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竞聘表工作业绩怎么写等级时用过的业绩,再次可以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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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人社发〔2016〕4号
统一登记号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情况和考核结果为基本条件,采取适合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进行。
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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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中,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的用人方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竞聘上岗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用人导向,逐步构建起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第四条&&竞聘上岗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
第五条&&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情况和考核结果为基本条件,采取适合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一般按现聘岗位类别进行竞聘。据工作需要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可相互转岗竞聘相应岗位。
第七条&&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工作。
第二章&&竞聘范围
第八条&&参加竞聘上岗人员应为单位现有符合人事管理规定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三)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下列情形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涉密岗位人选;
(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选;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四)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的;
(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向低等级岗位调整的;
(六)受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的;
(七)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竞聘条件
第十一条&&参加竞聘上岗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现聘岗位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在制定岗位具体任职条件时,对通过考试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参照通过评审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任职条件确定。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工勤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一般实行逐级竞聘。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行业和群众公认的高层次人才,可越一级竞聘。越级竞聘须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竞聘两类岗位。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在上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且聘期内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或上一个聘期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可参加越级竞聘。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竞聘上岗。
第四章&&竞聘程序
第十九条&&竞聘上岗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条&&竞聘上岗应结合不同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竞聘结果的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三条&&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首次聘用到高一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在该层次的最低等级。
第二十四条&&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聘用结果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按照约定的岗位目标、职责、聘用期限进行管理,对所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事业单位负责人、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聘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应成立5人以上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负责对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领域、行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工作机构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外聘专家、本单位同行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严肃竞聘上岗工作纪律,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政策规定,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机关工勤人员竞聘上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原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竞聘上岗指导意见&的通知》(淄人发〔2009〕81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其他有关岗位竞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市政府办公室·用户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释义-2-3 三亿文库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释义-2-3
下进行。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基层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对于是否应进行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需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应当实行竞聘上岗的: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者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人选不少于岗位数额;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人员重新定岗;调剂安置未聘人员调剂安置过程中,拟安置人员数量大于相应的可安置岗位数量,以及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二可不实行或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岗位人选明确的;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聘用合同到期经综合考核符合续订合同条件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的;受记大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 三是无论是否实行竞聘上岗,事业单位人员选拔和晋升都应坚持以实际贡献和业绩作为人才选拔的根本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用人导向。 事业单位选择竞聘上岗的方式,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好与岗位需求情况的结合。其中,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采取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级、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竞聘技术工岗位一般采取同行评议、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竞聘普通工岗位和较低等级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可以采取面谈等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公开是指竟聘上岗的范围、岗位、条件、程序、规则、结果等都要公开,主要包括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等;平等是指所有具备竞聘资格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有着平等的机会、平等的环境、平等的条件,能够平等地享有参与选择和被选择的权利;民主既是指对竞聘方案的研定要民主,同时指最终确定人员过程要民主,通过民主的方式研究确定所适岗的人选。在竞聘上岗过程中,只有坚持公开、平等、民主原则,实现事事公开、人人平等、决策民主,才能为事业单位每一位工作人员创造同样的起点标准和条件,才能确保竞聘结果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从而促进事业单位各项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必须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竞争是指通过规范的形式,使用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使参与者充分展示自身的才能和优势,实现高低优劣的比较鉴别,变“伯乐相马”为“赛场竞马”。择优是指对竞争结果进行综合比较,权衡优劣,实现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目标。在竞聘上岗过程中,通过贯彻竞争、择优原则,能够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视野,建立一种能上能下的人才竞争机制,进一步增强职工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同时,也可把最合适的人选选聘到最合适的岗位上去,真正实现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的。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必须坚持人岗匹配原则。人岗匹配原则是指按照“岗得其人”、“人适其岗”要求,根据不同个体的不同素质将不同的人安排到各自最合适的岗位上,从而做到“人尽其才,岗尽其用”。事业单位竞聘上岗,要以岗位设置为起点,也要以岗位需求为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完成事业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满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要求,才能通过一系列双向选择等方式方法,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能力、兴趣、爱好、理想与岗位相适应,充分挖掘和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竞聘上岗要落实人岗匹配原则,必须要做好了解岗位、评价人才、合理配置三个方面的工作。了解岗位就是要通过岗位分析,对单位的职能任务进行分解细化,科学界定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等内容。评价人才,就是通过规范的竞聘程序和有效的竞聘方式,综合评价工作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把个人的优点、缺点、特点等各个方面的条件都科学地衡量出来。合理配置,就是根据对岗位和人才的了解,将合适的人在合适的时间配置在最合适的岗位上,最大限度地完成岗位的职责任务,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使用编制的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可以参照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有关做法推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上岗的程序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为有效开展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作为竞聘上岗工作组织实施的具体依据和操作指南。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条件、竞聘方式、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监督途径等内容。在研究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要注意广泛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以及必要时所聘请的专家等组成。在制定竞聘上岗方案时,应特别注意对所确定的竞聘岗位必须在经核准、备案的岗位数额之内,对拟要选的人员应以思想品德优秀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重要要件,采取适应本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确保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经竞聘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途径向全体工作人员公布,特别是要将进行竞聘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竞聘者的资格条件、聘期、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等予以公布。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针对所确定的竞聘岗位的任职条件,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报名工作,报名方式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或者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但无论何种形式的报名方式,当事人均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竞聘上岗所需的各种材料。事业单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所确定的竞聘岗位的竞聘条件,对所有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查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在竞聘开始一周前通知其本人,动员其改报其他适当岗位,拒不改报的,取消其竞聘资格。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能清楚反映参加竞聘人员的基本情况,便于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应该注意的是,对竞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应贯穿竞聘上岗的全过程。 (四)考评 以考试方式组织竞聘的,可采取笔试、面试、演讲、答辩、实际能力操作、模拟情景测试等具体形式,考试内容主要是竞聘岗位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以考核方式组织竞聘的,可采取专家评审、群众评议、组织考核等具体形式,考核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以民主测评方式组织竞聘的,要保证投票过程的公平公正。在工作组织的指导下,按单位内部管理层次逐级实行双向的自由选择。上述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从而确保竞聘工作方案实施的科学合理性。 事业单位竞聘领导小组经对参加竞聘的人员考试、考核、民主测评、评议、岗位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结果以及结合年度、聘期考核结果作出全面考核后,提出是否适合和胜任所竞聘岗位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提出聘用建议。这一环节是竞聘上岗工作的关键环节,因为竞聘领导小组的最终综合性意见是岗位拟聘人选的主要依据。为此要充分发挥岗位竞聘领导小组成员及所邀请的面试考官的作用。在这一环节的整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有关事项的保密安全工作,如考试试题、面试内容及考官等等。整个竞聘过程结束后,由竞聘领导小组根据各竞聘人员竞聘的综合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根据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岗位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的范围应与竞聘方案公示范围一致,公示时间少于7个工作日。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公示期内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意见反馈。 (六)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向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公布竞聘结果,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是指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愿望,通过挂职锻炼、调任、、转岗等形式,在事业单位内部、事业单位之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或者将其调入党政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或者将其调入国家企业、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管理活动。交流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中规定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制度,是贯彻中央的精神,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增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举措。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范围 从范围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可分为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类型。 内部交流,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内部的交流,既可以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不同岗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系统、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交流者从一个事业单位到另一个事业单位,即是在事业单位属性内的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党政机关、国家企业、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外部交流的范围限定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是一种特定的组织行为,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公务员及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这种国家人事管理结构内的人员流动,比较容易通过沟通协商来实现。但跨越了这一范围,这种组织行为便很难进行。所谓国家企业、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与公务员及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充分体现了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特色。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方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包括挂职锻炼、调任、转岗三种形式 (一)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一种有计划的管理活动。这种活动带有一定的指令性和计划性,在何时、派何人至地方和何单位去挂职锻炼以及让其挂什么职务、锻炼的时间多长等问题,都是由组织决定并与接受挂职人员的单位事先协商做好计划而组织实施的。挂职锻炼时间一般是一至两年,时间过长会影响原单位的工作安排,时间过短则可能达不到锻炼的目的。挂职的去向范围可以是本地或外地机关、国有企业,也可以是其他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目的是为了培养锻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相应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丰富工作经验和增长才干的需求,更好地达到培养锻炼的目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也就是说,挂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属于选派单位的人,占用原单位的编制、职数,锻炼期满后,仍回到原单位工作。这也是挂职锻炼区别于调动的主要不同点。 (二)调任 调任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公务员的交流,实际上是让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成公务员的一种方式,是公务员队伍的另一个“入口”。调任与录用最主要的区别是适用范围有别。录用适用于选拔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而调任则是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可见,调任所适用的职务层次比录用高。 对调任人选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作了具体的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为了保证公务员的素质和公务员队伍的整体优化,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任时必须严格把好这一关。事业单位的调任人选首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七项基本条件,是所有公务员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得违背。其次,调任的人选要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同职位对人员的任职资格往往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对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第三,拟调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选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不能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有法律规定不得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这是事业单位工作调任到机关成为公务员的排除性要求。而有关调任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也作了具体规定,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调任手段前,调任机关要按照上面规定的调任的范围和条件,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必要时还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增加考试程序,主要是因为,符合调入条件的人很多,为实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加考试程序,更利于将优秀人才选进公务员队伍。此外,考试可以防止个别地方出现的利用调入之机将一些通过公开录用难以过关的人员,安排进公务员队伍的现象。这就更加严格保障了调任人选的素质,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无疑是十分重要和有益的。 (三)转岗 转岗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范围内进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当事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性质的变化,这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中的转岗与调任的最大的区别。转岗在事业单位内部的范围内是没有限制的,既包括本部门、本单位不同岗位的转岗,也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之间的转岗。转岗过程中如果出现岗位等级的升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必要程序。对于转岗人员必须具备拟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岗位职数内进行。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按照岗位分类分级对每个职位都有相应的资格条件,转岗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按照岗位分类分级的原则,每个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有一个岗位。因此,即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转岗,即将新聘的岗位也必须是空缺的。如果要转岗到一个新的单位去,那么要去的单位也必须在核定的岗位数及等级上都有空缺。也就是说单位不应因接收转岗人员而超出所核定的岗位数及岗位等级配备人员。事业单位的岗位数及等级设置都是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定的,一个单位的岗位数及其等级是一定的。因此,如果没有岗位余额和等级空缺,就不能再增加人员,其中包括不能再接受通过转岗交流来的人员。 交流是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全面经受锻炼、增长才干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领导成员肩负着重要的职责,掌握着财权、人事权等重要的权力,在同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时间过长,容易形成各种人际关系,对于正确行使权力、履行岗位职责不利。就同一事业单位而言,在其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上的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上的人员也要有计划地进行转岗。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是指直接经管人、财、物和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某个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上长期工作,一是会形成特定的人际关系,二是不利于能力和知识的全面培养。因此规定对他们也要有计划地在本单位内转岗。而强调对在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上工作人员实行交流,是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管理和建设,预防和扼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三、交流的超出 交流可分为组织安排和个人申请两种类型。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义务,这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制度顺利实施的纪律保证。组织安排的交流是组织上有目的、有计划进行的管理活动,是一种特定的组织行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建立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调剂调配人员,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因此,从立法的角度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交流方面的义务,有利于严肃组织纪律,保证交流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也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增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但随着“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不断增强,在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同时,也应重视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的意愿和实际困难,适当考虑其本人的要求,以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除组织决定交流外,个人也可以申请交流。应该承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和志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之下,适当照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选择单位和岗位的意愿,更有利于“人尽其才”。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交通不便等困难,也可以申请交流。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交流方面的一定权利,允许更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个人的意愿进行流动,有利于发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长,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但是考虑到条件允许和工作需要,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提出的交流申请,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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