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和税法折旧有差异,那么最后残值现金流抵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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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在计算投资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时,报废设备的预计净残值为12000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净残值为14000元,所得税率为33%,则设备报废引起的预计现金流入量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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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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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涉税处理
来源:尹平达 梁仁琼 廖永红&   |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在报废时,预计残料变价收入扣除清算时清算费用后的净值。在计算折旧时,把固定资产原值减去估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为折旧额。《》(国税发[2003]70号)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这就是说,新税法中没有对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而会计准则的要求,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由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但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且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这样,会计与税法之间将产生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固定资产残值率的差异。固定资产购入时其取得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在后续计量期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但会计上企业估计的残值率和税法中规定的残值率往往不相一致,这种不一致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另一方面是固定资产残值差异。折旧可以抵税,残值亦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固定资产处理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实际估计的残值大于税法规定的残值时,如固定资产变现出售,所收到的银行存款中除了固定资产清理的现金外,还包含残值变现净收入即营业外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照章纳税;二是当实际估计的残值小于税法规定的残值时,固定资产变现出售,实际的净残值收入和税法规定的残值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营业外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2006年12月购买一件设备,购入价为75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会计上确定4%的净残值、折旧年限3年,2008年前税法规定的净残值为5%、折旧年限5年,2008年以后税法合理预计净残值为1%、折旧年限为4年。会计处理上,该公司2007年每月计提折旧额=(75-75&4%)&(12&3) =2(万元),2007年计提折旧额=2&12=24(万元);税务处理上,2007年每月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75-75&5%)&(12&5) =1.1875(万元),2007年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2007年纳税调增额=24-14.25=9.75(万元)。   《》(国税函[2009]98号)对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作出明确,即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可继续执行。也就是说,2008年前已购置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额时,原税法下已计提折旧的,不调整原已提折旧额;新税法实施后,这些固定资产折旧额,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按新税法的规定,对折旧额重新计算;二是不违背新税法规定的,原折旧政策可继续延用。由此,对于计提折旧所使用的预计净残值来说,原固定资产可以按原预计净残值继续延用,也可按新税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由企业自行选择。上述举例中,该公司2008年~2011年税前扣除折旧额的纳税处理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方式是继续沿用2008年以前的政策,即2008年~2009年每年纳税调增额=24-14.25=9.75(万元),2010年~2011年每年纳税调减额为14.25万元。第二种方式是按照新税法重新计算折旧额,即2008年后3年税前扣除折旧额=[(75-75&1%)-14.25]&(4-1)=20(万元),该公司可在2008年~2010年剩余3年内每年税前扣除折旧20万元。2008年~2009年每年纳税调增额=24-20=4(万元),2010年纳税调减额20万元。 【】 责任编辑:ru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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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同学对税法折旧和会计折旧的情况有些混乱,下面进行简单的总结。两者的计提方法不同,要按税法规定的计提方法请记住:(1)因为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才处置设备(即变现),所以,不论税法的折旧年限比会计折旧年限长或者短,都应该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2)因为涉及折旧抵税问题,所以,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3)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变现时的折余价值=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变现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折旧总额);(4)变现净损失抵减所得税支出,变现净收益增加所得税支出。例如:(1)假设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设备实际使用了5年,设备原值为6万元,税法规定无残值,直线法折旧,企业预计净残值为0.2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该在第5年末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年折旧额=6/6=1(万元),只不过这个时候,设备变现时,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并?有全部计提,还剩1年的折旧δ计提,计入变现时的设备折余价值中,此时,折旧抵税只能抵税5年。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0.2-(6-1×5)=-0.8(万元),变现净损失抵税=0.8×25%=0.2(万元)(2)假设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4年,其他条件不变,则也是应该在第5年末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这个时候,年折旧额=6/4=1.5(万元),设备变现时,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全部计提(第5年计提的折旧为0),折旧抵税只能抵税4年,变现时的折余价值=6-1.5×4=0;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0.2-0=0.2(万元),变现净收益纳税=0.2×25%=0.05(万元)。强调:(1)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2)确定折旧抵税的年限时,按照税法折旧年限和企业预计使用年限中的短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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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P/A,12%,5)=2150×(1-25%)×3.(元)  年折旧额=(×10%)÷6=2242.50(元)  每年折旧抵税的现值=%×(P/A,12%,3)=%×2.(元)  残值净收益的现值=[-14950×10%)×25%]×(P/F,12%,5)  =[-14950×10%)×25%]×0.(元)  目前旧设备变现收益=-(.50×3)]×25%=8430.63(元)  继续使用旧设备的现金流出总现值=0.63-.78=11940.08(元)  继续使用旧设备的年金成本=11940.08÷(P/A,12%,5)=.(元)  (2)使用新设备的年金成本  购置成本=13750元  每年税后营运成本现值=850×(1-25%)X(P/A,12%,6)=850×(1-25%)×4.(元)  年折旧额=(×10%)÷6=2062.50(元)  每年折旧抵税的现值=%×(P/A,12%,6)=%×4.(元)  残值净收益的现值=[-13750×10%)×25%]×(P/F,12%,6)=[-13750×10%)×25%]×0.(元)  使用新设备的现金流出总现值=.02-4.02=13127.06(元)  使用新设备的年金成本=13127.06÷(P/A,12%,6)=..84(元)  因为使用新设备的年金成本(3192.84元)低于继续使用旧设备的年金成本(3312.27元),故应更换新设备。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固定资产更新的年金成本的计算问题,应注意:  (1)由于新旧设备方案只有现金流出,不考虑现金流人,且未来使用年限不同,只能采用固定资产的年金成本进行决策。  (2)残值引起的现金流动问题:首先应将最终的残值全部作为现金流人,然后将最终残值与税法残值作比较,如果最终残值高于税法残值,则需补交所得税,应作为现金流出(新、旧设备清理时均属于这种情况)。否则,如果最终残值低于税法残值,则可以抵减所得税,即减少现金流出,应视为现金流人。所以,残值引起了两项现金流动,即最终的残值流人和最终残值高于或低于税法残值引起的所得税流动。  (3)如果考虑所得税影响,折旧可以抵减所得税,因此,折旧抵减的所得税应视同为一种流人。此时的折旧是指税法规定的折旧,而不是会计折旧。如继续使用旧设备的现金流量计算如下:  ①投资阶段流出:  1)变现价值8500元(变现即为流入,继续使用即为流出)  2)变现净收益纳税=[-)]×25%=69.38(元)  选择变现的净流人==8430.62(元),即继续使用旧设备的现金流出为8430.62元。  ②营业阶段流出:  1)每年营运成本引起的税后净流出=2150×(1-25%)=1612.5(元)  2)折旧抵税(流出的减项)=-%=-560.63(元)(只能抵3年,因为税法规定该类设备应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6年,已使用3年,再需提3年的折旧)  ③终结阶段流出:  残值流人(流出的减项)  1)最终的残值1750元全部作为现金流入,即流出的减项-1750元:  2)最终的残值1750元高于税法残值1495元,则需补交所得税()×25%=63.75(元),应作为流出。  残值引起的现金净流入==1686.25(元),即流出的减项-1686.25元。  继续使用旧设备的年金成本=未来现金流出的总现值=2.5×(P/A,12%,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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