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注销了土地登记规则簿还可以申请更正吗

第5页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浙江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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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499876&&
【正  文】
第5页&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四十二条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内容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土地权利证书和有关变更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因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直接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因下列情形致使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权利消灭之日起15 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责令当事人在15 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    (二)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应申请续期而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已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或土地抵押权已终止的外,土地登记机构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四十四条 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机构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土地登记机构可启动更正登记程序,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更正土地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或更正(撤销)已核准的登记。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当事人对土地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三)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登记不当的;    (四)登记机构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需要更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更正登记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土地登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更正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土地登记机构审查认为更正依据充分的,可依法办理更正登记;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应将起诉文书和受理证明材料等提交土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抵押权等。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或未向登记机构提供起诉证明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四)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已生效的。异议登记失效后,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权利人未按要求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直接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注销或失效后,原异议登记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登记申请的,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来某一时间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照约定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预查封土地权利的,土地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效证件等,办理查封登记。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或预查封的,土地登记机构应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或预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第五十条 在处置查封土地时,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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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政策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让社会公众了解和知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政策,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工作实际,在认真研究政府文件的基础上,现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政策摘要如下:
1.20081462012134
4.20083392012134
201311201321201321201321[2013]11
3.201292020129202012919201289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主办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地址:驻马店市开源大道 电话:2601611 网站维护电子邮箱:> 问题详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登记。A.报经人民政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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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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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登记。A.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B.依法直接C.通知土地权利人D.通知土地权利人,并由土地权利人提出申请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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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更正登记的法律特征不包括(&&)。A.已完成初始和变更土地登记B.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取得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或口头证明C.更正登记内容涉及土地权利归属时,更正登记结果应当公告D.更正登记的内容不应妨碍第三者的利害关系,否则应经其同意2下列土地登记事项中,不可能发生的是(&&)。A.原始登记文件可能出错B.原始登记文件不会出错C.土地登记人员审查疏忽或书写错误D.登记申请人的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引发的错误3关于土地更正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当土地登记簿中宗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要在原《土地登记簿》上进行修改B.在更正登记中,除土地权利人和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情况外,其他类型的更正登记一般均可在原土地权利证书上进行更改C.在更正登记中,涉及土地权利人和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应收回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D.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4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A.更正登记B.异议登记C.预告登记D.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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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登记(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地役权登记、更正登记不适用)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日 19:02:41
发布人:站长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注销土地登记(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地役权登记、更正登记不适用)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第51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第52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第54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51条、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第56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由武鸣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武鸣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已办理土地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因土地权利终止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的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土地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符合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二)实施范围:武鸣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六、申请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下载,A3纸规格);
(二)申请者资格确认材料:
1.申请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申请者为个人的,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果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注销土地登记申请报告(用A4纸打印),原件 1 份。(必须明确宗地号、土地证书号以及申请注销事由);
(六)土地证书原件(无法提供土地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出具注销公告,由申请人依照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供注销公告或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原件1份);
(七)注销登记相关文件:
1.涉及司法文件的应提供与权属有关的司法文书,原件 1 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裁定书、复议决定书);
2.涉及征收或征用的提供征收或征用的土地协议书及补偿等相关证明,原件 1 份;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注销土地登记(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地役权登记、更正登记不适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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