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股上市交易首日会有哪些重大异常交易行为

新股上市首日重点监控六种异常交易行为
日 01:22来源:
□投资者教育中心
近期新股上市首日炒作明显升温。我所在监控中发现,个别投资者利用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市场关注度高、换手率高等特点,无视股票基本面,热衷在新股上市首日进行具有高度投机性的短线炒作,甚至通过虚假申报、高价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等方式参与炒新,引起股价大幅波动,牟取不当利益。此类行为已成为新股上市首日炒作的主要推手,是交易所严密监控、重点打击的重大异常交易行为。具体而言,这些重大异常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主要指开盘集合竞价9:15-9:20允许撤单期间,通过高价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开盘价的行为。在此期间,个别投资者先以明显高于发行价的价格进行买入申报,导致行情揭示的虚拟开盘价快速上涨,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自己随后撤销全部买入申报,最终可能形成超出市场预期的开盘价。
2.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高价申报、大笔申报和巨量申报。主要指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特别是在9:20-9:25不可撤单阶段,以明显高于虚拟开盘价的价格,巨量申报买入,从而影响甚至决定开盘价。这种行为往往是新股上市首日高开的主要决定力量。
3.连续竞价阶段高价申报。主要指在开盘后的连续竞价阶段,以明显高于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导致股价在短时间内大幅上涨,吸引和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极易诱发和推动新股上市首日炒作。
4.连续竞价阶段大笔申报、连续申报。主要指连续竞价阶段,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手段买入,造成“主力进场扫单”或大量买单涌入的现象,影响其他投资者对股价走势的判断,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5.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主要指连续竞价阶段,通过大笔申报和连续申报手段在行情揭示的有效竞价范围内申报买入,随后撤单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造成买盘活跃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价走势的判断,诱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散户跟风买入。
6.多个账户一致买入。主要指利用多个账户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集中买入。少数蓄意违规者为规避监管部门的监控,通过分散在同一营业部或多个营业部、甚至多个地区的数个账户,统一布局,在新股上市首日的某个期间一致行动,集中买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当前,个别投资者在新股上市首日采用上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参与证券交易,引起股价大幅波动,助长新股上市首日投机气氛。这类行为已成为新股上市首日过度炒作的主要风险。新股过度炒作不仅恶化市场生态,还会造成资源浪费、毒化市场风气、助长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股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股票价格持续走低的趋势,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深交所坚持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实施严密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实施精确打击。一旦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立即采取警示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深交所依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上报证监会查处。目前,深交所已对多个在近期新股上市首日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账户进行重点关注和严密监控,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证监会。因此,广大投资者务必提高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识,特别是在新股上市首日,严格规范自身交易行为,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再次吁请广大投资者,切实认清新股上市首日炒作的风险和危害,抛弃“把买新股当作不该错失的机会”的错误观念,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切忌盲目跟风炒作。(系列宣传文章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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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调整
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
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
上涨最高44%;
下跌最低-36%。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重点监控六种异常交易行为_要闻公告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重点监控六种异常交易行为
  近期新股上市首日炒作明显升温。
  深交所在监控中发现,个别投资者利用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市场关注度高、换手率高等特点,无视股票基本面,热衷在新股上市首日进行具有高度投机性的短线炒作,甚至通过虚假申报、高价申报、大笔申报、巨量申报、连续申报、多个账户一致买入等六种方式参与炒新,引起股价大幅波动,牟取不当利益。此类行为已成为新股上市首日炒作的主要推手,是交易所严密监控、重点打击的重大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14种情形被列为新股异常交易行为_新股_最新动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深交所:14种情形被列为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全景网6月11日讯深交所日前发布的《》(以下简称《监控指引》)将新股在上市首日及后续交易期间可能出现的合计14种情形列为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将对这些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监控指引》所称新股上市初期,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10个交易日,包括新股上市首日和新股后续交易期间。
  六种在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包括:
  (一)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显著高于新股发行价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二)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三)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的;
  (四)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五)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六)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或在相近时间集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八种在新股后续交易期间出现,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包括:
  (一)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低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的;
  (二)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三)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
  (四)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的;
  (五)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六)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七)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以涨幅限制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或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可能导致新股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限制的;
  (八)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次数在5次以上且日内反向交易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以上的。
  对上述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调查等监管措施。 (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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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上市暴涨为什么不管?
新股上市暴涨为什么不管?
  上交所已经连续两周向市场公开发布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典型案例,涉及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的虚假申报、盘中虚假申报和盘中异常申报两类异常交易行为。  对于交易所连续公布监管典型案例,市场上有不同的声音。笔者同样对此有话要说。  首先,对于异常交易的监管,不能与打压市场画上等号。  当前,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异常交易的行为予以监管,以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我们看到,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交易所重点关注的是是否存在反向操作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会迷惑、扰乱市场的真实交易,从而诱导中小投资者的跟风盘进来“抬轿子”。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打击的是类似“敢死队”、通过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来获利的人,其他正常交易的投资者不会受到影响。  另外,我们看到,交易所监管的不仅只是针对“打涨停”的行为,如果是跌停板上出现违规行为,同样会采取监管措施。  所以,对异常交易的监管不是打压市场,而是规范市场。而这一点,上交所在7月22日的答记者问中也有过明确表态,称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主要针对资金交易量大,伴有异常特征,且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行为。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行为,并不会触发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目的正是为了让广大中小投资者有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其次,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不是最近才开始的,而是长期以来一直都在推进的一项工作。   日,上交所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5年修订)》,其前身是该所于日发布的《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制定《监控细则》的目的是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同时,《监控细则》明确,上交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这是一项长期都在推进的工作。只不过,这次是交易所将监管案例进行了汇总、发布,通过“以案说法”,引导市场投资者树立合规交易理念,加深对交易规则知识的理解,正确认识到一些所谓“操盘技术”的市场危害性。这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在遇到证券交易价格短期大幅波动时,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盲目的“追涨杀跌”以致蒙受损失。  再次,这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推进监管公开的一个表现。根据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中的要求,监管者的责任应该准确、客观、清晰,监管者应该采用明确、一致的监管程序。为此,证券监管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都必须向有关当事人公开,必须保证有关当事人对证券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方面信息的知情权。  所以,在推动监管公开的大背景下,幕后监管必须要逐步走到幕前来,告诉市场监管者“在做什么”“会怎么做”,并为不断推进监管标准公开进行实践探索。  监管趋严&&&  私募承压&&&  市场影响&&&  媒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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