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决议 非货币分配 必须评估吗

合伙企业10个重要考点梳理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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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但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FONT color=#.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向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①其出质行为无效;②或者作为退伙处理;③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FONT color=#.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FONT color=#.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就协商;  (3)协商不成就按照实际出资比例;  (4)无法确定实际出资比例的就平均。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FONT color=#.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FONT color=#.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9.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一是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是应当对其身份转变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0.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比较的几个命题: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FONT color=#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委托一个、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FONT color=#新合伙人入伙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FONT color=#合伙人退伙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续表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FONT color=#合伙人的义务(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FONT color=#利润分配限制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续表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FONT color=#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FONT color=#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①出质行为无效;②或者作为退伙处理;③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FONT color=#.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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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考点,大家来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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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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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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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 主要经营场所:
第六条 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共同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姓 名(名称)
承担责任方式
第九条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分期缴付出资额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
第十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条第3款条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换程序
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争议时,通过合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七)法律,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型,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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