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不公平、不自由的财产流转行为,因此法律必须对此提供矫正或救济途径,通过法律事先强制性规定“给予补偿”为救济方法。
第三,房屋拆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拆迁以征收或征用为前提,而征收或征用又以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为前提,在具备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两个条件时,就会有征收或征用权的产生。
房屋拆迁维权
根据当前的房屋拆迁问题,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
公民在遇到拆迁时,要熟知涉及的相关法律,这样才能对拆迁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并了解自己应得的补偿有多少。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不搬家,政府就拿自己没办法,这是错误的想法。在这里,我明确的告诉大家,如果对补偿不满意不搬家,又不提起法律程序的,相关政府部门或法院有权依法强拆。房子一旦被强拆,就错过了最好的维权时机。这就是对法律知识欠缺所导致的。
二、保持警惕、理性谈判。
公民面对被拆迁方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与他们的交谈要做好录音等收集证据工作。切记保持理智谈判的心态,采取自残、自焚等伤害自己的行为,不仅对提高补偿没有多少帮助,而且这是对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
三、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一不懂专业拆迁维权法律知识;二不会实践操作;三是面对强势的政府和开发商;四是涉及的利益比较大,如果仅靠谈判已解决不了问题了,建议尽快请专业拆迁律师全程操作,避免利益损失。
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也说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行政体系中权利的滥用,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在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充分完善想干法律体系,真正地去做到公平公正,这样才能使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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