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债务融资担保措施为股权质押担保协议,请问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协议在哪里办?需要提供债权投资协议吗?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 担保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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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一)】
  本质押担保合同由以下三方于 年 月 日在【】签署:
  甲方(出质人):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乙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股权质押合同联系方式:
  住所:
  丙方(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所:
  鉴于:
  1、丙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系丙之股东,持有丙【】%(合计【】万股)的股份;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拟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中【】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出质股份&)出质,为丙接受乙提供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咨询服务提供质押担保。
  3、乙和丙已签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现乙作为质权人接受前述质押物,并签署本合同。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次质押担保之主债权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项下,双方约定的丙向乙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
  二、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丙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服务协议》的存续期间。
  三、质押财产
  3.1甲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出质,为丙接受《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提供担保。
  3.2质押财产包括出质人提供出质的股权以及前述出质股权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登记有效期内产生的送股、转增股、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其他现金收入)。
  3.3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发生追加或释放质押财产情形的,则质押财产的范围应进行相应的变更。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丙接受《服务协议》所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等。
  五、股权质押登记和变更
  5.1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将出质股份在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保管,并同时将出质股份于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质权生效。
  5.2除非满足本条下述条件之一,否则标的股权不得转让:
  (1)甲与乙协商同意,且甲转让标的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该等转让行为不会导致标的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受让方同意替代出质人继续履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相关条款;
  该等转让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
  六、质权的行使和实现
  6.1如丙未按期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或实现债权、质权的合理费用,乙应当在丙方逾期履行相关债务之日起甲,甲可在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提议以协议方式实现质权,包括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协议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使质权人优先受偿。乙可以与甲协商确定的方式行使质权。如甲在收到通知之后【】个工作日内没有提议以协议方式解决的,或者乙不接受甲提议的,乙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相关程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实现质权。
  6.2甲可以在丙逾期履行债务之日起请求乙行使质权;乙在收到甲的上述请求后【】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的,甲可以请求人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6.3乙在依照股票质押担保合同规定的条款行使质权时,应甲的要求应当向甲提供相应充分、合法、有效的文件。
  七、质押物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在质权存续期内,标的股权的市场价值(以第三方估值为准)持续6个月低于未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本息总额的110%,乙有权要求甲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以保证担保价值不低于未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本息总额的110%,甲应当按照本条约定追加担保,追加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甲或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和/或用财产提供抵押和/或质押担保。如甲无法按时追加相应担保的,乙有权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在清偿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本息并
  扣除其他相关费用后将所得价款依法进行提存,甲应同意乙对标的股权进行的该等处置并给予积极配合。
  八、费用承担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评估、公证、登记、保管、提存、拍卖等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承担。
  九、合同各方及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的权利和义务
  (1)标的股权质押期间,甲仍享有标的股票的表决权。
  (2)标的股权质押期间,甲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3)若丙未按期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乙要求行使质权的,甲有权在质权实现后依法向丙进行追偿。
  (4)甲在本合同所述质押期限届满或发生其他质权解除情形后,方可注销质押登记。
  (5)甲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等标的股权,并确保标的股权在质押期间不得出现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可能对质权实现产生障碍的情形。如果出现导致质权不能实现的事实出现时,甲必须另行提供担保。
  (6)甲欲将质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时,有义务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履行通知乙,取得乙的同意及将处分质物所得之对价进行提存等程序,不得损害乙的正当权益。
  (7甲有义务配合或协助乙办理相关质押登记及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与质权相关的各项权利。
  9.2乙的权利和义务
  乙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配合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十、声明和承诺
  10.1甲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签署本合同是出于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2)甲合法拥有出质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签署之日,出质财产未被设定担保或采取强制措施;
  (3)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生效后,如因甲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甲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政府部门的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或者甲所持有丙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等导致出质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从而可能影响甲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甲应立即通知乙;
  10.2乙声明并承诺如下:
  (1)乙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并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在本合同签署之时任何中国法律或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或其自身的章程;不会违反其为缔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它文件。
  (2)乙保证其将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对质物的持续关注义务。
  (3)乙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做出任何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被证实为虚假,则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二、合同的生效
  12.1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自甲、乙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2.2投资者认购、持有、受让丙公司股份的,即视为其接受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无任议。
  十三、合同的变更
  13.1甲和乙可以根据以下事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1)澄清有歧义的条款;
  (2)校正或补充本合同中的瑕疵条款或与本合同其他条款相冲突的条款;
  (3)根据相关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或补充。
  13.2若出质人在质押期间发生主体变更的情形,则继受质物或出质人权利义务的主体将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四、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所述质权消灭:
  (1) 丙已经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付全部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本息;
  (2) 乙已经依据本合同之相关约定实现质权;
  (3) 乙同意放弃质权及/或变更担保方式;
  (4)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所述之质权消灭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除非发生上述质权消灭之情形,或经甲和乙协商一致,本合同不得随意撤销或终止。
  十五、争议的解决
  15.1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15.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5.3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应继续执行。
  十六、 其他
  本合同一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出质股份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的签署页)
  甲(出质人):
  日期: 年月 日 月 日 月 日
  乙(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 日 月 日 月 日
  丙(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 日 月 日 月 日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根据甲方与贷款人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乙方与贷款人签订了
(以下称),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甲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鉴于: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为明确股权质押合同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与保证
  1.1 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臵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臵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 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X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7 甲方承诺,一旦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8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 质押物
  2.1 甲方将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保。
  2.2 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乙方代甲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委托担保合同及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臵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抵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 出质登记
  5.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甲方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 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7.1 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委托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
  7.2 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处臵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臵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 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甲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委托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 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 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依然有效。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10.2 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0.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三)】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担保》(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 公司(借款人)向
贷款_______币_______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_______,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 公司(借款人)______%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
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_______币_______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出资证明、公司资产清单,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
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以及接收股权派生权益。股权质押合同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及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及完
  成股权质押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_______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二、其他:除以上条款约定外,甲方还应将 、 、 、
等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待借款人履行完还款义务或甲方(出质人)履行完本合同义务后,由乙方返还给甲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
  【延伸阅读】
  股权质押类产品和股权投资类产品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概念:股权质押类产品本质上属于信贷资产类产品(融资),股权质押只是这类产品的担保形式;而股权投资类产品是指将募集资金投资到股权或收益权当中的产品。
  风险:股权质押类产品的风险包括企业信用风险、因利率变化而导致的再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一般来说本金得到保障的可能性大于后者;而股权投资类产品的风险主要来自企业回购能力的高低。
  担保方式:信贷类产品的担保方式除了股权质押外,还包括政府担保、企业担保、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而股权投资类产品的担保方式本身就包括了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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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否属于债务融资?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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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于股权融资和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是通过股权质押来进行融资,而融资是通过举债来获得融资,因此二者是有区别的,很多人都有疑问股权质押是否属于债务融资这个问题,将会在文中为大家解答。一、股权质押是否属于债务融资股权质押不属于债务融资。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票据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支。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借出资金,成为公司的,并获得该公司还本付息的承诺。二、股权融资与的四大区别(一)风险不同对企业而言,股权融资的风险通常小于融资的风险,股票投资者对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发展的需要而定,与发展公司债券相比,公司没有固定的付息压力,且普通股也没有固定的到期期日,因而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融资风险,而企业发行债券,则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此种义务是公司必须承担的,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当公司经营不善时,有可能面临巨大的付息和还债压力导致资金链破裂而破产,因此,企业发行债券面临的财务风险高。(二)融资成本不同从理论上讲,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负债融资,这是因为: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较高,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会较高;另一方面,对于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票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务融资成本。(三)对控制权的影响不同债券融资虽然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能力,但它不会削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如果选择增募股本的方式进行虹信融资,现有的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就会被稀释,因此,企业一般不愿意进行发行新股融资,而且,随着新股的发行,流通在外面的普通股数目必将增加,从而导致每股收益和股价下跌,进而对现有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四)对企业的作用不同发行普通股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和抵御风险的基础,主权资本增多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价值,增强公司的信誉,可以为企业发行更多的债务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获得资金的杠杆收益,无论企业盈利多少,企业只需要支付给债权人事先约好的利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而且利息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当企业盈利增加时,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获得更大的资本杠杆收益,而且企业还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可赎回债券,以便更加灵活主动的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其资本结构趋向合理。股权质押和债务融资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融资方式,股权质押是否属于债务融资的答案是否定的,二者也有很多区别,在风险和融资成本以及对控制权方面和企业的作用方面都各有不同,小编在文中一一的为大家解释了两者的区别,以供大家更好的分辨股权质押和债务融资。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吉安抵押担保律师律所: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西/吉安/擅长婚姻家庭律所: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西/吉安/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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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梳理:  ◆《意见》明确指出,非上市公司是指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或反担保,通过金融机构等进行的融资活动。  ◆《意见》规范了股权质押工作流程。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双方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凭证后,出质双方应当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手续。  股权出质后,涉及变更、注销、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及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冻结变更、注销、撤销手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出质双方可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理办理股权出质、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意见》规定,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省金融办监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做好非上市公司股权初始登记以及股权托管、融资咨询、价值评价和股权转让变现等配套增值服务。  □ 本报记者 王新蕾  初秋时节,五莲山下,有机南瓜正丰收,靳伟然也笑开了花。今年6月,通过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他创办的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达成股权质押融资协议,获得了420万元融资,以投入有机蔬菜基地建设。  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是融资担保方式的一种创新,解决了中小企业缺少担保抵质押物的问题。靳伟然这笔股权质押融资,是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下文简称“齐鲁股交中心”)完成的99笔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一笔。据了解,截至目前,齐鲁股交中心共质押股权7.6亿股,融资金额累计达18.4亿元。 新规明确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  近日,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省工商局、人行济南分行四部门联合出台《山东省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流程,及相关部门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职责分工,特别是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提供了政策依据。  在此之前,非上市中小企业想做股权质押,多在工商登记上卡壳。“上市公司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情况,都在工商局登记;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工作,并没有规定办理流程,在程序和分工上都是空白。”齐鲁股交中心高鹏飞博士介绍说,“在《意见》出台前,只有淄博、日照、威海、聊城等地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成功个例。”  “目前,山东有境内上市企业154家,规模以上企业3.6万家,中小企业90多万家。”据高鹏飞介绍,“除去154家上市企业,其余的数十万家非上市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尤其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在高科技、新农业、环保等行业,都面临着融资难问题。”质押物,不该只有厂房  去年此时,在流转了1600亩土地,新建了100个弓形大棚、3个高档冬暖式大棚和12000平方米智能阳光板连栋温室后,靳伟然的积蓄也用尽了。他想去银行做抵押贷款,“但土地和大棚都不好做抵押”。  与此同时,有机农业基地的设施投入、每年数百万元的土地租赁费,年年上涨的劳动力成本,让靳伟然陷入了资金困境。  这一困境,威海震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曾面临。“高科技企业属于轻资产公司,缺少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该公司董事长李杰也曾尝试多种融资方式,他认为,传统的抵押厂房和设备,一旦出现不良,银行会将有限的厂房、设备带走,生产也无法继续了,这并不是最好的抵押方式;而行业互保的风险更大,“企业并不了解互保企业状态,一旦一家出现问题,银行向联保企业追偿贷款,整个担保链就坏了”。  去年10月,在齐鲁股交中心、地方工商局及相关部门协作下,李杰通过齐鲁股交中心,以3.8元每股的2800万股股权,从交通银行威海分行折半融资5320万元。今年6月,靳伟然通过齐鲁股交中心做股权质押,共融资420万元。“方便、快捷、成本低,只花了9000多元手续费,没到7天就到款。”李杰表示,“过去质押厂房,现在质押生产力。”他认为,股权质押还能解决担保链问题,用他的话说,“过去是自己对别人负责,现在是自己对自己负责,没有联保风险了”。应出台配套政策分担风险  对企业来说,股权质押化解了原先的联保风险;但对金融机构来说,可能将承担更多风险。威海市金融办郑斌博士介绍说:“一方面,挂牌价格远高于真实价格,即使6折、4折抵押,但在银行看来,也都是虚拟的;另一方面,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俗称‘四板’),由于还不能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不能持续挂牌交易,导致股权流动性差,一旦企业出现问题,银行只能变卖股权,但很可能卖不上价。同时,不少地市级银行审批权限有限,限制了对地市级企业融资的审批额度。”郑斌认为,发展这一业务,要建立在银行与企业充分信任,并对股权质押这一新模式充分了解的基础上。  《意见》出台,对金融机构而言,规范性大于鼓励性。郑斌表示:“《意见》对工商局、股交中心明确责任,但对金融机构还缺少鼓励,毕竟这是一种新模式。”他建议,可出台配套政策,三五年内,通过政府给予一定降息,或指定大公司做担保等方式,为金融机构分担高风险,推广这一新模式。  据了解,在其他省份,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早已成规模。截至目前,甘肃省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质押共融资198亿元,吉林省融资400多亿元,而在山东,这一新模式还有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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