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进看守所.各向合同盖章不签字有效吗都是他本人签字的.怎么办

住的是什么? 如果有麻烦上传一下,里面是一个人单独居住 还是多人一起,会不会有受欺负 打架 的可能?狱警会不会打人? 在里面要不要劳动,都干些什么活?
全部答案(共11个回答)
看守所和监狱是不同的场所,但犯人在里面的日子没有本质的区别,监狱要相对宽松一点,看守所的日子难过一点,但是祖国广大,各个地方情况也许区别很大,下面的内容是我回答一个问监狱情况的文字,你可以参考一下,基本上没有很大区别
我可以大致说一下:
1 一个监室内8-20人不等
2 需要参加劳动
3 伙食通常很差
4 可以自己带钱进去,买生活用品,食品
5 既然有人肯定会有等级
一个室内当然会有老大,一般不太会很为难新进去的人
新人必然要经受的
1 做规矩 一般来说比如喝凉水(一杯接一杯的喝),洗冷水澡,还有背监规,这些你如果做的不好,可能会被打耳光之类的.
2 睡在最差的位置,例如马桶旁边
3 多干活,干别人的活
4 服侍别人
5 你的东西要分给别人用,给别人吃
1 低调一点,进去以后态度恭顺一点
2 不要表示不满
3 主动干活
4 主动把自己的食品,物品,人民币给笼头分享
1 你很能打,那你做老大
2 你很有钱,你也可以做老大
3 你疏通了狱警,狱警会给你打招呼,罩着你
地方不同,情况不同,看守所也分级别,如:一级看守所,二级看守所等。级别高的看守所条件就好些。
看守所里是要干活的,但一般比较轻。
打架的事情,看守民警在时都老实,不在时能以避免的。
看守民警是不会打人,看守所只是临时关押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嫌疑人,或已判刑,但被判处拘役或剩余刑期不超过一年的犯人的服刑地。看守民警有严格的纪律制度,谁也不会为了这些问题,去自己给自己打麻烦的。
一楼所说的三平米住三个人的可能不太大。
看守所有专门给在押嫌疑人存钱的地方。
看守所的生活,很苦,不过也很有规律。现在的看守所一般没有狱警虐待在押人员的情况了,比原来要好。
在押人员一般情况每一天除了被有关侦察机关提审外,就是从事一些室内...
给犯人存500的生活费,他本人一定能收到,即使在监狱的时候不能取到,但是出狱后一定能收到。如果您觉得正确或者采纳的话,麻烦给我好评哦,谢谢。
衣物和个人用品,毛巾牙刷牙膏,一点钱。
从看守所到监狱 需要经过集训队之后在下放到各个监舍!正常工作以后就可以正常探视了! 每个月都有接见日! 比较正规的监狱 接见时间不超过1-2小时/ 而有些监狱可...
数人关在一间监室里,一天2次放风,吃玉米窝头大锅菜,不劳动,一般要在此关4--5个月才会判决。
我朋友想生二胎,但是她上环了,她想知道生二胎什么时候取环合适?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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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你好,请问要有什么手续才可以见看守所里面的人?急,急,急,谢谢
全部答案(共18个回答)
监舍里,都会有个老大,老大是靠拳头选出来的,你要么当老大,要么当孙子。而狱警比老大还老大
在看守所里是不干活的,给他存在点,吃得会好一些。
证书是承认的。医院、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品企业、饮食业等等都应配备营养师,但这个职业需要经验的积累,开始时,收入不会高,经营丰富的营养师收入是很高的,这个过程...
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财产处理,包括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诉讼程序中的不同诉讼环节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在诉讼程序中没有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再予以审查...
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很恶劣的,也是不道德的,
这些老板只想着自己的利润,就不看辛苦劳动的职工的日子怎么过;
但这样的情况,在我们周围还是大量存在,这有很深层次的原因...
答: 怀孕不敢跟父母说,怎么办?今年才19岁,领不到结婚证,宝宝要留下吗?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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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对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公安干警一起违规事件的情况调查        紫荆网讯,据人民网(记者丁志军)12月28日黑龙江消息:近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桩案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该市宝山区一四顺煤矿原法人代表张国胜在卖煤矿一年后又反悔,状告购买人陶培玲采取非正常手段低价购买了他的矿山。张国胜于陶培玲的正常交易为什么变得不正常?记者近一个月对此事进行了追踪调查。      罪犯指控:警察逼迫我带着手铐签订低价卖矿合同      “我是带着手铐和他们签的卖矿手续,能算数吗?”12月9日,张国胜接受记者采访,介绍了他当时签合同的过程。      日张国胜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被羁押在双鸭山市看守所。      4月15日上午10时,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侦办张国胜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民警刘建军带领煤老板吉林人陶培玲等人到看守所找张国胜签订买卖煤矿合同。为了躲避审讯室录像监控,刘建军将张国胜带到了看守所二楼。      在看守所预审大队大队长刘建军提审张国胜时,威胁张国胜说,“你的案子已被列入双鸭山市黑恶势力团伙案件,你最好尽快转让煤矿,否则你的煤矿将可能被收缴。”      当时张国胜心慌意乱,便咨询刘建军如何卖煤矿。刘建军告诉张国胜,让他以1350万元的价格把煤矿转让给陶培玲。因当时该煤矿的市场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张国胜坚决不同意转让。刘建军又威胁张国胜说,“如果不卖煤矿,我就望死里办你,按黑恶势力团伙案件收拾你、重判你,你看着办。”      面对办案民警的反复威胁,张国胜只好妥协。      刘建军、陶培玲逼迫张国胜在他们提前打印好的合同上,带着手铐签了字。因煤矿产权属于张国胜夫妻,刘建军又用自己的手机拨通张国胜老婆的手机,让张国胜通知老婆必须在委托书上签字。      后来张国胜老婆不肯签字,陶培玲便安排人模仿张国胜老婆签了名。并以此合同为据,在没有任何交接的情况下强行接手了一四顺煤矿。      张国胜回到监舍,回忆事情经过,发觉上当受骗。便于十分钟内,立即向驻看守所检察官杨义利对事情的经过进行了汇报。杨义利马上将该情况,记录到日的工作日志上。      2007年12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国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张国胜出狱后便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立即到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陶培玲、刘建军合伙逼迫他签订的《一四顺煤矿产权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并到纪委、检察院控告刘建军利用职权违法违规逼迫他在狱中非法交易。        警方解释:我们只安排他们签订合同没有干涉合同内容。      记者就这件事的整体情况,给双鸭山市公安局发函,要求尽快回复。双鸭山市公安局将近二十天,没有回应。其间记者多次催促,双鸭山市公安局都以领导正在研究为由推托。12月6日,记者再次联系双鸭山市公安局宣传科长韩柏臣,要求尽快答复。      12月11日,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政治处主任王金业,对记者提出的问题,给予解释,并附书面报告一份。      刘建军确实经手了张国胜的案件,在预审期间。刘建军的同事高春泰找到刘建军说,“吉林人陶培玲想买张国胜的煤矿,早就谈好合同内容了,由于张国胜被抓了起来,合同没法签。现在急于签订合同,请安排张国胜在看守所把合同签了。”  于是,刘建军在征得张国胜同意后,安排他们到看守所签合同。考虑到张国胜在审讯室容易紧张,容易出错,便把他带到了二楼会议室,并不是躲避监控。考虑到张国胜是犯罪嫌疑人,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给张国胜解拷子。      尖山分局政治处主任王金业强调,刘建军、高春泰两位工作人员对此次会见只负责监督双方不得谈及有关控告人张国胜伤害案件内容,无权过问其他问题。经调查证实刘建军没有过问双方协议之事,是因控告人张国胜不识字刘建军才为他宣读的转让协议。      违规操作:背后有多少说不清的故事      警察可以安排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于他人签订合同吗?记者咨询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的领导,该领导很严肃的强调:“公安部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预审期间是绝对不允许会见办案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员。”      很显然刘建军安排陶培玲与张国胜在看守所签订合同,违法了公安纪律。是什么原因驱动刘建军违规操作?是简单的朋友帮忙,还是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驱动。      对于公安机关的解释,张国胜的二审代理律师张凯认为,纯属掩耳盗铃。张凯介绍说,“其实这件事很明了,在张国胜故意伤害的刑事判决书上记录的很明白,张国胜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双鸭山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被羁押在双鸭山看守所,日张国胜与被陶培玲之间签订《一四顺煤矿产权转让协议书》时正是张国胜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双鸭山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被羁押在双鸭山看守所失去人身自由的第三天。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在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的看守所这样一个环境里张国胜如何能与陶培玲从容不迫地就一四顺煤矿产权转让事宜进行磋商呢?陶培玲既非侦查人员又非检察人员更非审判人员,陶培玲又是如何能见到张国胜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陶培玲既不是张国胜案件的承办人又不是张国胜的近亲属,因此陶培玲无权提讯或会见张国胜。陶培玲竞然能在张国胜失去自由被羁押在看守所而进入到看守所,而且在张国胜戴着手拷这样一个环境里与其签订《一四顺煤矿产权转让协议书》,可见民警刘建军是违背法定职责、利用职务之便在看守所伙同陶培玲胁迫其侦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张国胜违心出卖矿产的,从民事角度上讲,转让主体就不存在平等的条件,因为张国胜是被提讯的犯罪嫌疑人、是失去自由戴着手铐的待罪之人,而刘建军和陶培玲是在作为提讯人且是张国胜案件承办人、是代表公权的强势之人,两者在这种背景、这样的环境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平等的条件。而且,刘建军的行为不仅是违背法定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而且涉嫌滥用职权、权钱交易,涉嫌利用公权对张国胜公然进行豪取强夺。张国胜被羁押在看守所怎么能签合同呢?”      记者和向驻看守所检察官杨义利核实这一情况。杨义利说:“这件事我在驻监工作日志上,记录的清清楚楚情,还给张国胜的律师出了证明材料,这些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现在张国胜转让的煤矿每年利润高达五千万以上,公安人员是否持有暗股?记者无法考证。这件事背后还有什么说不清的故事?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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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给力
  堂堂天-朝啊,背后还有多少鲜为人知的暗箱操作和内幕,希望法律会给当事人一个公道。
  公道何在
  现在的警察都他妈的是这样  老百姓怎么活啊  还怎么用他们来保护我们老百姓啊。  苍天啊大地啊,把那些欺压我们的人带走吧。
  也不能一概而论,这社会还是有好的警察的!
  卖完东西就后悔???大家听听这话说的。我看啊。他就是个赖子。  逼你???这话,现在就是你自己说。还有谁证明吗?还说找个没有摄像头的地方。这样别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你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了?都可以胡说了。  哎。。。。《涉嫌故意伤害》这个词。。这样的人,我觉得自身品质就又问题。  拉完粑粑。后悔吃了呗?
  都不知道详情。都在这说,。我觉得还是等进一步调查吧。  我是觉得,他是因为卖的少了。后悔了。管人家老板要点吧。人家不给了。  觉得自己挺憋气的。完事就整网上来了,我让你买卖也做不消停。我的感觉是这样。
  现在的网络实在缺少真实性,心里不平衡就能乱说话。悲哀啊……
  犯罪嫌疑人又不是罪犯,只是……嫌疑人……没经过司法机关确认都不是罪犯,经过该人的申请,且对案件的处理没有影响的话,他有权进行民事行为,也就是签署合同等等……  你们有没有法律常识啊!
  就是说什么用啊?没有警察《他》能出来啊。自己多大事不知道啊、用不用都整出去啊~~~~~~???
  我认为,法律是有尊严的,同时也是正义的,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公平性,我们应该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捍卫正义的态度,用哲学的观点看待事物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既然事情存在  ,当然就有它的必然性,但是事情的过程是否真实,那就要看记着的进一步调查和法律的进一步审  判的结果了,任何人都不要带着偏见来评论是非。张国胜没有被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没有  权利剥夺他的公民权利,包括他对此次记者报道的交易的公平性的捍卫,即便是他被定了罪,那么  他犯罪的性质与这次交易有没有内在关系和必然性也要客观的予以对待,我看了几篇大家的评论,  有的比较客观,有的就带有偏见,很显然立场有所不同,观点就大不相同,但是,如果你能客观的  分析问题和评论问题,就总是能被广大网友所接受,就算带有偏见的的评论那样,张国胜卖了矿又  后悔,那也要看此次报道的警察的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不合法,那么即便是张国胜卖后后悔,那么  也无可非议。这不是我们大家评论能解决的问题,我们还是静观其变吧。      
以上这个帖子我前几天在这里发表过,不知道什么原因,帖子被删,而且我注册的名字被注销,我的评论是客观分析的观点,不涉及违法、违规的论调,为什么能给我删除帖子和注销注册的名字,我想除了网站的管理员,没人能做到这些,那就只有一个可能,网站管理员和人民网记者的报道之当事人有不可告人的交易。我被注销的名字是tonywss,删我贴子的人真是猪脑子,好像不是人类,也可能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杂交,要不然他怎么能不知道我会再注册个名字,重新来发表评论的道理呢?    
  办案警察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带领其他人去看守所,和一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签订卖矿合同,是在卖矿人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一份和市场价相差甚远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张国胜反悔就是理所当然的了。此案公安局应给办案警察处分,如有受贿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应袒护。法院应怕合同无效,经评估后,买方赔偿对方的损失。
  看了记者的调查,如果属实,法院可以判合同无效。一,在 主体不平等的情况下,张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设想一个戴着手铐且失去人身自由的人,用什么心情和他人谈生意,所以张在签完合同后就反悔了,有值班干警的记录为证。二,从合同的主要条款看,这是一起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的价款和市场的价格相差太大,谁都看出买方是拣了一个大便宜。这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所卖的煤矿是张和妻子的共有财产,处分财产时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可从记者的调查来看,张的妻子并没有亲自在合同上签字,而是陶代替张的妻子在合同上签的字。张的妻子没有授权陶代她在合同上签字,事后张的妻子又没有追认陶的代理行为有效。那么陶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合同法明确规定采用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这是本人的观点,愿意与网友商榷。
  (三希堂ABC)真实的情况你都不了解。有什么资格在哪瞎BB。你在现场了?  来说说你是谁。我听听。你把事情整明白了。在说好不。不管你是谁。你可以问问张的媳妇。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还调查???????就怕你没那胆吧?  让记者快点调查吧。看查到最后谁是造谣者,告别人没告成,在把自己送进去。  还替张媳妇签的字。张国胜那就是个SB。不会打电话问问啊。我就不信这么大的事,连个电话都不让打。(三希堂ABC)我看你啊。也是个虎B。啥你都信。
  张国胜在人民医院砍人怎么不拿出来说说呢。他是怎么进去的啊?用不用我帮你调查调查啊。自己本人不要个B脸。赖的耗整个井口。出了事得用一大笔钱。没那么多的现金只能把井口卖了,好把自己整出来,他他妈地比谁都着急卖了。自己出不来就让自己的媳妇卖井口。找地谁用用说出来啊,在什么地方签的用用告诉你啊。没有卖井口的钱。你能出来吗?当时井口就值那么钱。如今看见井口好起来了。在说现在哪个井口卖了。都能卖个五六千万的。他就后悔了。大家都不知道他整的那些不是人干的事。你不给我钱。我就不让你干不好的心理。整这个一个文章。我不是骂大家。大家可以想想这事。要是长脑子的人,好好想想这个事。在公共场所干违法的事。(砍人)说说这个人是不是个轻视法律的流氓,地痞。打你个黑涩会一点都不冤枉你。
  其实我一直都在关注着这个案件的后续调查结果,也看了以后的各位网友的评论,如果客观的分析一下整个案件的过程,张国胜的涉嫌伤害的案子与本报道的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记者把那个案子带出来,无非就是想说明张国胜在签订合同的当时,是在看守所里以涉嫌伤害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表述与报道的案子有什么内在联系,我干个看了网友fengfanshiyong 的帖子,感觉怎么火气那么大呢?如果不是报道所说的当事警察,怎么会开口放粗,说脏话骂人呢?大家都是有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成年人,不要一起用事,如果带有成见的观点,就很难有说服力。即便是人民法院一番判决了张国胜有罪,那么他没有被剥夺公民的权利,所盼事由有与此案无关,那么他就有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利,不能因为一个被认为是坏人的人,就能说明他没有保护权益的权利。更不能说他是个坏人,他所做的一切事物都是坏事,这样有失公允。我不站在任何当事人的立场看待发生的这件事物,我也不说更多的个人见解,我只认为大家应该站在公平、公正、公允的角度来发表评论。这才是客观的看待事物的实质。
  看来我的观点触到到了一人的神经了。不是当时的警察就是买矿的陶了。要不然哪能骂人呢,我看没必要发那么大的火。你可以说出你的观点啊,大家在一起讨论。fengfanshiyong同志骂人就是理屈的表现。那我们就静观法院的判决吧。
  首先我在这里向各位网友道歉,我的上一篇帖子好多错别字,是因为我一支手输入的字,又没认真校对,所以错误连篇,望大家见谅。  
我赞成三希堂ABC的观点,如果不是这篇报道的当事人,怎么会了解的那么多与此案无关的节外之事呢,又怎么能那么用心的去探视收集那么多的材料呢?我认为,不管你掌握了多少张国胜的过去,或说出了张国胜的多少不可告人的坏事,都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哪怕他做了一辈子的坏事,也不能剥夺他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利。fengfanshiyong的观点说的越多就越显得苍白无力,越说就越表示在为自己用那些哄骗小孩子的不是理由的理由为自己辩解,大家也可以随意的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在这里我们只是议论议论,这里也不是断案公堂,包括fengfanshiyong也可以再发表一些意见,让广大网友来鉴别一下是非。这也没什么坏处,尤其应该对 fengfanshiyong的“让记者快点调查吧。看查到最后谁是造谣者,告别人没告成,在把自己送进去”这话好像带点威胁的口吻,这实在是不合适。我们应该相信媒体的公正性,如果媒体报道有误,那么也会向当事人道歉,甚至赔偿的,如果所报道之当事人,不心虚的话,那么紧张干什么呢?等着拿赔偿也未必是件坏事啊。  
另外,fengfanshiyong的“张国胜在人民医院砍人怎么不拿出来说说呢。他是怎么进去的啊?用不用我帮你调查调查啊。自己本人不要个B脸。赖的耗整个井口。出了事得用一大笔钱。没那么多的现金只能把井口卖了,好把自己整出来,他他妈地比谁都着急卖了。自己出不来就让自己的媳妇卖井口。找地谁用用说出来啊,在什么地方签的用用告诉你啊。没有卖井口的钱。你能出来吗?当时井口就值那么钱。如今看见井口好起来了。在说现在哪个井口卖了。都能卖个五六千万的。他就后悔了。大家都不知道他整的那些不是人干的事。你不给我钱。我就不让你干不好的心理。整这个一个文章。我不是骂大家。大家可以想想这事。要是长脑子的人,好好想想这个事。在公共场所干违法的事。(砍人)说说这个人是不是个轻视法律的流氓,地痞。打你个黑涩会一点都不冤枉你。”这是多么幼稚的理论啊,这是对我们国家法律的公开亵渎,张国胜着急用钱,没有钱就出不来,难道我们国家的法律有规定,有钱就能买罪?有钱就可以犯罪?为什么没有钱就出不来呢?即便张国胜的那起与此案无关的案子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那也要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后,才能谈及赔偿的款项,张国胜为什么要刚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就急于用钱卖井口呢?难道张国胜需要打点关系送礼来逃避法律的制裁?fengfanshiyong的论调实在是太不严肃了。尽管在BBS中可以随心所欲的发表论词,但是牵扯到原则的问题,我们也要严肃的对待啊。想fengfanshiyong所说的张国胜那么罪大恶极的人,怎么能是个自由人呢?他应该在监狱里服刑才对啊?难道我们的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规定要对张国生之人法外施恩?或张国生花钱买了个自由身?那哪还有公理可言呢?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应该废除了,执政党也应该下台了。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立场,如果有触及当事人要害的地方,本人也欢迎你来辩论,从fengfanshiyong的文字和语言组织的水平看还真不像个警察,如果这水平能当警察,那对该案发表帖子的各位网友都可以当法官了,也许是买矿的矿主吧?  
不说了,看了fengfanshiyong的帖子有点激动,请大家原谅!
  也不能一概而论,这社会还是有好的警察的!
  我都晕死了。我在现场了,你们还有什么狡辩的啊。我都服了你们了,不知道真相,在那啥BB,我这人说话就这样没素质,(zhexuejia2012 )(三希堂ABC
)你们就是狼狈为奸,我理亏????没事,把事情摆到现实中来,在网上说那么多有什么用啊?你们不是亏了吗?可以告啊,怎么不告啊,告啊。。你们这么有理。一告不就赢了吗?在网整这些什么用。用不用我告诉你们法院怎么走。还是公安局怎么走?你们太有理了,快去告吧。。。。。我倒要看看到最后谁向谁承认是自己的错。 和你说实话,当时我在现在,你们不了解情况,啥BB我看不下去。明白吗?一个个。记者都是雇地。你们说我什么事不知道。
  zhexuejia2012
你在那装什么人啊?你可以用你的大脑想想。现在人不就是出了事,第一想法是什么啊?我想问问你啊?是不是赶紧找个人。拿点钱把这事摆平啊?是不是?我还想问问你,你的身边就没有犯过错误的人呗。都是挺着呗?  开个(47)罚款还找个人求求情呢。  如果你们真的不了解情况,就不要瞎说,我不想在这骂人。看看上面写的文章,你们很快就下了结论,看你们说话的口气,很确定很职责是陶这边的错。你们是凭的什么呢?难道你们也是让(谁)收买了?我没让人收买,就是想把事情的真相告诉大家。我也不想狡辩什么。说什么都没用。我看你们也很有理。我要是不知道情况我也会向着你们说话的,可惜啊。。。 公安局不是告人的地方,你找法院,检察院这地方告。我还是那话,你们那么有理,一定能赢。。。。这样连你们说的公安局的个人都一起查了,这样多好啊。在这里说你们也捞不着实惠的。对吧。我就不相信在这地方找不到一个说理的地方了。实在不行上省里。你们实在找不到,我帮你们
  有困难,找警察
  没那么黑暗吧
  这社会还是有好的警察的
  这是个体的事情,不能因为他是警察而牵扯到所有警察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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