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设施占用个人土地被占用去哪里投诉可以主张支付一定费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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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法律问题
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某些电信运营商为了压低建设成本,抢占用户,往往违法侵占归电信公司所有的杆路、管道等通信设施,甚至造成损坏,严重侵害了电信公司对自身通信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对电信用户的通信安全也构成了隐患。这是近年来发生在通信市场建设中常见的争议,由于通信线路的特殊性,对通信线路纠纷所采取的任何回应,关系着运营商之间、运营商与用户之间、运营商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用户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的民事的、行政监管的法律关系,甚至由于部分企业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擅自中断、拆除其他运营商的线路,反而导致企业陷入不利的局面,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甚至触犯刑法。
其他电信运营商侵占电信公司杆线资源引起的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4年以来,某通信公司在未向电信公司进行任何通报的情况下,以任意附挂通信电缆的方式无偿占用归电信公司所有的杆路、管道等通信设施。电信公司虽多次积极与通信公司协商以期解决此事,但通信公司总是消极对待。2004年10月,电信公司经调查取证,查明通信公司在XX区域内侵占杆路资源五处,占用电杆24根,附挂电缆及光缆十余条,已严重侵害了电信公司对自身通信设施的占有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电信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通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拆除所有附挂在电信公司电杆上的电缆线路。
(二)处理过程与结果
2005年2月,XX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第82条、第106条第2款、第134条第1款并考虑到被告用户的利益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通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电信公司位于XX区范围内被侵占的五处通信杆路资源,拆除所有附设在其上的该公司通信设备及电缆并恢复原状。通信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自行移除了附挂的线路。
二、法律分析
(一)非法搭设电信运营商线杆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是一起非法搭设电信运营商线杆侵权纠纷案件。结合本案,笔者认为类似案件需要证明的关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证明电信公司对案件中的通信设施拥有财产所有权。二是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侵权事实。
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信设施(包括杆路、管线、光纤、光缆及其他网络元素)具有财产价值,这一点上和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没有什么区别,通信设施的财产所有权是电信公司通过建设、购置或国家授予等形式依法取得的,并由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证明上,电信公司可以通过对通信设施的购置合同、历史上的建设资料、管理机构的审批文件等来证明对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本案中,原告就是通过提交线路工程竣工资料、架空杆路施工图、竣工技术文件、新增配线项目施工图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对涉及本案的五处通信设施拥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理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就本案而言,被告对原告的通信设施有不得侵占、妨害的法定不作为义务,而被告却在未进行任何通报的情况下,在原告拥有的通信设施上任意、无偿附挂通信电缆,以积极的作为妨害了原告对自有通信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也对电信用户的通信安全构成了隐患,存在着损害事实,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另外,原告的通信设施上有明显的企业标识以及双方互通函件都表明,被告是在明知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还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在证据上原告通过提交现场照片和被告方线务人员对附挂通信电缆的确认签字等证据予以证明。
另外,在类似案件中,被告方通常以双方实际存在管线互占问题和以提出拆除线路将影响被告用户利益作为抗辩理由。笔者认为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若我方也存在侵占被告通信设施的行为,被告方可另行起诉,两者并不为同一诉讼标的,且不存在因果关系。至于用户利益,我方可考虑给予对方一个合理的期限予以整治或者接受对方用户转网。在行政法规引用上,根据《电信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信部政[号《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擅自改动、迁移、使用或拆除他人的电信线路(管线)及设施,或者擅自将电信线路及设施引入或附挂在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机房、管道、杆路等,引发争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常见违规行为
1、擅自改动、迁移、占用、附挂、拆除他人的电信线路,包括用户线、管道、通信管井铁盖等通信设施;
2、未按有关通信建设施工的规范野蛮施施工,造成其他电信运营企业通信设施安全隐患的。
3、用户拆除、破坏运营商合法租用的基站设施或阻挠正常施工维护工作。
(三)法律责任及应对措施
电信设施,指包括公用电信交换设施、通信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通信网、移动通信基站,以及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通信设施。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需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1、法律责任
(1)对于擅自改动、迁移、占用、附挂、拆除他人的电信线路,包括用户线、管道、通信管井铁盖等通信设施行为。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及行政责任。根据《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擅自改动、迁移、使用或拆除他人的电信线路(管线)及设施,或者擅自将电信线路及设施引入或附挂在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机房、管道、杆路等,引发争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六条和《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运营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运营商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相关运营商的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对于未按有关通信建设施工的规范野蛮施工的行为。
根据《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电信建设的各方主体违反国家有关电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处罚,已竣工验收的须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如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用户拆除、破坏运营商合法租用的基站设施或阻挠正常施工及维护工作的,用户除无需承担的运营商特有的行政责任外,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基本一致。
2、应对措施
(1)对于破坏通信设备的行为要做好证据保全和报警处理
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损毁其他运营商的通信线路或电信设备,发现其他运营商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对本企业的电信线路有未经允许擅自搭挂或者剪断等破坏的行为,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如采取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及时妥善保留有利证据。
(2)要求现场整改、投诉以及报案
如当场发现违法违规,可直接对方现场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如对方拒绝整改,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公安部门进行报案,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 & &
(3)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护线行动
在通信设备和线路的日常维护中,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考虑跟公安机关联合组成联合护线队,进行联合宣传或巡查,对社会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形成威慑。
三、法律规定要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 &&&《电信条例》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 &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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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支付的土地和拆迁补偿及青苗费用缴纳契税吗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公司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及拆迁补偿还有青苗费用缴纳契税吗?
  【答案】
  〔号规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取得土地的纳税人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及拆迁补偿还有青苗费用是作为缴纳契税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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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占用程序及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其占用程序及用地管理介绍如下:
  (land for construction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其占用程序及用地管理介绍如下:
  占用程序
  为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范围内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为:①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①研究编制各类建设用地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监督实施;②依法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③清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章用地;④制定、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⑤组织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和乡镇用地定额指标的编制和实施。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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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加强电信基础设施保护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 李连贵
目前全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互联网和信息消费被列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社会各界对数字化服务需求特别旺盛。电信基础设施是提供数字和信息服务的基础资源,不仅对通信行业本身极为重要,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但在电信企业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保护的诸多难题:
1、电信基础资源(管道、管井、杆路等)被非法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2、电信基础设施被破坏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包括空调、电缆、塔件等设备被盗,各类施工等行为造成的管线等电信基础设施破坏,已建成的基站等电信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被要求拆除或者改迁等。
在解决上述问题,保护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工作中,面临着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足或法律法规不易执行的问题。
目前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第142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1、电信基础资源非法占用和基础设施被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一般不会达到法律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难以适用刑法第142条。
2、电信领域缺乏上位法,虽然有《电信条例》和《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对相应内容进行规定,但法律效力不足,约束力偏弱。
1、对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细化处罚措施。
2、尽快出台《电信法》,并在其中加强通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保护的力度
附:目前关于电信基础资源及基础设施保护方面的法规
一、刑法第142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国务院《电信条例》第49、50、51条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 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三、《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30、31、32条及罚则第41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间的中断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应与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其他设施、树木等与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在路由选择时应尽量避开已建电信线路,并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避免同路由、近距离敷设。受地形限制必须近距离甚至同沟敷设或者线路必须交越的,电信线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制定安全措施,在双方监督下进行施工,确保已建电信线路的畅通。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电信线路建设情况,跨省线路由信息产业部协调解决,省内线路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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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大案》法律援助平台问答记录(七十八)
徐昕按:长期以来,收到大量法律咨询和求助,无力全部回答或关注。经慎重考虑,建立该平台。目前,法律专业志愿者已初具规模,能及时为民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为确有严重困难的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咨询者,请加微信:mycase/大案,或扫瞄二维码这是目前解答的第2644至第2681个法律咨询 《大案》法律援助平台问答记录(七十八) 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咨询!根据各自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分别回答如下: 2644、你好,我想咨询如下:我弟在防盗门厂上班,结果前天上班的时候右手食指被机器划断了一条筋,现在还在医院,要三个星期后拆线,到底会不会恢复医生说要拆线后才知道。这样的情况会有经济赔偿吗?医药费都是厂里出的,出院期间每天35块补助,除此之外还应另有赔偿吗?如果有是现在就要跟厂里协商还是等拆线后根据受伤程度再去?还有个情况就是我弟是1996年生的,所以今年进厂时用的是他堂哥的身份证,这种情况会对事情有影响吗?等待您的解答,谢谢!答:16岁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为生活来源的,可以作为劳动者。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弟弟属于工伤。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借用堂哥的身份证并不能作为单位免赔事由。治疗期间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可要求伙食补助、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伤情稳定后,建议去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伤残等级可以根据诊断结论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自己做个初步判断,最终以劳动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如果能评上等级则按1-10级标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罗家琴 新浪微博@大案 农民工法律服务维权平台) 2645、你好,我还有问题要咨询。我与劳务派遣中介公司的民事纠纷。与他们公司从开始到现在只有过‘‘报名表’’,没有相关合同或协议,但按照流程已交了23000元整,开了张收据,现在我有困难去不了,协商退款,他们要求扣除至少8000元,我不解,他们说是规定,但之前没有过一句告知,我不知情。无法认同,我准备申请民事仲裁,请老师们告诉我是否可行?双方又都涉及到法律的那些条款?因为我在仲裁庭不打算请律师,我家确实有困难,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万望回复,感激不尽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不得收取报名费的,其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根据上述法条,劳务派遣公司属于违法收取费用。上述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因此你可以到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全额退款。证据方面,主要是需要证实你有向派遣公司报名,派遣公司又确实向你收取报名费就可以了。(诉讼方案)  但实践中注意您虽然与中介公司未签订服务协议,但双方已经就相关事宜实际履行,也发生了部分费用,目前您要求中介退钱,性质上属于单方违约。您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向您出示服务费相关收取标准,实际发生费用的项目、票据等,请其退还部分费用。(调解方案)(麦海波 新浪微博@关小黑屋中) 2646、你好,我是来自农村的,前几年村里卖地基,我家买了一块,在我们农村基本都要买的,因为父母需要给儿子盖房结婚,一般都是两套房子,父母一套,孩子结婚一套,当时很早,我家买地基时,没注意上面有高压线(应该也不叫高压线,就是整个村子用电通过这根线)盖房子的时候需要改线,当时找到了村支书,当时买地基的时候他就在位,他说需要自己花钱,得好几千,农村盖房子花不少钱,都是紧巴过日子省下的,感觉这钱不应该自己花,自己对这方面不是很懂,就是觉得自己很冤,希望您能帮忙分析下,谢谢您答:基于您提供的信息,您应该找供电站(或您本地的电力部门)负责此事,根据土地法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基及土地上部空间,供电站属于侵犯了您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村支书的说法不正确。(张国辉,新浪微博@年轻的老叶) 2647、老师你好!两个人合伙办厂,甲负责会计和技术管理,乙负责跑外(跑手续,拉关系)和财务出纳,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乙为法定代表人,经营多年每年都有各占50%的分红,但仍积累了相当数额的未分配利润,后乙私自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把甲赶走了,甲想起诉乙要回未分配利润的一半后再说继续合伙还是散伙,能否行的通,起诉的思路是侵犯财产—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不知道有法律依据吗,具体条款有哪些,另外的思路是共有财产按份共有,因乙侵权在先,所以要分配积累下来的未分配利润,这是否有法律依据,这两个思路那个更有说服力,麻烦您给指点迷津,谢谢!答:甲乙应认定为个人合伙关系,甲作为合伙人,可按照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方式分配利润,现在实际情况是积累了相当数额的未分配利润,则甲起诉的思路可是以未按照合伙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去分配利润。根据您给予的信息合伙组织经营多年每年都有各占50%的分红,若甲乙有合伙协议,则可以合伙协议证明50%的利润分配方式;若没有合伙协议,而甲作为合伙组织的会计,则可以收集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数据等证明你们的约定每年各占50%分红,从而要求把积累的利润分配了。而乙私自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把甲赶走了;则此举属于违反双方约定的合伙协议,甲可以以此为由申请退伙。并可以主张乙的过错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法条:《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六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第五十二条、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林嘉楠 新浪微博@TIMKOBE_wg5) 2648、今年5月28号我们的商场开业了,这个商场里面可能有220家商家,以前这个商场刚开始招商的时候说是每个通道的规划是规划好的,现在已经开展好了,以前签合同的时候商场的开发商说拿50万来做活动,可是现在已经五个多月了,根本就没有什么大型的活动,现在还存在一个问题商场的规划乱七八糟,卖女装的可以有50家,而只有一两家卖男装的,卖鞋子和运动系列的都没有,开始是免两个月的租金,后来开发商不出钱做活动没有人气,所以后来又免了三个月的房租,找了几个策划人来就都只是和我们商见了一面就走了,策划方案也没有,久而久之商场欺骗我们的行为越来越多,说个小点儿的,电费问题,五月份六月份的电费都是280多,上个月的电费居然才90块,点的灯都是一样多的,这些老总躲着不出来见我们,说好的开会时间一拖再拖,有一次本来这些老总些全都来了组织开会,他们竟然不露面就叫商场管理员给我们开会,后来把有一些商家惹怒了,就去查他们的底,发现我们这个商场签了15年的合同但是开发商只交了一年房租,他们从去年三月份开始装修算起到明年三月份这个房租就到期了,现在那些老总不露面已经一个月没看到人了,我们现在这些商家也不知道怎么办了,房租交了一年了,装修还有货全都押在这儿。还有一个就是我们发现我们这个商场的注册资金只有60万,十几个股东。请各位好心的朋友帮我们提提意见,我们该怎么办。答:首先开发商和商场是两个不同概念,从您的描述来看,应该是商场方面从开发商处将整个商场租赁下来后再将其中的某个店面转租给您。对于您所反应的商场方面没有依约定举办大型活动、规划不合理等问题,要从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出发,看合同是否对此有约定,对商场方面的口头承诺建议进行证据保全;对您所反应的不合理电费问题您可以要求商场方面出具分摊明细。对于商场方面只缴纳了一年房租,由于商场方面并未有称不继续缴纳房租,对此难以认定其违约,但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商场方面和开发商的租赁期限短于同你们之间的租赁期限,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开发商不能确保明年将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你们可以拒绝支付下一期租金,但需要发函来确认,以保全证据;其注册资金只有60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考虑你们的实际情况,建议你们保留相关证据,如正当的录音录像、保留店面投入的相关票据、清单等,如和商场方面协商不成,建议早日聘请律师维权。(张金金 新浪微博@沉默的休克) 2649、徐老师您好,在9月16日晚我丈夫和朋友到歌厅唱歌,他明友在歌厅和对方发生口角,他们在准备离开之际被对方六七个用酒瓶突然打在头上,被打二人赶紧逃离了歌厅,对方也追了出去,被追散的丈夫曾到一麻将馆躲避,当时是11点差2分,而且有人还看见我丈夫身上有血。在11点20几分派出所就接到报案,一男子从8楼高空坠楼身亡,后证实是我丈夫。由于对方在官府的保护伞下,一手遮天,长寿公安局办假案,不予立案,让凶手逍遥法外,全镇人民敢怒不敢言,知道真相的人更不敢出来作证。这不是长寿办理的第一起冤案,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希望你您能帮帮我,替我孤儿寡母讨个公道,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您可以到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如果需要走法律途径,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尚不能确定将欠款讨回的可能性,因为涉及举证及个中您未提供的情节的细节。(席铭,新浪微博@铭静的溪林) 2650、您好!有一则法律问题咨询:我作为承租人向房东租了一间门面房开店,进行了装修。不久前房屋被征收了,补偿款都给房东拿了。现在我可以向房东要哪些补偿?我的装修损失、搬迁费用、经营损失(没有营业执照)可以要吗?答:拆迁征收补偿条例针对房屋所有权人,您是承租人,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由于补偿款已被房东拿了,您可以就通过租赁合同约定来解决,对于已经开始履行的租赁合同中对此未予约定的,应尽快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明确,以保障获得相关补偿的权利。(周燕 新浪微博@呼啦小小)  2651、各位律师朋友们你们好!求助一个房屋改建问题:我婆家1986年建房占地面积160多平方(有房产证),1991年改建向后退了,占地面积为190多平方(有房产证)。2009年改建又向前进了,房子位置在前两次建房中间。村干部要我们给改建费,请问合理吗?谢谢!答:根据您的描述,您所称的房产证应该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我国农村宅基地为福利性用地,即为国家无偿提供农村住宅性用地,因此无需支付土地使用费,至于村干部要求你们给改建费,由于涉及到一些地方性法规、文件,各地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建议你们要求村干部出具有关规定或者相关部门的文件,若村干部不能出具相关文件,只是村干部讨论决定,你们可以拒绝支付。(张金金 新浪微博@沉默的休克) 2652、您好,我小区宽带被一个运营商垄断,价高质次。我想自己走明线拉别的网线。如果被物业阻止,我应该拿哪些法律法规与他们理论?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小区宽带垄断属违法行为,其法律依据有:根据《物权法》及相关规定,配套电信设施应属于业主共用设施的一种,是开发商建设楼盘时必须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归业主共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适用其指定的业务。还有就是根据2007年工信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王惠萍,新浪微博@王惠萍3)
2653、您好,我将我的一张信用卡借给朋友,欠条上写明他归还将归还自己用的欠款,两个月过去了,卡里欠了6w,他没还一分钱,我怕影响信誉,自己还了两个月的还款,现在又该还钱了,我每次还完,对方就又把我还的的钱取出来,现在总共欠了我6万8了,像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自己把卡挂失了,但又他赖账,因为欠条上只写了欠信用卡一张,及还清自己上面所用所有欠款,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这个月钱我不还了,产生的利息是不是该有对方还,走法律程序的话,我要回钱来的概率大吗?答:基于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朋友理应还清其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所有欠款,欠条上“还清自己上面所用所有欠款”应该解释为包括您打入的和透支银行的及产生的利息。您应当马上将该卡挂失,防止您的朋友作出进一步扩大债务的。
根据您申办信用卡时和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银行有权利要求您还清该信用卡上的欠款和利息,对于您因还款造成的损失可以向您的朋友追偿。
如果需要走法律途径,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尚不能确定将欠款讨回的可能性,因为涉及举证及个中您未提供的情节的细节。(张国辉,新浪微博@年轻的老叶) 2654、您好,我在上海。想咨询一下关于合同的事情:某人A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然后我又与A签订了租房合同,也就是说我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是由A的亲戚B签订的,签的是B的名字,我现在想解除合同,想知道我与B签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租赁合同有效性咨询)。谢谢您答:签合同时,由A的亲戚B签的名字,但他没有签A的名字,而是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因此不属于代签,而是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是有效合同。如若出现违约的情况,B要自己担负法律责任。(王岸丰,新浪微博@大案__丰)   2655、妇女被长期家庭暴力和虐待,实在无法忍受,买了十四支毒鼠强,十三号她又被打,十七号向其丈夫碗中投毒。是否使用正当防卫,认为其法益一直属于被侵害答: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必备要件是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的侵害,在此案中,妇女由于受到长期家暴,但是由于她是“十三号被打”“十七号向其丈夫碗中投毒”,其生命、健康权并没有受到现实、紧迫、眼前的侵害,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康朝伟,新浪微博@康朝伟) 2656、我老公的爷爷去逝之后把村里的房子写遗嘱留给了他的三个儿子,而他还有四个女儿,都已嫁人。三个儿子经协商老二和老三的份都买给老大。现在老大家已盖起了新房,但迟迟办不了房产证,原因是,爷爷去逝时的死亡证明时间被相关部门弄错了,和遗嘱时间冲突,遗嘱时间晚于死亡证明时间。我们到相关单位改死亡证明时间也改不了,如果我们请爷爷的子女作证又涉及到许多问题。根据法规老公的奶奶去逝时就应该分一次房产,但是因为女儿都嫁出去了,在农村也没有这个意识,奶奶也没有立遗嘱,直到爷爷去逝才留遗嘱,也才意识到继承这个问题。现在房子已经由老大家盖好居住了,请问老大家该去哪个单位更正爷爷的死亡证明的时间。还有是现在盖好的房子可以落户到老大家吗?其他四个女儿有权回来要这房子吗?大儿子该如何维权?谢谢!答:派出所会依据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或是社区证明开具死亡证明。但是如果其亲人无法说出具体的死亡日期,或是社区证明及火化证明日期不对,那么就可能出现真实死亡时间和死亡证明上一致的情况了。现在遗嘱是否有效需要爷爷真实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那么可以让他的儿子去派出所改正一下。
不管儿子女儿在法律上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奶奶去世没立遗嘱,您奶奶的份额部分,属于遗产,由继承人(三个儿子、四个女儿和爷爷)共同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您爷爷通过遗嘱的方式可以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三个儿子。只要遗嘱内容合法、立遗嘱人神志方面没有问题,没有被胁迫或者欺骗的行为,那遗嘱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处分了奶奶那部分无效。老大家要办房产证需其他继承人出具放弃财产所有权的依据。老二老三已转让。最好和几个姑姑协商(根据你们当地的风俗,协商可能性较大),协商不成,只能向法院诉讼。(罗家琴新浪微博@大案 农民工法律服务维权平台) 2657、你好,我有一朋友她出生在中国,具体在哪个省忘记了,后来被收养到了腼腆,到了腼腆后养父母并没有给她合法的身份,一直以非法的身份居住在腼腆和中国的边界,后来到了17岁的时候,养母不要她,让她离开了,没办法她只有回到了中国,只是回来之后还是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我想问一下,像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才能拿到合法的国籍,拥有身份证,不管做什么都能理直气壮的去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中有规定:外国收、养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同时不能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相违背,而且外国收养人只能在我国收养一个子女。
而你这个朋友当时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很重要,如果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国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即你这朋友一直具有中国国籍。
另一种情况,即收养关系有效,那么收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此,涉外收养的效力、解除都适用我国的法律。此种情况下,需要重新取得中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 ,有其它正当理由。此类申请在国内可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提出。未满18周岁的,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此类申请由公安部审批,公安部发给入籍证书。(王亚静,新浪微博@西拉丫头) 2658、我想咨询一下,在凌晨别人睡觉时,隔壁家的人还在大喊大叫,打搅别人休息,多次协调未果,请问可以依据哪些法规来起诉他或者基于何种理由向行政机关投诉?答:这涉及到相邻权的问题。邻居家在凌晨时仍大声喊叫影响他人休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可以引据相邻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相应损失。相邻权在法律上的规定有:《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4条、第85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也可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处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建议您先报警,让民警先对邻居进行制止并予以警告。起诉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王岸丰,新浪微博@大案__丰) 2659、有这样一件事情,我单位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我给收款人时,收款人背书后给我,请我给变现,结果我找人变现时被那个人拿跑后就再也找不到人了。此事我已报案了,可是公安局去冻结银行的承兑汇票时,银行拒绝配合,理由是:需要公安机关必须提供相应的法条。刑事案件会很久,法院的公示催告已经走不通,(从我这拿走汇票的人他民间找人兑换了现金, 这些人是专业收票的,他们去银行闹事,去法院制止公示催告)说这是刑事案件,目前我只想保住我的银行承兑汇票,请你帮帮我答:由于承兑汇票是文义票据,因此一般情况下,银行拒绝配合是合法的。根据你的描述,公安机关若能以盗窃罪或诈骗罪(具体罪名需要根据事实判断)立案,可以以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查封、冻结的规定进行冻结。  同时,您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公示催告期满,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由于承兑汇票有一定的期限,建议你尽快维权。(知秋客,新浪微博@大案 知秋客;张金金,新浪微博@沉默的休克)  2660、你好,我需要协助。我工作的公司在我2012年9月份入职时口头承诺说凡员工所卖非人防车位可获佣金800元一个。现在是2013年11月接通知说变成400元一个。期间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并且至11月份通知下达,公司尚未支付2013年4月至10月员工所卖车位的酬金。突然说把之前约定的降为400元,请问公司这么做合理吗?作为员工如何维权答:1.
如系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公司变更合同条款的诉求合理,但公司应请法院判决。1.1
情势变更:参见《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民法通则》第115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根据现行法规,公司不可随意单方解除或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1.2
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
如非情势变更亦非不可抗力,公司变更合同条款的诉求不合理,应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赔偿损失。3.
您维权的主要障碍是原合同(口头承诺)的举证。建议大力搜集证据。(田晨彤,新浪微博@田晨彤_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 2661、不申请退伙,散伙能否要回50%的未分配利润吗答:不申请退伙,散伙能否要回50%的未分配利润吗,起诉时可以依据你们的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要回50%的未分配利润。若你们当初订立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从你信息中得知你是个体工商户的会计,你们以往以每年双方50%的利润分红。你可拿出以往的财务数据证明你们一直是按照每年50%的利润分红,从而拿回50%的未分配利润。不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1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林嘉楠,新浪微博@TIMKOBE_wg5) 2662、请问如果工资赶到周末或者节假日就推后发而且法定节假日也不给工资合理么?另外如果正常工作一个月22天 而赶上节假日才上十几天 那么这个月的全勤奖应该除22然后乘以上班天数这样计算么?如果不合理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答: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2)关于全勤奖,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是员工法定的休息时间,不应计算在考勤期间内。如果不合理,建议您向单位协商,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康朝伟,新浪微博@康朝伟) 2663、你好,我在东莞一家鞋厂打工,2003年进厂到现在,工厂从2008年给我买的养老保险,2008年以前的养老保险能不能要工厂补交?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而您所在的单位迟缴养老保险属违法行为。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及《劳动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您的情况已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因此,您的主张极有可能会得不到支持。(王惠萍,新浪微博@王惠萍3) 2664、就是我有个朋友,他们公司发福利,给他们发了台洗衣机,并把发票给他们了。他们自己有洗衣机就想把洗衣机退掉。那家商场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当时也没过七天。到了买洗衣机那家商场要求退货,结果商场以没有商场那个电脑小票为由不退,可是发票已经可以证明是在这个商场买的。请问这种情况可以退吗?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场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12315热线)投诉,要求帮助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刘方刚新浪微博@刚刚好18度) 2665、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朋友去年8.9.10三个月份累计欠我4000元,我一直请求还款,但是他一直找借口不还,直到现在他还是没有还款。之前并无借条,但在要求还款时有电话录音。他的大概地址知道,但不知具体乡镇地址。请问如果向法院起诉,能胜诉吗?答:其一,一般来说借条是证明你与朋友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凭证,但有还款电话录音也具有证明力。您还可以约您朋友出来谈还款事宜,并要求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场,这也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其二,从您的问题中看不出还款期限,若无还款期限,您应该给予您朋友合理的还款期限,若在此合理期限内还不予还款,您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其三、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供当事人准确地址,若是在提供不了当事人准确地址,可以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其四、能否胜诉,需要您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您的诉讼请求。(孙伟杰新浪微博@在追逐的路上-法梦) 2666、本人于2013年11月11日在淘宝网购买价值599物品一件,当时店家以支付宝不能用为由要求本人将购物款汇至店私人银行存款账户,货物至今未发,店主联系不上,所以本人想咨询一下解决方法,望回复。答:据查,此次双十一期间,达成的交易量预计会给卖家发货造成很大压力,同时物流包裹集中也会造成买家收货时间延长。11月11日-17日期间交易,淘宝网要求卖家11月20日前发货,11月26日(25日24:00前)前确定有网上有跟踪记录,因为物流积压较多,物流记录会延迟,请您耐心等待。若不想再等,可以找卖家沟通申请退款。如果卖家超过淘宝规定时间发货,确实违规的,您可以等待交易关闭后发起“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的投诉。如果一直联系不上,那可能被骗,您可以联系淘宝反欺诈在线客服,也可以联合其他受骗者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或向卖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您也可以向卖家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李杰,新浪微博:宪政公民)
2667、你好大案.我是安徽省阜阳市的我爸因吃假药导致死亡.现在案件已经到了法院.请问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法院给予支持吗.我咨询过律师说精神损失费法律已经取消不支持了.但是今年我有看到过有几个大案件都有赔偿过精神损失费.请问我还能要求赔偿吗.法院能够支持吗.还有就是假药叫~~肠胃舒胶囊~现已被鉴定为假药含有大量非法降血糖的添加剂.我父亲无低血糖病史.是因为吃此药后导致低血糖昏迷住院.一直到去世都没有清醒.有医院开的低血糖昏迷住院的证明只是说疑似吃此药.现在没有司法机构的鉴定我该怎么办?求帮助.谢谢您大案答:(1)您好,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本身的案件是属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诉讼还是不涉及刑事犯罪的的民事诉讼, 如果您的案件是属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批复,如果您的案件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赔偿法院不会受理。而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如果您另行提起一个单独的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一般也不会受理,但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该《批复》内容存在一定争议,从司法实践看,实践中个别法院存在一定受理的可能。
(2)如果您的案件是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本案中您父亲因为吃了假药而死,您作为其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要求精神赔偿。另除了精神赔偿外,对于侵权致死案件,一般还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最大)、被抚养人生活费、医药费、住院费、误工损失费、丧葬费等若干项目的费用。
而对于本案中您父亲致死原因是否因为吃了假药致死,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或者申请法院委托机构鉴定死因,同时也可以对药品是否属于假药申请鉴定。
(3)另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您目前起诉的案件已经是民事诉讼了,而起诉的是药物的销售者,您可以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其中只有在提起侵权之诉的时候才可以要求上述其他赔偿项目;如果您的父亲是因为医院开出的药物致死,也可以以医疗侵权起诉要求上述赔偿项目。由于您已经起诉到法院,因此若您选择的诉由不当,您可以先申请撤诉,选择正确的事由再行起诉;若有所缺漏,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也可以申请撤诉再起诉。
(4)最后,考虑到案件的情况以及复杂程度,由于侵权致死可以要求的赔偿金额比较大,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诉讼,以免在赔偿项目上有所遗漏或者因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周而蒙受损失。(麦海波 新浪微博@关小黑屋中) 2668、有问题请教!劳动争议的。有劳动合同,工伤,医疗费单位垫付,但要求写欠条。只能由保险支付医疗费吗?养伤一年半,期间工资能否停发?申请仲裁作用大吗?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确认工伤后,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医疗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因为单位已经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需要安装使用医疗扶助器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使用,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你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对于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刘方刚新浪微博@刚刚好18度) 2669、本人有意向购入杭州某房产一套房子,关注很久,前往认筹的时候,房产销售告知,如果想取得购房权利,并获得开盘当天的优惠资格,必须到其合作的某房产媒体处缴纳1万元的认筹款。该认筹款并不计算进已付房款中,等于白白给了房产媒体。后经了解得知,房产公司和该媒体有业务合作,房产公司希望媒体能带来购房人气,变相等于购房者承担了房产公司的营销费用。虽知羊毛出在羊身上,不过以往该楼盘开盘时自行认筹也可享受同等优惠,此次等于在原先基础上,购房者多承担了1万的营销费用,请教律师,该费用收取是否合理?购房者应当如何拒绝?答:开发商通过购房者向指定电商缴纳一定的费用,给予购房者总房款一定金额优惠的方式进行促销,目前法律无明令禁止,其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开发商对购房优惠设定一定的条件,属于开发商、购房者、电商三方之间就购房优惠达成的协议,如果您不愿意接受,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享受价格优惠的其他方式或条件。(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2670、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同事的一件事。上海,他家1930年左右建的房子。07年去办产证的时候土地证被收走换成产证,但是土地税一直缴付至今。现在他家面临拆迁,想问下房屋的性质是拥有两证吗?还有就是拆迁补偿有具体公式吗?答: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城市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有“两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前者证明权利人对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后者证明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农村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有“两证”:《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于目前农村房屋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农村的房屋一般没有《房屋所有权证》。  1、如果你同事的房屋是城市房屋,其补偿标准和方式请你查阅《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24至第39条的规定,这里不再列举法条。你可以去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房屋征收和拆迁”一栏查看具体的赔偿事宜,内容非常清楚详细。  2、如果你同事的房屋是农村房屋,其补偿标准和方式请你查阅《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规范》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对补偿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这里我不再列举法条。  该房屋建于1930年,属于历史遗留的房屋,既然房产证都已经办下来,拆迁时会补偿的,不用纠结土地证的问题。(成晨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2671、您好!冒昧打扰了,我有事情咨询下,本人在5月份的时候在六福珠宝买了一件玉器手镯,当时买的时候自已认为太小了,但是工作人员就有误导说可以,还带上了,带上后我自已根本取不下来,她们说没关系的手是不会长大的,他们任何时候都包取,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手镯太小了,经常磨损我手关节的骨头,我想跟她们商量下可以对换下,但他们说不可以。请问这种问题要怎么去解决。本人在广州中山工作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你有权在一年内主张撤销合同,要求商场返还价金。目前你可以采取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其出面帮助解决;二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价金。(刘方刚新浪微博@刚刚好18度) 2672、大案,你好。我们今年四月份租了一套房子,给了一千块的押金。合同约定六个月。十月份续签了六个月,一切照旧。现在房东要卖房,限我们二十号之前搬出去。我们在想,这个是不是属于房东违约,如果是的话,是不是也应当给予我们与一千块同等的违约赔偿呢?谢谢。答:首先,可以明确的您的房东的行为属于违约,因为“买卖不能破租赁”。意思就是说,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出卖其房屋的,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您可以与您房东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房东强制履行其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的多少,按租赁合同约定主张,若实际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可以主张增加。(孙伟杰新浪微博@在追逐的路上-法梦) 2673、1995年因心脏突发疾病于A医院进行治疗。并确诊为心梗。至今每当心脏敢不适都回到A医院进行治疗输液住院。已有18年。但最近病情恶化。并前往医院B权威专家会诊。经多层检查。发现当年只是简单的心脏痉挛,如果当时进行简单的输液等治疗变会痊愈。但因为A医院的误诊"心梗"并一直当作心梗来治疗导致患者如今心脏大面积坏死。需要进行干细胞移植治疗。请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A医院进行赔偿吗?若可以赔偿金应为多少为适?谢谢您的解答答: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如果你所说是真实的,A医院当年的医疗行为明显有误,你可以走医疗事故鉴定赔偿或者走医疗过错赔偿。实践中,走医疗过错赔偿容易些,你应该搜集好你在A医院和最近B医院的所有治疗资料包括病历、照片等相关资料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你的理由成立,你将获得包括18年以来的所有医疗费用、新治疗方案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具体金额要根据你的相关材料确定。(雷福根,新浪微博:成都律师雷福根) 2674、您好,首先谢谢您能在百忙中帮助我。事情是这样的:一年前我爱人因为一点纠纷被别人打成重轻伤,之后对方不服第一次的法医鉴定要求今年夏天的时候又做了二次鉴定,结果是轻伤。然而派出所一直一拖再拖说找不到嫌疑人,已经一年了,前天派出所突然让我爱人去签字,说是要移交检察院,还让我们自己找律师,还有做二次鉴定的时候他们派出所的书记说要给法医吃饭的钱,我们没给,时间过了一年了,也不知道怎么办,就是这样了。答:法医鉴定为轻伤,根据法律规定,打人者已经构成犯罪,派出所要依法走刑事公诉程序。现在,派出所告知你案子已经移送至检察院,说明打人者已经找到了,该案件已经开始走公诉程序,检察院审查案件之后,会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起诉打人者,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在你们能够做的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赔偿你爱人被打的损失。你们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其他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你爱人经过鉴定构成残疾了,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注意收集上述费用的收据、发票,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是否委托律师看你们个人意愿。  法医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后的承担会由法院判决。本案中,最终肯定是打人者承担的。你们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打人者赔偿鉴定费用。至于派出所书记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你们大可不理会,并且还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成晨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2675、本月8号,我委托北京一家物流公司运输价值15万的货(共30件)到内蒙古包头,途中发生车祸,致使80%物破损无法使用,由于发货时,物流没有让保价,现在物理公司只同意赔付3倍运费共930元,请问有什么好办法吗?去法院告他,他运输单上的只赔付运费的3倍符合法律规定吗?(有货物销售合同)答:首先,您与物流公司成立货物运输合同,物流公司有义务保证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在运输途中妥善保管货物,你可以向物流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您的问题中没有提及到此次交通事故中有没有第三方,若有第三方,你可以向第三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针对您没有保价,《邮政法》明确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孙伟杰新浪微博@在追逐的路上-法梦) 2676、你好、我朋友借了五十万给别人、按月收他八分利息。现在地方不不愿意还款、他应该怎么办?他这样的借款方式是否违法?法律认可这样的借款方式吗?请你们帮助指导!谢谢答:首先,有关利息约定问题,双方约定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就目前银行贷款利率来说,您们之间的约定月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所以超过部分利率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借款人同意归还的除外。从您的问题中不能反应出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若有,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您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若无,您需要给予借款人还款期限,逾期同样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考虑的您们之间约定利息较高,建议您先与借款人协商还款,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孙伟杰新浪微博@在追逐的路上-法梦) 2677、新购车15天手续都还没有办全,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内,晚9点10分左右,一辆帕萨特直接冲撞,车体损坏严重,对方属于醉驾,车是中学公务车,司机下车后已经醉的走不好路了。交警队已经将车扣到交警大队,他提出私下解决,交警同意,我也没有反对。现在口头意见同意,他赔新车,但是前提不揭发的醉驾(不让他单位知道)。先到事故科处理事故签字,之后进行赔偿,我担心事故处理完之后他会反悔,对于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答:首先,要给你讲清楚,一个人的行为触发刑法,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这个人也要为其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可以并行不悖。
具体到本案,肇事司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司机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如果你的损失达到了30万,并且司机无力赔偿的,他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犯罪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不属于自诉范围,故公安机关必须要对其进行刑事追诉。即,无论你是否揭发司机的醉驾,他都是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应该私了。本案中,交警同意你们私了,这本身也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即使,交警认为司机肇事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那也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作出。而不应该同意你们私了。  司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与赔偿你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是并行不悖的。  你现在可以做的是:让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个必须有),同时在交警的调解下与司机签订调解协议,协议中将赔偿的具体事项写清楚(特别是赔偿方式,交付新车的期限等)。即使签订了调解协议,司机也是可以反悔的,如果他反悔:你可以到法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你的损失;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对司机进行刑事追诉,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的,你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司机有单位,且肇事车辆是公车,如果他反悔或者对你赔偿不到位的,你可以到他单位反映情况。注意:保存好购车的发票、车辆损坏的证据等。(成晨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2678、您好:我妹坐非营运车出车祸,她坐的车撞上了前面转弯出来的大车上,她坐的车速度太快,车上连驾驶员六个人,一死五伤,我妹的脸下巴骨折,右脸颊骨折,右脸面上四道伤,做了手术后医生说有一颗牙齿坏死,脸上有面摊的危险。今天交警划分下责任,五五划分,但她坐的车司机说他去坐牢不赔钱。这种情况到法院去起诉他还有转机吗?如果没有转机那保险公司会拿钱把医药费付了吗(驾驶员只说买了全保)?我只是出来打工的,请帮帮我。谢谢!云南省曲靖市. 谢谢!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目前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责任均等,则您妹妹有权要求两辆事故车辆承担连带责任,先由两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则由侵权人,您妹妹乘坐车辆以及另一辆肇事车辆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并非同一人,且车主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车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您妹妹乘坐的是非营运车辆,如果是有偿搭乘,即您妹妹支付车费的,应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无偿搭乘,即您妹妹无需支付车费,则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有争议,有些法院认为不区分是否有偿,直接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大部分法院则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对发生的事故承担补偿责任,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并可以要求其支付精神抚慰金。  建议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要求您妹妹乘坐车辆以及另一辆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车主(如车主存在过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可以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2679、最近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让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私企),但是合同上没有基本工资,没有任何其他约定。心里没底,这种劳动合同将来如果有薪酬纠纷、或者劳务纠纷什么的会不会对我有保障?就是说,如果将来被恶意调岗或降薪之类的这样的合同还能保护我吗? 如果和公司谈合同事项,应该需要加入哪几项? 请多指点,谢谢!!答:由于您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必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其他双方约定的相关事项。若不存在这些条款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并加入。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是对劳动者有利,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并且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孙伟杰新浪微博@在追逐的路上-法梦)2680、有一个人,在外说某某点的媳妇,是不是不能生啊?不能生要这样的媳妇干嘛?这些话让这个小媳妇知道了,给她带来了很大的心里困扰,此时小媳妇已经怀孕,这么多年只是没要孩子的,我想知道这个到处造谣的人,有没有侵犯别人的名誉权,她的行为是合法的吗?答: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以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以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可知,必须是造成一定影响的,才构成侵害名誉权。所谓一定影响是说发生了他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即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社会公众对被害人的名誉度评价降低。本案中,此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就看是否实际上给小媳妇的名誉造成了实质的损害。这个可以留给法院来裁决,所以小媳妇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个人,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起诉,注意收集证据材料。(成晨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2681、请问债务人欠我哥三十万元,现在债务人答应还二十万但要求我哥书面声明放弃剩余债权,这个声明有效么?声明后如何追讨剩余债务?最起码应算是利诱下签署的申明吧。谢谢!答:1.你哥哥如果同意声明放弃余下十万借款,是真实合意的话,则属于双方意思自治,此声明是有效的。2.若声明后对方并未偿还借款,你哥哥可以将其诉至法院来维护自身权益3.若不同意对方要求,也完全可以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偿还30万借款。4.打官司维权是不得已之选择,建议多私下协商,达成和解。(张竞然,新浪微博@再见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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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简介:法律学者,著有《论私力救济》、《诗性正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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