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代不收回大副收据可以签发提单签发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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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签署时必须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称及身份。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   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这是为了防止提单流通过程中万一遗失时,可以应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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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e's receipt
时事词典[物易天空初中英语课程资源论坛] ... mark 包装标志
mate's receipt 大副提单
maturity 到期
基于6个网页-
有时在签发提单以前,先给发货人一张大副收据,因为签发提单得花一些时间。
Sometimes a mate's receipt is given to the shipper in advance of the b/l, which takes to issue .
有时,在提单之前,先向发运人发出大副收据。提单的签发需要一定的时间。
Sometimes a mate's receipt is given to the shipper in advance of the B/L, which takes time to issue.
对货物描绘的批注应写在理货单或大副收据上,然后转写到提单上。
Relevant comments should be entered in either tally or mate's receipts, and thereafter in bills of l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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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迈克斯蒂尔国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中波明月海事有限公司、上海中波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美国迈克斯蒂尔国际有限公司(MACSTEELINTERNATIONALUSACORP)。
法定代表人:罗斯勒(Rosner),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鹏鸠,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波轮船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敏、扬努什&扬尼舍夫斯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克,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捷,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波明月海事有限公司(ChipolbrokMoonMaritimeCo.,Ltd.)。
法定代表人:孙敏、扬努什&扬尼舍夫斯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克,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捷,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波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扬努什&扬尼舍夫斯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克,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捷,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美国迈克斯蒂尔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波轮船)、中波明月海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波海事)、上海中波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波船代)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迈克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错将&侵权之诉&按照&合同之诉&审理,混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三被申请人明知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明知按大副批注签发提单会被银行拒付,却和托运人合谋&凭保函签发无批注的清洁提单&,这是典型的欺诈性质的侵权行为,应赔偿迈克斯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迈克斯公司一、二审均强调本案系侵权纠纷,请求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一、二审法院都是按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进行审理的。尽管判决书内容中部分涉及迈克斯公司主张的提单欺诈侵权行为,但也仅仅是作为运输合同项下和违约行为竞合的侵权行为处理,其判决书的事实查明、本院认为等部分,均完全按照合同之诉的思路和逻辑行文、判决,根本没有对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这四项要件进行详细查明、分析,错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混同处理,这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并得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
(二)二审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004-2号判决)中所确立的同类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2004-2号判决确定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倒签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因此导致提单持有人(收货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丧失信用证项下对外拒付货款的权利,构成侵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行为&,和2004-2号判决案情几乎完全相同,理应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一、二审法院错误认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不属于欺诈、并非侵权行为,完全忽略了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行为和迈克斯公司丧失信用证项下拒付货款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的判决和2004-2号判决内容相矛盾。
(三)一、二审判决在审查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该行为和迈克斯公司主张的丧失信用证项下拒付货款的权利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确认:1、装货单(以下均简称大副收据)上的批注是真实的;2、托运人出具的保函是真实的;3、三被申请人在签发提单时,均清楚知悉大副收据上有批注的事实,但并未将该批注转加到提单上。本案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信用证付款条款,均明确要求卖方提供清洁已装船单据,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7条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项下审核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第90条规定,如包装实际状况被如实批注在提单上,本案三份正本提单属于不清洁提单。按照UCP600、ISBP及相关法律规定、国际惯例,银行对提单审查遵循的是严格的&单证相符&和&表面相符&的基本原则,仅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提单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支付货款。三被申请人和托运人(卖方)明知如严格按照大副收据批注签发提单,提单必定构成不符点,银行肯定不会议付信用证。在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后,托运人立即向银行提交了提单和相关贸易单据,议付了信用证项下全部货款,迈克斯公司因此丧失了拒付货款的权利,且因货款已付,在目的港被迫接收外表状况不良、质量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的卷钢货物。换一个角度看,假如三被申请人如实签发提单,托运人必然会和迈克斯公司交涉、协商,确定是否安排更换货物、修改信用证、变更货物销售价格或者解除买卖合同,迈克斯公司不会立即丧失拒付货款的权利,不会在目的港被迫接收质量有瑕疵的货物,也不会进一步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迈克斯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三被申请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而非偶然的、推定的联系。因此,本案中迈克斯公司丧失信用证项下货款拒付权、丧失本不应支付之货款的所有权、被迫接受质量有严重瑕疵、不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的货物等和被申请人、托运人合谋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三被申请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强调的是,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按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都被认定为欺诈,其危害程度较之于一般侵权和违约行为要严重很多,其法律后果也应当是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就本案而言,三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目的港货物价值和质量有瑕疵货物残值之间的差价。
(四)一、二审判决中存在的其他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情形。1、一、二审判决未对案件事实做全面审查,仅做选择性审查,未查明损失金额。一审判决书全文的案件事实审理查明部分或任何其他地方,对于迈克斯公司索赔的损失金额均只字未提、未作任何交待和判决。索赔金额是否合理,属事实问题;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属法律问题;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一审法院不能以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理由,回避审理索赔金额合理的事实,作为初审法院,无论三被申请人是否应最终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都应对案件事实(包括索赔金额合理性)做出全面审查和认定,而不是选择性查明。迈克斯公司在二审上诉时,此点也列为上诉理由,但二审法院亦未对此予以审理。2、实际承运人认定错误。中波轮船以其作为光租人的理由主张其为实际承运人。一审判决虽已认定该光租合同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其后却最终认定中波轮船是实际承运人,前后认定自相矛盾。二审判决按一审判决的错误思路和逻辑,维持错误结论。本案中,中波海事作为登记船东,实际经营和管理船舶,并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按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属于实际承运人。3、错误认定中波船代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中波船代明知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属违法行为,却仍然索要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按照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应和承运人中波轮船、实际承运人中波海事承担连带责任。4、对专业问题作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的错误主观臆断。一审判决依据生活常识认定涉案货物发生锈蚀是货物的自然属性没有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本案案情。本案冷轧钢卷属成品钢,可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冲压汽车外板等。冷轧卷钢需表面平整、清洁、光滑、无任何锈蚀点或不清洁点,否则就不能用于原定用途。为保证质量,冷轧卷钢出厂前均被加以精包装,首先在内芯包防锈纸、然后外周用钢护板包装、两端也是钢护板(见检验报告原件所附彩色照片),里面的钢卷完全和外界隔离、密封,装船前需堆放在专门的仓库内,并非像热轧卷钢那样可露天、裸露堆放。此外,冷轧钢卷表面也涂有防锈油(Oiled),能够抵御锈蚀。质量完好的钢卷只要存放在适于存放钢卷的专门仓库内,就不会产生自然锈蚀,一审判决的上述推理是完全错误的。作为常识,货物包装的目的是保护货物质量,对于价值高的冷轧卷钢更是如此,这也是冷轧卷钢需要采用精细包装的目的。本案中重要的事实是:在装货时,船方就已经明知货物存在&包装外罩弯曲、凹陷、撕裂或者严重敞开,呈包装严重不足状态&等外表状况不良的事实,一审判决故意回避包装问题,没有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就武断认定货物生锈等损害和包装无关联,属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中波轮船、中波海事、中波船代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法院围绕侵权之诉要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并非迈克斯公司所称基于违约责任作出判决,不存在混淆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问题。
(二)2004-2号判决涉及承运人倒签、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行为,与本案具有明显的不同。提单日期是明确的事实,不存在承运人无法识别判断问题,因此承运人倒签提单的主观恶意明显。而本案涉及对货物外包装瑕疵的批注问题,其背后是对内部货物真实情况的判别难题,仅以提单未转载大副收据关于外包装批注来认定承运人已知货物不良并签发提单,十分牵强。对内部货物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提单的行为是对自己利益保护的正当行为,并非具有欺诈性质的侵权,且这一行为与迈克斯公司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三)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被申请人不构成侵权。1、关于因果关系。卸货港的检验报告分别来自船方和货方,其中一致结论是:包装破损是表面性的,没有超出海运货物的正常情况;锈损仅发生在某一规格的货物中,和外包装的损坏没有对应关系。这表明,承运人不记载外包装损坏的行为违法,但该违法行为和钢材的锈损没有因果关系。2、关于主观过错。如何记载提单日期和如何批注货物状况是不同性质的问题。对于前者,一旦发生错误,则承运人主观过错明显,但对于后者,主观过错的认定相对复杂。涉及两个问题:(1)货物品质(包括表面状况)是否异常;(2)承运人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品质或表面状况异常。对于冷轧钢卷,包装为铁皮、钢带等材料,在装运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污渍、露水凝结核生锈等瑕疵,但这些瑕疵不能反映内部钢卷的实际情况,承运人无法得出钢卷表面状况不良的结论。根据卸货港检验,货物本身并未因包装的瑕疵产生货损。涉案航次装运17票钢材,迈克斯公司货物仅占三票。17票货物来自不同的钢厂,无一例外存在外包装瑕疵,被申请人均认为不影响内部货物状况,并都签发了清洁提单。这证明此类货物包装瑕疵是无法避免的情况,同时说明被申请人一贯的态度和行为准则。3、关于行为违法性。根据法律规定,中波轮船作为承运人有自主判断和决定是否签发清洁提单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上批注,因此法律并非强制承运人必须批注提单;第七十五条所列明的不符是指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数量或者体积,这些项目没有涉及货物包装。包装上的瑕疵不代表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充其量是承运人可以怀疑,在怀疑依据不充分时,承运人有权决定签发清洁提单,因为法律并未强制承运人一定要在提单上批注包装问题。承运人对于外包装瑕疵的通融接受,并非随意和放任,因为法律也规定了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合理限度内通融接受货物,是航运实务的惯例和必然,只要承运人没有超越合理限度,而且没有造成实际上的后果,则不构成侵权或违约。大副收据的签注并非承运人侵权的充分证据,大副收据批注签注的内容是对外包装的描述,非货物本身状况的判定。承运人此时充其量只是怀疑,是否批注应根据外包装瑕疵程度进行判断。4、关于损害事实。因为迈克斯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故一、二审法院未对损失金额做出认定。迈克斯公司提交的销售损失证据不是原件,而是其对来自第三方川顿海事检验公司(以下简称川顿公司)的检验文件宣誓声称其真实性,该证据存在明显缺陷。此外,迈克斯公司处理残货不及时,导致钢材锈损加剧。锈损最初在2008年12月被发现,最早处理时间为2009年2月,最晚两批货物处理时间为2009年5月和6月。期间的市场价格跌落,对于该损失迈克斯公司并未区分,因此其主张的残货处理价格不能作为有效的损失依据。
(四)其他问题。1、关于中波海事的法律地位问题。迈克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中波海事是涉案船舶所有人,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中波海事参与运输。虽然光船租赁合同未登记,但可以证明中波轮船实际控制和经营船舶,因此中波海事并非实际承运人。2、中波船代代签提单行为无违法性,其签单责任应当由中波轮船承担。中波船代作为代理人并没有参与在船边接受货物的过程,更未对签署清洁提单作出决定。签署提单是按照指令办理,并未超出承运人的授权和许可。一、二审认定中波船代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3、一、二审法院关于冷轧钢卷锈蚀过程的判断符合常理,迈克斯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法院的认定。迈克斯公司夸大包装的防锈性能,试图将货物的锈蚀和钢材的自然特性相割裂。根据卸货港检验报告,此次锈蚀主要集中在特定规格的钢材中,且原因在于内部的&水汽凝结&。足以证明锈损本身和外包装的瑕疵没有关联,因为包装瑕疵遍布于所有规格的钢卷,一、二审法院对锈蚀原因的描述,与卸货港检验报告和事实情况相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根据迈克斯公司的再审申请及中波海事、中波轮船、中波船代的陈述意见,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中波轮船未依据大副收据对涉案货物外包装状况进行批注是否构成欺诈,并据此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货物在装货港经中波轮船委托的检验机构检验,外包装存在灰尘污点、包装机包扎的金属条部分生锈,包装有撕扯的情况。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根据迈克斯公司委托的川顿公司检验,涉案货物&顶层的卷钢有轻微的分散的滴状锈渍,大约2%-3%的绑扎带不在或松掉,常见的瑕疵可见,但认为属于海外运输货物会正常遭遇的情况,应当将绝大部分外包装的损坏认定为表面性的;有4卷货物存在一定程度的包装破损,且超过了海外货物运输正常遭受的破损程度;建议迈克斯公司将全部货物直接送交最终收货人&。货物从港口运至纽约等地仓库后,弗兰克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认定&上述提单下运输的钢卷所声称的锈损情况是由于包装材料内部的水汽凝结造成的,并非是外界环境造成的水湿,也非货主及船方所能控制&。比较涉案货物在装货港、卸货港和内陆仓库的检验情况,可以确认涉案冷轧钢发生的锈损系因货物本身的内包装材料所致,与大副收据中记载的货物表面状况并无关联。航运实践中,承运人通常根据大副收据中关于货物表面状况的记载在提单中进行批注,反映货物交接时的外观状态,明确船货双方的责任。同时,提单批注对于以单据买卖为主要特征的国际贸易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决定买受人是否应依约支付价款。由于货物包装状况并不能准确反映货物的内在品质,因此尽管大副收据系承运人签发提单的重要依据,但就特定货物运输而言,大副收据中关于货物表面存在一定瑕疵的记载并不能准确反映货物的质量。涉案货物为冷轧钢卷,包装为铁皮、钢带等材料,不可避免存在污渍、划痕及锈迹等瑕疵,外包装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到内在的货物品质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运人的判断。本案中,中波轮船基于其专业知识,合理谨慎地判断大副收据记载的货物表面情况不足以影响货物品质,有权决定不依据大副收据作出批注。而事实上,大副收据中关于货物表面状况的记载确与货物发生锈蚀没有关联,印证了中波轮船判断的准确性。据此,中波轮船未依据大副收据在提单上作出批注并无过错,亦不能仅凭其收取保函的行为推定其具有与托运人合谋欺诈的故意。本案中,因欠缺侵权责任构成之主观要件,迈克斯公司关于中波轮船等未如实批注构成欺诈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中波轮船并不承担侵权责任,本院对迈克斯公司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及关于中波海事、中波船代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
综上,迈克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美国迈克斯蒂尔国际有限公司(MACSTEELINTERNATIONALUSACORP)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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