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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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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医疗保险政策
医疗保险政策;1.什么是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用人;我国五十年代初就建立了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实;2.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市、;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4.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怎样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1)职工工资总额
医疗保险政策 1. 什么是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的风险。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五十年代初就建立了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为此,国务院于19年12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 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市、州)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3. 职工工资总额是如何确定的? 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它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怎样确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1)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2)新建单位从成立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上年度12月份统筹范围内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新增职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上年度12月份统筹范围内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凡与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停薪留职、外借、外聘人员,均由原单位负责办理缴费手续;(4)职工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预交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 什么是“单基数”、“双基数”? 所谓“单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计算缴费基数时是以在职职工(不包括退休人员)工资总额作缴费基数。“双基数”是指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用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目前多数统筹单位,用“单基数”计算缴费基数。 6.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范围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主要包括:(1)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2)统筹基金利息收入;(3)其他收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等解决,也可通过商业保险等办法解决。 7.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列支?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和主要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从各级财政预算内的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从劳动保障费中列支;社会团体从社团收入中列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民办企业单位的收入中列支。 8. 什么是个人账户,有哪几部分资金组成?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三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三是职工的工龄补贴。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 9. 个人如何缴费?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10. 单位如何缴费?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 6%左右是一个全国的控制标准,具体到各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率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实际测算在6%以内的,不能攀比,不能提高到6%,确需超过6%的,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11. 降低缴费基数是否划算? 部分单位为了少缴单位缴费部分,采取降低缴费基数的办法,这样单位缴费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费用就少,造成单位算小账,职工吃大亏的结果。 12.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何划入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划入额=本人上年度12月份工资×本人所处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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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额=本人上年度12月份退休金×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划入1.0%;4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划入1.5%;退休人员划入4.0%。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在统筹范围内单位之间调动,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资金;职工调到统筹范围外单位时,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 13. 什么是公务员医疗补助,如何缴费?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暂定为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5%。省直单位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单位性质和收支情况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或补助,并按用款计划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1)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单位和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全额供给经费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2)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部分供给经费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省财政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将自负部分上缴财政专户,由省财政厅连同财政补助部分一并按用款计划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4. 《医疗保险证》如何发放? 参保单位在办理了参保手续并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情况发放《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加盖钢印后生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中记载了参保人员的个人参保情况和享受医疗待遇情况,所以内容填写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涂改,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15. 《医疗保险证》丢失如何办理挂失、补发手续?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不慎丢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发手续。参保人员先到省级新闻报纸办理遗失声明,然后将报纸交于本单位医保专管员,由医保专管员持单位介绍信、遗失声明报纸和本人1寸免冠照片1张。到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发手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丢失后如不及时办理挂失、补发手续将影响参保人员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后果有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16. 医疗保险个人存折如何发放?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在办理了参保手续并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情况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相应的参保缴费信息,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专用存折。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单位介绍信统一领取后发放给单位职工。 17. 医疗保险个人存折丢失如何办理挂失、补发手续?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存折不慎丢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发手续。参保人员先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到中国农业银行兰州中央广场支行办理挂失、补发手续,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后将降挂失、补发情况告知本单位医保专管员,由医保专管员到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重新登记个人账号手续。医疗保险个人存折丢失后,如不及时办理挂失、补发手续将影响参保人员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后果有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18. 医疗保险个人存折如何使用?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及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所以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医疗费用支出,不能用于其它费用支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门诊医疗费、药费后,持发票和个人医保存折到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报销相关费用。 19. 单位新参保需提供哪些材料? 单位新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2)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的职业证件;(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结构统一代码书;(4)省委组织部门下达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文件和法人身份证;(5)编制部门下发的有关单位性质及人员编制文件;(6)上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册,退休人员退休金册;(7)每个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不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和近期个人一寸一张免冠照片;(8)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和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的身份确认文件;(9)省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有关资料和证书。 20.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需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复转.统分.录用.调入)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证明和材料:(1)复转军人民政部函;(2)同分人员派遣证;(3)录用人员省人事厅文件;(4)调入人员调动涵;(5)省人事厅工作增加变动审批表;(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不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和近期个人一寸一张免冠照片;(7)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和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的身份确认文件;(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证件等。 21. 在职人员退休如何办理变更? 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时,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由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参保人员退休文件;(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证件等。 22. 参保人员辞职、调动、死亡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参保人员辞职、调动、死亡的,参保单位须在参保人员辞职、调动、死亡后一个月内,持单位证明,辞职、调动、死亡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折》,到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手续,并填报《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情况登记表》。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参保单位凭签盖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的证明和辞职、调动、死亡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折到省农业银行广场支行营业部,直接兑现,银行收回存折。参保单位负责将兑现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交辞职、调动、死亡参保人员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参保单位办理上述手续,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3. 什么是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办理? 异地安置人指已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可以在安置地就医的人员。省直参保单位异地安置人员包括退休异地居住人员和异地工作人员。退休异地居住人员指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户口迁移证(或在当地居住的暂住证),在兰州市(区)以外居住的省直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异地工作人员指因工作需要,在兰州市(区)以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 凡属退休异地居住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应在驻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2个作为本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报表后,报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备案存档,同时发放《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并加盖“异地安置人员”条章 ,《医疗保险证》上记录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24. 哪些人员属于医疗照顾人员,如何确定? 医疗照顾人员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确定医疗照顾人员须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相关的聘任、任命文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后,由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本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上标注,并加盖“医疗照顾人员”条章。 25. 单位欠缴费用,职工医疗待遇有何变化?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单位欠缴费用后,其单位所有的参保职工原有的相应医疗待遇随之终止。 26. 三个目录指什么? 三个目录指《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凡是三个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均不与支付。 27. 为什么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选择意向,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8. 如何识别医院是否为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只有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医疗待遇。凡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院,在医院显要位置都悬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参保人员选择就医时应先向本单位医保专管员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再查看医院标牌,才能确认其为定点医疗机构。某些医院将自己宣传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要注意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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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事项代码:5151分项名称: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机构变更登记,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证申请注销。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70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1号,2003年11月30日发布,2009年9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司法局负责实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本市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核准,包括事项审核、决定和文书送达。区司法局负责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本区县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审核(初审),包括受理和审查。(二)审批内容:律师(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的执业、变更、注销。(三)法律效力:准予执业的,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可以从事《律师法》和《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注销的,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终止从事《律师法》和《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四)审批对象: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注册在本市,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277事项具体分项的律师个人。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准予批准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并经内地地方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4)品行良好。 2.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2)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3. 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1)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2)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二)不予批准的条件(情形):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4.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不得同时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并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本审批可采用行政审批网上预审当场受理的方式办理。(具体办理方式可在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上查询)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真实有效,应当有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真实有效,应当有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证明。
资格和受聘说明
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1.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2.是否受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证明)。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香港分所)实习鉴定合格证明,以及本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机构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原件及复印件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本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及不具有相关情形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不具有下列情形:1.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申请人系该所合伙人或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3.系应当终止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审批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该所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申请人申请变更前持有的律师执业证系非上海市司法局审核颁发的,领取新证时应当提交原颁证机关出具的原执业证已经收回的证明。
&3.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证申请注销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原件及复印件
已结案件和未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承诺:1.已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2.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申请文书名称:1.《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附录2)2.《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附录3)3.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附录4)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区司法局申请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二)办理期限:区司法局审查15个工作日,市司法局审核8个工作日;(三)发证期限: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准予执业的,应当同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九、审批证件(一)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港、澳、台居民)(附录5)(二)有效期限:长期有效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邮寄受理1.受理审查部门:奉贤区司法局律公科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139号邮编:201400(二)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 下午2:0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邮寄受理方式提交申请的不受上述受理接收时间的限制)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区司法局受理审查部门(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139号),市司法局律师工管理处(吴兴路225号103室)(二)电话咨询:区司法局受理审查部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三)网上咨询:http://www. 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或信函投诉:1.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通讯地址:吴兴路225号2205室邮政编码:2000302. 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通讯地址:吴兴路225号2315室邮政编码:2000303、奉贤区司法局法制科通讯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139号邮政编码:201400(二)电话投诉:1、上海市司法局:、2、奉贤区司法局法制科:(三)网上投诉:http://www. 十五、办理方式(一般程序)(一)业务描述:1.审查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1)区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1)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收件凭证》。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3)申请条件审查。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区县司法局分管局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核准意见。4)审查意见报送。审查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并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2)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1)审核意见。审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拟写审核意见。2)核准决定。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3)文书送达。审批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准予执业、变更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制作好相关证书;准予注销的,收回执业证书。2.审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适用情形:适用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机构变更登记,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证申请注销。十六、决定公开有关审批结果将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开。申请人可以在网上公开或者短信另行通知的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上海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 ※审批提示若申请人符合本指南第五项的审批条件并且已经提交了本指南第七项列明的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及办理部门在受理、审查、核准及决定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以依据本指南第十四项列明的方式向市司法局的监察机构或法制机构投诉:(一)违法增设审批条件的;(二)违法增加申请材料的;(三)违法开展评估、评审的;(四)违法设置前置程序(如通过书面、电子数据、电话通知、口头告知等途径,要求申请人在行政审批申请前获取资质、审查勘验、参加培训、调取档案、考核面试等),拒绝接受申请人申请的;(五)接收申请材料后,不发给《收件凭证》的;(六)决定受理后,不发给《受理通知书》的;(七)超期(承诺时限)审批或逾期(承诺时限),不发给书面审批决定和执业(职业)证件的;(八)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南的情形的。&(一)业务描述:1.审查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1)区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1)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收件凭证》。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3)申请条件审查。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区县司法局分管局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核准意见。4)审查意见报送。审查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并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2)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1)审核意见。审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拟写审核意见。2)核准决定。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3)文书送达。审批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准予执业、变更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制作好相关证书;准予注销的,收回执业证书。2.审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适用情形:适用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机构变更登记,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证申请注销。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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