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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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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合同期限的不同分为: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当事人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灵活性较强。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项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时。它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可以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按照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
  录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劳动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内,通过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录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收普通劳动者。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特点是:用人单位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劳动者;应招者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条件,自愿报名;用人单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也叫聘任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向特定的劳动者发聘书的方式,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如企业聘请技术顾问、等。
  借调合同,也叫借用合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个人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职工。当借调合同终止时,借调职工仍然回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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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为什么人们都“误读”了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安邦每日经济 编辑:
&&& 【IT168 新闻】&&& 经济学家张五常近期注意到广州今年劳务市场新现象:中年职场资深人士也纷纷下水问路,工厂招工较往年容易得多。说穿很简单:按员工就职十年到头企业必须和其签订终身合约的规定,老家伙很可能被炒,与其被老板炒不如先炒老板,于是乎,劳务市场中老年同志开始活跃起来;至于今年民工不再“荒”,那是因为今年工厂干脆不招新人了。新劳动合同法的恶果逐渐浮现在人们面前。&&& 此情此景之下,官员、学者纷纷出马安抚人心: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不是“铁饭碗”,同志们对新劳动合同法皆是误读云云。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新劳动合同法的很多内容并非近日才有,1994年劳动合同法已经包含在内,比如员工在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必须为员工买保险;解聘员工必须按每年一个月薪水标准支付补偿金等等。只有企业未与员工签订,一年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算永久性劳务合同等一些条例算是这次新补充进去的。因此,有所谓的经济学家表示,“当年写进旧《劳动法》时,也没见什么人有意见。现在到了新世纪,社会进步这么大,14年前的旧规定反被当成高门槛遭痛批,这多少有点让人啼笑皆非。”&&& 新劳动合同法这边一出来,企业和市场那边就反对声纷起,这种情况下,要说天下人都误解新劳动合同法,那么中国企业的人事部门、聘请的律师团肯定统统都是吃干饭的,要不就是新劳动合同法乃上古天书,其中微言大义非博学通古之士不能解读。&&& 实际情况是,中国经济结构十几年来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民营经济和外企目前构成中国经济最活跃、最重要的部分,近年来吸纳中国新增劳动力就业人口的大部分。国有经济不过依靠特权维持垄断地位牟取暴利而已,其本身已经不是中国经济主要推动力量,更不是吸纳就业人口的主要渠道。而在1994年,中国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仍是经济结构的主要部分,城镇就业人口结构中,“公家人”还是占主流,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虽然焕发勃勃生机,但并非如今日遍地开花的情景。既然都是“公家人”,劳动法出台也就那么回事,企业员工真正要和企业对簿公堂,司法系统和国企都是“公家”的,个人赢面其实很小——国企输官司等于国有资产流失!而民营企业要想生存,不可能完全遵从旧劳动法规章,要是真一切按条例来,只有关门!因此,地方政府乃至劳资双方都不大可能对此较真。既然如此,1994年劳动法出台后,也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没人当回事,如此这般,一直沿袭至2007年。&&& 近年来,民营和外资企业成为新增劳动力的主要就业渠道,再加上政企分开,法治环境日益改善,国企员工要和“公家”打起官司来,只要在理,赢面也很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基调下,劳资一旦出现纠纷,资方往往有输无赢。因此,新劳动合同法一出台,群情耸动自然非同以往。而近年来黑心企业主拖欠农民工工资、黑砖窑盘剥奴隶、基层政权勾结血汗工厂压榨农民工等负面新闻,更是不断冲击善良人们的耳膜眼球,维护劳工权益的呼声因此日益高涨。殊不知,基于自愿基础上的自由契约行为和劳动权益保护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讨价还价,毋需政府干预,后者是政府保护劳动者正常的契约权利,想想看,血汗工厂的工人和黑砖窑的奴隶连正常自由都没有,何来劳动合同一说?政府保护劳动者契约权益不受侵犯是正确而且是必须的,但要是认为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劳动者,从而干预劳资之间如何讨价还价,那是走过头了。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劳动立法对经济增长的巨大破坏作用是无庸置疑的。所不同的是,在国有经济占主体的时代,这个作用不是很明显,但当民营经济占主体时,这个巨大的破坏作用很快就显示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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