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化申报资质申报技术指标,形成数据包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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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工程请办理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已有叁级资质的企业,建议直接申请电子与智能化二级)深圳市玉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筑资质专业代办公司)专业提供工商注册咨询、代理;代办建筑资质资质咨询;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及续证1、建筑工程总承包12项;2、建筑工程专业承包新标准36项;3、施工劳务资质(由原来的十三个小项合并为一个大项,可承担各类劳务作业)3、提供建筑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标准及政策咨询、网上申报系统填报代理、申报书面资料的组卷、装订咨询等; 4、代理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代理,外地、中央在京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代理等; 5、代理各类公司注册与工商代理服务、财务代理等;更多建筑资质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或加QQ!您的信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动力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工程师、八大员、中级技工等人员不少于71人)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工程师、八大员、中级技工等人员不少于34人)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2.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相关业务:建筑资质代办、资质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资质代办1、请认准玉龙建筑资质咨询顾问何经理2、上班时间:上午9:00--下午21:00(礼拜日何经理正常值班)3、地址:深圳龙华新区人民路美丽AAA大厦北座1015A(就在龙华地铁口),清湖的上一站,附近公交站是:龙华办事处。联系电话:4、联系单位负责人:何经理5、随时联系电话:(也可以加这个微信)6、24小时咨询QQ:(可添加咨询)7、总费用低,办事效率快。期待您的来电8、(证件由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颁发)期待您的咨询!我们将耐心为您解答!助您拿证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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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共享经济+大数据”而生的众享经纪人,未来可期
  随着互联网技术颠覆性的发展,共享经济模式已广泛应用于消费、生产等各类生活场景,同时还有力地推进了相关产业的创新与转型升级。    那么,何谓“共享经济”?    “分享经济”,又称共享经济。是指将原先由于技术手段或者商业模式的限制无法参与经济活动与经济流通的生产生活资源,通过新的技术手段或者商业模式投入到经济活动与经济流通中,重新产生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的经济模式。    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而实现这一重要战略的关键,在于大数据的应用。      共享经济或成解决大数据交易的关键    随着互联网行业进入DT时代(数据时代),大数据成为推动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重要推动者。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政府电子化办公的发展形成了大量的数据积累,大数据行业的数据规模达到万亿级别,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存量,对这些数据的有效利用将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众享经纪人顺势而生    正在此时,准则金融看到了共享模式应用的更多可能,全新推出“众享经纪人”品牌。    众享经纪人,顾名思义,就是共享经济模式下金融经纪人O2O服务平台。    据悉,众享经纪人自2010年进入金融行业,先后经历了中矿联合、华瑞金融等平台,7年的从业生涯,积累了资深的行业经验,这也为后期大数据模式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品牌建立之初,资质参差不齐的交易平台,始终是行业的痛点,而这个金融经纪人亟待解决的难题,也成为众享经纪人首要考虑的问题。    凭借7年的行业经验,众享经纪人通过整合大量行业资源,同时借助已经构建具有完成知识产权的大数据分析算法,精心筛选合规的、优质的交易平台作为长期稳定的合作对象,减少合伙人挑选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大大提高了合伙人的工作效率,满足合作经纪人客户开拓的需求。      与此同时,众享经纪人同步建立起客户开户、维护体系大数据库,通过专人一对一协助客户开户,并配备完善的客服回访体系,针对客户开户不入金、无故出金的难题,进行后期客户跟进回访,让经纪人只需专注业务拓展。    目前,众享经纪人旗下已有一支专业的客服、运营、市场、风控、IT技术团队,高效的团队结合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为合作的经纪人提供一站式营销服务。    共享模式的本质,归根到底是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指能够让商品、服务、数据拥有共享渠道的商业运营模式。众享经纪人就是充分优化资源,在“收益共享、财富共赢”的理念下,最终实现经纪人与平台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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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方式
(一)日起,由我部审批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申请。
(二)日起,由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施工总承包特级)的新申请、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申请。
(三)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须通过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申报。
二、申报材料
网上申报资质资格的企业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二)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文件标准,与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对涉及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见附件)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建造师中标情况:
上海千年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造师&&&&&
宁波公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造师&&&&&
浙江盘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造师&&&&&
福建省峰豪建设有限公司:建造师&&&&&
福州市瑞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造师&&&&&
相关阅读: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来源:朝阳法院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新型的商业模式,带来了线上交易的繁荣。电子数据成为重要的证据形式。新《民事诉讼法》也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但在司法实务中,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
  在司法认定中,证据的审查要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取得途径的合法性、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形式要件,其次要能够实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电子数据的审查也要遵循这个原则。与传统书证不同的是,电子数据从生成到呈现在法庭上的整个过程,都依赖于特定的现代电子技术,具有数字化存在、不固定依附特定载体、可无限复制、易修改等特点。
  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涉及到的技术因素较多,要充分考虑到电子技术带来的各种可能性。在形式要件和证明目的方面,审查标准、方式既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也需要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层面的指导。
  第一,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客观存在。例如,诉讼一方提交了网页、电子邮件等打印件,首先要验证的就是这些材料是不是客观存在于互联网上。这类似于传统证据审核中的校验原件。但电子数据的原件与书证的原件不同,电子数据能够无限复制的特性决定了,复制件与原始载体的区别微乎其微,只要能够证明数据在传播或者拷贝过程中,其主要内容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复制件也应具有与原始载体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何验证呢?《电子签名法》对于数据电文应具备的形式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最主要、可验证性最强的有两点,即可随时调取、可有效表现数据内容。如果一份电子数据,能够在网络上随机调取,并且其主要内容保持一致,那么可以判断,该证据是客观存在的。验证方法之一即是公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对通过互联网取得电子数据的过程可以进行公证;而有的当事人欠缺取证方面的法律知识,或者出于费用方面的考虑,没有自行公证,那么可以采取法庭演示的方法,即举证方通过公用网络对数据电文进行随机读取的方式验证。
  通过上述方式验证无误,对方又不能提出充足的相反证据,则法院可确定该电子数据记载的内容客观存在于互联网上。
  第二,客观存在不等于真实,因此继而还要审查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客观存在的电子数据,有的并非原始生成的,有被删改、破坏的可能性。这需要对电子数据可靠性进行审查。
  电子数据是否可靠,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一是产生电子数据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是否正常;二是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即时形成或者输入的;三是电子数据在复制传播过程中是否能够反映其原始实质内容。
  同时,审查中还要注意区分两种不同形态的电子数据,一是计算机运行过程中生成的电子数据,如系统对IP地址、操作时间和顺序等信息的记录;另一种是外部输入、而由计算机系统存储的电子数据。对于前者,要审查数据生成后是否被篡改;对于后者,审查标准要更加严格,既要审查电子数据本身是否被篡改或者变造,还要审查输入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反映客观情况,此类电子数据虽然属于传闻证据,但除有相反证据外,也应该予以认定。
  在实践中,对电子数据可靠性的认定方法,有当事人自认、司法鉴定、其他证据佐证等。其中当事人自认最简便直接,司法鉴定最具有证明力,其他证据佐证则较为依赖法官的判断。
  有些情况下,即使充分运用了上述方法,也可能无法达到查证的目的。这是因为,从技术角度看,鉴定技术有一定的局限,有时确实存在鉴定技术不成熟甚至空白的情况,有的电子数据在输入前就已被改动,这无法通过鉴定得出结论;从司法成本角度看,有些案件标的不大,而司法鉴定等方法会导致时间、费用等成本激增,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因此,在不能鉴定或者鉴定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要灵活分配举证责任,运用证据规则作出裁决。
  举证责任分配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诉讼双方的技术能力、成本承担的能力以及哪一方举证更为便利。以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电子订单为例,平台记录和管理所有的订单数据,那么电子订单形成后是否被改动,由平台运营方承担举证责任比较适合;商家自己负责送货的,订单对应的货物是否在线下实际交付,由具体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比较适合。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审查电子数据的取得是否合法。电子数据收集的主体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虽然没有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也是不能采用的。对于电子数据而言,其生成、取得等环节不合法,不合法程度严重,或者足以影响其他人的重大权益的,可以考虑予以排除。
  排除的情形可能有: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得的电子数据;私自拦截取得的传输中的电子数据;私自破解的已加密的电子数据;通过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电子数据;以植入病毒、木马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得的电子数据等等。
  一般而言,当事人对取得途径做出合理说明的,对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如果对电子数据的取得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证据本身已显示出不合法的情形,对方提出异议的,不能直接认定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最后,数据真实不等于交易真实,因此要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通常,一份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并不能孤立地从该证据本身出发,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以审查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关于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电子数据与真实交易的对应性。对于有赖于输入的电子数据,即使未经篡改,也不能反映真实的交易情况。例如,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上非平台自营的商品,平台往往按照销售额或订单量向供货商返利,同一IP地址短时间内生成大量订单,这些订单真实与否,直接决定销售额度,只有在线下实际配送成功的交易,才能成为结算依据。
  二是电子数据反映的是否是真实的市场交易。来源于互联网的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特定服务器上的,该服务器由相关实体来管理运营。那么,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服务器被人为地用来虚拟了一个与现实完全脱离的世界,技术仅仅是欺诈的手段,其提供的服务或者内容是不存在的,例如我们经常所说的“钓鱼网站”、“模拟平台”等,而目前在贵金属、外汇等交易领域,大量存在着类似的真假莫辩的平台,来源不明自然损害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另外一种可能就是,服务器被真实地用于提供某种服务,但是运营者未取得相关资质,有的还会与真实市场行情存在差异,比如报价延时等。我认为,主体资质存在瑕疵,网络交易或者服务不能认定是真正的交易。例如,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贵金属期货买卖平台,虽然市场数据取自国外主要贵金属市场,但存在明显的时间延迟,审理认为,平台设立者无相关资质,且平台标注价格延后于真实价格,不能视为真实的市场交易,因此平台存储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也就大打折扣了。
  在我国,经营性网络服务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其运营主体要取得资质认证,并受到国家严格监管;非经营性网络服务的网站或应用,应到工信部门备案。某些特定业务限定于特殊主体经营。因此,可以通过查询网站或者应用的审核备案情况,以及运营主体的资质,确定电子数据在证明力方面是否有瑕疵。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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