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中标候选人有3个候选人这个确定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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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韶关于宁都县东韶乡辛野村辛野等3个组入户道硬化工程施工招标中标公示
宁都县东韶乡辛野村辛野等3个组入户道硬化工程
招标人名称:宁都县东韶乡辛野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陈星凤
招标代理名称:江西邦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严先生
项目名称&:宁都县东韶乡辛野村辛野等3个组入户道硬化工程
项目负责人:陈星凤& && &工程类别&:一类&&&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工程规模&:长1100M,宽2.5M,10CM厚石沫垫层,15CM厚C25水泥砼面层(详见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元&&&&&&&&&&要约价:元&&
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 &&&&&&&&&开标时间:2017年8月2日
经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小组)评审,中标候选人如下:
中&标&候&选&人&名&称
单&位&资&质&等&级
中标价(元)
江西齐全永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龙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
现初步确定中标候选人为:&江西齐全永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4日
&&&&&&&&&&&&&&&&&&&&&&&&&&&&&&&&&&&&&&&&&&
宁都县东韶乡辛野村村民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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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江西省宁都县翠微广场北路,邮政编码:342800,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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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区政〔2014〕57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东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 &&&&2014年9月22日
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的服务、管理监督,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三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金华市金东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管委会)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下设金华市金东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办),承担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作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主体,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金华市金东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我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统一平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所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区交易中心内进行。区交易中心作为服务性单位,为招标投标交易提供场所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五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牵头制定相关配套监管制度,严格履行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持股的股份制单位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七)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八)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建设的项目;
(九)利用无偿或低于市场价取得的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
(十)前九项工程的后续、附属工程项目;
(十一)其他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七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的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
(四)产权交易项目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第八条 各镇乡(街道)设立的招投标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规模和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镇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规模和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积极为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创造条件,在条件允许时,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
&&& 第十一条&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应当先予履行;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或相关文件;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急、特殊工程不具备上述条件确需提前招标的,必须经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公共资源办批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
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预算价。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预算价(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国有或集体出资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公共资源管委会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以外,全额由社会业主投资按规定必须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区公共资源办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公共资源管委会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5万元以下的,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只有唯一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承包商、货物供应商或服务单位的;
(四)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公共资源办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金东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相应媒体发布,招标投标活动应纳入金东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管理人员和业绩等资格条件;
(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五)在最近2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最近3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六)没有列入区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后审是指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评审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未经区公共资源办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招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建表),由区公共资源办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送区公共资源办审核备案;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5日);
(四)按招标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踏勘现场,标前答疑,对有关问题作出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询标、评标、定标;
(九)公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发中标通知书;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或者投诉,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一)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有关部门备案。
上述程序根据工程建设的规模及招标方式的不同可适当删减。
第二十条&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区公共资源办提交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报送招标资料一套。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及结果必须按规定要求报区公共资源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确定正式投标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正式投标人总数不得少于9家,且不少于预审数量的一半,由招标人在区公共资源办的监督或公证处在场情况下,在区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资格预审合格人数量在3家以上、9家以下的,均确定为正式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应当按招标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资格预审结果需报区公共资源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并书面送达。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工程量清单较大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涉及其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否则,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实际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经区公共资源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原则上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等资质。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工程建设领域行贿、串通投标或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可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或招投标监管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公共资源办审查备案。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公共资源办审查备案。
公共资源办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修改后重新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特殊项目经区公共资源办批准后可适当缩减。(特殊项目指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或不需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投标人如需书面图纸的,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开标后将图纸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区公共资源办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为减少不平衡报价对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招标人应选择工程量清单中易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占工程总造价比重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评审。为防止投标人恶意抬高重点评审项目的报价,各重点评审项目须合理设定投标报价上限,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5日前公布。
招标人一般可以将预算中的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作为该项目投标报价的上限价,特殊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工程预算应按规定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应报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由招标人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需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编制标底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文件编制业务。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结构较为简单、无特殊技术要求、图纸设计完善、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招标控制价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或其他应急工程的招标,招标人可采用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标程序。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标办法由公共资源办另行制定。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工程建设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在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施工机械和设备、技术与管理人员、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在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报名时,必须向区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资格确认手续,方可取得进场交易资格。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并应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标前会议并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送达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签收。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资信资料及拟分包情况等内容,具体要求视招标文件内容而定。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区交易中心设立统一专户,统一代收代退,由区公共资源办监管。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后5日内退还。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性质相适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名单及证书原件,方可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拟将中标工程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
(一)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二)分包内容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三)分包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
(四)接受分包的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与分包项目承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报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资格后审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总经理)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招投标会议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开标时由招标人宣布评、定标办法;由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并公布标底。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应对报价等开标内容予以签字确认,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区公共资源办应当做好现场监督或监控,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全过程公证。
第四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为废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而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参加的。
第四十八条 &评标会议应当在区交易中心进行,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区公共资源办应当做好现场监督或监控。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区公共资源办设立在区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如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则在省、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或者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在一个评标委员会内,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个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人重新招标后,仍不能确定中标人的,经区公共资源办确认,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四条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明标暗投评标法、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对少数的应急工程、特殊项目不宜实行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可另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但必须经区公共资源办批准。
第五十五条&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l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采用何种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区公共资源办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标后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内部管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建立覆盖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规范对相关法人及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标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岗到位的,应明确具体的扣款标准,一般每天(每人)以中标价的0.5&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但最少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机械设备配备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服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服务。
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或合同约定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书面告知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送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称职,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六)死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严格履行合同,违法施工,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由有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暂停3个月至3年的招投标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投标人和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将异议答复结果报公共资源办备案。
投诉人投诉的身份、内容、方式、形式、真实性、时效性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六十五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对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投诉人拒绝配合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申辩权利。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行政监察机关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应当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该投标人记录不良行为。
第六十八条&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金区政〔2010〕14号)同时废止,区政府及组成部门文件中与本办法抵触的内容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印发
金东区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
金华市光南路1329号 联系电话:(1 投诉电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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