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一家三口同时车祸身亡 请问房产怎么继承 入赘女婿是否有继承权父母也没在了 入赘女婿是否有继承权还有个弟弟

为减轻父母压力我做上门女婿,15年后因房产和弟弟闹上法院 我做上门女婿的日子
来源:我是若枫
为减轻父母压力我做上门女婿,15年后因房产和弟弟闹上法院(网友倾诉案例 图文无关 图片来源网络)我的家境不是很好,所以当年我选择了做上门女婿。岳父一家人对我都还不错,岳父是个木匠。我和老婆结婚后,就跟着他学习木匠这门技艺。有了一门手艺,我养家还是不成问题的。就这样,10几年的平淡日子过着。虽然现在我们过得也不是太好,但比以前要好很多了。2周前,我和弟弟因为老家房子拆迁款的问题而闹上了法院。当年我做上门女婿后,父母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了弟弟身上。弟弟最终上了大学,出来也找到很好的工作,还和自己的朋友开了小公司。这些年,我也没有去要求他能帮助我。有时候弟弟还觉得有我这样一个穷哥哥而尴尬。1个月前父亲去世了,母亲早些年也去世了。父亲离世也没有留下什么遗嘱。于是老家的房子就归弟弟了。这些年弟弟给房子翻修了几次。这次老房子要拆迁,能赔偿2套房子。于是我想我虽然是上门女婿,但也有继承权吧。我回去和弟弟商量这个事。弟弟说我是上门女婿,早就不是这个家里的人了。再说房子宅基地是他的名字,也是他翻修的。故而房子的拆迁款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没办法,我们闹得很厉害。在外人看来弟弟现在过得很不错,为什么还要和一个穷哥哥争呢?弟弟公司每年可以有30几万的收入,我一年却挣不来8万。最终没有办法,我们闹上了法院。目前法院的人在进行证据的收集。不过有一位调解员对我说,像我这样的情况,估计最后官司会输掉。对此我也不是很懂。有没有懂的人,给我说说。我这样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分不到拆迁款。(宅基地名字是弟弟的,房子翻修也是他弄的。)现在我很烦恼,有了解的人,出出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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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房产和一大笔现金,妻子、女儿、养子、..
李某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房产和一大笔现金,妻子、女儿、养子、弟弟、岳母等提出了继承遗产的要求。依法有权继承李某遗产的是 
A.妻子、女儿、养子B.妻子、养子、弟弟  C.女儿、养子、岳母D.妻子、女儿、岳母&
题型:单选题难度:偏易来源:同步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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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李某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房产和一大笔现金,妻子、女儿、养子、..”主要考查你对&&财产继承权&&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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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
所谓继承权,指的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财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既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又由法律直接规定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在第二章“法定继承”中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的最大优点在于被继承人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遗赠:公民将自己的丧身财产待死后不留给亲属,而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遗嘱中指定的财产,为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受遗赠人依据所遗赠人(立遗嘱人)的遗赠取得财产。受遗赠人获得的遗赠的财产,受我国法律保护。 法律上将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称为遗产。作为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法律上将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分配遗产的原则:分配继承遗产时,要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睦团结、互谅互让、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要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人继承。 财产继承权中常见误区:1、未成年人没有继承权。2、继承权儿子多于女儿。不属于继承范围的人除了合法遗嘱继承和遗赠外,无权继承或接受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和高度重视。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不受法律保护。青少年要依据继承法,维护自己合法的继承权;同时又要有崇高的的理想和追求,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创造幸福生活。 未成年人获得财产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财产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也可以不均等。如果我们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不受侵犯,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公民的智力成果权不容侵犯。中学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权。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理解、执行和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是我国继承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继承制度的根本标志。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明确的形式规定出来;二是藏于总则中,不见其形,其精神实质贯穿于整个法律条文中,通过对继承法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可以概括出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法没有直接规定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也有多种学理解释。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继承法自始至终贯穿着四项基本原则,即"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对于这四点笔者没有太大的异议,只有一些笔者认为不是很全面的地方会在概括中加以阐述。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⑤  这一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法律确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在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工人合法财产均作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只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才依法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个人合法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  第二,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继承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公民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法律保护,恢复权利原状。继承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所以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当然适用于继承领域。  为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确认顺序在先的继承人首先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其权利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行使,确保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切实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应该表述为继承权平等原则。学者一般只说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极少数提到继承权平等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仅是继承权平等的表现之一,继承权平等原则应该作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继承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其表现是多方面的。  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人民政府就有许多关于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强调和重视贯彻继承权的男女平等。《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不同。  其次,夫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妻子也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任何干涉寡妇"带产改嫁"的行为都是违反继承法的。  最后,在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继承人不分男女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范围和顺序中。而且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可以是父系亲等,也可以是母系亲等。  第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社会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受国家法律的同样保护。国家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迫害、歧视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继承法上,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子女,有着平等的继承权。  第三,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在社会主义中国,男女到对方家生活都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男女双方都不因到对方家生活而丧失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不仅规定子女不论是否结婚或到何方落户都有平等的继承权,而且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共同倡导何坚持的原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继承法》确定这一原则,是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是人类社会延续的需要。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扶养能力何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取消他们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权。  其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再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其老有所养。  最后,在法定继承中,应当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继承法将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上升为法律原则,这既是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也是巩固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要求。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团结和睦,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都应当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表现在:  第一,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各继承人具体情况不同,应该坚持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具体分析,确定遗产分配方法。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些;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些,相反,应当少分或不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第二,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继承,这在我国民间较为盛行。一般很少在父母刚去世就立即分割遗产的,这体现了互谅互让、团结和睦这个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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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女儿车祸身亡 天下掉下个蹊跷女婿
失踪女儿车祸身亡 天下掉下个蹊跷女婿(图文无关)  8月23日,60岁的朱慎述和58岁的妻子韩翠玲大白天躺在家中的床上,夫妻二人满脸倦容。8月10日下午,一个陌生男子打电话给山东省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朱家屯村的朱慎述的小儿子朱传圣,男子称:你姐姐车祸死亡了,我是你姐夫的朋友,请迅速赶到即墨市人民医院处理后事。  接到电话后 ,朱传圣一头雾水:姐姐失踪快两年了,怎么突然冒出来一个姐夫?当天下午 ,大惑不解的朱慎述及家人赶到即墨市殡仪馆和即墨市人民医院,见到的是女儿冰冷的尸体和突然冒出的躺在医院的女婿。朱慎述一家人蒙了……  陌生电话传来的死讯  8月10日下午2时许,家住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朱家屯村的朱慎述的小儿子朱传圣正在公司上班,突然间他接到了一个电话。  “请问你是朱传华的弟弟吗?”电话里传来的是一个陌生男子的声音,是典型的东北口音。“朱传华?我是朱传华的弟弟。”朱传圣有点激动,“你是谁,你是谁?”  该男子称,“我是你姐夫的朋友,你姐夫让我给你家打个电话,你姐姐今天上午车祸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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